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油污环境损害的赔偿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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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赢了网 法律咨询 遇到遇到污染防治污染防治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免费解惑!访问!访问 http:/船舶油污环境损害的赔偿范围船舶油污环境损害的赔偿范围针对我国船舶油污的损害赔偿实践,探究船舶油污的环境损害赔偿范围。明确船舶油污造成的“海洋环境损害”的法律概念,当前公约体系、 美国油污法体系及我国法律体系下船舶油污环境损害赔偿范围的相关规定。一、船舶油污海洋环境损害的法律定义一、船舶油污海洋环境损害的法律定义本文研究的侧重点是在环境损害赔偿法律制度下一类特殊的类型船舶油污造成的海洋环境损害赔偿的范围,因此,如何界定研究的范畴是首要任务。为了研究的方便,本文的一些概念

2、直接与相关法律统一口径,本文中的“船舶”与我国海商法中的船舶含义相同,“油类”的含义囊括了1969 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中的油类和2001 燃油公约中的含义,既包含了油轮装载的货油,也包含了船舶的燃油,性质上既包含持久性油类,也包含非持久性油类,因为从环境赔偿的角度来看,虽然各种油类对海洋环境的危害不同,但是毕竟都有损害的发生。本文的重点将放在海洋环境及海洋环境损害这两个法律定义的阐释上,这也是需要重点予以分辨而绝非仅仅望文生义的两个概念,同时这两个概念直接影响到损害赔偿范围的界定。赢了网 法律咨询 (一一)海洋环境与海洋资源、海洋生态的区分海洋环境与海洋资源、海洋生态的区分通常认为环

3、境是指“围绕着人群的空间,及其中可以直接、间接影响人类生活和发展的各种自然因素的总体” 。 我国环境法律法规中存在“环境” 、 “自然资源”和“生态”三个概念并存的现状。如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一条中同时出现了“海洋环境”和“海洋资源”的字眼,第七条同时出现了“海洋环境”和 “海洋生态”的字眼,而且整部法律也未对这三者做出明确的解释。在法律同时使用环境与自然资源、生态三个概念的情况下,有必要厘清这三者之间的关系,以更好地划定研究的范围。在理论上,多数学者认为环境的概念包含自然资源,自然资源是环境的一个组成部分。 笔者也认为自然资源是构成自然环境的要素,是从人类的角度出发所描述的环境的特定部分,强调这

4、一部分对人类的有用性;而环境则主要强调整体性和包容性,是与人类相互作用的自然因素的集合。生态是指生物的一切生存状态,以及生物之间及其与环境之间相互依存的关系。 由此可知,环境与生态的联系十分密切,也存在微小差异。生态强调生物的存在以及生物与周边环境的动态关系,而环境是对各自然因素整体的描述。在海洋生态系统中,海洋环境中任何自然因素的变化都会影响到生态关系,但这种变化未必都导致生态系统赢了网 法律咨询 的破坏,因为海洋自身具有很强的自我修复能力。(二二)海洋环境损害的法律定义海洋环境损害的法律定义理论上,环境损害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环境损害包括两类不同但是相关的损害:一是由于人类自身的活动

5、对环境产生了污染和破坏,通过环境这一媒介造成的人身、财产的损害,这一类被视为传统的环境损害;二是对环境本身的损害。狭义的环境损害仅指第二类损害,被认为是一种“新型的损害” ,通常被解释为“自然要素的恶化” , “对环境的直接损害,不考虑其对人身和财产的间接损害” 。二、船舶油污环境损害赔偿范围的法律规定及适用二、船舶油污环境损害赔偿范围的法律规定及适用(一一)国际公约和美国国际公约和美国油污法油污法两大体系对油污环境损害赔偿范围两大体系对油污环境损害赔偿范围的规定的规定为了降低船舶所有人在油污事故中的赔偿份额,合理分担油污风险,促进航运业的健康发展,在 1992CLC 之后,又形成了1992

6、基金公约及以此设立的国际油污赔偿基金(IOpC Fund),基金主要是通过向有海上石油运输业务的石油公司摊款,筹集资金作为船舶油污损害的第二重赔偿主体。 1992 基金公约与 1992CLC 对油污环境损害赔偿范围的规定基本一致,本文不再展开。由于 1992CLC 中对赔偿范围赢了网 法律咨询 的规定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国际油污赔偿基金编写了索赔手册(Claims Manual),着重解决索赔中的操作问题。需要说明的是,我国是 1992CLC 的缔约国,但没有加入1992 基金公约 。同时, 索赔手册也不具有国际法意义上的法律效力,只是由于其被基金组织广泛参照使用于国际油污赔偿索赔中,因

7、此索赔手册具有一定的指导和借鉴意义。同样的,国际海事委员会(CMI)于 1994 年通过的CMI油污损害赔偿指南也不属于国际立法,但是由于其自身所具有的影响力,在国际索赔中也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索赔手册主要是在1992CLC 框架规定下对环境损害的“合理恢复措施的费用”进行了进一步的细化和严格的限定,确定复原措施是否合理应当考虑各种有关的技术因素,如:因油污事故实际造成环境损害的程度、措施的可行性、受损环境可自然复原的速度及采取复原措施加速复原的程度、采取措施的费用是否与损害或可合理预期的结果相适应等,但对通过理论模型计算出来的损害数额请求不予赔偿。同时将为了确定损害的程度或恢复措施是否可行的

8、研究费用作为可赔偿的范围,当然也对此进行了严格的限定。 CMI 油污损害赔偿指南也作了类似规定。 应该说将溢油后的评估和研究费用明确纳入环境损害赔偿的范围之内是一大进步,但是从全面赔偿的原则精神来看,步伐还远远不够。(二二)我国国内立法对油污环境损害赔偿范围的规定我国国内立法对油污环境损害赔偿范围的规定当前国内主要的法律规定当前国内主要的法律规定赢了网 法律咨询 民法通则(1987 年)第 124 条规定:“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属于我国民事法律制度中环境损害赔偿的原则性规定。但该条款对环境损害的规定并不是损害环境本身,而是指以污染环

9、境为渠道导致的人身损害,并不是本文讨论的环境损害赔偿范畴。在侵权责任法(2010 年)第2 条中列举的民事权益也没有列明环境权,而只是传统的人身、财产权益,因此侵权责任法也不适用于本文所阐述的环境损害范畴。2004 年 4 月 1 日起生效的海洋环境保护法第 90 条明确了海洋环境污染的责任,规定:“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责任者,应当排除危害,并赔偿损失;完全由于第三者的故意或者过失,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由第三者排除危害,并承担赔偿责任。 ”第 95 条对海洋环境污染损害进行了定义, “海洋环境污染损害是指直接或者间接地把物质或者能量引入海洋环境,产生损害海洋生物资源、危害人体健康、妨害渔

10、业和海上其他合法活动、损害海水使用素质和减损环境质量等有害影响。 ”显然,本文研究的船舶油污损害包含在其中,但是,海洋环境保护法并没有对赔偿范围进行明确,只是规定了“排除危害,赔偿损失”的赔偿原则。在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2010 年)第 50 条作了与海洋环境保护法第 90 条完全一致的规定。赢了网 法律咨询 海商法并没有对油污引起的环境损害作具体的规定,仅在第208 条第 2 项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规定的油污损害赔偿请求”不适用于该章规定,实际上在法律适用上确立了公约优先原则。近几年司法实践中对油污的环境损害赔偿的关注呈不断上升趋势,第二次全国涉外

11、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2005 年)中规定:“因船舶油污造成的渔业资源和海洋资源损失,此种损失应限于已实际采取或将要采取的合理恢复措施的费用。 ”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油污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1 年 7 月)第 17 条规定“船舶油污事故造成环境损害的,对环境损害的赔偿应限于已实际采取或者将要采取的合理恢复措施的费用。恢复措施的费用包括合理的监测、评估、研究费用。 ”该司法解释代表了我国目前最新的立法趋势,但是也可以看出,其中主要是参照了 1992CLC 和索赔手册的规定。三、船舶油污环境损害赔偿范围的界定三、船舶油污环境损害赔偿范围的界定确定海洋环境损害赔偿范围的基

12、本原则确定海洋环境损害赔偿范围的基本原则1、全面赔偿原则、全面赔偿原则赢了网 法律咨询 环境损害最佳的责任方式应该是恢复原状,即恢复环境受损前的原来状况.恢复原状可作为环境损害发生后将要赔偿的一个抽象的标准,是环境公共信托人在损害发生后应追求的目标,在实现这一目标时所产生的费用也就可以作为损害赔偿费用向责任人追索。全部赔偿原则应该成为确定海洋环境损害赔偿范围的客观标准,即以海洋环境遭受的全部损失为准。当然,在索赔实践中环境损害的全部损失常常不易计算,特别是对环境遭受的不可恢复损害的估算更是如此,即使借助于最严密的估算规则,运用最先进的技术手段,也不会得到与实际损失相一致的数额。但是全部赔偿原

13、则恰如损害赔偿法律体系这艘航船的灯塔,指引着索赔者拨开云雾、不断前行,在确定赔偿范围、计算赔偿数额等关键问题上驶向既定的方向。2、限制赔偿原则、限制赔偿原则限制赔偿的原则也称部分赔偿原则,是指依据法律的特殊规定,侵权人的赔偿责任被限制在一定的范围之内,即赔偿的范围不是损害造成的全部损失。通常认为这里的限制有两层含义:一方面是指对环境损害赔偿数额进行限制;另一方面是指损害赔偿限于“经济上可计算的损害” 。 “经济上可计算的损害” ,是指通过评估可以计算出经济损失的那些环境损害。 从限额赔偿制度的起源来看,它最初是海商法为保护船舶所有人的利益而设立的一项法律制度。赢了网 法律咨询 民商法法律常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赢了网建议大家遇到问题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断,必要时可寻求在线法律免费咨询的帮助。来源:(船舶油污环境损害的赔偿范围 http:/ http:/ http:/ http:/ http:/ htt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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