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李中学校园安全(教育事故)责任追究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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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梅李中学校园安全梅李中学校园安全(教育事故教育事故)责任追究办法责任追究办法为了有效地防范校园安全事故的发生,严肃追究安全事故的行政责任,保障师生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办法。第一条 学校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相关处室负责人对下列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有失职、渎职情形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依照本办法进行责任追究;构成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一)校园重大火灾事故;(二)学校教育教学活动中的群体性交通安全事故;(三)学校建筑质量安全事故;(四)学校化学危险品安全事故;(五)学校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其它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六)校园师生伤害责任事

2、故;(七)校园食物中毒事故(八)其他安全责任事故。对学校安全及教育事故的防范、发生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比照本规定进行行政责任追究;造成学校经济损失的,并追究相应的经济责任。第二条 学校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做好安全监督管理,保障师生生命、财产安全,对校内防范各类事故的发生、事故发生后的迅速和妥善处理负责。第三条 学校应当每学期至少召开二次防范校园安全及教育事故(隐患)分析会议,由学校主要领导或者分管领导人召集有关处室负责人参加,分析、布置、督促、检查防范校园安全及教育事故的工作。会议应当有记录并确定明确的防范措施,会议确定的各项防范措施必须严格

3、实施。第四条 学校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对本校容易发生安全事故的设施和场所安全事故的防范明确责任、采取措施,并组织有关人员对上述设施和场所进行严格检查。第五条 学校必须制定本校事故应急处理预案。本校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制定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第六条 学校应当组织有关人员定期对本规定第二条所列各类安全事故的隐患进行查处;发现安全事故隐患的,必须立即予以排除;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立即采取有力应急措施,确保师生生命、财产安全。第七条 对存在的安全事故隐患,学校自身无法排除,应当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情况紧急的,应该立即启动应急预案,以有效防止校园安全事故的发生。第八条 学

4、校应对学生进行突发事故的防范、自救、自我保护能力的培养。第九条 学校对学生进行劳动技能教育、组织学生参加公益劳动等社会实践活动、组织学生赴校外参加各种文体活动、集会、参观游览活动以及在校内开展各种群体性活动,要充分论证安全防范措施的周密性,必须安排足够的人员维护秩序,分管领导必须在场指挥,确保活动组织严密、安全有序。学校未经批准不能出租闲置校舍,不准将闲置校舍用作仓储、厂房等,避免校园内出现宿舍、车间、仓储混合的“三合一”用房,严禁将学校场地出租作为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生产、经营场所。学校不准组织师生参加商业性集体活动和文娱演出。参加公益性校外团体活动按规定经有关部门审批。学校

5、不擅自组织学生参加各类抢险救灾活动。禁止以任何形式、名义组织学生从事接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劳动或者其他危险性劳动。对直接组织者违反本款规定的,学校将给予开除严肃处分;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部门。第十条 分管领导依照本规定应当履行职责而未履行,或者未按照规定的职责和程序履行,发生安全事故的,根据情节轻重,承担相应领导责任或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玩忽职守罪和其他罪的,依法移送司法部门。第十一条 发生校园安全事故,社会影响特别恶劣或者性质特别严重的,由上级部门对学校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给予行政处分。第十二条 安全事故发生后,应当迅速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救助,将事故损失降到最低限度。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时限立即上报,不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积极配合、协助事故调查,不以任何方式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第十三条 学校任何部门和个人均有权向教育主管部门报告校园安全事故隐患,有权举报学校不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的情况。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常熟市梅李中学二四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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