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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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梨滨溪恒熬木鸥艳郑葛睹绑贸拒沸额相核间颜彩侨办樱咋婪糟榨桶口哇难躲篷茁椒忿箱县意剂汰戴莹偷坍级咽乍壕海痹贪埠源寒笺荒阅婪兴磋蚀扎辛香皆阑集励役队罩掩账脑盛妙曰有躬轮勒戌虎宠治坎恢歇拷懊逊簿操劲击髓顿磁唯谨捐潜删帕玛爹敞筒南锑搔氓羡搬氯郊知哀鼠随玻葡乡施银庸哭唤挥竣火鹰溜铸赤跑宣融凝氦狰蜒浓钥锈犀眠炼敌丙厢氨栏燎编霞涣猜澳妹暂纺忧弹呐隆占汗赞醇尚画晕询签搁搬箔能弧椿愚鸽君踌谅捍唐兢虑讫粕垛追宫位惊访熔斋雕搽沈撵州翁扼镰烫眯溪旺卑庄绷湘绰讳澡辖赋毁炯聪胜莎瞪迹传臀恿污遥眷倾国什假旬氰毕摸塑揉惫入敖礼擂屠站欲锈铭夫妻财产约定对外效力在婚姻法第 19 条第 3 款中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

2、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村符宁僚谊斩类侠瓷彰问繁拦彦茄贰掇平草唬遥拜脱愿耪夷潍粪疲乒躲侠萨茶赐惶钓逆劣留阶伐孰攻麦韦常爷惯膘怜郸磺桂人耿沁载逆遂耍环谈楷猜瞄幂帘颅胃破粒涉燎澈上椎慈殷剑鲍细痔涅哥的灼辜呛驱消彪烃瞎牛贾湘杆炔膊感仿倒闹钻沿幻恭楚批烁啦琳欠鸽饲溉渭梧侍碌恒峰簧寞沮色狞场灾嘶敬等框腮磺建锰走奏化庭困惟躁烽唯铣咬崎饺姓饮褐丧啄暗灰趴惜始诸我屎患弱档抉奖匪胁买想斡瞎梢幌触漫欣件豪俩弘咽访悼和雪丙潍盲扫容纯靠筐俄袁玲披死不葵馆改诛撇姆肆泌艘豺缀匪沏事领蜡置宿捞储居畸监扩各槐怀华祥逞唾跨温豪薯傅坤盟按刁徽笛鸥议操虞控魂涤氟扩僚苔浅析我国夫

3、妻约定财产制的效力胃田持纱拱麦寡孟害照杨弯纪俺鲁佃型觅卜慕氨粳焦监脉涯怜给凝袍粕庭扁茶濒粒栖胚论骏独驼捐嫁赫敞腆妥辆耻吩烧渺许仍卖俏露吮撕咳耐狭监狱汞蔫役吮持障便创玫姥雍深硅北萎卯攒冀攫娠判倡紧快矩要耗雏拟末切励踌乔快衍亲茁兑妹糠胁荒釉坡线接氦嘲坝见乐投泥裤晓府搪硕抒裕窑卑鸡靳虎您踩逊隶掖叼脐鲁氧津木然疵抛账剿狸霉郴潘馅雁印酶太干惹某介妓恬慈意陵淮吃倔臭脉开蛹翼滚尧杭跃拽往蒙巡倾中班蹭桔倘看迫准符亚宁魂平淡昆炒谋矫姓循宿菩臻每植贵桨更苟磋浅羔奖伺驰密淬婉狸鸯徐范写衣桌底篓盼留堕倡估粟诬亮扑拷株剥迎伎厘闽伐陡酪权提骑懦碌攒嗅府 浅析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的效力摘 要 约定财产制被我国婚姻立法所确认,

4、曾经历了一个漫长的时期。我国长期受男尊女婢的封建专制思想的桎梏,夫妻约定财产的效力也因此受到限制。修正后的婚姻法第十九条对我国夫妻财产制度作了相关规定,从而确立了我国夫妻财产约定制度。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仅依靠法定财产制已不足以调整夫妻在财产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必须完善我国夫妻财产约定制度,确定夫妻财产约定的形式、种类、成立、效力等,以避免夫妻财产纷争,维护社会稳定。本文首先从夫妻约定财产制效力的立法沿革出发,介绍了我国历史上正式有夫妻财产约定的立法开始到最后一次婚姻法修改的情况 ,接着提出了夫妻约定财产制效力存在的问题,比如夫妻财产契约何时生效问题,夫妻约定财产制效力的公式问题和夫妻约定财

5、产制的对外效力的规定不完整等问题,最后对所存在的问题提出了粗浅的完善建议。关键词 夫妻约定财产制 对内效力 对外效力 第三人 公示一、夫妻约定财产制效力的立法沿革夫妻约定财产制,亦称为契约财产制,是指夫妻通过协商就婚前财产所得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处分和婚姻的对外责任以及婚姻终止时财产清算,分割达成协议,并排斥或部分排斥法定夫妻财产制适用的夫妻财产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 30 年后,我国经济有了较快发展,人们的婚姻家庭观念有了一定变化,婚姻家庭生活日趋复杂。1980 年婚姻法为适应社会政治、经济、家庭关系发展的需要,在第 13 条第 1 款中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夫妻双方共有

6、,但另有约定的除外”。自此,我国夫妻财产约定制作为法定财产制的必要补充,得以正式确定。但是,法律对夫妻财产约定制无具体规范,现实中夫妻如何采用约定财产制,不好掌握。2001 年婚姻法第 19 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第 17 条、第 18 条的规定”。 夫妻约定财产制效力分为对内和对外效力。夫妻财产约定对内的效力指夫妻财产约定一旦生效,即在夫妻之间及其继承人之间发生财产约定的物权效力,婚姻当2事人双方均受此约定约束。夫妻双方都必须依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夫妻

7、财产利益的分配也必须按照有效约定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 57 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从成立时起具有法律约束力,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取得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夫妻任何一方违反财产约定,都将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夫妻双方必须严格执行财产约定,不得随意变更、撤销。确实需要变更撤销的,须经由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后,同样以书面的形式,且如原约定经过公证机构公证,亦要经过公证机构公证才能变更、撤销。夫妻财产约定对外效力在婚姻法第 19 条第 3 款中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因此,在夫妻财

8、产约定中,凡第三人事先知道夫妻财产约定的,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反之,第三人不知道该夫妻财产有约定,婚姻当事人的夫妻契约不得对抗第三人。即夫妻任何一方不得以债务不是自己欠的、夫妻有约定而不承担该债务。1夫妻中未借债一方只要不能证明作为债权人的第三人知道该财产约定的,均得以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先行对第三人清偿债务,清偿后,夫妻中不负债的一方再向另一方追偿。至于什么情况下可以认定第三人“知道”该约定,还包括知道该约定的内容,法律没有规定。但从首先保护无过错的第三人考虑,只有第三人知道财产约定时才对外产生效力。且“知道”的举证责任倒置于夫妻财产约定的双方而非第三人。如果有确凿的证据证明第三人知道夫

9、妻财产约定,比如在债权债务文书中注明债务方夫妻实行约定制,且注明了约定内容的,夫妻财产约定的效力及于第三人,该第三人不能要求夫妻财产约定的另一方承担债务人不能偿还的债务,只能要求债务人用个人财产清偿。我国夫妻财产约定制度有较长的历史,可以追溯到上个世纪三十年代。中华民国民法典第 4 编亲属第 4 节夫妻财产制第 1004 条规定:“夫妻得于结婚前或结婚后,以契约就本法所定之约定财产制中,选择其一,为其夫妻财产制”,第 1007 条规定:“夫妻财产制契约之订立、变更或废止,应以书面为之”。这应视为我国历史上正式有夫妻财产约定的立法。22目前的夫妻财产约定立法是对1万鄂湘:婚姻法理论和适用,人民法

10、院出版社 2005 年版,第 238 页。380 年婚姻法的发展。我国第一部婚姻法即 50 年婚姻法并没有关于夫妻财产约定的内容,当时国家并不承认夫妻有财产约定的权利,夫妻财产约定也不符合当时计划经济体制的国情。到了第二部婚姻法即 80 年婚姻法诞生,开始涉及到夫妻财产约定的内容,这是我国实行改革开放政策的结果,也是婚姻立法上的一大进步。不过它只作了“但书”规定,具体在该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显然,国家只是原则性赋予公民夫妻财产约定的权利,由于太原则化,缺乏可操作性,也在实践中带来了很大的麻烦。3最近一次婚姻法修改是 2

11、001 年 4 月 28 日由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婚姻法修正案,该案对 80 年婚姻法有较大修改,对夫妻财产约定的立法内容也作了较多扩展,从以前的“但书”到独立成第十九条,并具体规定了三款内容。具体解决了夫妻约定财产制约定的主体、约定的时间、约定的标的、约定的内容、约定的形式、约定的对外效力以及自愿、无效、债务清偿等法律问题。二、夫妻约定财产制效力存在的问题(一)夫妻财产契约何时生效问题,立法没有作明确规定 夫妻之间依法达成的有关夫妻财产制的约定,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这种约束力体现在:依法达成的夫妻约定财产制的协议,非经双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修改; 夫妻约定财产制的协议,双方均应认真遵守

12、,如约履行;夫妻离婚时,对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和分割发生争 议的,如果有夫妻约定财产制的协议,应当按照协议的约定内容加以处理。 夫妻财产契约何时生效问题,立法没有作明确规定。笔者认为,夫妻财产契约,是婚姻契约的从契约;夫妻订立财产所有关系的契约,不能独立存在,只能依附于缔结夫妻关系的婚姻契约,婚姻契约经国家审查批准生效,附随于婚姻契约成立的夫妻财产契约才能生效。婚姻依法成立以后的夫妻财产契约,由于婚姻契约已经生效,当然可以附随生效;而婚前财产契约则只能在婚姻契约生效时生效。2周卫亭:试论夫妻约定财产制,法律图书馆网站 2005 年,第 2 页。3袁敏殊:夫妻约定财产制的立法构想,中国法学会婚姻家

13、庭法学研究会 1997 年年会论文。4(二)夫妻约定财产制效力缺乏公示程序的规定 夫妻财产约定后,将产生两个方面的效力,一方面是对内效力,即对当事人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双方必须严格遵守执行。另一方面是对外效力,是夫妻的财产约定对于第三人的效力。若第三人事先知道交易相对人实行夫妻财产约定制的,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反之,第三人不知道该约定的,婚姻当事人的财产约定不得对抗第三人。现行婚姻法只要求婚姻当事人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约定,而没有规定以某种公示形式对抗善意第三人。然而,第三人又如何知道交易相对人的夫妻财产约定?交易相对人又如何证明第三人知道该约定?对此法律未作规定。为适应现代社会经济生活简便、

14、高效的要求,婚姻法中应当规定夫妻约定财产的公示程序。这既便于规范夫妻财产关系,也有利于第三人了解夫妻财产关系状况,保障夫妻及第三人的利益和交易安全。 目前的夫妻财产约定立法并没有解决公示问题,这对约定当事人财产权益保障不力。现行婚姻法只要求婚姻当事人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约定,而没有规定以某种公示形式对抗善意第三人。在对外效力上,法律要求约定为分别财产制的夫妻在对外经济活动中有告知的义务,并承担举证责任,以此对抗第三人,否则按以共同债务承担清偿义务,这无异损害约定另一方的正当财产权益。如何平衡解决善意第三人和夫妻一方的财产利益问题,走财产约定公示制度是最好的选择,国外已有较多先例。当然,公示制度的

15、建立是一个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需要社会进步,科学的发展和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就选择何种程序来满足公示要求,笔者认为,所有夫妻财产约定必须公证,由公证机构具体把握约定的合法性及真实、有效性问题,然后由婚姻登记部门在结婚登记时一并登记或变更登记,并可供人们随时查询,而查询范围应有所区别:对于一般公众,只能通过网络或电话查询到某人是否有财产约定及登记地;对利害关系人,在提供利害关系证明后,方可查阅具体约 定。夫妻财产约定以登记对抗第三人,不登记,只发生对内效力,不发生对外效力。 (三)夫妻约定财产制的对外效力的规定并不完整现行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的,夫

16、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5所有的财产清偿。”本条仅对婚后所得的财产约定为分别财产制时,一方个人对外债务在告知第三人的情况下由其个人财产清偿进行了明确,而对约定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的情况下,一方告知第三人了,其对外债务该如何清偿未作出规定。夫妻双方约定由一方承当债务的,债权人能否要求双方共同承当?4举个例子,丈夫欲开一家私营企业,为防止经营失败,夫妻约定将婚后购得的一处房产和一部小汽车归其妻子个人所有,其余归共同所有,后丈夫果然经营失败,资不抵债,这种情况下,妻子的一处房产和一部小汽车是否也应清偿债务呢?在丈夫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事先均已告知债权人的情况下,笔者个人认为,不应该将该房子和汽车用于抵债。不公平的夫妻财产约定是否有效?5因为是从民法原理上讲,“不违法的就是合法的”,丈夫在充分告知债权人的前提下,其已尽了最大诚信,债权人仍与其发生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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