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诉法期限问题

上传人:206****923 文档编号:40494392 上传时间:2018-05-26 格式:DOC 页数:4 大小:20.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刑诉法期限问题_第1页
第1页 / 共4页
刑诉法期限问题_第2页
第2页 / 共4页
刑诉法期限问题_第3页
第3页 / 共4页
刑诉法期限问题_第4页
第4页 / 共4页
亲,该文档总共4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刑诉法期限问题》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刑诉法期限问题(4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2012 年新刑诉法 关于期间的一些规定 传唤传唤(非强制措施) 拘传拘传 传唤和拘传的持续时间不得超过 12 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的,最长不得超过 24 小时。 取保候审取保候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 12 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 6 个月。 拘留拘留 拘留后应当在 24 小时以内进行讯问,除特定案件以外,应当在拘留后 24 小时以内通知家 属。 提请批捕对其的审查处理提请批捕对其的审查处理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 3 日以内,提请检察院审查批 准。特殊情况下,可延长 1 到 4 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

2、请时间可以延长至 30 日。 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 7 日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刑事拘留的期限:一般为 7 天加上报请批捕的时间可能达到 14 天。案情重大复杂的,可以 延长至 30 天,加上报请批捕的时间可能达到 37 天。 逮捕逮捕 逮捕后,应当立即送看守所羁押。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 24 小时以内通知家属。 人民法院和检查院对各自批准逮捕的,都应当在 24 小时以内讯问。 变更强制措施的申请与决定程序变更强制措施的申请与决定程序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人民法 院,检查院和公安机关收到申请以后,应当在

3、3 日以内做出决定,不同意变更的,应当告 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刑事诉讼中的羁押期限刑事诉讼中的羁押期限在刑事诉讼中,一个人一旦拘留然后被逮捕,如果不变更为其他强制措施,就将在羁押状态下走完整个诉讼过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诉讼中的羁押期限通常最长不超过22个月零23天。这一期限在刑事诉讼各阶段的分配情况如下:1、拘留、拘留37天(拘留天(拘留30+7)拘留的羁提期限最多为1个月零7天。 刑诉法第69条第1款规定,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听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挽留后3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确,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1至4日”;第二款规定, “对于流

4、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30日”;第3款规定, “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7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时限规定”。2、侦查侦查7个月(侦查个月(侦查2+1+2+2)侦查中的最长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七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在上述期限(三个月)届满不能

5、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 “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本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由此可见,侦查中的基本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可以批准延长一个月,省级检察院可以批准延长四个月,如果这里的“上一级检察院”与省级检察院同一的话,则此时的省级检察院就有权批准延长五个月的羁押期限,因此,刑事诉讼法大大加强了省级检察院的执法责任。3、起诉审查、补侦起诉审查、补侦(审查起诉审查

6、起诉1.5+1+1.5+1+1.5)审查起诉中的最长羁押期限不得超过六个半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退回补充侦查或者自行侦查的时间为一个月,而且以两次为限,这就增加了二个月;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两次重新审查起诉就又增加三个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4、一审中的最长羁押期限是五个月。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审理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犯

7、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延期审理建议的,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一百六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人民法院后的最长审理期限为一个半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总计一审中的最长羁押期限为五个月。5、二审中的最长羁押期限是二个半月。中级或高级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审结,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

8、再延长一个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6、不服判决的,上抗和抗诉期限为十日(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以内将上诉状交原审人民法院送交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对方当事人。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的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以内将上诉状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同时将上诉状副本送交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对方当事人(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可见,二审和一审之间还有一个抗诉、上诉期限和案卷、证据移送期限。上诉人直接向二审法院提出上诉的,二审法院还要按规定在三日

9、内将上诉状交原审法院。原审法院应当审查上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在接到上诉状后的三日以内将上诉状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同时将上诉状副本送交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对方当事人。据此,上诉、抗诉期和案卷、证据移送期最长是十六天。综上所述,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羁押期限最长不超过二十一个月零十六天。需要指出的是,上述期限不包括:因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二款)。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改变案件管辖的,重新计算期限(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二款、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二审案件自行决定的审理期限(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死刑复核程序没有明确的期限规定(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至二百零二条)。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行业资料 > 其它行业文档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