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中皖律师事务所律师办理刑事辩护案件服务操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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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徽中皖律师事务所律师办理刑事辩护案件服务操作规范 承办律师在办理刑事案件时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司法部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及 律师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规范,切实履行职责,强化服务意识, 维护当事人正当合法权益。 一、委托受理阶段 1.1承办律师在第一次和委托人谈话时应对案情做基本了解,尽量知悉 相关司法文书刑事拘留证、逮捕证、起诉意见书、起 诉书,初步了解所涉嫌的罪名及简要案情。 1.2 承办律师根据案情知悉程度,要告知当事人所涉嫌(指控)的罪 名、犯罪构成要件、刑法可能处罚的结果,对首次谈话应做笔录。 1.3 签订委托协议,商议收取的费用。低于收费标准的,要经

2、律师事 务所业务负责人同意;需要法律援助的,须经主任批准。 二、侦查阶段 2.1 向侦查机关出具委托协议、律师事务所函、申请会见犯罪嫌疑人 函、会见犯罪嫌疑人专用证明,并注明律师联系方式及记录办案单位 电话和办案人员。以上函件须在委托协议订立后24小时之内送至办案 单位,承办律师应知道案件的承办部门及主要承办人。 2.2 办案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安排律师会见,承办律师要向委托人 说明原因,但七日之内仍未安排会见,承办律师至少三次向承办人及 办案单位领导要求安排会见。 2.3 会见犯罪嫌疑人,承办律师应尽量要求侦查部门派人陪同会见, 询问犯罪嫌疑人是否同意其家属对律师的委托,犯罪嫌疑人确认后,

3、承办律师要告知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及相应的刑事处罚、律师在侦 查阶段性质、犯罪嫌疑人权利(法律帮助权,申诉控告权,对笔录补 充或改正权,申请取保权,要求律师会见权等)、犯罪嫌疑人对律师 有何要求等。会见前或会见后应及时向侦查人员了解基本案情。 2.4 会见后二日内应将会见基本情况告知委托人,并向委托人讲明刑 事诉讼程序上的相关法律规定。 2.5 应与案件承办人保持联系,对该案何时侦查终结有基本了解,承 办律师应大致了解侦查机关对犯罪嫌疑人是否取保、犯罪嫌疑人有无 自首、立功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 2.6 承办律师应根据案件情况,决定是否以律师名义向侦查机关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应准确知道该案是否

4、移送起诉、何时移送起诉机 关。 2.7 承办律师在侦查阶段与案件承办人主动联系不得少于三次,与委 托人主动联系不得少于四次。 三、审查起诉阶段 3.1 将律师事务所函及委托协议48小时内送至起诉部门,并及时复印 起诉意见书及技术性鉴定材料。记录办案单位电话和办案人员姓名。 3.2 详细阅看起诉意见书,就起诉意见书所涉嫌的罪名、案情的 基本事实、适用法律、有无法定减轻情节等进行研究,承办律师应对 该案的重点、案件的发展趋势有所了解。 3.3 与起诉部门的承办人沟通案情情况。承办律师认为重大、疑难复 杂案件,原则上由起诉部门提审被告人后,律师再去看守所会见被告 人。 3.4 律师不能将起诉意见书具

5、体内容告知被告人及被告人家属, 更不能复印给被告人及被告人家属,但可根据案情将案件基本情况口 头告知被告人或被告人家属。 3.5 承办律师在会见被告人时,要认真听取被告人供述,通过被告人 供述来分析起诉意见书在事实上、证据上、法律适用上是否准确,通 过详细听取被告人的供述,承办律师对案件的走向应有一个基本判断。3.6 在审查起诉阶段,承办律师至少去看守所会见被告人一次,和案 件承办人主动联系不少于二次,主动向委托人反馈情况不少于二次, 并及时了解该案是否移送审判机关、何时移送。 四、审判阶段 4.1 律师事务所函及委托书三日内送至法院,四日内承办律师应复印 卷宗材料,律师应知道该案在何部门、承

6、办法官是谁,并告知承办律 师的联系方式。 4.2 承办律师应认真阅卷,要审查起诉书指控的内容和卷宗材料所反 映的主要事实是否一致,在证据上、法律上是否存在问题。 4.3 承办律师要十分熟练地掌握该案法律背景资料(刑法规定、司法 解释、经典案例、理论动态)。 4.4 承办律师要听取被告人对起诉书的意见,解答被告人对起诉书的 疑问,重点是向被告人询问律师在阅卷后对一些事实证据材料反映不 是很清楚的问题。 4.5 承办律师在阅卷和会见被告人后,对该案存在的问题应及时和法官、公诉人沟通,必要时可向法官提出书面申请,要求公诉人补齐相 关证据材料及其它需要向法院申请取证事实。 4.6 律师取证工作原则上在

7、收到起诉书以后进行。律师取证主要是搜 集原始的书证、物证等,对被告人及委托人提供的证人,侦查、起诉 部门已经调查的,承办律师原则上不再取证,绝对禁止律师自行制作 与证人以前证词内容相反的笔录。对确实需要重新向这些证人取证的, 向法院申请证人出庭作证,承办律师应尽量避免和出庭作证的证人直 接接触。 4.7 承办律师在开庭二日前应会见被告人,告知被告人开庭程序、应 遵守的规则和注意的事项。做有罪辩护的,要将律师辩护意见告知被 告人。准备做无罪辩护不宜在开庭前告知被告人,但要告知被告人律 师是否做无罪辩护,待庭审调查结束再做决定。 4.8 开庭日期应及时通知委托人。律师在庭前对案情要非常熟悉,要 明

8、确地知道庭审的关键是什么、案件的焦点是什么,要在庭前准备好 辩护词要点、发问提纲,在庭审中要做到把握重点、针对性强、有理 有据、言简意赅。律师应注意同案其他被告人辩护人的辩护观点。 4.9 庭后三日内将打印的辩护词送交合议庭,以及听取被告人及相关 当事人对律师的意见。 4.10 宣判时间要及时告诉委托人,宣判时主要承办律师要尽可能到庭, 不能到庭的须委托一名律师到庭。 4.11 律师收到判决书两日内会见被告人,听取被告人对判决的意见。 被告人要求承办律师写上诉状的,承办律师应免费及时地为被告人书 写上诉状。 4.12 在审判阶段,做无罪辩护或改变定性的辩护,承办律师至少应会 见被告人三次,其它

9、不得少于二次,主动和委托人联系不得少于三次, 和承办法官联系不得少于二次。 五、 其它 5.1 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明显不可能取保的,律师不得申请取保, 但委托人强烈要求的除外。 5.2 律师知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身体有重大疾病的,或有其它重大 情况,律师应及时向看守所或承办案件单位反映。 5.3 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须制作会见笔录,犯罪嫌疑人、被 告人应签名。 5.4 律师做无罪辩护的,及其它依规定需律师事务所集体讨论的案件 须先向所业务负责人汇报,再经律师集体讨论。承办律师对讨论结果有异议的,向市律协提出要求重新讨论。 5.5 被告人或委托人要求做无罪辩护的、或其它不合理要求的,经律 师说服无效的,承办律师可拒绝辩护或解除委托关系,所收费用酌情 退还。 5.6 在判决书生效后一个月内,承办律师应将卷宗装订归档。刑事案 件卷宗必须有以下材料:案件批办单、律师事务所函、委托协议、会 见笔录、案情材料、庭审记录、辩护词、判决书、律师办案日志。 安徽中皖律师事务所 二00六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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