办理养老院应具备以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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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办理养老院应具备以下条件:办理养老院应具备以下条件: 1、有固定的服务场所、必备的生活设施及室外活动场地;、有固定的服务场所、必备的生活设施及室外活动场地; 2、符合国家消防安全和卫生防疫标准,符合、符合国家消防安全和卫生防疫标准,符合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和和方便残疾人使方便残疾人使 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 3、有与其服务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开办经费;、有与其服务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开办经费; 4、有完善的章程,机构的名称应符合登记机关的规定和要求;、有完善的章程,机构的名称应符合登记机关的规定和要求; 5、有与开展服务相适应的管理和服务人

2、员,医务人员应当符合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资格、有与开展服务相适应的管理和服务人员,医务人员应当符合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资格 条件,护理人员、工作人员应当符合有关部门规定的健康标准。条件,护理人员、工作人员应当符合有关部门规定的健康标准。 6、有与开展服务相适应的管理和服务人员,医务人员应当符合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资格、有与开展服务相适应的管理和服务人员,医务人员应当符合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资格 条件,护理人员、工作人员应当符合有关部门规定的健康标准。条件,护理人员、工作人员应当符合有关部门规定的健康标准。 7、社会组织和个人兴办以孤儿、弃婴为服务对象的社会福利机构,必须与当地县级以上、社会组织和个人兴

3、办以孤儿、弃婴为服务对象的社会福利机构,必须与当地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共同举办。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共同举办。私人开办养老院需要什么条件举报| 2014-01-26 00提问者采纳根据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凡具备相应条件(包括有合法、稳定的经济收入)的申办人,可以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提出举办社会福利机构的筹办申请。二是申办人申请筹办社会福利机构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申办人的资格证明的文件;批办社会福利机构资金来源的证明文件;拟办社会福利机构固定场所的证明文件。三是对老年服务机构的税费政策扶持,暂免收社会福利院、敬老院、养老院、老年公寓等养老机构企业所得税,养

4、老服务收入营业税,以及老年服务自用房产、土地、车船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营利性养老机构要照章纳税,如纳税确有困难的,按税法管理权限,报经税务部门批准,可给予减免照顾;依法减免养老机构行政事业性收费;养老机构缴纳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确有困难的,可报经税务部门批准,予以减免照顾。满意答案嘎嘎嘎嘎 3 级 2010-11-12 私人开.假如你是做公益事情,我很赞同你.1,必须要有 2,必须有护士或者医生管理者.(有耐心照顾老人的人,现在社会上这样的人真少。)3,还得有成立个基金会.利用社会的帮助让敬老院更好的发展.假如你是谋取利益我建议你最好不要看,敬老院很难管理. 出了事情你自己也不好

5、担待.追问:营利性的公益性的都行。不想求啥,现在好多父母只有一个孩子,有的生病在家中死了都无人知道。就想办个老人院里照顾老人让老人也有人关心照顾。回答:这个问题是有点严重,假如你建立敬老院我建议你研究下法律这方面的知识,毕竟有的人不理智,老人在你死亡,他们就以为你没照顾好,轻则则受人谴责,严重就会找你所要更重赔偿,到时候你哭都来不及.反正这林子大了 什么事都会发生,什么人都会有的. 希望好人有好报,第一回答的时候字错的比较多,请见谅. 我自己看了我自己都迷糊了,我当初还以为不是我答的呢.追问:2非常感谢你的回答,你剖析你很正确,有的人确实是这样,这也是养老院一般不愿办的原因,有一个私人养老院就

6、遇见过这么一个事,他老人在养老院很少去看,老人养老院去世了,通知他们去,他们没去,他们收拾老人遗物的时候,把老人的一床草席丢了,又运走了,老人地儿子偏说那是他家地传家宝,带着打手要养老院赔钱。听了我心都凉了。一家养老院门前的一句话,深深砸在我心里,“父母的今天就是你们的明天,小时候,你们都是父母的宝贝”。我觉得应该加倍善待老人和自己的父母。建设养老院、孤儿院需要哪些条件?2012-05-18 18:11不知道你是哪个地方的?具体的条件要看各地民政部门规定。比如哈尔滨是这样规定的:房屋建筑面积 300 平方米以上,住养人员人均使用面积不少于 10 平方米。属于租赁场所的,租赁期不少于 5 年;应

7、方便老年人出入,楼层限于一至三楼;设有厨房、厕所、洗浴等基本生活设施以及公共活动空间,厨房应配备必要的清洗消毒设备,从业人员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建立消防安全组织机构和规章制度,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通畅等。一、申办民办养老院手续:(一)申办人向拟办机构所在地的县级民政部门提交筹办申请书,可行性报告和申办人有效身份证件。(二)申办人经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可开始筹建民办养老院。(三)经同意筹办的民办养老院具备开业条件时,向批准机关申请领取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二、享受优惠政策:(一)免缴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施工管理费、防空地下室易地费、墙体革新费、学校校舍修建附加费、散装水泥专项基金等有关收费。(

8、二)免缴城市煤气和供水的增容费。(三)用水、电、煤气,按照居民生活或行政事业的分类价格择低执行。(四)福利性、非营利性的民办养老院,暂免征企业所得税,以及民办养老院自用房产、土地、车船的房地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更具体的建议到当地民政部门咨询。民办养老院最新政策2014-10-05 我们想自己办一家养老院,所以想从各方面先了解情况。 地址想在宁海县大佳何镇提问者采纳养老院政策,民办养老院优惠政策有哪些“养老院行业前景是不错,但绝对是微利行业。”红叶敬老院院长彭家惠是渝中区首家民营敬老院的创办者。她介绍,在民办养老机构中,基本是一半盈利、三分之一亏损,剩下的勉强维持。而创办已 10

9、年的3红叶敬老院,就属于勉强维持的类型。“养老服务属高风险行业,特别是面对一些有顽疾的高龄老人或失智、失能的老人,风险就非常大。”除资金压力和高风险,好护工难求也是每个养老院所面临的难题。市人大代表、西南大学教授徐晓玉近年一直关注我市民营养老产业的发展。她介绍,重庆目前的养老产业,跟不上社会老龄化发展的需求。据统计,截至 2009 年底,我市 60 岁以上人口已 513 万,而目前全市城乡养老机构床位数仅 7 万余张,按老年人口 3%的机构需求量测算,缺口达 8 万张。“养老院数量不足、质量不高是现实问题。从总体上来说,这说明社会还没有做好应对老龄化的准备。”此外,护工很辛苦且工资不高,造成大

10、量护工流失。徐教授认为,最终解决办法还得靠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和全民关怀。“国家应给予相应的政策优惠,还应免费为民营养老机构从业人员做专业化培训、指导,提高服务质量,奠定养老服务机构的发展后劲。”(本文来源:重庆晚报) 根据民政部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依法成立的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以下称申办人)凡具备相应的条件,可以提出办院申请。向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举办社会福利机构的筹办申请。国家大力支持社会各界力量以及个人投资兴办养老服务机构。申办人申请筹办社会福利机构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二)申办人的资格证明文件;(三)拟

11、办社会福利机构资金来源的证明文件;(四)拟办社会福利机构固定场所的证明文件。申办人应当持以上材料,向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民政部门进行审批。补助:有床位补贴和一次性建筑补贴。免征税的。市民政局答复:社会力量兴办的社会福利机构(以下简称社会办福利机构)发展迅速,已成为我国社会福利事业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为进一步调动社会力量参与社会福利事业的积极性,维护社会办福利机构的合法权益,推动社会福利社会化进程,2000 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 11 部委关于加快实现社会福利社会化的意见(国办发200019 号)中规定社会办福利机构在规划、建设、税费减免、用地

12、、用水、用电等方面与政府办社会福利机构一样享受同等待遇,并制定优惠政策如下:(一)各地要将社会福利服务机构及床位数作为社会发展的指导性指4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要在基本建设规划中统筹安排社会福利设施建设,社会福利事业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二)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优先审批社会福利机构的建设用地,采用行政划拨或有偿方式供地。对新办福利事业的项目属于出让土地的,要适当降低土地出让金收取标准和拆迁补偿费,减免土地管理费。土地规划和测量费及市政基础设施配套建设费按有关规定给予减免。(三)城市规划部门在制定城市规划时,无论是新区建设还是旧区改造,都要将社会福利服务设施特别是老年人福利服务设施、儿

13、童福利设施及公益事业的服务设施纳入公共设施进行统一规划。要充分考虑社会福利事业、公益事业的发展需求,尽可能在交通便利、环境良好,便于服务和发展的区域给予安排。社会福利项目编制、设施建设工程的收费,经主管部门批准后可酌情减免。(四)对民政部门批准设置的社会福利机构,有关部门在办理法人注册登记时应优先办理。(五)合理确定各类社会福利服务机构自费代养人员的收费标准,既要考虑公益性或社会承受能力,又要照顾投资者的回报。(六)按照现行国家税法和有关规定,对社会投资兴办的社会福利院、儿童福利院、精神病院、残疾人康复中心、工疗站、敬老院、老年公寓、老年福利服务中心(站、点),老年人护理院、托老所等福利机构及

14、其提供的福利服务、社会福利机构兴办的第三产业,在税收上给予优惠或减免。(七)金融机构要加大对社会福利设施、公益事业设施建设贷款的支持力度。(八)对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捐款支持社会福利事业的,其捐款在规定限额以内的部分,在计征所得税时准予扣除。(九)对社会福利机构的用电按当地最优惠价收费,用水按居民生活用水价收费;对福利机构使用的救护车、生活用车等免征养路费;对社会福利机构使用的电信业务、邮政业务、广播电视(有线)传输等有关部门要给予优惠和照顾。(十)对社会福利机构收养和在社区及居民家庭中分散代养、寄养的就读于小学、初中的孤儿(含查不到生父母的社会弃婴),免收学杂费、书本费等各种

15、费用;对高中(职业高中)、技校、中专录取的孤儿,免收学费(培养费)、住宿费;高等学校录取的孤儿免收住宿费,其学费主要以发放助学金、接受社会资助、申请助学贷款等方法解决。(十一)卫生等部门要积极支持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展老年医疗、预防、保健、康复、健康教育等工作,鼓励并扶持社会力量兴办以老年人、残疾人、孤儿为服务对象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对社会福利机构所办医疗机构已取得执业许可证并申请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可根据劳动保障部下发的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5险定点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动部发199914 号)和关于印发青海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青劳社厅

16、发200082 号)的规定,经审查合格后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的保险定点范围。社会福利机构收养人员中的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定点的社会福利机构所办医疗机构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十二)对各类社会福利机构中具有劳动能力的成年孤残人员,有关部门应采取积极措施,优先推荐就业,并免费给予上岗前的培训。对安置残疾人员达到规定比例的福利企业,民政、税务、工商部门要积极协调落实国家和地方的各项优惠政策,按有关规定减免税费。(十三)重视和保护社会福利机构中老年人、残疾人、孤儿及社会弃婴的合法权益,积极提供法律援助,使他们能够就地、就近、及时得到优质的法律服务。(十四)老年福利服务机构是社会福利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当前要抓好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老年服务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97 号)中关于“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以及老年服务机构自用房产、土地、车船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规定的落实工作。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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