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人高等学校设置的暂行规定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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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成人高等学校设置的暂行规定(年月日国家教育委员会发布 88教计字 040 号)第一章第一章 总总 则则第一条 为加强成人高等教育的宏观管理,保证成人高等学校的质量,促进成人高等教 育协调发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成人高等学校,是指以在职在业者为主要培养对象的教育学院 (含成人教育学院) 、管理干部学院、职工高等学校、农民高等学校及独立设置的业余大学、 函授学院。中央和地方广播电视大学以及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机构的设置和管理,另按国家其他有 关规定执行。第三条 成人高等学校的设置,由国家教育委员会或它委托的机构审批。第四条 成人高等学校的主要任务是:结合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对在职、

2、在业 而又达不到岗位要求的高等文化程度和专业水平的人员,进行相应的文化和专业教育;对 中等以上层次的从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岗位培训;对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技 术职务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进行继续教育。第五条 设置成人高等学校,应当根据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及办学条件的可能, 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处理好发展成人高等教育同发展普通高等教育、职业技术教育的关 系,处理好各类成人高等教育之间的关系,讲求办学质量和办学效益。第六条 凡通过现有成人高等学校的扩大招生、增设专业、联合办学、发展普通高等学 校函授或夜大学教育及发展广播电视教育等途径,能够基本满足人才需求的,不另行增设 成人高

3、等学校。第七条 正式建立的成人高等学校可根据实际需要和师资、设备等条件,在其服务地区 或行业所辖县或县级以上机关和企事业单位,设立校外直属教学机构(以下简称“校外教学 班”) 。校外教学班的主要任务是开展岗位培训。第八条 设置成人高等学校,按照隶属关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 政府或国务院有关部门领导。其中设在地、市一级的教育学院,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 民政府和学校所在地人民政府双重领导。国务院有关部门设置成人高等学校,在学校布局、专业设置、招生、办学形式、教学、 制订长远规划和年度专科或本科招生计划等方面,应当接受学校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 辖市、计划单列市教育行政部门的指导

4、。第九条 设置成人高等学校,应根据成人工作、学习的需要和办学条件的可能,确定办 学形式。成人高等学校各类培训的办学形式为业余、半脱产、脱产三种。提倡成人高等学校之间 、 成人高等学校与普通高等学校之间以多种形式开展联合办 学。第二章第二章 设置标准设置标准第十条 设置成人高等学校,应当配备具有较高政治素质和管理成人高等教育工作的能 力,达到大学本科文化水平的专职校(院)长和副校(院)长。同时,还应当配备专职的 思想政治工作和科(室) 、专业的负责人。第十一条 成人高等学校在正式建校招生时,须按下列规定配备与学校的任务相适应的 合格教师。(一)成人高等学校的兼任教师人数,应当不超过本校专任教师的

5、三分之二。其中专 科或本科专业的兼任教师人数,应当不超过本专业专任教师的三分之一。(二)本科专业必修的各门基础课和专业基础课,至少应分别配备具有讲师或相当于 讲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任教师二人;各门必修专业课至少应分别配备具有讲师或相当 于讲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任或兼任教师一人。(三)专科专业必修的各门基础课和专业基础课,至少应分别配备具有讲师或相当于 讲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任教师二人,各门主要专业课程,至少应分别配备具有讲师或 相当于讲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任或兼任教师一人。(四)岗位培训或者继续教育,各门课程的教师来源应有切实的保证。除由专任教师 任课外,应聘请具有丰富实践经验和技术专

6、长的专家担任兼职教师。(五)具有副教授或相当于副教授任职资格以上的专任教师人数,应当不低于本校专 任及兼任教师总数的。成人高等学校的级别和教职工的编制标准,根据学校不同类别,按其它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二条 成人高等学校应当根据其服务地区和行业对人才的需要,合理设置专业和课 程;学校建成时,专业数应当在三个以上。第十三条 设置成人高等学校的计划规模,包括专科或本科、岗位培训及继续教育等各 类在校学生数,总计应达到八百人以上。第十四条 成人高等学校在正式建校招生时,须具有与学校规模和任务相适应的专用校 舍、图书资料、仪器设备及教学实习基地,保证教学、生活及学校长远发展的需要。所需 校舍的占地面积和教

7、学、生活用房设施的定额标准,根据成人教育的特点,参照国家关于 新建普通高等学校校舍建筑面积、用地面积的定额办理。成人高等学校的校舍可分期建设,但其可供使用的校舍面积,应当保证各年度招生的 需要。第十五条 设置成人高等学校所需的基本建设投资和教育事业费须有稳定的来源,学生 人均经常费开支标准及使用办法,应区别不同培训目标的规格、要求和办学形式,按国家 有关规定执行。第三章第三章 学校名称学校名称第十六条 设置成人高等学校 , 应根据其办学任务、领导体制、行业类别和所在地方 等,确定名实相符的、规范的学校名称。第四章第四章 审批验收审批验收第十七条 国家教育委员会每年第三季度办理设置成人高等学校的

8、审批手续。设置成人 高等学校的主管部门,应在每年第三季度以前提出申请,逾期则延至下一年度审批时间办 理。第十八条 设置成人高等学校的审批程序,一般分为审批筹建和审批正式建校招生两个 阶段。具备建校招生条件的,也可直接申请正式建校招生,举办专科或本科学历教育。第十九条 设置成人高等学校,实行必要性和可行性的论证制度及论证责任制。设置成人高等学校,应当由学校的主管部门邀请教育、计划、人才预测、劳动人事、 财政、基本建设等有关部门和专家共同进行论证,并提出论证报告。论证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一)拟建学校的名称、校址、学科类别、专业设置、规模、领导体制、以及专科或 本科、岗位培训、继续教育招生的地区、

9、行业;(二)人才需求预测、办学效益、成人高等教育与普通高等教育以及职业技术教育的 布局;(三)拟建学校的师资、经费、基本建设投资的来源;(四)参加论证的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和职务,论证参加人的姓名、专业技 术职务。参加论证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在论证报告上盖章或签字。第二十条 凡经过论证,确需设置成人高等学校的,按学校隶属关系,由省、自治区、 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向国家教育委员会提出筹建成人高等学校 的申请书,并附交论证报告、本规定所附的筹建成人高等学校申请表及其他有关保证 性文件。国务院有关部门申请筹建成人高等学校,还应附交学校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 及计划单列市人

10、民政府的意见书。第二十一条 成人高等学校的筹建期限,从批准筹建之日起,应当不少于一年,最长不得超过三年。成人高等学校在筹建期间,经学校的主管部门同意,可开展适量的岗位培训。第二十二条 经批准筹建的成人高等学校,凡具备本规定第二章设置标准规定的,按学 校隶属关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向国家教育 委员会提出正式建校招生的申请书,并附交筹建情况报告、本规定所附的正式建立成人 高等学校申请表及其他有关保证性文件。第二十三条 国家教育委员会在接到筹建成人高等学校申请书,或正式建校招生申请书 后,应组织论证审查,并做出是否准予筹建或正式建校招生的决定。第二十四条 经批准

11、正式建立的成人高等学校,专科专业的设置,须按隶属关系,由学 校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或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并报国家 教育委员会备案;本科专业的设置,由学校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或国务 院有关部门的教育行政部门审查,报国家教育委员会批准。正式建立的成人高等学校年度专科或本科招生计划,须纳入国家本年度招生计划;岗 位培训和继续教育招生的审批,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五条 按第七条规定,校外教学班的设置,须按所属学校的录属关系,经省、自 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或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并报国家教育委员会 备案。成人高等学校设立校外教学班,须符合下列三

12、项条件:(一)服务地区或行业的在职、在业人员岗位培训需求量大,学校本部校舍容纳困难, 确有必要设立校外教学班的;(二)已培训有一届以上专科(本科)合格毕业生;(三)具有必要的师资、教学设备及管理人员,能够承担校外培训任务。第二十六条 为保证新建成人高等学校的办学质量,实行考核验收制度。由国家教育委 员会或它委托的机构,对新建成人高等学校的第一届专科(本科)毕业生进行考核验收。新建成人高等学校开展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的质量考核,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五章第五章 检查处理检查处理第二十七条 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家教育委员会区别情况,责令其整 顿、停止招生或停办:(一)不按本规定擅自筹建

13、或建立成人高等学校的;(二)在筹建期间擅自招收专科(本科)学生的;(三)超过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的筹建期限,仍未具备正式建校招生条件的;(四)从批准正式建校招生之日起五年内,生源缺乏或达不到正常的教师配备标准和 办学条件的;(五)第一届专科(本科)毕业生经考核达不到国家规定要求的;(六)校外教学班不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办学质量低劣的。第六章第六章 附附 则则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施行前的有关规定,凡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第二十九条 对本规定施行前设置的成人高等学校,应当参照本规定的要求进行整顿。 整顿办法,由国家教育委员会另行制定。第三十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编制序列的干部学校,中国共产党的各级党校,其设置办法, 按国家其它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由国家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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