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理不良资产案件适用法律集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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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处理不良资产案件适用法律集锦一、处理不良资产案件的相关背景2004 年以前不良资产基本采取打包的形式解决,此类案件社会影响面较大,自 2005 年开始,国家有关部门想针对此类案件提出比较系统的处理意见,但因此类案件涉及多方的利益,所以一直没有达成一个系统的意见,处理该类案件时只能结合相关的规定进行。二、处理此类案件时所适用的主要依据、 最高院关于审理涉及资产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01 年 4 月 23日实施(又称“十二条”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有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案件缴纳诉讼费用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对关于

2、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十二条”司法解释有关问题的函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担保生效前发生保证行为的保证期间问题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处置银行不良资产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将适用主体扩大到国有控股银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延长国有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理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案件减半缴纳诉讼费用期限的通知 将减半收取诉讼费的期限延长至 2009 年 2 月 28 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三、不良债权转让案件若干实务问题、对转让标的的审查22005 年 7 月 4 日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俩权转让有关问题的通知下列

3、资产不能对外转让:1、债务人或担保人为国家机关的不良债权。2、经国务院批准列入政策性破产计划的国有企业债权。3、国防、军工等涉及国家安全和敏感信息的债权。4、法律、法规限制转让的其它债权。财政部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管理办法(修订)2008 年 7月 9 日:除向政府、政府主管部门、出资人及其指定机构、资产公司转让外,资产公司不得对外转让下列资产:1、债务人或担保人为国家机关的不良债权。2、经国务院批准列入政策性破产计划的国有企业债权。3、国防、军工等涉及国家安全和敏感信息的债权。4、法律、法规限制转让的其它债权。违反财政部以上规定转让债权的效力认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四项

4、的规定,认定债权转让合同无效(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转让债权行为无效的情形:1、违反财政部以上两个规定的。2、债权公告与实际转让的债权不统一的。3、评估中有恶意串通的以上认定转让合同无效的是否追加资产公司为第三人?目前有两种观点:1、此种情形是两个关系,资产公司不参加诉讼,不影响案件事实和法律责任的认定。2、追加资产公司为第三人,一是因为结果对其有直接利害关系,二是参照最高院关于审理国有银行剥离其对自办公司的债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此种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尚没有统一的规定。3、最高院审理国有商业银行剥离对自办公司的俩权纠纷案件的通知法(2008)130 号对此类案件尽量调解。4、对不良债权转让合同

5、的审查现在审判实践中倾向于:对不良债权转让合同是受让人在法庭上3必须披露的、证明其权利合法的必要法律文件,拒不提供的,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5、最高院对资产公司的特殊政策的范围仅适用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能适用于受让债权的普通民事主体。主要包括:效力认定,诉讼时效,利息计算标准,诉讼费减免等。6、非金融机构受让债权后能否采用报纸公告形式引起时效中断?最高院诉讼时效司法解释第十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意:只有在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时才可以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断。7、非金融机构以打包形式受让金融债权后,能否向债务人主张贷款利息?最高院相关判例(仅供参考):非金融机构无权享有金融机构才能享有的收取贷款

6、利息的权利。理由:其以打包形式受让债权所支付的对价远远低于债权的金额,其已取得了相当利益,因此不再主张银行贷款利息。债权受让之日起之后的利息不再支持,之前的要区别不同的情况,利息算至受让之日起,受让债权后,受让人与债务人达成新的协议,约定违约金能否得到支持?倾向:支持。8、债权人向债务人的相关联企业主张权利的,能否引起时效中断?最高人民法院有相关提判例:可引起时效的中断。 (理由:价值取向或司法理念,保护债权人的利益。9、公证送达催收通知能否引起时效中断?应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断,在诉讼时效期间,公证证明当事人一方4主张了权利的,应当认定于公证书确定的主张权利之日起诉讼时效中断,但公证书的内容没有

7、明确是向特定人主张权利的,不能引起时效的中断。10、主债务人与连带保证债务人诉讼时效中断的相互关系。最高院诉讼时效司法解释第 17 条:对于连带债权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由,应当认定对其他连带债权人也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对于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由,应当认定对其他连带债务人也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的相关内容,只适用于平等的债务人。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连带保证债务时效是否中断?不中断,担保法解释第 36 条:一般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中断。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

8、中止的,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同时中止。连带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主债务诉讼时效是否中断?中断,理由:一是,从债权从属于主债权,二是民通意见第 173条:权利人向债务保证人、债务人的代理人或者财产代管人主张权利的,可以认定诉讼是效中断。11、金融机构扣息是否可引起时效中断?根据最高院诉讼时效司法解释第 10 条, (三)当事人一方为金融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从对方当事人账户中扣收欠款本息的,应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断。12、禁止“转售”条款的效力如果第三人受让债权时不知道有“禁止转售条款”且对此不存在过错,就认定债权转让合同有效。 “禁止转售条款”对做出约定的双方5当事人有约束力,其中一方当事

9、人可依约定向对方追究违约责任,但不能成为否定其后手合同效力的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审理涉及金融理涉及金融资产资产管理公司收管理公司收购购、管理、管理、处处置置国有国有银银行不良行不良贷贷款形成的款形成的资产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问题的的规规定定法释号)为深化金融改革,规范金融秩序,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现对人民法院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作如下规定:第一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办事处领取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的,可以作

10、为诉讼主体参加诉讼。第二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国有银行债权后,人民法院对于债权转让前原债权银行已经提起诉讼尚未审结的案件,可以根据原债权银行或者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申请将诉讼主体变更为受让债权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第三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向债务人提起诉讼的,应当由被告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债权银行与债务人有协议管辖约定的,如不违反法律规定,该约定继续有效。第四条 人民法院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申请支付令的,应当依法受理。债务人提出异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七章的规定处理。第五条 人民法院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申请财产保全的,如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与债务人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11、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可以不要求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提供担保。第六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国有银行债权后,原债权银行在全国或者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发布债权转让公告或通知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债权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通知义务。在案件审理中,债务人以原债权银行转让债权未履行通知义务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可以将原债权银行传唤到庭调查债权转让事实,并责令原债权银6行告知债务人债权转让的事实。第七条 债务人逾期归还贷款,原借款合同约定的利息计算方法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该约定有效。没有约定或者不明的,依照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计算利息和复息。第八条 人民法院对

12、最高额抵押所担保的不特定债权特定后,原债权银行转让主债权的,可以认定转让债权的行为有效。第九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有抵押担保的债权后,可以依法取得对债权的抵押权,原抵押权登记继续有效。第十条 债务人在债权转让协议,债权转让通知上签章或者签收债务催收通知的,诉讼时效中断。原债权银行在全国或者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发布的债权转让公告或通知中,有催收债务内容的,该公告或通知可以作为诉讼时效中断证据。第十一条 本规定所称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包括其依法设立在各地的办事处。第十二条 本规定仅适用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有关案件。发布日期:2001 年 04 月 11

13、 日 实施日期:2001 年 04 月 23 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有金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有金融资产资产管理公司管理公司处处置国有商置国有商业银业银 行不良行不良资产资产案件交案件交纳诉讼费纳诉讼费用的通知用的通知(法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近来,各级人民法院陆续依法受理了一批华融、长城、信达、东方等四家国有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国有商业银行剥离的不良资产的案件。据国务院有关部门反映,涉及四家国有资产管理公司的此类案件数量多、标的大,所需交纳的诉讼费用数额也很大,要求适当给予减免。为了支持国家金融体制改革,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减轻国有资

14、产管理公司在处置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过程中的费用负担,使这部分不良资产得以尽快依法处置,现对审理此类案件交纳的诉讼费用等问题通知如下:一、凡属上述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为处置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提起诉讼(包7括上诉和申请执行)的案件,其案件受理费、申请执行费和申请保全费,按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规定计算,减半交纳。二、上述案件中,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申请财产保全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号)第五条的规定执行。三、对于诉讼过程中所实际支出的诉讼费用,以及按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补充规定的规定应向当事人收取的

15、差旅费等费用,各级人民法院要严格按照实际发生的项目和金额收取。四、各级人民法院要严格执行上述规定,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改变计费方式以及违反规定加收诉讼活动费、执行活动费等其他费用。五、本通知规定的事项自下发之日起实行,至年月日废止。本通知下发之前已经受理的案件,所收取的诉讼费用不予退回。人民法院过去处理这类案件,已决定同意当事人缓交的,超出本通知规定限额的部分不再追收。发布日期:2001 年 10 月 25 日 实施日期:2001 年 10 月 25 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对对 关于关于贯彻执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行最高人民法院“十二条十二条”司法司法 解解释释有关有关问题问题的函的函 的

16、答复的答复(法函20023 号)信达、华融、长城、东方资产管理公司:你们于 2001 年 10 月 15 日发出的“信总报200164 号”关于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十二条”司法解释有关问题的函收悉。经研究,现就函中所提出问题答复如下:依据我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十条规定,为了最大限度地保全国有资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全国或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发布的有催收内容的债权转让公告或通知所构成的诉讼时效中断,可以溯及至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原债权银行债权之日;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已承接的债权,可以在上述报纸上以发布催收公告的方式取得诉讼时效中断(主张权利)的证据。关于涉及资产管理公司清收不良资产的诉讼案件,其“管辖问题”应按规定执行。8发布日期:2002 年 01 月 07 日 实施日期:2002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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