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申报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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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申报指引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申报指引一、外商投资商业(分销)核准部门一、外商投资商业(分销)核准部门国家商务主管部门依法对外商投资商业领域及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 商务部可以依照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授权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批。 从事零售业务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在其所在地省级行政区域内开设店铺,如符合以下条件且经营范围不涉及电视、电话、邮购、互联网络、自动售货机销售及本办法第十七条、十八条所列商品的,由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在其审批权限内审批并报商务部备案。 1、单一店铺营业面积不超过 3000 平方米,且店铺数量不超过 3 家,其外国投资者通过设立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

2、在中国开设同类店铺总数不超过 30 家; 2、单一店铺营业面积不超过 300 平方米,店铺数量不超过 30 家,其外国投资者通过设立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在中国开设同类店铺总数不超过 300 家。 中外合资、合作商业企业的商标、商号所有者为内资企业、中国自然人,且中国投资者在外商投资商业企业中控股、该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的经营范围不涉及特殊商品(详见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第十七、十八条)的,其设立及开店申请由企业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在其审批权限内审批。如跨省开设店铺,还应征求拟开设店铺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的意见。 除上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批权限内的申请,均报商务部审核。 详见所附有关规定。 二、

3、外商投资商业(分销)申办程序二、外商投资商业(分销)申办程序 (一)一般商品分销申办程序(一)一般商品分销申办程序 1、新设立商业分销企业、已设立企业增加分销经营范围、企业再投资设立商业(分销)企业,申请人应向外商投资企业注册地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报送申请文件。 2、外商投资企业注册地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按规定对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店铺是否符合城市商业网点规划、合同和章程(外资商业企业只报章程)等进行初审。 经营所在地与企业注册地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企业注册地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征得企业经营所在地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的同意。 3、初审合格后,由外商投资企业注册地的省级商务主管

4、部门将申报材料报商务部一次性核准。 4、中央管理企业拟与外国投资者合资(合作)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已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申请开设店铺或已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在境内投资商业领域的,可直接向商务部报送申请文件。但属地方审批权限内的申请,可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或外经贸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报商务部备案。 (二)特殊商品分销申办程序(二)特殊商品分销申办程序 1、汽车分销 根据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外商投资企业经营范围涉及汽车分销的,包括总经销商和品牌经销商,均应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或中央管理企业初审后报商务部,由商务部征求国家工商总局意见后批准。 境内汽车生产企业转让销售环节的权益给其它法人机构的,除按

5、规定报商务部批准外,需报请原项目审批单位核准。 2、成品油分销 外商投资企业经营范围涉及成品油分销的,均应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或中央管理企业初审后报商务部批准。 3、药品分销 外商投资企业经营范围涉及药品分销的,应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征求同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意见,或由申报企业提供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同意企业筹建意见书或药品经营许可证,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商务部批准。 4、音像制品分销 (1)中国合作者向省级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批发企业申请由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文化部进行立项审批,零售企业由省级文化主管部门批准立项。 (2)中国合作者自文化部或省级文化主管部门批准立项之日起 6 个月

6、内,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设立企业申请,批发企业申请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商务部审批,零售企业申请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批准。 (3)中国合作者自收到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之日起 30 日内,持文化主管部门的立项批准文件和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代拟设立的中外合作音像制品分销企业向文化主管部门申领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 (4)中国合作者自领取文化主管部门颁发的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之日起 30 日内,持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和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依法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5、书报刊分销申请人应先向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 1

7、5 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送国务院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批。国务院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自收到申请及审核意见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批准的,应说明理由。申请人获得国务院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批准文件后,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及有关文件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送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审批。获得批准后 90 天内持批准文件和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到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领取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申请人持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和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领取营业执照。 详见所附

8、有关规定。 三、外商投资商业(分销)申报材料三、外商投资商业(分销)申报材料 (一)一般商品分销申报材料(一)一般商品分销申报材料 1、新设立商业(分销)企业 (1)申请书; (2)投资各方共同签署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3)合同、章程(外资商业企业只报送章程,下同)及其附件; (4)投资各方的银行资信证明、登记注册证明(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复印件),外国投资者为个人的,应提供身份证明; (5)投资各方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一年的审计报告(成立不满 1 年的企业可不要求其提供审计报告); (6)对中国投资者拟投入到中外合资、合作商业企业的国有资产的评估报告; (7)拟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企业

9、的进出口商品目录; (8)拟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企业董事会成员名单及投资各方董事委派书; (9)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0)拟开设店铺所用土地的使用权证明文件(复印件)及(或)房屋租赁协议(复印件),但开设营业面积在 3000 平方米以下店铺的除外; (11)拟开设店铺所在地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符合城市发展及城市商业发展要求的说明文件。 非法定代表人签署文件的,应当出具法定代表人委托授权书(下同)。 2、并购境内商业(分销)企业 (1)申请书; (2)被并购境内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一致同意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的决议,或被并购境内股份有限公司同意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的股东大会决

10、议; (3)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同、章程(外资商业企业只报送章程,下同)及其附件; (4)投资各方的银行资信证明、登记注册证明(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复印件),外国投资者为个人的,应提供身份证明; (5)外国投资者购买境内公司股东股权或认购境内公司增资的协议; (6)被并购境内公司最近财务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投资各方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一年的审计报告(成立不满 1 年的企业可不要求其提供审计报告); (7)被并购境内公司有国有资产的,应提供国有资产的评估报告及备案材料; (8)并购后企业的进出口商品目录; (9)并购后企业董事会成员名单及投资各方董事委派书; (10)店铺所用土地

11、的使用权证明文件(复印件)及(或)房屋租赁协议(复印件),但开设营业面积在 3000 平方米以下店铺的除外; (11)店铺所在地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符合城市发展及城市商业发展要求的说明文件; (12)被并购境内公司所投资企业的情况说明; (13)被并购境内公司及其所投资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 (14)被并购境内公司职工安置计划。 3、已设立企业增加分销经营范围 (1)申请表; (2)外商投资企业关于增加分销经营范围的一致通过的董事会决议; (3)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修改协议; (4)外商投资企业的进出口商品目录; (5)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复印件; (6)外商投资企业原合同章程复

12、印件; (7)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注册资本已经缴足的验资报告。 4、企业在投资设立商业(分销)企业 (1)申请书; (2)投资各方的银行资信证明、登记注册证明(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复印件),外国投资者为个人的,应提供身份证明; (3)投资各方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一年的审计报告(成立不满 1 年的企业可不要求其提供审计报告); (4)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5)拟开设店铺所用土地的使用权证明文件(复印件)及(或)房屋租赁协议(复印件),但开设营业面积在 3000 平方米以下店铺的除外; (6)拟开设店铺所在地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符合城市发展及城市商业发展要求的

13、说明文件。 (7)外商投资企业关于投资的一致通过的董事会决议; (8)外商投资企业的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9)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注册资本已经缴足的验资报告; (10)外商投资企业缴纳所得税或减免所得税的证明材料; (11)被投资公司的章程; (12)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特殊商品分销申报材料(二)特殊商品分销申报材料 1、汽车分销 总经销商: (1)拟设立企业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国家计划单列企业集团的上报函。 (2)投资各方签署的企业设立申请书,主要包括: i 项目概况:企业名称,公司注册地及分支机构地址,总投资、注册资本,投资各方基本情况,出资比例及方式

14、,经营范围、规模及期限。 ii 建设及配套内容:主要设施;经营商品来源,采购、配送方式;环保、消防安全方案。 iii 专业化汽车营销能力分析:市场调研、营销策划、广告促销,网络建设及其指导,产品服务、技术培训与咨询,配件供应及物流管理的具体内容、组织机构、人员设置及构成。 其中:网络建设应明确网点建设布局、规模及进度。 (3)汽车生产企业出具的汽车总经销商授权书(范本见附件 1,下同)。其中汽车生产企业为境外企业的,应提供企业登记注册证明(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复印件)。 (4)拟设立企业合同、章程(外资商业企业只报送章程)及其附件。 (5)投资各方的银行资信证明、登记注册证明(复印件)、

15、法定代表人证明(复印件),外国投资者为个人的,应提供身份证明。 投资各方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一年的审计报告。 (6)对中国投资者拟投入到中外合资、合作商业企业的国有资产的评估报告。 (7)拟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企业董事会成员名单及投资各方董事委派书。 (8)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品牌经销商: (1)拟设立企业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国家计划单列企业集团的上报函。 (2)投资各方签署的企业设立申请书,主要包括: i 项目概况:企业名称,公司注册地及分支机构地址,总投资、注册资本,投资各方基本情况,出资比例及方式,经营范围、规模及期限。 ii 建设及配套内容:设立分支机构(

16、含店铺)数量、营业面积,新设店铺应提供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符合城市商业发展规划的意见;主要设施;经营商品来源,采购、配送方式;环保、消防安全方案。 iii 汽车经营范围、规模与场地、设施、专业技术人员相适应的分析说明。 (3)汽车供应商(汽车生产企业或汽车总经销商,下同)出具的汽车品牌经销商授权书(范本见附件 2,下同)。其中经营进口汽车的,应提供其在境内的汽车总经销商出具的汽车品牌经销商授权书。 (4)拟设立企业合同、章程(外资商业企业只报送章程)及其附件。 (5)投资各方的银行资信证明、登记注册证明(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复印件),外国投资者为个人的,应提供身份证明。 投资各方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一年的审计报告。 (6)对中国投资者拟投入到中外合资、合作商业企业的国有资产的评估报告。 (7)拟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企业董事会成员名单及投资各方董事委派书。 (8)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9)拟开设店铺所用土地的使用权证明文件(复印件)及(或)房屋租赁协议(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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