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顺德创格诉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驳回行政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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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佛山顺德创格诉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驳回行政纠纷佛山顺德创格诉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驳回行政纠纷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0-8-12)(2010-8-12)佛山顺德创格诉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驳回行政纠纷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10)一中知行初字第 875 号 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创格电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容桂高 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有东路 7 号。 法定代表人孔星,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孟斌,广东三环汇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宁崇怡,广东三环汇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 8 号

2、。 法定代表人许瑞表,主任。 委托代理人麻艳彬,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审查员。 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创格电子实业有限公司不服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 评审委员会于 2009 年 11 月 2 日作出的商评字2009第 29009 号关于第 5576572 号“CGELEC 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下称被诉决定),于法定期 限内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 2010 年 3 月 4 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 于 2010 年 5 月 26 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刘孟斌、被告的 委托代理人麻艳彬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在被诉决定中认为:第 5576572

3、 号“CGELEC 及图”商标(下称申请商标) 由字母组合“CGELEC”及图形构成,第 1197107 号“CEGELEC”商标(下称引 证商标)由字母组合“CEGELEC”构成,字母部分为两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申 请商标字母部分与引证商标在字母构成、呼叫上较为近似,且均为无含义字母 组合,二者难以区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电保险 丝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群体上相同,属于类似商品,两商标共 存于上述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两 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 标经过长期使用,从而能与引证商标

4、显著区分。综上,被告依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商标法(下称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决定申请予以驳回。 原告诉称: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设计,为消费者所熟悉,符合商标独创性、 显著性的要求。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存在显著区别,在商标要素组合、呼叫、 含义或整体外观方面均存在显著的差异,不构成近似商标。在功能用途、销售 区域和消费群体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有所区别。因产品品质优良,申请商 标经过长期的使用,已为相关消费群体所熟知,具备商标的显著性特征。综上,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区别明显,故请求撤销被诉决定。 被告辩称:申请商标的字母组合部分为其显著识别部分,与引证商标在字母构成、呼叫上较为接近,且二者无含义

5、以资区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 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电保险丝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群体上相同, 属于类似商品,两商标共存于上述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 生混淆和误认。因此,两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原告列举 的其他商标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判断申请商标显著部分的依据。原告提交的 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长期使用,从而能与引证商标显著区分。综上, 请求法院维持被诉决定。 经审理查明: 1996 年 10 月 9 日,法国的西技来克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下称商 标局)申请注册第 1197107 号“CEGELEC”商标(即引证商标,见附图页),指 定

6、使用的商品为第 9 类:电话设备;数据处理设备;电视机;测量器械和仪器 等。该商标核准注册后,经续展,专用期至 2018 年 8 月 6 日。 2006 年 8 月 31 日,原告向商标局申请注册第 5576572 号“CGELEC 及图”商 标(即申请商标,见附图页),指定使用的商品为第 9 类:电容器;电器接插 件;照明设备用镇流器;变压器。 2009 年 3 月 10 日,商标局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近似为由,根据商标法 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决定驳回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2009 年 4 月 1 日,原告向被告提出复审申请,主要理由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 标在创意、结构、视觉上有着极为显著的区

7、别,不存在近似之处。申请商标经 过长期使用,已经具备显著性。 2009 年 11 月 2 日,被告作出被诉决定,决定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在本案诉讼过程中,原告提交了第 1323731 号商标的商标档案,用以证明申请 商标的显著部分应为图形。此外,原告还提交了引证商标注册人的网站资料介 绍、原告的网站资料介绍、原告的产品资料和原告的荣誉证书等用以证明申请 商标通过使用已经具备显著性的证据,但经本院查明,引证商标注册人的网站 资料介绍、原告的网站资料介绍和部分原告产品、荣誉证书等证据均未在评审 阶段提交,不能作为评价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依据。 以上事实有被诉决定书、商标档案、驳回通知书、驳回商标注

8、册申请复审申请 书、原告在行政审查阶段向被告提交的证据、原告在诉讼阶段提交的证据及本 院庭审笔录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经审理,被诉决定的作出程序合法,且各方当事人对此亦无异议,本院对此予 以确认。本案的审查重点在于:申请商标是否符合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 定。 商标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 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 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申请商标由字母组合“CGELEC”及图形构成,考虑到消费者的辨识和呼叫等 习惯,其图形和字母组合部分均为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引证商标由字母 组合“CEGEL

9、EC”构成,与申请商标的字母部分在构成、呼叫上均较为近似,且均为无含义的字母组合,普通消费者对二者不易区分。此外,申请商标指定使 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群体上均相 同,属于类似商品。两商标在类似商品上共存,易导致相关消费者对商品的来 源产生混淆和误认、被告据此认定两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被诉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本院应予维持。原 告要求撤销被诉决定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本院判决 如下: 维持被告国家工商行政

10、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商评字2009第 29009 号关于第 5576572 号“CGELEC 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 案件受理费一百元,由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创格电子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 如不服本判决,各方当事人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 状及副本,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一百元,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强刚华 代理审判员 姜庶伟 人民陪审员 闫立刚 二 一 年 八 月 十 二 日 书 记 员 袁 伟 演讲稿尊敬的老师们,同学们下午好:我是来自 10 级经济学(2)班的学习委,我叫张盼盼,很荣幸有这次机会和大家一起交流担任学习委员这一职务的经验。转

11、眼间大学生活已经过了一年多,在这一年多的时间里,我一直担任着学习委员这一职务。回望这一年多,自己走过的路,留下的或深或浅的足迹,不仅充满了欢愉,也充满了淡淡的苦涩。一年多的工作,让我学到了很多很多,下面将自己的工作经验和大家一起分享。学习委员是班上的一个重要职位,在我当初当上它的时候,我就在想一定不要辜负老师及同学们我的信任和支持,一定要把工作做好。要认真负责,态度踏实,要有一定的组织,领导,执行能力,并且做事情要公平,公正,公开,积极落实学校学院的具体工作。作为一名合格的学习委员,要收集学生对老师的意见和老师的教学动态。在很多情况下,老师无法和那么多学生直接打交道,很多老师也无暇顾及那么多的

12、学生,特别是大家刚进入大学,很多人一时还不适应老师的教学模式。学习委员是老师与学生之间沟通的一个桥梁,学习委员要及时地向老师提出同学们的建议和疑问,熟悉老师对学生的基本要求。再次,学习委员在学习上要做好模范带头作用,要有优异的成绩,当同学们向我提出问题时,基本上给同学一个正确的回复。 总之,在一学年的工作之中,我懂得如何落实各项工作,如何和班委有效地分工合作,如何和同学沟通交流并且提高大家的学习积极性。当然,我的工作还存在着很多不足之处。比日:有的时候得不到同学们的响应,同学们不积极主动支持我的工作;在收集同学们对自己工作意见方面做得不够,有些事情做错了,没有周围同学的提醒,自己也没有发觉等等。最严重的一次是,我没有把英语四六级报名的时间,地点通知到位,导致我们班有 4 名同学错过报名的时间。这次事使我懂得了做事要脚踏实地,不能马虎。在这次的交流会中,我希望大家可以从中吸取一些好的经验,带动本班级的学习风气,同时也相信大家在大学毕业后找到好的工作。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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