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交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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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交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公交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情摘要】原告:卫先生;被告:上海市杨浦区公交公司2007 年 12 月 29 日,卫先生在外出时乘坐 103 路公交车,在行驶过程中,由于公交车驾驶员紧急刹车,致使卫先生跌倒,卫先生随即感到腰背部疼痛无比,无法正常站立,经医院诊断为 L2 椎体压缩性粉碎骨折。为此,卫先生住院近 3 个月。事后,由于卫先生和公交对赔偿事宜无法达成一致意见,遂于今年 9 月向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公交公司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审理中,经法医鉴定,卫先生的伤势构成九级伤残。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审理。【裁判】法院判决如下:公交公司赔偿卫先生医疗费

2、 460.10 元、误工费 5760 元、营养费 2700 元、残疾赔偿金94492 元、鉴定费 1200 元、物损费 100 元、交通费 400 元、残疾辅助器具费 555 元、律师代理费 3000 元和精神损害抚慰金 10000 元。【法理分析】分析该案件需要梳理如下线索:首先,生命健康权的概念明晰:生命健康权是公民享有的最基本的人权。生命权是以生命安全为内容的、他人不得非法干涉的权利;而身体健康权则是指公民的身体健康不受非法侵害的权利,不仅包括维持自身器官的完整和功能的正常运作的生理健康,还包括精神健康。生命健康权是一切权利的基础,如果此权得不到保障,公民的其他权利也就无从说起。在本案中

3、,由于公交车驾驶员的过错导致原告卫先生的九级伤残,显然侵犯了卫先生的身体健康权,其身体的完整性和器官的功能性作用受损,必然影响其正常的工作和生活,因而被告需要对其驾驶员的过错行为承担责任。其次,侵权责任的界定:侵权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因实施侵权行为而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侵权责任通常是民事主体违反了法律规定的义务而应承担的不利法律后果,包括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它的存在以侵权行为为前提,承担形式具有多样性,包括财产责任和非财产性的担责方式。当侵权主体违反约定义务时,有可能产生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竞合。再次,违约责任的界定:违约责任,又称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同违反合同所应承担的责任。违约

4、责任的产生是以合同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为前提的,它具有相对性和补偿性的特点,担责方式主要为财产责任。最后,请求权的竞合:所谓请求权竞合,是指一个自然事实,符合多个法律构成要件,从而产生多个请求权,而这些请求权的目的只有一个。请求权的竞合主要来源于法律责任的竞合,是由于存在法律上的责任重叠,赋予了受害人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的担责请求权,其可以选择其中有利于自身的请求权,要求侵害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这多种的担责方式是相斥的,也就是说一旦权利人选定其中的某个法律责任,也就同时丧失了通过其他法律担责途径要求侵害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权利。在本案中,原告卫先生买票乘坐 103 路公交车,就意味着

5、其与被告公交公司之间设立了一个运输合同,被告负有将其乘客安全运送到目的地的义务,由于驾驶员的过错,原告腰椎受伤,显然被告违反了合同规定的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与此同时,由于构成了对原告身体健康的损害,其也构成侵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综上所述,本案原告存在着请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选择权,其最终选择了侵权之诉来要求被告担责,并取得了诉讼的胜利。【法律风险提示及防范】在现实生活中,随着合同的普及和人们权利意识的提高,通过法律来谋求正当权益的保护之诉也日益增多,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已是常态,那么在面临请求权竞合时,需要注意二者的优缺点,做出有利于己方的诉讼选择:1.违约赔偿:其优点是:

6、因为违约责任仅需要证明加害方未依约履行合同责任,而对其主观过错无要求,因而胜诉的几率较大。缺点是:根据我国合同法关于违约金等赔偿问题的规定,违约责任的赔偿原则为造成多少损失即赔偿多少,范围和所造成的实际损害大致相当,也就是说其赔偿责任一般仅限于填补损害的范围,不能要求额外的“惩罚性赔偿”。2.侵权赔偿:其优点是:赔偿范围较广,除了可以要求赔偿实际的损害外,还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缺点是:举证比较困难,根据举证责任的规定,受害方要证明侵权的三个要件,即加害人的主观过错、客观上的损害结果、以及二者之间的因果联系,这无疑对受害人的举证能力提出了较之违约责任复杂和困难得多的举证任务。3.综上所述,当事

7、人在选择时,应当根据自身的需求以及证据的掌握程度,来做出利己利诉的选择。【相关法律法规集成】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 98 条 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第 111 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第 112 条 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的赔偿责任,应当相当于另一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第 119 条 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2.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 122 条 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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