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案例分析》课堂讨论案例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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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法案例分析课堂讨论案例之 1:魏某诉某乡政府行政处罚案【案情简介案情简介】 某县太阳诊所魏某在行医过程中,曾于 1992 年 3 月庇护、容留计划外生育人员陈某,并帮助其接生第三胎。其所在地乡政府接到群众举报后进行调查,认定魏某严重违反了计划生育管理条例,根据某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对其口头宣布罚款 15000 元,并告之“你可以申诉”。作出处罚日期为 1992 月 10月 20 日。魏某被处罚后,多次向乡政府索要书面裁决,到 1993 年 3 月 3 日才得到处罚裁决书,并且该处罚裁决书没有告知被处罚人救济途径及期限。魏某通过法律咨询得知有行政诉讼后,于 1994 年 2 月向县人民法院起

2、诉,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了该案件。案件审理后,以违反法定程序为由撤销了处罚决定,并责令行政机关重新做出处罚决定。【思考讨论题思考讨论题】行政诉讼法的立法目的是什么?【法理分析法理分析】 本案涉及行政诉讼法的立法目的。行政诉讼法第 1 条规定:为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行政案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该条明确行政诉讼法具有以下三个方面的立法目的:、保证法院正确、及时地审理行政案件。主要表现是:()行政诉讼法主要从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行政审判权、审判原则、证据制度、行政诉讼强制措施、审判依据、两审终审制及审判监督程序等方面,对保证人

3、民法院正确审理行政案件作出了规定。()为了防止行政案件久拖不决,行政诉讼法作了一系列的期限规定,如申请行政复议期限、起诉期限、受理期限、审理期限等,这一系列法定期限之间又是互相衔接的。、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主要表现是:()行政诉讼法的制定和实施,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认为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时提供了比较有效的司法救济途径。()行政诉讼法第条规定了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亦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受到司法机关保护的范围。这一规定与该法制定之前的状况相比较,大大扩大了司法机关保护的范围。()用专章规定了行政机关的行政侵权赔偿责任,对申请赔偿的程序以

4、及赔偿费用的来源等,作了明确规定。()规定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诉讼过程中的程序性权利。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不受理起诉或者驳回起诉,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对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审判决不服,可在法定期限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告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等等。本案中,虽然魏某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违法接生,应该受到处罚。但是其作为行政相对人,拥有程序上的权利和实体上的权利,行政机关不得因为其违法就剥夺其相应的权利。如行政处罚法第 39 条规定,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 38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

5、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法第 40 条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行政处罚法第 31 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这些规定表明魏某作为行政处罚相对人拥有了解权、获得救济权。而乡政府却没有履行自己的义务,侵犯了相对人的权利。因此,人民法院应该切实履行自己的责任:保护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虽然魏某的起诉时间超过了法定期限,根据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41 条“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

6、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2 年”的规定,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了案件是正确的。、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主要表现是:()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合法的和公正的,应判决维持、驳回原告的起诉。这就维护了行政机关的威信,保证了行政效率,稳定了行政秩序。()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由于种种原因,其具体行政行为侵害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由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根据不同情况,判决撤销、变更行政处理决定或者强制行

7、政机关履行义务,起到司法权监督行政权的作用,以保证行政机关严格依法行政。本案中,魏某作为个体医生,容留计划外生育人员陈某,并帮助其接生第三胎,这种行为严重违反了计划生育管理条例,理应受到处罚。但是,乡政府在作出处罚时没有严格遵守处罚程序。乡政府对魏某作出15000 元罚款处罚,数额巨大,应当认真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书中写明不服行政处罚的救济途径及法定期限,并送达给当事人。但是,乡政府却采取口头形式,仅口头告诉魏某“你可以申诉”,7 个月后才将处罚决定书送达给魏某,且该处罚决定书仍未告知魏某救济途径及期限。这些都严重违反了法定程序。因此,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立法目的,以违反法定程序为由判决撤销乡政府的处罚决定。综上所述,人民法院在案件的审理中,没有保护魏某违反计划生育法规的违法行为,但是却保护了他的合法权益;监督了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纠正其错误的行政行为,符合行政诉讼法的立法目的。更新日期: 2006-12-15 21:5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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