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消防机构行政许可保留和取消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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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安消防机构行政许可保留和取消项目公安消防机构行政许可保留和取消项目一、公安消防机构保留的行政许可审批项目一、公安消防机构保留的行政许可审批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规定,有以下四项行政许可审批项目被保留:1、1、 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2、2、 公众聚集场所使用或者开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3、3、 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群众 性活动举办前的消防安全检查;4、4、 专职消防队的设立。新设定的消防行政审批事项,必须依据地方法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予以设定;凡法律和行政法规设定的消防行政许可事项,地方不能随意撤销或者变相撤销;地方在推行改革或便民措施时,必

2、须保障法律和行政法规赋予的行政许可职责的有效履行。二、公安消防机构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二、公安消防机构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根据国务院有关取消部分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公安消防部门共取消 10项行政许可,分别是:1、1、 消防设施专项工程设计证书消防专业审核;2、2、 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消防专业审核;3、3、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储存经营消防安全许可证核发;4、4、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核发;5、5、 建筑消防设施检测和维修保养资格许可证核发;6、6、 消防产品备案;7、7、 消防产品生产维修立项审批;8、8、 灭火器维修许可证核发;9、9、 进口消防产品登记注册和安装使用前的质量复检;10、 10、 消防产品审核发证。各地不得以任何方式和理由对被取消的项目再进行审批和变相审批,也不得对确定保留的消防行政审批事项在实施过程中附设具有行政许可性质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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