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德市政银保合作贷款和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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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英德市“政银保”合作贷款和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担保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初稿)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我市农村金融综合改革,创新金融机构与地方政府合作服务中小企业和“三农”的模式,切实解决我市中小企业和涉农企业、农民专业合作机构、种养专业大户融资难问题,促进我市中小企业和农业农村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国务院关于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的指导意见和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2014年以来“政银保”合作贷款的工作实践,经市政府同意,对英德市“政银保”合作中小企业和涉农贷款担保基金管理暂行办

2、法(英府201442号)及其补充规定进行适当的修订和整合,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政银保”合作贷款,是指由英德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合作银行、合作保险公司三方合作,构建以市政府出资设立的英德市“政银保”合作贷款和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担保基金(以下简称担保基金)作担保,以合作银行贷款投入为基础,以合作保险公司开办的“政银保”合作贷款保证保险作保障的,有效控制和分散风险的“政银保”合作贷款体系,并对英德市辖区内符合国家和英德市工农业产业政策导向,具有一定成长性的中小企业和涉农企业或项目、农业专业合作机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种养专业大户发放的贷款。本办法所指的农村承包土地经营

3、权抵押贷款,是指市政府、合作银行、合作保险公司三方合作,构建以市政府出资设立的担保基金作担保,以合作银行贷款投入为基础,以合作保险公司开办的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保证保险作保障的,有效控制和分散风险的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体系,并对英德市辖区内符合国家和英德市农业产业政策导向,具有一定成长性的,通过家庭承包方式依法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和通过合法流转方式获得承包土地的经营权的农户及农业经营主体发放的贷款。合作银行系具有相应金融业务资格并在我市开展金融业务的银行类金融机构,合作保险公司系具有相应保险业务资格并在我市开展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第三条 市政府成立“英德市中小企业和涉农贷款担保基金监

4、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基监会),作为担保基金运作的监管机构,负责担保基金划拨的核准和监督管理工作。由市政府主管财政工作副市长任基监会主任,由市委市政府办联系财政工作的副主任和市财政局局长任基监会副主任,成员由市发改局、市审计局、市经信局、市农业局、人行英德支行、合作银行、合作保险公司派员组成,基监会在市财政局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基金办),负责担保基金的日常运作及管理,由市财政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基监会、基金办和各成员单位的职责如下:(一)基监会职责1、积极推广和宣传担保基金。2、指导和监督担保基金的运作和使用情况。3、审批担保基金补充资金方案,变更担保基金规模。4、审定和变更担保基金合作金

5、融机构和保险机构。5、审定每笔“政银保”合作贷款和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的风险代偿损失,批准偿付和核销坏账。6、审定“政银保”合作贷款和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的借款人名单,也可委托相关主管部门直接核定。7、审定担保基金代偿、贴保、奖励方案等。(二)基金办职责1、积极推广和宣传担保基金。2、负责担保基金日常管理工作。3、制定担保基金补充资金方案、规模变更方案。4、拟定担保基金合作金融机构和保险机构的选定条件,初步核定(变更)担保基金合作金融机构和保险机构名单。5、对“政银保”合作贷款和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借款人的融资需求进行搜集、整理,满足借款人不同层次和类型的金融服务需求,协助核

6、定借款人名单。6、对 “政银保”合作贷款项目、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项目进行额度控制审核。根据借款人的实际经营情况和风险度确定反担保要求,反担保包括提供反担保人、抵押或质押等方式,但不得收取借款人的保证金。7、定期和不定期检查担保基金业务情况,制定每笔贷款的风险代偿损失、偿付和坏账核销方案。8、监督项目筛选、审核和保后跟踪、管理,并协助合作银行、合作保险公司向“政银保”合作贷款借款人、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借款人追偿贷款。9、负责保费补贴资金的审核、划拨。(三)各成员单位的主要工作职责1、市委市府办:负责担保基金运作及管理的协调工作。2、市财政局:受基监会委托,负责协调各成员单位开展工

7、作,负责担保基金管理办法的解释、修改、补充完善,协调解决担保基金设立、运作过程中遇到的有关问题;负责担保基金划拨、资金补充;协助审批担保基金补充资金方案、变更担保基金规模;实施财政资金绩效管理工作。3、市发改局:提供国家产业政策及清远市基础产业、支柱产业、高新技术产业专项发展规划,协助核定“政银保”合作贷款借款人名单。4、市经信局: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及清远市产业发展规划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受基监会委托直接核定中小企业类“政银保”合作贷款借款人名单,向合作银行推荐,并向社会公布。对担保基金所担保的全市中小企业贷款使用财政资金情况提出绩效评价报告。5、市农业局:根据国家农业农村政策及清远市农业农村发

8、展规划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受基监会委托直接核定涉农类“政银保”合作贷款和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借款人名单,向合作银行推荐,并向社会公布。对担保基金所担保的全市涉农贷款使用财政资金情况提出绩效评价报告。6、市审计局:负责担保基金的运作管理及经济效益情况的审计、监督。根据担保基金实际运作情况,适时在本级财政预算执行审计中作为专项延伸审计或单独立项审计。7、人行英德支行:负责监督合作银行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政银保”合作贷款和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信贷管理体制,建立健全信贷评估、审批和风险控制制度。同时,引导合作银行在风险可控、遵循市场原则的基础上,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加强业务合作;引导合作银行遵

9、守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8、合作银行职责:(1)向符合“政银保”合作贷款条件和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条件的借款人按基金总额的10倍提供贷款,单笔贷款总额的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2)向“政银保”合作贷款借款人、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借款人提供优惠贷款利率,确需上浮的,不能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20。(3)根据有关信贷业务规定和本办法规定对贷款进行独立调查和评审,评审结果应报基金办进行额度控制审核。(4)按照本办法规定和协议约定承担放贷的风险责任。(5)监督 “政银保”合作贷款资金、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资金的使用情况。若发现贷款有潜在风险损

10、失的可能,应及时书面告知基金办、合作保险公司并共同协商处理,控制贷款风险的发生。(6)在“政银保”合作贷款和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的债权债务关系结束时,合作银行应同时书面通知市政府(基金办)、合作保险公司等合作方,解除有关贷款相应的担保、保险义务。若由于合作银行未能及时书面通知而引起的有关责任,市政府、保险公司将不予承担。同时,市政府、合作保险公司有权向合作银行要求补偿因此而受损的权益。(6)向基金办提交拟发放的“政银保”合作贷款项目、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项目的评审报告。每月10日前将上月末贷款发放、使用、归还及其他重大情况报基金办、合作保险公司进行核对。10、合作保险公司职责:(1

11、)对符合“政银保”合作贷款条件和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条件的贷款项目进行独立评审,评审结果应报基金办进行额度控制审核。对“政银保”合作贷款借款人、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借款人办理保证保险,并按贷款总额的2向借款人收取保费,但不得向借款人收取除此之外的其他费用。(2)按照本办法规定和协议约定承担赔付责任。(3)监督借款人对贷款资金的使用情况。若发现借款人有潜在风险损失的可能,应及时书面告知基金办、合作银行并共同协商处理,控制贷款风险的发生。(4)每月10日前将上月末保证保险办理、赔付及其他重大情况报基金办、合作银行进行核对。第四条 基金办应与项目推荐主管部门、金融监管部门、合作银行、合作

12、保险公司共同建立联席会议机制,协调解决融资性担保业务中遇到的相关问题,全面加强英德市信用环境建设。第二章 基金的设立及终止第五条 市政府安排财政资金2908万元人民币设立担保基金,用于提供担保和补贴保费,其中:中小企业类“政银保”合作贷款担保基金1000万元,涉农类“政银保”合作贷款担保基金1000万元,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担保基金908万元。资金在前期“政银保”担保基金安排的资金中解决,前期“政银保”担保基金运作过程中产生的收益,一并纳入使用。基金办在各合作银行开设担保基金专用存款账户,根据业务需要存入适量担保基金,为各合作银行办理的“政银保”合作贷款、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作担保

13、。基金办应合理安排各合作银行贷款额度,控制合作银行贷款总额度不超过担保基金担保的最大额度。基金办应建立和完善与担保行业相适应的财务会计核算体系,对担保基金形成的资产、收益、费用实行规范管理和核算,做到专款专用。严禁用于投资股票、房地产等高风险项目,不得直接从事贷款和商贸活动。担保基金的划拨须由基金办报基监会核准方可执行。第六条 担保基金设立期限暂定三年,即从二O一七年 月 日起至二O二0年 月 日止。担保基金运作过程中获得的利息收入纳入基金。第七条 担保基金的主要用途(一)增信。依托政府信用,提供担保,为符合“政银保”合作贷款条件或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条件的英德市中小工业企业、涉农企业或

14、自然人增加信用等级,使其融资更加便利。(二)贴保。为符合“政银保”合作贷款条件和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条件的借款人购买保证保险适度补贴保费。贴保的具体标准为:中小企业类“政银保”合作贷款按购买保费的20,涉农类“政银保”合作贷款按购买保费的30,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按购买保费的30。(三)分险。1、为合作银行提供“政银保”合作贷款分担风险。补偿其实际逾期贷款本金损失,其中:补偿中小企业类“政银保”贷款本金损失1000万元,补偿涉农类“政银保”贷款本金损失1000万元。 2、为合作银行提供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分担风险。依据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暂行办法(银发201679

15、号)第十八条规定,我市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分担风险的范围是地震、冰雹、严重旱涝等不可抗力造成的实际逾期贷款本金损失。补偿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本金损失908万元。 (四)增值。由基监会对担保基金进行结构性安排,开展保值增值服务,获取的收益用于弥补担保基金消耗、损失。第八条 担保基金设立期满后,由基金办及时组织市经信局、市农业局对担保基金运作情况进行财政资金支出绩效评价,根据评价结果,提请是否延续设立,完善设立,变更规模或终止运作。担保基金扩大规模时,由基监会提请市政府批准,再由市财政办理资金划拨业务;担保基金缩小规模时,按照相关程序和要求将基金及时归还市财政;担保基金终止运作时,要按

16、照相关程序和要求对基金进行清算,于设立期限届满后的三年内将基金余额归还市财政。第三章 基金运作及管理第九条 申请“政银保”合作贷款、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条件。(一)申请中小企业类“政银保”合作贷款应具备如下条件:1、在英德市辖区内的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依法办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且持有合法有效的相关生产经营许可证,依法生产经营并依法纳税,符合国家和英德市产业政策,且成立满一年、能体现正常生产运营的成长性中小企业。2、企业规模符合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划分标准。3、行业范围:科技型、出口创汇型、配套加工型、资源综合利用型及具有

17、一定产业集群基础的行业内成长型工业中小企业;专业市场、商贸流通、创意设计、软件和信息等科技生产服务企业。4、企业经营状况:经营管理制度健全,会计核算规范,企业申请贷款前两个年度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销售额、利润、应交税金逐年持续增长,并有反映足额归还贷款本息现金流的证明材料和符合要求的适当有效的反担保措施。5、信用记录:企业及主要股东或自然人信用良好,无金融机构、市场监管、税务、环保、安监、人社、司法、海关等部门的不良记录。6、向合作保险公司购买“政银保”合作贷款保证保险。7、符合合作银行要求的其他条件。(二)申请涉农类“政银保”贷款应具备如下条件:1、在英德市辖区内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依法

18、办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持有合法有效的相关生产经营许可证,依法生产经营并依法纳税,符合国家和英德市的农业产业政策和现代农业发展导向,且成立满一年、能体现正常生产运营的农业水产、种植、畜牧业与农产品深加工业等农业企业,从事农产品生产、商贸、现代农业园区开发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具有英德市户籍的种养专业大户。2、经营状况:经营管理制度健全,会计核算规范,申请贷款前两个年度资产负责率不超过70%,销售额、利润、应交税金逐年增长(种养专业大户不受上述限制),并有反映足额归还贷款本息现金流的证明材料和符合要求的适当有效的反担保措施。3、信用记录:涉农企业主要股东或自然人信

19、用良好,无金融机构、市场监管、税务、环保、人社、司法、海关等部门的不良记录。种养专业大户同时还要具备遵老爱幼,与家庭成员和邻居和谐相处,勤俭节约,热心参与本村公益事业的良好品德,无非法上访和违反广东省计划生育管理条例规定的记录等。4、向合作保险公司购买“政银保”合作贷款保证保险。5、符合合作银行要求的其他条件。(三)申请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应具备如下条件:1、借款人必须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合法使用人,成立满一年、能体现正常生产运营,土地承包经营权经合法方式和合法程序获得,并已经取得符合规定的合法证照,无权属争议。2、借款人债信观念强,无不良信用记录,具有清偿贷款能力。3、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

20、抵押贷款应具有合法用途,并与借款申请相符。4、借款人申请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须按规定办理抵押手续,承包方应明确告知发包方承包土地的抵押事宜。5、向合作保险公司购买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保证保险。6、符合合作银行要求的其他条件。第十条 市经信局、市农业局推荐借款人或项目名单时,应征询市发改局、市人社局、市环保局、市安监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公安局、市检察院、市法院、海关、人行英德支行等部门的意见;市农业局推荐个人借款人名单时,同时还应征询市计生局和被推荐人所在地镇(街)政府(办事处)、村(居)委、村民小组意见。第十一条 担保基金担保贷款按如下程序办理:(一)借款人申请。经基监会推荐,或

21、基监会委托主管部门推荐,有贷款需求的中小工业企业或涉农企业、农业专业合作组织,种养专业大户,可直接向合作银行提出借款申请,主要内容包括:申请人(项目)基本情况,借款原因、金额、期限、用途、还款来源及方式和反担保措施等,并承诺所提供材料真实、完整有效。(二)合作银行受理借款人贷款申请,并根据有关信贷业务规定和本办法规定对贷款进行调查和评审,其评审结果不受基监会或主管部门推荐的干涉。经评审同意发放贷款的,填写英德市“政银保”中小企业和涉农贷款申报审批表或英德市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申报审批表,并出具同意发放贷款通知书报基金办审批。(三)基金办对贷款项目进行审查,同意担保的,向合作银行出具英德市

22、“政银保”中小企业和涉农贷款担保承诺书或英德市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担保承诺书。(四)合作银行将英德市“政银保”中小企业和涉农贷款担保承诺书或英德市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担保承诺书及其相关资料送合作保险公司,经审核后同意承保的,根据相关规定出具保单。(五)合作银行办理好相关手续后发放贷款。第十二条 贷款额度及期限。由合作银行根据借款人合理的收入的偿债比例,结合借款人资产、负债、收入、支出、贷款用途等因素审定。其贷款额度和期限如下:(一)中小企业类“政银保”贷款额度及期限1、股份制经营企业(1)企业净资产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上年销售额达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

23、,单笔贷款最高额度为500万元;(2)企业净资产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上年销售额达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单笔贷款最高额度为250万元。2、个人企业主,按其净资产和年销售额高于贷款额一倍的比例计算单户贷款额度,但最高额度不能超过200万元。3、个体和合伙经营者最高贷款额度为10万元。以上贷款期限一般为一年,最长不超过三年。(二)涉农类“政银保”贷款额度及期限1、从事农业生产、加工、流通类(1)英德市户籍种养专业户最高贷款额度为50万元;(2)英德市级农业龙头企业、农业经济组织最高贷款额度为100万元;(3)清远市级农业龙头企业、农业经济组织最高贷款额度为200万元;(4)省

24、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最高贷款额度为350万元;(5)国家级农业产业化企业最高贷款额度为500万元;(6)非龙头农业企业最高贷款额度为50万元。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从事现代农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的,最高贷款额度为300万元。以上贷款期限,一般为一年,最长不超过三年。(三)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额度及期限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额度以用于贷款抵押土地的公允评估价值为基础,原则上不能超过公允评估价值的50%,单笔最高贷款额度为500万元。贷款期限一般为一年,最长不超过三年。第十三条 贷款用途(一) “政银保”合作贷款用途:用于扩大再生产和技术更新改造等经营活动,包括:购建固定资产(如厂房、生产设

25、备、器具等)、原材料(如生产原料、种养业所需种苗等)、专利技术和相关生产、生活用地等无形资产等。(二)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用途:用于发展种植业、养殖业、林业、渔业、农副产品加工和流通、休闲农业等;用于农业生产机具、运输工具和生产设施配套;用于满足农业产前、产中、产后的人工费用、种苗、农资和服务的资金需要。 上述贷款严禁用于偿还债务,发放职工工资、补贴和资本市场上的投资。如发现借款人有挪用贷款资金、改变用途的情况,基监会(基金办)有权要求合作银行和合作保险公司向借款人提前索还贷款,追讨贴保资金及追究相应责任。第四章 风险控制与补偿、代偿及坏账核销第十四条 风险控制(一)基金办、合作银行、合

26、作保险公司应建立风险预警信息传达机制,对“政银保”合作贷款借款人和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借款人的以下预警信息进行监控: 1. 资产负债率连续2个月明显上升,对借款人的还款能力构成不利因素的。2流动比率连续2个月明显下降,对借款人的还款能力构成不利因素的。3. 主营业务收入连续3个月有明显下降。4利润总额连续3个月有明显下降。5. 纳税额大幅度下降。6. 用电、用水量大幅度下降。7. 重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8. 存在虚增实收资本、抽资逃资现象。9. 存在违法经营或经济、法律纠纷。当出现以上一种或多种情况时,认为“政银保”合作贷款、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有潜在风险损失的可能,合作银

27、行、合作保险公司应及时与基金办商讨应对方案,控制贷款风险的发生。(二)当“政银保”合作贷款、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逾期率达到3%时,基金办有权停止担保贷款业务,各方共商解决办法。逾期率下降后,可恢复业务。(三)当 “政银保”合作贷款、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出现重大代偿情况,代偿率超过5%时,基监会有权暂停与合作银行、合作保险公司合作;当代偿率回落到5%(含5%)以下时,合作银行、合作保险公司可提出继续合作申请,经基监会同意后恢复合作。同时,合作各方对于中止前的所有已确认的担保贷款项目仍须履行完毕担保责任。(四)当“政银保”合作贷款、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发生损失时,贷款利息损失全部

28、由合作银行承担。“政银保”合作贷款本金发生逾期损失,且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保险事故时,逾期本金的 10由合作银行承担,其余部分由合作保险公司赔付,年度赔付总额为当年在合作保险公司办理的“政银保”合作贷款保证保险保费总额的150。扣除合作银行自行承担和合作保险公司补偿部分,超出部分由担保基金承担50,合作银行承担50,但担保基金动态最大承担“政银保”贷款本金逾期损失为2000万元。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本金发生逾期损失,且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保险事故时,逾期本金的 10由合作银行承担,其余部分由合作保险公司赔付,年度赔付总额为当年在合作保险公司办理的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保证保险保费总额的1

29、50。由地震、冰雹、严重旱涝等不可抗力造成的实际逾期贷款本金损失,扣除合作银行自行承担和合作保险公司补偿部分,超出部分由担保基金承担50,合作银行承担50,但担保基金动态最大承担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本金逾期损失为908万元。第十五条 “政银保”合作贷款和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损失风险的补偿、代偿及坏账核销程序如下:(一) 贷款到期,如借款人无力归还贷款本金,合作银行应向合作保险公司、基金办发出贷款催收通知书。贷款本金本金逾期后三个月,借款人仍然未能偿还的,合作保险公司应在收齐合作银行的索赔资料后十个工作日内办妥理赔手续。超过合作保险公司赔付金额且根据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的应由

30、担保基金承担担保责任的本金,担保基金需在合作保险公司理赔后十个工作日内承担担保责任。期间,合作银行应积极依法追索欠款。(二)合作保险公司和担保基金向合作银行补偿、代偿后,合作银行、合作保险公司、基金办应积极向借款人追索逾期贷款,追索所得按各方赔付的本金按比例分配,分配后有剩余的用于清偿贷款利息。(三)担保基金代偿损失经确认后,由基金办按有关规定提请基监会进行坏账核销。第五章 基金结构性安排及增值服务第十六条 为兼顾担保分险功能和保值增值的目标,将基金分为分险基金和增值基金两部分。其中,分险基金的比例不低于30%。分险基金和增值基金实行专户管理。分险基金主要用于保持流动性、应付日常代偿和弥补损失

31、;增值基金主要用于保值增值、获取收益补偿基金消耗损失。第十七条 基金的保值增值服务包括以下方式:(一)购买银行理财产品。(二)认购合作担保(再担保)机构提供担保、英德市企业为主体的集合信托计划、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企业债券等产品。(三)经基监会认可的其它投资方式。第十八条 增值基金收益纳入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益部分全额归入基金,用于补偿贷款损失和贴保。第六章 附 则第十九条 英德市“政银保”合作中小企业和涉农贷款担保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英府201442号)及其补充规定,已到期失效。在此基础之上签订的有关合作协议随之终止。2017年6月30日前已发放但尚未收回的“政银保”合作贷款,原各合作方在贷款合同和保险合同期限内继续承担相应的贷款管理、保险、担保职责和义务。第二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经合作方协商后签订合作协议实施。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英德市中小企业和涉农贷款担保基金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办公室负责解释。本办法自2017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为3年。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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