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西周礼与刑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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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论西周礼与刑的关系论西周礼与刑的关系摘要:摘要:“ 礼”与“ 刑”是西周法律体系的不可分割的两个组成部分,共同构成了当时完整的法律体系。其中, “ 礼”是一种积极的规范,即正面地、积极地规范人们,要求人们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什么,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而“ 刑” 是同“ 礼”相对应的一个范畴,多指刑法和刑罚,处于消极被动状态,是对于切违背礼行为进行的处罚。凡是礼所禁止的,亦为刑所不容,二者相辅相成,即所谓“礼之所去,刑之所取” , “出礼入刑” 。关键词:关键词:西周 礼与刑 相互关系一般认为,礼的很多规范实质上具有法律甚至国家根本大法的性质。刑是西周法的基本形式,用来惩治和防止犯罪。礼

2、与刑是西周法的基本组成部分。两者的目的是一致的,都是为了调整社会关系和规范人们的行为。凡是礼所不容的,就是刑所禁止的:凡是合于礼的,也必然是刑所不禁的。二者相辅相成,即所谓“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失礼入刑,相为表里” 。具体而言,其关系表现在以下方面:1 1 礼与刑有相同点,二者关系密不可分礼与刑有相同点,二者关系密不可分1.11.1 礼是刑也就是法的基础和渊源。礼是刑也就是法的基础和渊源。在中国古代法制文明的起源过程中,法以刑为主要内容,刑与法是相通的。夏商西周时期的法,很大一部分来源于习惯法。习惯法又来源于包括以祭祀习俗、礼仪规范等形式为代表的一部分礼。这部分礼经过改造,逐渐上升为法。这就是

3、古人所说的“律出于礼” 。1.21.2 夏商西周以礼为社会规则与行为规范,礼同样发挥着法的功能和作夏商西周以礼为社会规则与行为规范,礼同样发挥着法的功能和作 用。用。礼尤其周礼的制定与实施,是为了满足统治阶级需要,维护宗法等级制度。礼不仅具有法的目的和性质,而且由于礼是经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以国家机器的强制力为后盾,因而它也具有法的强制性。违反礼的规定和要求,就是违反国家法律制度,同样要受到严厉制裁。礼作为法的重要内容之一,不仅以刑的强制力为后盾保障贯彻实施,而且其本身也包含着刑的规范要求。这就是古人所说的“寓刑于礼” 。1.31.3 礼与刑又是相辅相成的,共同构成了西周奴隶制法制的完整体系。礼

4、与刑又是相辅相成的,共同构成了西周奴隶制法制的完整体系。2与西周“敬天保民,明德慎罚”的法制指导思想相一致,统治者以礼为主,以刑为辅。只有当礼失去效用时,才施用刑罚,刑是礼必要的补充。同时,刑的制定和实际施行,在很大程度上要以礼为指导,用刑是为了更好地维护礼治秩序。西周法制与封建法制赖以建立的经济基础完全不同,代表着不同的统治阶级的意志,因此西周法制与封建法制有着本质区别。2 2 礼与刑的关系又有着极为密切的联系,形成这种联系的原因,礼与刑的关系又有着极为密切的联系,形成这种联系的原因, 一方面是由于各历史时期的法所具有的继承性,也是由于中国一方面是由于各历史时期的法所具有的继承性,也是由于中

5、国 古代特殊的历史条件、文化底蕴。古代特殊的历史条件、文化底蕴。2.12.1 “天道观天道观”支配下的支配下的“以德配天以德配天”的法律思想。的法律思想。统制者为了给自己取代朝代找一个合法的借口,提出“皇天无亲,惟德是辅”的法律思想,也就是说天命无常,需“以德配天”。这种以德配天的法律思想,一方面强调了统治者在人世间的权力是来自上天的,能起到愚味被统治者,强化自己的统治地位的作用;另一方面,它要求奉天承命来统治万民的人间君主要“敬德、明德,“以德配天”,一定程度上说,这更有利于维护统治阶级的统治。以德配天的法律思想将天命与德治联系起来,是封建正统“德主刑辅”思想的基础。2.22.2 “明德慎罚

6、明德慎罚”的法律思想。的法律思想。统治者提出“实施德教,用刑宽缓”,既“明德慎罚”的法律思想,对自己的政治统治提出了自律性的要求,一方面要求通过道德教化、用道德的力量去教育、感化,使天下臣服,另一方面,主张在适用法律、实施刑罚时应该审慎、宽缓。政权为什么会形成明德慎罚的法律思想,是因为他们吸取了因为用刑繁苛,最终亡国的教训。实行“与民休息”、“宽省刑罚”的政策, 加强自律,崇尚道德教化,用刑宽缓,采用“礼法并用”、“德主刑辅”的治国方略,封建正统法律思想至此形成。唐朝也是经历了隋朝骤亡和农民革命的威力,重新建立起来的多民族的统一的封建国家,为了能正确处理礼与刑的关系,继承与发展了西周“明德慎罚

7、”的法律思想,形成德本刑用的法律思想,也是理所当然。封建社会历朝历代,虽然在“德”与“刑”两者谁为主谁为辅这个问题上争论不休,但是却一直都很重视德教与刑罚的结合,在这点上与西周明德慎罚“法律指导思想一脉相承。3西周礼对封建法制的影响西周礼是中国古代维护血缘宗法关系和宗法等级制度的一系列精神原则和言行规范的总称。周礼是一个强大的“礼治”体系,在周朝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的各个层面都发挥着广泛的调节作用,由法的构成要素和周礼在社会生活中所起的作用来分析,周礼是周朝一种特别重要的不成文法。周朝以礼治国,到春秋礼崩乐坏,这是破与立的关系,是对旧礼的扬弃,统治者是要建立更有利于自己的新礼。周“礼”对以后封建

8、法制的影响相当深远,礼的精神贯穿于整个中华封建法律思想体系中,这是因为封建王朝需要有吸取周礼的精髓建立封建的礼教纲常,为自己的政治统治服务。秦朝以法为本,治道运行,皆有法式,甚至于“焚书坑孺”,但是骨子里维护的仍是一个“礼”。比如秦朝的起诉制度有“公室告“与非公室告,公室告-贼杀伤、盗分人。非公室告-子盗父母、父母擅刑、髡子及奴妾,受害人均不得控告,“公”及“非公”反映了亲属关系远近,是对诉权的限制,是要维护封建家族利益的统一;秦朝还将民事主体中的赘婿、后父都设定为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主体,这是为了维护封建社会家族内部的等级,维护封建家长制。以上这些都是对礼的精神原则“亲亲”的反映。秦为什么要采

9、用严刑峻法,由另一方面来讲,目的还是为了维护君权,这也正是“尊尊君为首”这个礼的精神原则的体现,只不过,秦采用的方法与西周有所不同罢了。汉朝法律还规定,亲亲得相首匿,即亲属之间首谋隐匿犯罪可不予追究刑事责任。这些都是对西周宗法制的亲亲原则的继承和发展,这些制度,直接维护的是封建家族的秩序和利益,间接维护的是君权和国家的统治秩序,一句话,维护的就是承自西周的“礼”。周礼经过春秋战国时期孔子、孟子、荀子的损益,到汉开始将儒家所倡导的礼义规范纳入法律法令,把儒家的经典条文化和法律化,礼法融合,把维护以亲亲、尊尊为核心的封建等级特权, “三纲五常”作为自己的根本原则,与德主刑辅的主张相结合,形成了封建

10、正统法律思想,两千年来一直指导着封建立法和司法活动,周礼巨大的影响可见一般。3 3 讨论一下西周礼与刑的适用原则讨论一下西周礼与刑的适用原则3.13.1“出礼入刑出礼入刑”西周时期的“礼与刑”都是当时维护社会秩序、调整社会关系的重要社会规则,4西周适用礼的重要的原则就是出礼则入刑,这种使用刑的手段来维护有利于统治者确定下来的礼教纲常的手段,也被后世封建王朝所继承和发展。 汉律首先就将不道、不敬这些严重违反礼教的行为列为重罪,以后北齐确立重罪十条,汉律也确立十恶,十恶的罪名一直沿用至明清,这些都将危害封建礼教的所谓“恶逆、不敬、不孝”归入十种不得赦免的严重犯罪,在立法精神上,无不源于西周的“出礼

11、入刑”。周礼已经以丧服为标志来表示亲属关系的亲疏远近,封建礼和西周礼一样,要求确立家族内部的亲属的亲疏、等级关系。发展到晋代,形成了封建五服制度,将亲属按亲疏分为五等,称为五服,这种服制不仅被用来确定赡养与继承的权利与义务关系,而且也是亲属相犯时确定刑罚轻重的依据。这种准五服以制罪的制度自晋律确立以后,一直沿用至明清律。西周出礼入刑的原则说明西周统治者已经意识到礼与刑的密切联系,知道要维护统治地位必须要将礼与刑结合起来,只是由于时代和技术的局限性,还不能将将这个原则具体化。随着法律思想的的逐步发达,立法技术的逐步完善以及时代的需要,到汉武帝时,终于“罢黜百家,独尊孺术”,实行礼法并用、德主刑辅

12、的治国方略,这是西周礼与刑的适用原则“出礼入刑”原则在封建法制中最好的表现形式了。3.23.2“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反映的是周礼的等级原则,特权原则。“礼不下庶人”是说庶人不能参与贵族专有的礼仪活动?“刑不上大夫”是说贵族大夫犯罪可以不按照“常法”处置。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不仅是西周礼与刑的一条适用原则,它的精神对后世封建王朝有着巨大的影响。汉律规定官员贵族犯罪可以上请皇帝裁决给予优待的等级特权制度,即“上请”制度。魏律规定了对封建特权人物犯罪后实行减免处罚的“八议”制度,以及允许封建官吏以官职爵们折抵徒刑的“官当”制度。以后中国封建社会历朝历代基本上都规定了给予官员贵族犯罪后以特权的议、请、减、赎、官当等法律制度,都是西周“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精神原则的反映和继承。 参考文献:中国法制史 叶孝信 1994 年北京大学出版社5法学学科申请硕士学位综合水平考试指南中国法律思想史杨鹤皋 1994 年北京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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