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禾团体年金保险(分红型)(C款)

上传人:飞*** 文档编号:40492827 上传时间:2018-05-26 格式:DOCX 页数:8 大小:37.85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嘉禾团体年金保险(分红型)(C款)_第1页
第1页 / 共8页
嘉禾团体年金保险(分红型)(C款)_第2页
第2页 / 共8页
嘉禾团体年金保险(分红型)(C款)_第3页
第3页 / 共8页
嘉禾团体年金保险(分红型)(C款)_第4页
第4页 / 共8页
嘉禾团体年金保险(分红型)(C款)_第5页
第5页 / 共8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嘉禾团体年金保险(分红型)(C款)》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嘉禾团体年金保险(分红型)(C款)(8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嘉禾团体年金保险(分红型)嘉禾团体年金保险(分红型) (C C 款)条款款)条款阅阅 读读 指指 引引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投保人理解条款,对本主险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投保人拥有的重要权益投保人拥有的重要权益 签收本主险合同之日起 10 日(即犹豫期)内投保人若要求退保,本公司仅扣除工本费.1.4 本主险合同提供的保障在保险责任条款中列明.2.3 投保人有退保的权利6 投保人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投保人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保险事故发生后请及时通知本公司.3.2 退保会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慎重决策 .6 投保人有如实告知的义务.7.1 本公司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9 条款是保险合

2、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投保人的权益,请投保人仔细阅读本条款。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投保人的权益,请投保人仔细阅读本条款。 条款目录条款目录1.1. 投保人与本公司订立的合同投保人与本公司订立的合同1.1 合同构成1.2 合同成立及生效1.3 保险对象1.4 犹豫期2.2. 本公司提供的保障本公司提供的保障2.1 保险金额2.2 保险期间2.3 保险责任3.3. 保险金的申请保险金的申请3.1 继承人指定和变更3.2 保险事故通知3.3 保险金申请3.4 保险金给付3.5 诉讼时效4.4. 保险费的支付保险费的支付保险费的支付 5.5. 账户运作账户运作5.1 管理费的扣除5.2

3、 账户设置5.3 账户保证收益 5.4 红利分配5.5 减保选择权6.6. 合同解除合同解除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7.7. 如实告知如实告知7.1 明确说明和如实告知7.2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8.8.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8.1 年龄错误8.2 被保险人变动8.3 合同内容变更8.4 联系方式变更8.5 争议处理9.9. 释义释义9.1 年金开始领取日9.2 金领取日9.3 有效身份证件9.4 账户保证收益9.5 会计年度9.6 账户余额9.7 保单年度9.8 现金价值9.9 周岁9.10 年金领取年龄2嘉禾团体年金保险(分红型)嘉禾团体年金保险(分红型) (C C 款

4、)款)条款条款2009 年 9 月经嘉禾发2009355 号文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在本条款中, “本公司”均指嘉禾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本主险合同”指投保人与本公司之间订立 的“嘉禾团体年金保险(分红型) (C 款)合同” 。投保人与本公司订立的合同投保人与本公司订立的合同1.11.1合同构成合同构成本主险合同是投保人与本公司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 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本主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 明、批注、批单及其他投保人与本公司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1.21.2合同成立及生合同成立及生 效效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主险合同

5、成立,本主险合同的成立日 以保险单上载明的为准。自本主险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主险合同生 效,本主险合同的生效日以保险单上载明的为准。除本主险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公司自生效日零时起开始承担本主险合同约定的保 险责任。1.31.3保险对象保险对象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作为投保人,经被保险人同意, 可为其 5 人以上特定团体成员向本公司投保,其中被保险人应占投保团体中符合 参保条件成员总数的 75%以上。1.41.4犹豫期犹豫期 自投保人签收本主险合同之日起,有 10 日的犹豫期。请投保人认真审视本主险 合同,如果投保人认为本主险合同与投保人的需求

6、不相符,投保人可以在此期间 提出解除本主险合同,本公司将在扣除 10 元的工本费后退还投保人所支付的全 部保险费。 解除本主险合同时,投保人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投保人的保险合同及有关证 明和资料。自本公司收到投保人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主险合同即被解除,自本公司收到投保人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主险合同即被解除, 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本公司提供的保障本公司提供的保障2.12.1保险金额保险金额本主险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并于保险单上载明。2.22.2保险期间保险期间本主险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投保人

7、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并在本公司签发的保险 单上载明。2.32.3保险责任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年金年金若被保险人生存至年金开始领取日年金开始领取日(见 9.1) ,本公司将按被保险人在投保时选 择的下列两种年金领取方式之一给付年金,年金领取方式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 不得变更:3一次性给付年一次性给付年 金(可选)金(可选)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的个人交费账户和单位交费账户在年金开始领取日的余额之 和向该被保险人一次性给付年金,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承担的保险责任终止。被保险人一次领取年金后,可选择将所得年金购买本公司当时的个险即期年金产 品。保证给付保证给付 1010 年定期

8、年金年定期年金 (可选)(可选)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的个人交费账户和单位交费账户在年金开始领取日的余额之 和,按年或按月向该被保险人给付年金,保证给付直至年金领取期间届满,本公 司对该被保险人承担的保险责任届时终止。年金领取期间为 10 年,自年金开始 领取日起开始计算。若该被保险人在年金领取期间身故,本公司将按原定年金给 付方式继续向该被保险人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剩余部分的年金直至年金领取 期间届满,或一次性向该被保险人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剩余部分的年金,本 公司对该被保险人承担的保险责任届时终止。身故保险金身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在年金开始领取日前身故,本公司将按该被保险人的个人交费账户和

9、单位交费账户在身故发生日的余额之和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 公司对该被保险人承担的保险责任终止。保险金的申请保险金的申请3.13.1受益人受益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投保人不得指定被 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除本主险合同另有指定外,年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受益人为数人的,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 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收到变更受益人 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投保人在指定或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

10、险人同意。被保险人身故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 在先。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 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3.23.2保险事故通知保险事故通知投保人或

11、受益人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 10 日内通知本公司。如果投保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如果投保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 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本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本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但本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 时通知但不影响本公司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3.33.3保险金申请保险金申请在申请保险金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4年金申请年金申请若被保险人生存至年金领取日年金领取日(见

12、 9.2) ,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 提交下列证明和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年金:(1)保险合同;(2)申请人、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有效身份证件(见 9.3) ;(3)被保险人的生存证明;(4)被保险人的退休证明。身故保险金申身故保险金申 请请在申请身故保险金时,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1)保险合同;(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3)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 险人的死亡证明;(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特别注意事项特别注意事项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

13、关权利文件。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 料。3.43.4保险金给付保险金给付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本主险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 5 日内 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 30 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 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 10 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本公司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 的损失。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自作出核定之日起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 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14、。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60 日内,对给付保险 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本公司最 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3.53.5诉讼时效诉讼时效受益人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5 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保险费的支付保险费的支付保险费的支付保险费的支付经本公司审核同意,投保人可以定期或不定期、定额或不定额为被保险人向本公 司交付保险费,被保险人也可以通过投保人为其本人向本公司交付保险费。账户运作账户运作5.15.1管理费的扣除管理费的扣除管理费指本公司因对被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而收取的费用、本主险合同平均承担 的营业费用及佣金的总和。管理费扣除比例列明于本主险合同中。投保人交付的保险费在扣除管理费后,按照投保人要求,分别划入投保人公共账5户、相应被保险人的单位交费账户;被保险人每次通过投保人交付的保险费在扣 除管理费后,划入该被保险人的个人交费账户。管理费的提取比例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5.25.2账户设置账户设置本公司为投保人建立独立的公共账户,为每一被保险人分别建立个人交费账户和 单位交费账户。其中公共账户、单位交费账户金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资格认证/考试 > 其它考试类文档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