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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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细则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细则( (试行试行)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第一条 为了规范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行为,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根据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国资发产权2009120 号)、四川省国资委关于转发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印发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的通知的通知(川国资产权200943 号)、四川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川国资产权200666 号)等有关规定,制订本细则。第二条第二条 在本所及所属分支机构挂牌的四川省内的企业国有产权交易适用本细则。中央企业国有产权交易应当符合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及国务院国资

2、委发布的其他相关规定,川外企业国有产权交易应当符合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及当地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第二章 受理转让申请第三条第三条 产权转让申请的受理工作由本所负责。转让方与本所签订产权交易委托合同,建立委托代理关系。第四条第四条 转让方向本所提出产权转让信息发布申请,递交产权转让信息发布申请书及产权转让公告等相关附件材料,委托本所公开发布产权转让信息。转让项目按有关规定需要在信息公告前进行产权转让信息内容备案的,由转让方履行相应的备案手续。第五条第五条 转让方应当对产权转让信息发布申请书的填报内容和所提交附件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第六条第六条 本所对转让方所提交材料

3、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合规性进行形式审查,一般应包括:(一)所披露的信息内容是否真实、完整,是否存在重大遗漏、虚假记载或误导性陈述;(二)信息发布的内容与相关附件材料是否一致;(三)信息发布的附件材料是否合法有效,是否存在规范性问题,是否符合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有关规定。第七条第七条 转让方提交的产权转让信息发布申请书及附件材料符合齐全性要求的,本所予以接收登记,并出具产权转让信息发布申请材料接收单;不符合齐全性要求的,本所可以要求转让方补齐或重新提交。本所在接收信息发布申请材料次日起对产权转让信息发布申请书及附件材料的合规性进行审核。重点对产权转让公告中涉及转让标的信息披露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4、,交易条件和受让方资格条件设置的公平性与合理性,以及竞价方式的选择等内容进行规范性审核。符合信息发布要求的,本所向转让方出具产权转让信息发布业务受理通知书,并在通知书发出后 2 个工作日内发布产权转让公告;不符合信息发布要求的,本所将书面审核意见及时告知转让方。第八条第八条 转让方应当按照经过内部决策和批准的产权转让方案,在产权转让公告中披露产权转让标的基本情况、交易条件、受让方资格条件、对产权交易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信息、竞价方式的选择、交易保证金的设置等内容。第九条第九条 产权转让公告应当对产权转让标的基本情况进行披露,包括但不限于:(一)转让方、转让标的的名称;(二)转让标的企业性质、成立时

5、间、注册地、所属行业、主营业务、注册资本、职工人数;(三)转让方的企业性质及其在转让标的企业的出资比例;(四)转让标的企业前十名出资人的名称、出资比例;(五)转让标的企业最近一个年度审计报告和信息发布前最近一期财务报表的主要财务指标数据,包括所有者权益、负债、营业收入、净利润等;(六)转让标的(或转让标的企业)资产评估的备案或核准情况以及资产评估报告中总资产、总负债、净资产的评估值和相对应的审计后账面值;(七)产权转让行为的相关内部决策及批准情况。第十条第十条 转让方应当在产权转让公告中明确为达成交易需要受让方接受的主要交易条件,包括但不限于:(一)转让标的挂牌价格、价款支付方式和期限要求;(

6、二)对转让标的企业职工有无继续聘用要求;(三)产权转让涉及的债权债务处置要求;(四)对转让标的企业存续发展方面的要求。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转让方可以根据标的企业的实际情况,合理设置受让方资格条件。在受让方资格条件中不得出现具有明确指向性或者违反公平竞争的内容。本所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转让方对受让方资格条件的判断标准提供经批准的书面解释或具体说明,经本所审核同意后,在产权转让公告中一同公布。受让方资格条件可以包括主体资格、管理能力、资产规模等内容。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转让方应当在产权转让公告中充分披露对转让标的产生重大影响的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一)审计报告、评估报告有无保留意见或重要提示;(二

7、)管理层及其关联方拟参与受让的,应当披露其目前持有标的企业的股权比例、拟参与受让国有产权的人员或企业法人名单、拟受让比例等;(三)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股东或中外合资企业的合营他方是否放弃优先购买权;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转让方应当在产权转让公告中明确,在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采用何种竞价交易方式确定受让方。选择招投标方式的,应当同时披露评标方法和标准。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转让方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在产权转让公告中提出交纳交易保证金的要求和处置方式。保证金的交纳数额一般不超过转让标的挂牌价的 30%。第三章 发布转让信息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应当在本所网站和省国资委指定的省

8、级以上公开发行的经济或者金融类报刊上进行公告。本所还可以通过交易大厅显示屏、宣传刊物或举行项目推介会等多种补充形式发布转让信息,广泛征集意向受让方。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转让方应当明确产权转让信息发布的期限。首次信息发布期限应当不少于 20 个工作日,除网站外的其他商业媒体(报刊)发布信息公告累计不少于 4 次。转让公告期自在省级以上报刊的首次信息公告之日起计算。首次信息公告期满后,若征集产生两家或两家以上意向受让方,项目进入竞价程序;若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或只征集到一家意向受让方,本所需发布第二次公告,第二次公告期从第一次公告期结束次日(若遇节假日顺延)开始计算,公告期不少于 10 个工作日;第二

9、次公告期间,在交易所网站上发布公告,至少在发布过该项目第一次公告的报刊上发布 1 次公告。第二次公告结束后,若征集到一家意向受让方可进入协议转让程序;若征集到两家及以上意向受让方进入公开竞价程序;若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且不变更信息公告内容的,按照约定以 10 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继续发布公告。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本所在报刊上登载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内容主要是产权转让标的的基本情况,并注明通过本所网站发布信息的网站地址和查询方法。本所在网站发布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内容,是产权转让公告的内容,包括转让标的基本情况、交易条件、受让方资格条件、对产权交易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信息、竞价方式的选择、交易保证金

10、事项等,并注明首次登载信息的报刊名称和征集意向受让方的起止时间。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信息发布期按工作日计算,遇法定节假日以政府相关部门公告的实际工作日为准。本所网站发布信息的日期不应晚于报刊公告的日期。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在规定的公告期内,转让方应当接受意向受让方的咨询;意向受让方可以在本所查询产权转让信息发布的相关材料。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在规定的公告期限内未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并且转让方未在产权转让公告中明确延长信息发布期限的,信息公告到期自行终结。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信息公告期间转让方不得变更产权转让公告中公布的内容。因特殊原因确需变更信息公告内容的,应当由产权转让批准机构出具文件,

11、由本所在原信息发布渠道进行公告,并重新计算公告期。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首次信息发布时的挂牌价不得低于经备案或者核准的转让标的资产评估结果。如在规定的公告期限内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转让方可以在不低于评估结果 90%的范围内设定新的挂牌价再次发布产权转让公告。如新的挂牌价低于评估结果的 90%,转让方应当重新获得产权转让批准机构批准后,再发布产权转让公告。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信息发布过程中,出现影响交易活动正常进行的情形,或有关当事人提出中止信息公告书面申请和有关材料后,本所可以在 5 个工作日内作出中止信息发布的决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中止期限由本所根据实际情况设定,一般

12、不超过 30 日。本所在信息发布中止期间对相关的申请事由或者争议事项进行调查核实,也可转请相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及时作出恢复或终结信息发布的决定。如恢复信息公告,在本所网站上的累计公告期不少于 20 个工作日,且继续公告的期限不少于 10 个工作日。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信息发布过程中,出现致使交易活动无法按照规定程序正常进行的情形,并经调查核实确认无法消除时,本所在收到当事人提交的终结信息发布书面申请和有关材料次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终结信息发布的决定,也可视情形直接决定终结信息发布。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中止、终结产权转让信息发布,应当在本所网站上公告。第四章 登记受让意向第二十七

13、条第二十七条 意向受让方在信息公告期限内,向本所提出产权受让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本所接受意向受让方的报名和咨询,并对意向受让方逐一进行登记。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意向受让方可到本所查阅产权转让标的的相关信息和材料,具体查阅按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项目信息查询暂行办法执行。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 意向受让方与本所签订产权交易委托合同,建立委托代理关系。第三十条第三十条 意向受让方填写的产权受让申请书,主要包括意向受让方的基本情况、受让标的、受让底价、相关承诺等内容。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 意向受让方应当在产权转让信息公告期限内,向本所提出产权受让申请,并递交产权受让申请书及相关附件材料

14、,确认已知晓产权转让公告载明的所有内容和交易条件,并承诺遵守交易规则。意向受让方对产权受让申请书填写内容及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 本所在收到受让申请材料次日起对产权受让申请书及其附件材料的齐全性和合规性进行审核。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 登记的意向受让方不符合产权转让公告中的受让方资格条件,或提出带有附加条件的受让要求,或提交的材料不符合齐全性和合规性要求的,本所将以书面形式告知意向受让方。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四条 本所按照产权转让公告中的受让方资格条件审核意向受让方受让资格,主要有以下内容:(一)意向受让方是否对其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以及遵守交易规则作

15、出承诺;(二)意向受让方的主体资格是否符合产权转让公告中的受让方资格条件及解释说明的相关要求;(三)意向受让方为法人的,是否已依法履行必要的内部决策程序或批准程序;(四)意向受让方提交的资信证明文件是否符合产权转让公告的要求;(五)管理层及其关联方参与受让的,是否作出相关承诺并提供收购资金来源合规的证明;转让标的企业及其产权持有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参与受让的,是否提供法定代表人经济责任审计报告。未经信息发布的受让方资格条件,不得作为确认意向受让方受让资格的依据。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五条 管理层存在下列情形的,不得受让标的企业的国有产权:(一)经审计认定对企业经营业绩下降负有直接责任的;(二)故意转移、

16、隐匿资产或者在转让过程中通过关联交易影响标的企业净资产的;(三)向中介机构提供虚假资料,导致审计、评估结果失真,或者与有关方面串通,压低资产评估结果以及国有产权转让价格的;(四)违反有关规定,参与国有产权转让方案的制订以及与此相关的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底价确定、中介机构委托等重大事项的;(五)无法提供受让资金来源合规证明的。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六条 本所在信息发布期满后 5 个工作日内,将意向受让方的登记情况及其资格确认意见书面告知转让方,向转让方出具受让资格确认意见函。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七条 转让方应当在收到本所受让资格确认意见函次日起 5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回复,如认为意向受让方不符合公布的受让方资格条件的,应当向本所提出书面意见,说明理由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转让方逾期未予回复的,视为同意本所作出的资格确认意见。第三十八条第三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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