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监管与保险公司治理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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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险监管与保险公司治理理念武汉大学商学院保险系 王洪栋【摘要】债务头寸于保险公司而言具有特殊的意义,作为保险公司债权主体的小投保人往往是分散的、信息不灵和易于搭便车的,所以他们需要一个“代表”来替他们对保险公司管理实施有效的外部干预,这也正是保险监管的首要目的。现行的保险公司治理理念实际是一种“股东倾向”,这与保险监管的目的是冲突的,所以保险公司的治理理念必然与一般的公司不同,要求趋于“共同治理”。【关键词】资本结构;公司治理;保险监管;债权;“代表”目前国内对于公司治理的讨论已经在许多文献中出现了,中国的保险监管正面临打破垄断、规范市场秩序和完善竞争环境的考验,这个过程必然离不开作为市场主体

2、的保险公司自身的内部管理的改善,所关于保险公司治理的讨论也引起了人们的关注。但是保险公司高负债并且从事风险经营的特点与一般公司是有很大差异的,它与负债这种不可割舍的依存关系使得对保险公司治理的讨论必须首先研究保险公司的资本结构问题。一、债务在保险公司资本结构中占有重要地位1、资本结构的一般理论概述通常,公司的资本包括自有资本和借入资本两部分。自有资本指的是所有者投入的资本以及公司在经营过程中积累而形成的资本之和:借入资本指的是由债权人投入的资本。所谓资本结构指的是公司中自有资本、借入资本的结构及其相互之间的比例关系,包括自有资本的结构(涉及到所有权结构)、借入资本的结构以及二者之间的比例关系。

3、借入资本可以通过发售财务索取权的方式获得,财务索取权一般分成债务工具和权益工具。权益的持有者是公司的股东,债务持有者则称公司的债权人。债务与权益的区别可以总结为如下几点:对于收入索取的优先程度:公司的债权人相对于股东而言对企业资产组合所产生的现金流具有优先权。所以债务的利息比红利优先支付。不管公司的收益如何,对债权人的利息支付是义务的。对于资产索取的优先程度:当经营失败或公司清算时,债权人比股东具有优先索取权。特别是当企业被迫对其资本结构进行重组时,按法律规定,应给予债权人以较优惠的待遇。索取权的固定性:通常,公司的债权人对于收入流有具体而固定的索取权,而股东拥有向债权人支付后所剩余的全部收入

4、流的索取权,但这种索取权还受企业为再投资所应该保留的收益的限制。对公司的控制权:公司股东对董事会成员有投票选择权,因此能够影响公司的政策。股东拥有的一个更为重要的权力就是可以出售公司的股票转而投向其他公司。相反,债权人对公司行为的影响有一定的限制。例如,除了常规的利息支付与债务赎回外,债权可以在债务的总量、流动资产与流动负责的最小比值、可以用来支付的红利等方面对公司的决策产生影响。2、保险公司的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根据1993年我国财政部颁布的保险企业会计制度,保险公司的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规定如下:保险公司的资产:资产是保险公司所拥有的或控制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和债权等。

5、按其流动性可分为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和递延资产。保险公司的负债:负债是保险公司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须以货币资产偿还的债务。负债按其偿还期长短,可分为流动负债和长期负债。流动负债是指偿还期在一年或一个营业周期以内的债务。包括应付手续费、应付分保帐款、其他应付款、应付工资、应交税金、应付利润、预收保费、拆入资金、存入分保准备金等;长期负债是指偿还期在一年或一个营业周期以上的债务。包括长期责任准备金、人身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借款、长期应付款等。所有者权益是投资者(国家或股东)对保险公司净资产的索取权。它是资产总额扣除负债后的余额,包括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总准备金和未分配利润。负债对

6、于保险公司而言远比一般公司重要,它是保险基金的主要来源。在业务领域中,构成保险基金的主要有三部分:自有资本金、非寿险责任准备金和寿险责任准备金。在这里面,除了自有资本金其他部分都是由被保险人交纳的保险费汇集而成的,实际就是保险公司的负债。3、对偿付能力的监管是保险监管的核心问题所谓偿付能力是指保险公司对所承担保险责任的经济补偿能力,即偿付到期债务的能力。它包括两层含义:一是在一般情况下,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公司所具有的完全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能力,即最低偿付能力;二是在特殊情况下发生超常年景的损失时,保险公司所具有的偿付能力。我国保险法(修正案)第九十七条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具有与其业务

7、规模相适应的最低偿付能力。保险公司的实际资产减去实际负债的差额不得低于保险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数额:低于规定数额,应当增加资本金,补足差额”。偿付能力与所有者权益一样,在数值上都是资产总额减去负债总额后的差值,即:偿付能力=资产-负债。基于保险业存在的诸多风险和特殊的资本结构特点,对偿付能力的监管是保险监管的核心问题,是保险业特有的监管制度,也是国际上公认的最有效的监管模式。保险是经营风险的特殊行业,其在经营过程中将受诸多因素的影响,诸如业务规模和结构风险选择、费率厘订、再保险、准备金的提取,保险市场和投资市场的波动、通货膨胀、法律变更以及国内外政治经济形势变化等等,所有这些因素都会使保险公司经

8、营的实际结果与预期发生偏差;同时由于保险公司的资本结构特点,其经营具有高负债性和长期性,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与一般公司的偿付能力相比有其自身的特殊性。一般公司只要资产能够完全偿还其负债,即具有偿付能力,而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不单单要求资产能够完全偿还负债,而且要求资产必须超过负债一定额度,即要维持最低偿付能力额度。我国保险法(修正案)第九十四条规定:“保险公司应当根据保险被保险人利益、保证偿付能力的原则,提取各项责任准备金。保险公司提取和结转责任准备金的具体办法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制定。”第一百零八条规定:“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指标体系,对保险公司最低偿付能力实施监控。”

9、这实际都是出于对被保险方也就是债权利益充分保障的考虑。二、保险监管的目的是为分散的小投保人寻找代表保险公司的特殊性表现在它的债权主要由小投保人(注:本文用小投保人这个概念表示由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受益人构成的被保险方)和其他机构投保者持有。而小投保人在产寿险业务中都占有重要地位,特别是人寿保险和第三领域的伤害医疗保险。小投保人往往具有三个特点:广泛分散、信息不灵和易于搭便车。他们既没有积极性也没有能力去搜集信息或干预保险公司的内部管理,于是作为主要债权人的他们对保险公司的管理构成的是一种软约束。保险公司庞大的保费收入是通过一份份合同契约获得的,参加这样一份契约的小投保人主要是社会中各个分散的家庭

10、成员,彼此之间很难获得信息上的沟通和交流,譬如在2001年初发生在福建的投资连结保险大规模退保事件,虽然在保险界引起了很大的反响,但实际涉及这次事件的当事人也不过两百个左右,所谓的大规模主要是指事件的性质而不是对保险公司的实际损失。债权越为分散控制权越容易转移到债务人手中。但是从监管的角度来看,这恰恰是需要严格保险监管的理由。对小投保人而言在获取信息的能力上缺乏的。我国目前属于非征信国家,没有畅通的信息获取渠道,加之保险行业长期垄断经营的特性,小投保人在获得保险公司经营的信息是相当困难的,直到现在也没有保险公司会能够像上市公司一样做到充分透明的信息披露。即使获得了信息,小投保人在分析信息的能力

11、上也缺乏的。且不要说对保险公司内部经营的理解,单就保险合同就存在诸多问题。保险合同是一种附合合同,而且在语言表述上相当专业,作为一般的小投保人如果不借助专业的保险经纪人是很难全面准确地把握合同的某些条款的(而我国尚不具备这样的经纪市场)。据2001年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组织的五十城市保险市场调查报告显示,居民家庭对保险营销不满的主要原因就是对保险事故发生后理赔细节的理解与保险公司出入很大。就算小投保人具备了这两方面的能力他们会不会去做这样一件事情呢?实际上成千上万的小投保人是缺乏这样一种激励的,获取信息和聘请专业人士进行信息分析并且实施监督措施是一个复杂昂贵、费时费力的过程,实际上这些措施是一种

12、“天然垄断”,因为多方重复实施在技术是多余的,所以最好是由专门机构实施。于是小投保人往往容易产生搭便车的行为。搭便车行为的产生是因为监督行为代价高昂而且分散的小投保人往往具有一种惰性,他们容易相信既然保险公司的债权是由许多分散的居民家庭持有,那么总有人愿意从事这样的活动,而且政府作为最后的保险人也会采取干预和救助行动。搭便车问题使小投保人在信息至多不过是报纸或者网络上的新闻报道或者现在网络引起注意对保险公司的信用评级而已。况且小投保人的反应仅仅限于退保和拒绝续保,而不是真正干预保险公司的管理。所以小投保人需要一个“代表”,在保险公司绩效不佳时实施有效的外部干预,保险监管最为首要的目的就是保护广

13、大的被保险方利益,也就是为分散的、信息不灵的易于搭便车的小投保人寻找这个“代表”。这个“代表”可以是公共部门也可以是私人部门。当然目前我国这个“代表”是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但是它的监管目的不仅仅是保护小投保人的利益,还要担负着维护市场秩序、促进保险事业发展等等宏观的任务。所以,在微观领域必须有代表小投保人利益的组织或者是一种制度特别是一种理念。这种理念我们可以称之为“代表说”,它产生的目的就是维护分散的小投保人的利益,它为小投保人实施外部干预和有效控制提供理论依据。对保险公司的干预决不仅仅是破产清算时的剩余索取权分配,更重要的是能够对保险公司日常的经营产生硬约束,使经营层在实施决策的时候顾

14、及到债权人的利益,这种硬约束能够影响到经理的激励,把债权人对经营的控制权由破产清算时刻延伸到正常经营中。这种理念保险公司是不会主动接受的,因为从根本上讲股东和债权人是一对利益冲突的矛盾体。所以保险公共监管的有效实施是必需的,它必须在实施监管的时候能够影响到保险公司治理的系统改造,使之能够大量限度的倾向债权人,对偿付能力的监管可以做到这一点。关键是偿付能力指标体系的设计以及要求保险公司充分的信息批露。三、现行保险公司治理理念与“代理说”的冲突1、公司治理理论综述“公司治理(corporate governance)”这一概念又译作公司治理机制、公司治理结构、法人治理结构,最早出现在经济学文献中的

15、时间是20世纪80年代初期,但是迄今也没有一个统一的表述。一般认为它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公司治理解决的是因所有权和控制权相分离而产生的代理问题,它要处理的是公司股东与公司高层管理人员之间的关系问题。这介绍部分学者的观点:郑红亮(1998)认为,公司治理要处理的是公司资本供给者确保自己可以得到投资回报的方法问题。比如,资本所有者如何使管理者将利润的一部分作为回报返还给自己,他们怎样确定管理者没有侵吞他们所提供的资本或将其投资在不好的项目上,他们怎样控制管理者等等。张维迎(1996)认为,企业所有权安排和公司治理是同一个意思,公司治理是企业所有权安排的具体化,企业所有权安排是公司治理的一个抽象

16、概括,公司治理的核心是指,在两权分离的情况下,所有者对经营者的监督和激励的问题(即委托代理问题)。吴敬琏(1994):公司治理是指由所有者、董事会和高级执行人员即高级经理人员三者组成的一种组织结构。LaPotra等(2000)从保护外部投资人的角度理解公司治理制度,他们认为,公司治理在很大程度上就是指外部投资者用以防止内部人侵蚀的一系列机制。广义的公司治理可以理解为关于企业组织方式、控制机制、利益分配的一系列法律、机构、文化和制度安排,它界定的不仅仅是企业与其所有者之间的关系,而且包括企业与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关系。实际上,按照企业的契约理论,企业可以看作是企业各类参与者之间达成的一系列的实际与隐含契约,这些契约规定了他们的各种情况下的权利、责任以及报酬。企业性质的契约性意味利益相关者的多元性。为了实现效率和价值的最大化,必须把他们的利益协调起来。综上所述,狭义的公司治理强调解决两权分离情况下股东和经营者之间的代理问题,而广义的公司治理强调公司相关者之间的关系问题。公司治理的理论基础主要有:两权分离理论、委托代理理论、产权理论和交易费用理论。基于以上理论,在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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