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最新增值税政策解读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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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最新增值税政策解读一、最新增值税政策解读 一、最新增值税政策讲解二、最新营业税政策讲解三、最新消费税政策讲解四、最新个人所得税政策讲解五、最新企业所得税政策讲解六、最新其他税收政策讲解七、最新发票管理政策讲解(一)纳税人资产重组的增值税政策2011 年 2 月 18 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1 年第 13 号) , 公告规定,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 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 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 征收增值税。公

2、司合并,是指两家以上的公司依合同或者法律合并为一个公司的行为。公司合并包 括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形式。吸收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合并后,其中一 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而继续存在,而剩余公司主体资格同时消灭的公司合并。合并方(或 购买方)通过企业合并取得被合并方(或被购买方)的全部净资产,合并后注销被合并方 (或被购买方)的法人资格,被合并方(或被购买方)原持有的资产、负债,在合并后成 为合并方(或购买方)的资产、负债。吸收合并可以通过以下两种方式进行:第一,吸收 方以倾向资金购买被吸收方的全部资产或股份,被吸收方以所得货币资金付给原有公司股 东,被吸收方公司股东因此失去其股东资格。第二,

3、吸收方发行新股以换取被吸收方的全 部资产或股份,被吸收公司的股东获得存续公司(吸收方)的股份,从而成为存续公司的 股东。存续的公司仍保持原有的公司名称,并对被吸收公司全部资产和负债概括承受。新设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合并后,成立一个新的公司,参与合并的原有 各公司均归于消灭的公司合并。新设合并可以通过以下两种方式进行:第一,由新设公司 以倾向资金购买部分参与合并公司的资产或股份,该部分参与合并公司的股东丧失其股东 资格,剩余股东持有新设公司发行的股份,成为新设公司的股东;第二,新设公司发行新 股,消灭各公司的股份可以全部转化为新公司的股份,成为新设公司的股东。在新设合并 中,新设立的公

4、司具有新的公司名称,但对消灭各公司的全部资产和负债概括承受。1996 年上海两家证券公司申银和万国组成申银万国证券公司,就属典型的新设合并。资产出售是指购买方以现金、股票或其他有价证券为对价收购卖方公司全部或实质全 部的资产而接管卖方公司的营业?。对于购买方来讲?,?也就是资产收购?。资产出售是中 外合资企业退出目前经营行业的一种常用的方式?,?这种方式并不消灭法人主体?,?所以 在资产出售之后?,?法人只是获得了资产出售的对价?,?理论上?,?资产出售所得对价还 是法人财产?,?而不是股东财产?,?股东只享有所有者权益?。资产置换是上市公司资产重组的一个重要方式之一,即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以优质

5、资产 或现金置换上市公司的呆滞资产,或以主营业务资产置换非主营业务资产等情况,包括整 体资产置换和部分资产置换等形式。企业合并、分立、出售、置换过程中,必然涉及资产的转让,如果企业不仅转让了实 物资产,而且将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这种转让行为不属于销售货 物,不征收增值税。但如果仅转让实物资产,应当认定为销售货物,应当征收增值税。在该公告发布之前,实务界一般认为,只有股权转让所涉及的实物资产转让才不 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即只有企业合并、分立、股权转让才可以免征增值税,其他形式, 如资产出售、资产置换,不能免征增值税。 公告明确将资产出售和资产置换排除在增值 税的征税范围之外是

6、对企业重组的大力支持。公告规定“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对于其中涉及的无形资产和不 动产转让是否征收营业税的问题并未给予明确,从增值税与营业税的原理上讲,也不征收 营业税。公告规定,本公告自 2011 年 3 月 1 日起执行。此前未作处理的,按照本公告的规 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企业全部产权不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2 420 号)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政策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9 585 号)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直播卫星有限公司转让全部产权有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10350 号)同时废止。国税函2002420 号文

7、规定,增值税的征收范围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 务以及进口货物。转让企业全部产权是整体转让企业资产、债权、债务及劳动力的行为, 因此,转让企业全部产权涉及的应税货物的转让,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增值 税。国税函2002420 号文仅规定转让企业全部产权不征收增值税,对于转让企业部分产权 以及资产出售、资产置换行为是否征收增值税未作规定, 公告是对国税函2002420 号 文的补充与完善,而不是否定。国税函2009585 号文规定,企业转让企业全部产权是指整体转让企业资产、债权、债 务及劳动力的行为,因此,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将所属资产、负债及相关权利和义务 转让给控股公司,

8、但保留上市公司资格,实际上没有全部转让资产(商誉) 、债权(控股权) 和劳动力(操纵上市公司人)等产权,应对其资产重组过程中涉及的应税货物转让等行为 照章征收增值税。国税函2009585 号文是对资产出售行为免税的否定,而公告明确规 定资产出售可以免税,因此, 公告是对国税函2009585 号文的否定。(二)纳税人销售伴生金的增值税政策2011 年 1 月 24 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纳税人销售伴生金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 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1 年第 8 号) , 公告规定: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黄金 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2142 号)第一条所称伴生金,是指黄金矿砂以外

9、的其他 矿产品、冶炼中间产品和其他可以提炼黄金的原料中所伴生的黄金。财税2002142 号文规定:黄金生产和经营单位销售黄金(不包括以下品种:成色 AU9999、AU9995、AU999、AU995;规格为 50 克、100 克、1 公斤、3 公斤、12.5 公斤的 黄金,以下简称标准黄金)和黄金矿砂(含伴生金) ,免征增值税;进口黄金(含标准黄金) 和黄金矿砂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关于伴生金的含义,广东省国税局关于销售黄金矿砂 (含伴生金)免征增值税的批复 (粤国税函2008410 号)是这样解释的:“伴生金”是指 含有金元素的矿产品、冶炼中间产品中所伴生的黄金,包括矿砂含金、其他有色金属精矿

10、 含金、冶炼中间产品含金(如:粗铜、粗铅含金,铜、铅阳极泥含金) 。 公告对“伴生金” 进行了更加明确的解释,与广东省国税局的解释相比,增加了“其他可以提炼黄金的原料中 所伴生的黄金”,同时,将广东省国税局解释的“含有金元素的矿产品”明确为“黄金矿砂以 外的其他矿产品”,这种界定更加准确,因为并不是“含有金元素的矿产品”都是“伴生金”, 黄金矿砂也含有金元素,但不能称为“伴生金”,因为黄金矿砂就是用来提炼黄金的矿砂。公告规定:纳税人销售含有伴生金的货物并申请伴生金免征增值税的,应当出具 伴生金含量的有效证明,分别核算伴生金和其他成分的销售额。由于其他成分并不享受免 税政策,因此,如果纳税人不能

11、分别核算伴生金和其他成分的销售额,将不能享受免税政 策。公告规定:本公告自 2011 年 2 月 1 日起执行。此前执行与本公告不一致的,按照 本公告的规定调整。(三)上海期货交易所开展期货保税交割业务的增值税政策2010 年 12 月 2 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上海期货交易所开展期货保 税交割业务有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0108 号) , 通知规定:自 2010 年 12 月 1 日起,期货保税交割是指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场所内处于保税监管状态的货物为期货 实物交割标的物的期货实物交割。上海期货交易所的会员和客户通过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 的期货保税交割标的物,仍按保税货物

12、暂免征收增值税。期货保税交割的销售方,在向主 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时,应出具当期期货保税交割的书面说明及上海期货交易所交割单、 保税仓单等资料。实物交割,是指期货合约的买卖双方于合约到期时,根据交易所制订的规则和程序, 通过期货合约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将到期未平仓合约进行了结的行为。商品期货交易一 般采用实物交割的方式。海关保税监管,包括保税加工监管和保税物流监管两大组成部分。保税加工,是指经 营者经海关批准,对未办理纳税手续进境的货物,进行实质性加工装配和制造以及相关配 套业务的生产性经营行为,包括来料加工、进料加工和以出口为目的而在国内采购货物后 与保税进口的料件进行混合加工等常规形式,也包

13、括研发、试制和检测、维修等产品前后 端配套工序以及出料加工等特殊的生产经营方式。保税物流,是指经营者经海关批准,将未办理纳税手续进境的货物从供应地到需求地 实施空间位移过程的服务性经营行为,包括进口货物在口岸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海关保 税监管场所之间或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与海关保税监管场所的内部和这些区域、场所之间, 以及境内区外出口货物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海关保税监管场所之间的流转。在供应链上 体现为采购、运输、存储、检测、分销、分拨、中转、转运、包装、改装、组拼、集拼、 配送、调拨等流通性简单加工业务及其增值服务。通知规定:非保税货物发生的期货实物交割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货物 期货征收增

14、值税具体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1994244 号)的规定执行。根据国税发1994244 号文的规定,货物期货交易增值税的纳税环节为期货的实物交割 环节。货物期货交易增值的计税依据为交割时的不含税价格(不含增值税的实际成交额) 。 不含税价格含税价格(1增值税税率) 。货物期货交易增值税的纳税人为:(1)交割 时采取由期货交易所开具发票的,以期货交易所为纳税人。期货交易所增值税按次计算, 其进项税额为该货物交割时供货会员单位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项税额,期货 交易所本身发生的各种进项不得抵扣。 (2)交割时采取由供货的会员单位直接将发票开给 购货会员单位的,以供货会员单位为纳税人。(四)制

15、种行业增值税政策2010 年 10 月 25 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制种行业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 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0 年第 17 号) , 公告规定:自 2010 年 12 月 1 日起,制种企业在下 列生产经营模式下生产销售种子,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应根据增值税暂 行条例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第一,制种企业利用自有土地或承租土地,雇佣农户或雇 工进行种子繁育,再经烘干、脱粒、风筛等深加工后销售种子;第二,制种企业提供亲本 种子委托农户繁育并从农户手中收回,再经烘干、脱粒、风筛等深加工后销售种子。“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税政策中的“农业生产者”包括农民个人,也包

16、括各 类农业企业。关于“自产”的范围之前并无明确的界定,对于企业雇佣农民进行农业生产以 及委托农民进行农业生产是否属于“自产”在实务界有不同理解。 公告明确规定上述两种 情形都属于“自产”。理解这一政策应当注意, 公告仅对制种企业种子的雇佣生产和委托生产进行了界定,对于其他农业企业的其他农产品的雇佣生产和委托生产是否属于“自产” 未作规定,从理论上讲,农业企业雇佣农户或者雇工在自有土地或者承租土地上从事农业 生产应当认定为“自产”,但农业企业委托农户在农户承包的土地上从事种子以外的其他农 业生产不应当认定为“自产”。(五)部分农产品增值税适用税率政策2010 年 7 月 27 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肉桂油 桉油 香茅油增值税适用税率问 题的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0 年第 5 号) , 公告规定:肉桂油、桉油、香茅油 不属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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