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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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 为方便全市开展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普查工作,现将有关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进行部 份归集,供大家参考。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条例第六条规定:下列土地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四、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五、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注:不包括农副产品加工场地和生活、办公用地) 六、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 年至 10 年;七、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

2、其他用地。财政策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2006186 号第三条规定: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内经营采摘、观光农业的单位和个人,其直接用于采摘、观光的种植、养殖、饲养的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中“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的规定,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省地税局皖地税2000119 号规定对花卉公司直接从事花木生产用地,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其他用地应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省地税局皖地税函2007632 号文规定一、关于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和其他财政拨付事业经费、实行全额或差额预算管理单位的职工宿舍用地征免税问题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和其他财政部门拨

3、付事业经费、实行全额或差额预算管理单位的职工宿舍用地,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二、关于集体和个人办的医院、学校、幼儿园、托儿所自用土地征免税问题(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42 号)第一条第五款及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土地,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 年内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 号)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国家财政拨付事业经费和企业办的各类学校、幼儿园、托儿所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关于房管部门出

4、租给居民的住房用地征免税问题对房管部门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给居民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用地,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四、关于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工厂用地征免税问题对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工厂用地,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免税的福利工厂用地,是指民政部门举办的年平均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员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 25%(含25%) ,并且实际安置的残疾人人数多于 10 人(含 10 人)的福利工厂用地。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上注明属于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和精神残疾的人员以及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 至 8 级) 的人员。五、关于个人所有的自住房屋用地征免

5、税问题对个人所有的自住房屋用地,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个人所有自住房屋用地,是指个人所有的自身生活住房用地部分,不包括出租或用于生产经营占用的土地及院落用地。六、本通知自 2008 年 1 月 1 日起实行。省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补充规定 (税政三字1989191 号)第四条“关于房管部门出租给居民住房用地免税问题” 、第五条“关于民政部门为安置残疾人举办的福利工厂用地免税问题” 、第六条“关于个人所有的自住房屋用地免税问题” ;省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若干问题的补充规定 (税政三字1990183 号)第四条“关于对落实政策后的私房用地征免税问题” ;省地税局关于发

6、挥地方税收职能促进全民创业的若干意见 (皖地税200655 号)第七条中“对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规定同时废止。财政策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200025 号第三条规定:对高校后勤实体,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财政策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2007120 号第三条规定:科技园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科技园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科技园的成立和运行符合国务院科技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认定和管理办法,经国务院科技和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认定,并取得国家大学科技园资格;(二)科技园应将面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

7、供孵化服务的业务收入在财务上单独核算;(三)科技园内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场地面积应占科技园可自主支配场地面积的 60以上(含 60) ,孵化企业数量应占科技园内企业总数量的 90以上(含 90) 。四、本通知所称“孵化企业”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企业注册地及工作场所必须在科技园的工作场地内;(二)属新注册企业或申请进入科技园前企业成立时间不超过 3 年;(三)企业在科技园内孵化的时间不超过 3 年;(四)企业注册资金不超过 500 万元;(五)属迁入企业的,上年营业收入不超过 200 万元;(六)企业租用科技园内孵化场地面积不高于 1000 平方米;(七)企业从事研究、开发、生产的项目或

8、产品应属于科学技术部等部门印发的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范围,且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范围内项目或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业务取得的收入应占企业年收入的 50以上。五、本通知所称“孵化服务”是指为孵化企业提供的属于营业税“服务业”税目中“代理业” 、 “租赁业”和“其他服务业”中的咨询和技术服务范围内的服务。六、国务院科技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科技园是否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各项条件进行事前审核确认,并出具相应的证明材料。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51 号文规定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文化单位转制为企业,对其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15 号文规

9、定.非营利性科研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非营利性科研机构的认定标准,由科技部会同财政部、中编办、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非营利性科研机构需要书面向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申明其性质,按规定进行设置审批和登记注册,并由接受其登记注册的科技行政部门核定,在执业登记中注明“非营利性科研机构”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1999264 号文规定鉴于血站是采集和提供临床用血,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组织,又属于财政拨补事业费的单位,因此,对血站自用的房产和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097 号文规定一、对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等社会力量

10、投资兴办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以及老年服务机构自用房产、土地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老年服务机构,是指专门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文化、护理、健身等多方面服务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机构,主要包括:老年社会福利院、敬老院(养老院)、老年服务中心、老年公寓(含老年护理院、康复中心、托老所)等。国家税务总局国税198932 号文规定一、机场飞行区(包括跑道、滑行道、停机坪、安全带、夜航灯光区)用地,场内外通讯导航设施用地和飞行区四周排水防洪设施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二、机场道路,区分为场内、场外道路。场外道路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场内道路用地依照规定征收土地使用税。三、机

11、场工作区(包括办公、生产和维修用地及候机楼、停车场)用地、生活区用地、绿化用地,均须依照规定征收土地使用税。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地1989123 号文规定:一、对港口的码头(即泊位,包括岸边码头、伸入水中的浮码头、堤岸、堤坝、栈桥等)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二、对港口的露天堆货场用地,原则上应征收土地使用税,企业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根据其实际情况,给予定期减征或免征土地使用税的照顾。三、除上述规定外,港口的其他用地,应按规定征收土地使用税。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地198914 号文规定:对水利设施及其管护用地(如水库库区、大坝、堤防、灌渠、泵站等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其他用地,如

12、生产、办公、生活用地,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地字(89)140 号补充规定对企业范围内的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尚未利用的,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批准,可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对各类危险品仓库、厂房所需的防火、防爆、防毒等安全防范用地,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对仓库库区、厂房本身用地,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发1990853 号规定:对石灰厂、水泥厂、大理石厂、沙石厂等企业的采石场、排土场用地,炸药库的安全用地以及采区运岩公路,可以予免税;对上述企业的其他用地应予以征税省地税局1989税政三字第三 191 号补充规定:对砖瓦窑厂生

13、产取土用地暂免征税,但对其建筑物和厂区道路及堆放坏料、砖瓦用地,应照章征税。省地税局1990税政三字第三 183 号补充规定:对陶瓷行业的生产取土用地,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但对其厂房、办公、生活设施等建筑物和厂区道路及堆放坏料、产品等用地,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01)770 号文规定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系统单位工作职能的转变,按照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有关规定,现明确:对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能的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含国家外汇管理局)所属分支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凡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6157 号文规定对华粮

14、物流公司及其直属企业经营政策性业务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690 号文规定经国务院批准,自 2006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08 年 12 月 31 日止,对铁道通信信息有限责任公司自用的房产、土地继续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地1989119 号文规定:一、对少年犯管教所的用地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劳教单位自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二、对劳改单位及经费实行自收自支的劳教单位的工厂、农场等,凡属于管教或生活用地,例如:办公室、警卫室、职工宿舍、犯人宿舍、储藏室、食堂、礼堂、图书室、阅览室、浴室、理发室、医务室等房屋、建筑物用地及其周围土地,均免征土地使用税;凡是生产经营用地,例如:厂房、仓库、门市部等房屋、建筑物用地及其周围土地,应征收土地使用税。管教或生活用地与生产经营用地不能划分开的,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三、对监狱的用地,若主要用于关押犯人,只有极少部分用于生产经营的,可从宽掌握,免征土地使用税。但对设在监狱外部的门市部、营业部等生产经营用地,应征收土地使用税;对生产设施较大的监狱,可以比照本规定第二条办理。具体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根据情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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