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调查处理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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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事故调查处理制度事故调查处理制度一、为了及时报告、调查、处理和统计职工伤亡事故,积极采取预防措施,防止重复事故发生,特制定本制度。二、凡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后,负伤者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直属上级,并逐级上报,不得隐瞒,当事人因负伤亲自完成报告有困难时,最先发现事故的人或发生事故部门的领导有责任帮助完成报告。三、发生伤亡、重伤事故现场负责人应保护事故现场,任何人都不得擅自清理事故现场或涂改实验生产记录值班记录,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四、死亡事故,由公司主管部门会同事故发生地的区(县)安全监察局、公安、检察院、工会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五、伤亡事

2、故调查组的职责:1查明事故发生原因、过程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2确定事故责任者。3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的建议。4写出书现调查报告书。六、如一次事故牵涉到二个单位,并对事故的分析和责任者的处理,不能取得一致时,由有关部门仲裁。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组的正常工作。八、凡因忽视安全生产、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玩忽职守或发现事故隐患、危害情况而不采取有效措施以致造成伤亡事故的,由公司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者和项目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九、若违反本制度,在伤亡事故发生后隐蔽不报、谎报、故意延长不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及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资料和调查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对项目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十、伤亡事故处理工作应在九十日内结案,特殊情况不得超过一百八十天,伤亡事故处理结案后,应当公开宣布处理结果。十一、对伤者或死亡家属做好慰问抚恤工作。十二、凡发生重大事故,按建设部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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