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保寿险附加贷款借款人疾病定期寿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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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保寿险附加贷款借款人疾病定期寿险条款目录人保寿险附加贷款借款人疾病定期寿险条款目录条款是附加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1. 您与我们的合同您与我们的合同 3.2 效力终止1.1 附加合同订立1.2 附加合同生效4.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4.1 受益人2. 您获得的保障您获得的保障4.2 保险金申请2.1 保险金额4.3 诉讼时效2.2 保险期间2.3 保险责任5. 您需要了解的重要术语您需要了解的重要术语2.4 责任免除 5.1 连续投保5.2 全残3. 您的义务和权利您的义务和权利 5.3 我们认可的医院3.1 保险费的交纳条款特别提示条款特

2、别提示本条款特别提示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附加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您拥有的重要权利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附加合同提供的保障利益2.3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主合同条款也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合同条款与本附加合同条款互有抵触,则以本附加合同条款为准1.1对某些情形造成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2.4当某些情形发生时,本附加合同效力自动终止3.2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5人保寿险附加贷款借款人疾病定期寿险条款人保寿险附加贷款借款人疾病定期寿险条款在本条款中, “您”指投保人, “我们”指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您与我们的合同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附加合同

3、附加合同 订立订立 人保寿险附加贷款借款人疾病定期寿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由主保险 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的投保人提出申请,经我们同意而订立。主合同条款 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合同条款与本附加合同条款互有抵触,则以本附加合同 条款为准。 若本附加合同未在主合同保险单或批注单上载明,本附加合同不发生效力。1.2 附加合同附加合同 生效生效 本附加合同需与主合同同时投保,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日期与主合同相同。2您获得的保障您获得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保险金额本附加合同的身故保险金额、全残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 或其他保险凭证上载明。2.2保险期间保险期间本附加合同的保

4、险期间与主合同相同。 除本附加合同另有约定外,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我们开始承担保险责任。2.3保险责任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身故保险身故保险 金金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约定的等待期后因疾病导致身故(连续投保连续投保(见 5.1)不 受等待期的限制) ,我们按本附加合同的身故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附加 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约定的等待期内因疾病导致身故,我们按您所交保险费 (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全残保险全残保险 金(可选)金(可选)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约定的等待期后因疾病导致全残全残(见 5.2) (连续投保不受 等待期的限制)

5、 ,我们按本附加合同的全残保险金额给付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约定的等待期内因疾病导致全残,我们按所交保险费(不 计利息)给付全残保险金。等待期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载明。被保险人的身故保险金和全残保险金的给付总额,最高以被保险人的身故保险金 额为限。1 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被保险人的身故保险金额时,本附加合同 终止。2.4责任免除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中特别约定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的事项; (2)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3)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

6、的刑事强制措施、自杀(但被保险人 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使证的机动 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2)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身故保 险金受益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 合同的现金价值。3您的义务和权利您的义务和权利 3.1 保险费的保险费的 交纳交纳 本附加合同保险费的交纳方式与主合同相同。3.2 效力终止效力终止 当发生下列情

7、形之一时,本附加合同效力自动终止: (1)主合同效力终止; (2)因本附加合同条款所列其他情况而终止。4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4.1 受益人受益人 除本附加合同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身故保险金和全残保险金第一顺序受益人 为向被保险人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其受益份额为保险金申请当时被保险人依借 款合同约定仍未偿还的借款本金和利息之和,但以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应给付保险 金为限。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第二顺序受益人,身故保险金 第二顺序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若没有确定份额,第 二顺序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

8、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 益人。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第二顺序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我们。我们收到 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第二顺序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除本附加合同另有指定外,全残保险金第二顺序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

9、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 在先。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 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4.2 保险金申保险金申 请请 在申请保险金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身故保险身故保险 金申请金申请在申请身故保险金时,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1)保险合同或其他保险凭证; (2)申请人(或其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身份证件,若申请人为法人的,还应提供 营业执照正本; (3)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 人的死亡证明; (4)贷款合同; (5)所能提供的与确认

10、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全残保险全残保险在申请全残保险金时,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金申请金申请 (1)保险合同或其他保险凭证; (2)申请人(或其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身份证件件,若申请人为法人的,还应 提供营业执照正本; (3)我们认可的医院我们认可的医院(见 5.3)出具的被保险人残疾程度鉴定书; (4)贷款合同; (5)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 料。4.3诉讼时效诉讼时效

11、受益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5 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 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5您需要了解的重要术语您需要了解的重要术语 5.1连续投保连续投保您可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届满前再次投保本保险,经我们同意后订立新的保险 合同。若您再次投保所订立的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自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 开始,则我们将您的再次投保视为连续投保。5.2全残全残本附加合同所述“全残”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1)双目永久完全失明; (2)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 (3)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 (4)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 (5)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

12、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 (6)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 (7)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 (8)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 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的。 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辨别明暗、或仅能辨别眼前手动者,最佳矫 正视力低于国际标准视力表 0.02,或视野半径小于 5 度,并由我们认可的医院的 有资格的眼科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 关节机能的丧失:系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咀嚼、吞咽机能的丧失:系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 至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

13、态。 为维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系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 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为之,需要他人帮助。 所谓永久完全系指自意外伤害之日起或疾病确诊之日起经过 180 日的治疗,机能 仍然完全丧失,但眼球摘除等明显无法复原的情况不在此限。 我们认可的医院作出全残鉴定结论的时间为被保险人全残发生时间。5.3我们认可我们认可 的医院的医院指我们指定的医院。若我们没有指定,则指国家卫生部医院等级分类中的二级或 二级以上的医院。不包括康复医院或康复病房、精神病院、疗养院、护理院、戒 酒或戒毒中心、精神心理治疗中心、急诊或门诊观察室、无相应医护人员或设备 的二级或三级医院的联合医院或联合病房。(条款全文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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