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纪律管理制度-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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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纪律管理制度加强劳动纪律是维护正常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促进生产,提高劳动生产率的重要措施,为使全厂职工有章可循,违章必究,特制订如下管理制度:一 考勤制度1 各单位要经常对职工进行劳动纪律的教育,严格考勤制度。各单位考勤人员要切实负责,认真抓好考勤,并定期向单位职工公布出勤情况,每月 5 日以前将上月缺勤情况汇总经领导签字后报人力资源部。2 凡上班时间后未到达工作地点,下班时间前离开工作地点即为迟到早退。工作时间不请假外出办与工作无关的事即为中途溜号。上班时间内不准擅自离岗,不得从事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情,凡发现迟到、早退、中途溜号或上班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每人次扣罚 20 元,从个人工资中

2、扣除。3 职工个人未经单位批准,在工作时间内未到工作场所上班超过二小时即为旷工。职工每旷工一天按工资标准的 100%扣发;连续旷工达 15 天及以上,或一年内累计旷工时间达到 30 天或以上的,工厂解除劳动合同或予以除名。4 职工因私事需要处理的,必须办理请假手续,并经单位同意,方可做事假处理,未经单位同意的作旷工处理。职工请事假的,中层干部副职由主管厂领导批准,中层干部正职及以上领导由厂长批准,其他职工请事假,7 天以内,由单位领导批准,超过 7 天的由单位报厂人力资源部批准。事假按本人日工资标准的 100扣发。5 上班干私活,除按原材料、工时费赔偿外,并给予一次性罚款,情节严重者给予行政处

3、分。6 凡不服从组织调动,不按调动通知单规定日期到职上班者,原单位不再安排工作,未到职上班时间按旷工处理。二 对严重违纪职工处罚的规定1 对极少数不服从分配、有活不干、不学业务技术,经常在工作中出差错或生产中报废零件,以及无事生非、无理取闹、谩骂领导、经常旷工等违纪职工,工厂不再与其续签劳动合同或解除其劳动合同。2 因工厂生产经营需要时,职工应无条件服从工厂安排。外出务工经商的职工不顾全工厂利益拒绝回厂上班的,从通知之日起作旷工处理,达到或超过 15 天的,解除其劳动合同。在岗职工未经工厂同意外出另谋职业超过 15 天的作旷工处理,工厂解除其劳动合同。三 各单位领导特别是行政主要负责人要加强对本单位职工厂纪厂规教育,严格执行工厂的规章制度,狠抓劳动纪律,把劳动纪律作为一项日常工作来抓,严格执行考勤制度,如实填写考勤表,并于每月 5 日前上报厂人力资源部。对人力资源部检查或抽查发现职工违反劳动纪律较多的单位,工厂追究该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凡连续三次检查发现其单位职工有违反劳动纪律的,扣发该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当月工资 100 元。属处室单位的,另再扣除该单位年奖金总额的 10。四 对违反劳动纪律人员的扣款,属处室人员的,由人力资源部通知财务部直接从本人工资中扣除;属承包单位的,由人力资源部通知财务部门从其单位资金中代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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