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特区公司立法的回顾与展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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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上网找律师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深圳特区公司立法的回顾与展望深圳特区公司立法的回顾与展望钟明霞钟明霞 深圳大学法学院深圳大学法学院 教授教授关键词: 特区公司/立法展望内容提要: 本文在肯定公司立法成就的基础上,对特区公司立法及其特点作了评析,并指出特区公司立法应就规范关联公司、增强商事条例的可操作性及放宽高新技术出资比例等方面予以废、改、立,注重符合市场经济要求及国际惯例,以更好地为特区经济建设服务。深圳经济特区自 1992 年取得立法权以来,法制建设取得了令人嘱目的成就,其中有关

2、公司的立法更走在全国前面,为特区经济发展起到了规范指引和保驾护航的作用。值此特区成立 20 周年纪念,有必要对特区公司立法作一回顾与展望,以期进一步发展和完善。一、特区公司立法的成就深圳经济特区成立后,凭借国家政策的大力扶持以及毗邻港澳的地理优势,经济发展一日千里,当有些人还在为股份制姓“社”姓“资”争论不休的时候,深圳的股份制企业已有了长足发展,各种公司也如雨后春笋般开遍了特区大地。但由于公司的设立缺乏规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上网找律师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范,大量公司资金不真实,甚至属于皮包公司;公司的

3、组织形式不规范,任何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均可以称为公司,公司与企业法规范的企业无法区别;公司内部管理和分配制度混乱,缺乏必要的约束,高工资、高福利现象严重,少数人利用职权贪污、盗窃、行贿受贿等。这些现象一度使得公司的名声很不好,甚至给人以搞公司便是搞违法活动的印象。这就巫须通过立法来规范公司的行为。邓小平南巡讲话后,股份制企业在全国得以普遍发展,国家体改委等部门于 1992 年 5 月发布了股份制企业试点办法、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和有限责任公司规范意见等规范性文件。参照这些规范性文件,深圳经济特区率先制定了关于公司制度的地方性法规,这就是 1993 年 4 月的深圳经济特区股份有限公司条例和深圳

4、经济特区有限责任公司条例,以及 1993 年 9 月的实施细则。这些条例和规章在时间上早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不仅有利于规范特区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也为公司法的制定起到了探索作用。在公司的种类上公司法只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类形式,而我国许多乡镇出现的股份合作企业实际上也是一种公司,颇具中国特色。尽管股份合作公司还在摸索试验中,深圳经济特区又以吃螃蟹的勇气,于 1994 年 4 月制定了深圳经济特区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上网找律师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

5、题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股份合作公司条例,开创了全国该类立法之先河。依该条例,股份合作公司是指“注册资本由社区集体所有财产折成等额股份并可募集部分股份构成的,股东按照章 程规定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这就为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公司化改造提供了规范依据。随着 1994 年 7 月公司法的施行,特区公司立法又继续向前迈进了一步。为了规范国有独资有限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深圳经济特区于 1999 年 S 月颁布了国有独资有限公司条例,这是对传统商事立法的一种突破,一方面有利于实行政企职责的分开,另一方面又有利于提高国有企业经营效率,使国家得以以最小的经济代价来最

6、大限度的实现政府的政策意图和社会目标。根据该条例的要求,生产特殊产品的公司或属于特定行业的公司,应当采取国有独资有限公司的形式,以维护国家安全和经济、技术利益。为鼓励交易及维护交易安全,深圳又于 1999 年 6 月颁布了商事条例,第一次以立法的形式明确规定了商人的概念及营业转让等制度。制定专门的商事条例在全国是一个创举,体现了深圳人观念开放、勇于创新的精神。以上条例、实施细则等构成了特区公司立法的体系,对特区的经济发展和法制建设意义重大。特区公司立法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现代企业制度固然不等同于公司制度,因为除了公司制度,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上网找律师上网找律师 就

7、到中顾法律网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现代企业制度还包括独资企业制度、合伙企业制度和合作社制度。但是公司制度毕竟是现代企业制度的核心和特征。要建立和健全公司制度,规范各类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流转的交易安全,就必须制定既符合中国国情又与国际惯例相接轨的公司法。特区上述公司条例完全顺应了这一趋势,不仅为从根本上解决转换政府职能,使政府不再直接插手企业的经营管理,只承担为企业提供社会服务、实行宏观调控和综合职能管理创造了条件,也大大促进了特区私营经济的发展。深圳特区私营经济起步早、发展快,但私营企业多采取个人独

8、资和合伙的形式,组织和经营不够规范,还有许多挂靠于公有制组织或政府部门,不能名正言顺地从事经营。1988 年国家颁布的私营企业暂行条例虽然规定私营企业可以采取有限公司的形式,但在条例中并无关于有限公司组织关系的详细规定。特区公司条例的颁布,则为自然人在特区组建有限公司乃至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了法律依据。公司制度的有限责任、筹资功能和规范化的.性质,既可鼓励和保障私人投资及私营经济的发展,又可由法律予以规范化的调整。可以说,特区经济能有今天的成就,特区法制建设尤其是公司立法的推进功不可没。二、特区公司立法的特点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上网找律师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就到中顾法律

9、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特区公司立法的规定与现行公司法的原则是相符的,但仍有自己的特点,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有一定的超前性。首先是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规定具有超前性。深圳经济特区股份有限公司条例第 4 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经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核准登记成立”,这一规定系采登记主义,与公司法相比更符合国际惯例。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我国一切从事经营活动的公司的设立,均采审批主义。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各国公司的设立均比较自由,除特殊行业外,一般无需经过批准,而是直接登记设立。公司法对有限公司采登记设立主义,但对股份公司的设立则采审批主义。这是考虑到股份有限公司的规模、

10、股东人数和对社会交易安全的影响比有限公司大得多,一旦由于设立不严,发生滥设股份公司、滥发股票的现象,将会危及股东和债权人利益及整个社会交易安全。但随着时间的推移,特别是我国加人 W TO 之后,对股份公司的设立也采登记主义。只有自由设立公司才能形成真正的市场竞争。在公司的种类上,特区公司立法除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外,还规定了股份合作公司,较现行公司法规定的种类要广。股份合作公司虽然本质上仍属于股份有限公司,但它规模小,设立所需的注册资本远低于股份有限公司,并且还可采取折股方式设立(将集体所有财产折成股份组建公司),迎合了特区社区集体经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上网找律

11、师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济组织(以行政村或者村民小组为基础组成的合作经济组织)改组设立公司的需要。这种富有创造性的规定为集体所有制经济的改革发展提供了经验,也为集体财产所有者增加了投资经 营的渠道。在公司资本方面,深圳经济特区有限责任公司条例第 19 条规定:“出资人认缴的出资可依公司章程规定分期交纳。分期缴纳出资的,首期缴纳的出资总额不得少于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这一规定系采英美法的授权资本制。大陆法系的公司法有资本三原则,即资本确定(法定资本制)、资本维持和资本不变三原则。我国公司法也采法定资本制,要求公司于设立时全

12、部缴清出资,这样做就有可能导致筹资过程中资金闲置及公司不能及时成立,影响经济的运转。目前西方国家中采取授权资本制(即公司成立时可以分期缴纳出资)的国家越来越多。深圳的这一立法完全符合国际潮流。(二)某些具体制度的设计更为合理。特区股份有限公司条例第 9 条和有限责任公司条例第 9 条均明文规定:“公司不得成为其他经济组织的无限责任股东或者合伙组织的合伙人。”而现行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都没有明文限制公司成为合伙人,实践中也理解不一。本文认为,公司法明文规定公司不得成为合伙人有利于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利益。理由并不在于公司不具备负无限责任的能丸,因为公司的有限责任并不是公司本身责任的文章来源:

13、中顾法律网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上网找律师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有限,而是指公司股东责任的有限。只要股东履行出资的义务,即不再对公司债务负责。公司作为独立的主体同其他主体一样,应以自己的全部财产对外承担债务。在此意义上,公司的责任是无限而不是有限的。但是,合伙制度的独特设计在于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还要承担连带责任。这样,资财雄厚的公司法人就成为首先被债务人选择的目标。如果该公司以后可以从其他合伙人那里追偿到他们应承担的份额,那么并不会加大公司的责任;但如果其他合伙人没有或者失去偿债能力,那么首先承担债务的公司合伙人的责任显然

14、被扩大了。这种扩大的责任将使公司背上沉重的债务包袱,甚至使其破产。这种债务扩大的后果最终必将影响到股东的收益和可分配财产.也危及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因此,公司法应限制公司成为合伙人。关于公司对外担保的问题,我国公司法第 60 条第 3 款规定:“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公司法只是限制董事、经理为本公司的股东或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实际上限制的是董事、经理的无权代理行为,却没有限制公司本身的担保行为能力。而特区股份有限公司条例第 11条和有限责任公司条例第 11 条均规定:“公司不得为股东或其他人提供担保。但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为他人提供担保的除外”

15、。这是对公司行为能力的限制。这样规定更为科学合理。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上网找律师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从担保法及司法实践看,公司对外担保是普遍的,这样,公司一旦成为担保人之后,公司的财产就会被用来清偿第三人的债务.即清偿被担保的债务而不是清偿公司本身的债务。再从股东的利益考虑,如果公司作为担任人,公司财产就会被用于和公司事业无关的活动,从而增加了股东的风险。公司本属营利法人,从事如保证、赠与等并无法律利益可言的无偿法律行为,与公司的本质也不相符,因而原则上应限制公司对外担保。今年 6 月,中国证监会向各上

16、市公司发出了关于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有关问题的通知,对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引致的相关问题作出规定,其中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股东的控制子公司、股东的附属企业或者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行为在禁止之列。这一规定正是对公司法第 60 条的细化。(三)规范细致,可操作性较强。鉴于公司法的规定比较原则,不够具体,例如在公司法中有待国务院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或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的表述多达 16 处之多,给公司法的实施带来困难。在法律条文中留给执法部门过多过大的立法解释空间,无疑是立法过程中的一大缺陷。而特区公司立法则较为细化,除 1993 年的实施细则外,又依据公司法的原则规定并结合深圳的实际情况,于 1994 年 11 月颁布了深圳经济特区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条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上网找律师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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