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感情破裂的认定——南京贡小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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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夫妻感情破裂的认定原则及情形 1、判断夫妻感情破裂有什么原则 “感情确已破裂”成为诉讼离婚的基本条件和司法尺度,是准予或者不准予离婚的原 则界限。那么,该如何把握夫妻感情破裂的判断原则?夫妻感情是婚姻关系的基础,离婚 争议的产生,归根到底可以归结到感情的变化。如果感情确已破裂,婚姻已经“名存实亡” , 就应当依法予以解除。准予或不准予离婚,只能以夫妻的感情状况为客观依据。婚姻法和 社会主义婚姻道德都要求婚姻要以感情为基础,如果夫妻感情确实已经难以弥合,那么, 解除婚姻关系对于双方、对于社会都会成为一种幸事。 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离婚,是婚姻自由的重要内容,充分体现了当事人离婚自由的权 利。如果用

2、法律手段强行维持感情确已破裂的婚姻关系,与婚姻自由的原则不相吻合。将 感情确已破裂,作为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表明人民法院准予当事人离婚,并不以当事人 有否违背夫妻义务或导致夫妻关系解体的特定过错为标准,而是看婚姻关系有无继续维系 的可能。不能将不准离婚作为对过错一方的惩罚手段,而且,以判决不准离婚维持已破裂 的婚姻,实际上使无过错方也付出了代价。 在如何把握“感情确已破裂”的离婚尺度上,人民法院在审判实践中积累了不少经验。 最高人民法院于 1989 年作出了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 若干意见的司法解释,其中既有对感情是否确已破裂的综合分析方法,又有视为感情确 已破裂的

3、 14 种情形。 该意见指出: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 区分的界限。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 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所谓婚姻基础,即双方在结婚时的感情状 况,比如双方是以爱情为基础的婚姻,还是以金钱、地位、容貌为基础的结合;是自主自 愿的自由婚姻,还是包办婚姻、买卖婚姻;是经过慎重了解的,还是草率结婚的。婚姻基 础是否牢固,必然会对婚后生活、夫妻感情和离婚原因产生直接或间接的影响。 所谓婚后感情,即双方在婚后共同生活期间的感情状况,它是评价婚姻关系好与坏的 基本尺度。当事人的道德品质、性格习惯、

4、工作状况、经济合作、子女抚育、家务分担等 等,都会不同程度地影响着夫妻感情。夫妻感情处于动态的变化之中,需要对其作历史的、 全面的分析,既要考察过去,又要着眼于现在。 所谓离婚原因,即导致离婚的直接诱因,包括使夫妻感情发生变化的因素或事件,比 如一方有赌博、吸毒等恶习或实施庭暴家力等。正确考量离婚原因与夫妻感情破裂的内在 联系,对于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是否具有和好可能有重要意义。 所谓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可能,即双方发生离婚纠纷前后夫妻共同生活的实际 状况,以及从当事人主观态度和客观状况看,是否有重归于好的可能性。在离婚纠纷发生 的前后,夫妻关系会有不同程度的冲突和恶化,但感情是会因一定

5、的主观和客观条件而发 生转化的,在濒于破裂时恢复和好也不是没有可能的。因而需要对夫妻关系的现状有所分 析,对其发展前景有所预见。 只有通过对上述几个相互联系的方面进行综合分析,才能作出实事求是的正确判断, 为调解提供契机,为判决提供依据。 2、夫妻感情破裂有哪些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若干意见”还规定,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凡属下 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 予离婚: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 且难以治愈的。(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

6、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的,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 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 (4)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 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 3 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 分居满 1 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8)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 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

7、离婚后, 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9)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 的。 (10)一方重婚,对方提出离婚的。(11)一方下落不明满 2 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12)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13)受对方的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 另一方不谅解的。 (14)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以上情形,有的属于一方当事人的过错, 如一方重婚、非法同居;有的有悖于婚姻目的,如一方有生理缺陷、下落不明;有的属于 根本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情形,如草率结婚

8、;有的则成为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诱因,如虐 待、遗弃或有赌博等恶习;而有的则是夫妻感情不和的事实证明,如夫妻长期分居。 律师认为:或许您们早已分床睡,甚至分居。即使是这样,法院会判离吗?答案是: 不一定!法官审案,只能根据法律规则,运用自己的判断来认定您们是不是感情已破裂。 只有在法官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前提下,第一次起诉,才会判决离婚。不判离您也用 不着灰心,只要坚持,离婚只是时间早晚而已。 根据婚姻法 32 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1、 已婚或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 2、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 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 因感情不和分

9、居满 2 年的; 5、 其他导致夫妻感破裂的情形。 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在确认夫妻感情是否破裂,除法律有明文规定外,一般按以 下四个标准予以确认: 1、婚前基础:男女双方如何认识,什么时间认识,通过什么方式认识,双方认识的时 间长短。 2、婚后感情:男女双方结婚以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男女双方的喜好,性格, 相互之间的是否了解,是否经常存在吵架,斗气,或生理上的原因等。 3、看离婚原因:男女双方结婚后,难免有生活、工作上的事情,使其本来感情很好双 方,因某一件事如:双方父母原因、第三者插足导致婚外恋、因性格不和、男女双方异性 朋友交往方面等。 4、 有无和好可能:根据以上三个标准,综合判

10、断,因什么事情导致双方感情破裂, 选择适当方式,促成男女双方有和好可能,经过调解无效,应当认定男女双方感情已破裂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 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它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 且难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 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

11、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 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 3 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 居满 1 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8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 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 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9一方重婚,对方提出离婚的。 10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 的。 11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下落不明满 2 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13受对方的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 一方不谅解的。 14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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