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入学工作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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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入学工作意见市在全国率先普及九年义务教育以来,高举教育现代化和素质教育两面大旗,义务教育改革与发展着眼于公平、着重于质量、着力于均衡。教育资源布局不断优化,优质学校数量明显增加,学生发展差异得到尊重,入学供需矛盾逐步缓和,优质教育公共服务得到满足,从“有学上”到“上好学”的发展性难题正在得到解决。近年来,市以全国首个“义务教育基本均衡”地级市创建为契机,按照现代化办学标准办好每一所学校,切实缩小校际差距、区域差距,促进每一个学生健康成长,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更加公平、更高质量的义务教育,真正实现从基本均衡向优质均衡的历史性跨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2、办教育促进法 、 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和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 年) 等法律法规,落实省政府关于深入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的意见和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和普通高中招生工作的意见文件精神,提出 2013 年市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入学工作意见。一、指导思想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实施素质教育,树立“教育就是服务”的理念,推进“学有优教”品牌建设,区域整体促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坚持标本兼治,落实均衡举措,稳步推进改革,体现义务教育的普惠性、公益性、公平性,大幅提升义务教育公平度、适切度和满意度。完善和优化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入学服务措施,依

3、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就近、按时入学,切实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二、基本原则(一)坚持义务教育分级属地管理原则根据义务教育法 “以县为主,属地管理”的规定,xx 市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入学办法,由各市教育部门制定实施并报我局备案。市六区小学、初中入学工作由市教育局负责统筹、协调,市直属小学、初中入学工作由我局具体实施。xx 区的小学、初中入学办法,经市教育局批准后实施。因行政区划调整、城市综合改造、学校布局调整等涉及义务教育跨区域变化的,由市教育局与相关区协调解决。(二)坚持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原则各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要依法保障每一个适龄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入学的基本权利,确

4、保每一个符合规定的适龄儿童少年(包括外来人口子女)享有相应的公办学位。各市、区应充分利用人口信息管理系统数据,依据未来适龄儿童数量、结构的变化,做好辖区内义务教育事业发展和整体规划。采取有效措施,应对入学高峰,根本缓解出生人口高峰、人口机械激增带来的入学矛盾。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新生入学一律按施教区免试就近入学,鼓励公办中小学留住地段生,从制度上遏制择校现象。淡化生源竞争,缩小校际差异,维护教育公平,促进义务教育均衡。(三)坚持义务教育“两个为主”原则按照“以流入地政府为主,以公办学校为主”的原则,依法保障外来人员子女入学机会公平。各市、区应进一步加大公办学校吸纳力度,确保完成2013 年度市(区

5、)政府教育目标责任书签订的“外来人口子女公办小学吸纳比例不低于 75%”的定量指标;确保公办初中吸纳比例不低于 90%。保证每一个符合条件的外来人口子女能够进入公办中小学。各市、区根据外来人口适龄儿童少年人数持续递增、分布不均等特点,必须设立“布局合理、数量足够”的定点公办中小学,提供足额的公办学位,以满足公共教育服务需求。(四)坚持按需供教和帮困助学原则各市、区教育部门和中小学要进一步加大帮困助学工作力度,关心、关爱每一个特殊适龄儿童少年,切实保障家庭经济困难和残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普通中小学应当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障儿童(包括肢残、智障、听障、视障等)随班就读,为残障

6、儿童少年学习、康复提供必要的个别化教育服务和康复帮助,完善融合教育措施,提高随班就读质量,确保特殊群体入学机会公平和教学过程均等。三、工作要求各市、区教育部门和学校在做好今年新生入学工作中,要进一步认真学习义务教育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深刻领会省政府关于深入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的意见文件精神,正确解读政策,创新工作机制;坚持标本兼治,落实服务举措;稳步推进改革,积极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一)确立全局观念各市、区要以办人民满意教育为出发点,按照国家、省、市政府“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指标体系”的总体要求,均衡教育资源配置,科学预测事业发展,认真制定入学工作的事业计划、实施方案和操作办法。要

7、本着相互支持、密切配合的原则,从全局出发,协同排难,妥善解决好区与区、校与校交界处的新生入学矛盾。市教育局将协同有关区做好新生入学的协调工作。(二)推进教育均衡各市、区要将中小学入学工作作为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的抓手。结合行政区划调整、新城区建设、城市综合改造,科学合理、积极稳妥地调配公共教育资源。加快中小学布局调整,通过老校改造、资源重组、品牌输出、施教区共享等治本措施,进一步扩大热点学校施教区服务范围,发挥优质学校的辐射带动作用。推动集团化办学,组建紧密型的“教育集团” ,成立相对紧密型的“学校联盟” ,建立松散型的“学校发展共同体” 。实现校际之间的骨干教师流动、干部互派交流、课程资

8、源共享、文化沟通融合,发挥优质学校的示范引领作用。逐步缩小校际差异、区域差异,有效促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三)控制办学规模根据市教育现代化小学、初中办学标准,学校事业发展规模必须与办学条件相适应。新生入学人数必须与教育主管部门下达招生计划数相匹配,保证校际间生均占有教育资源的数量和质量。在满足施教服务范围内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刚性需求的前提下,严格控制班级数量,严格控制班额。小学班容量控制在 42 人以内、初中班容量控制在 45 人以内(外来人员子女占生源 40%以上的中小学,班额可适度放宽) 。(四)降低择校比例根据区域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要求,坚持实行免试就近入学,努力提高地段生入

9、学比例,热点公办中小学择校比例逐年降低,到 2015 年,热点公办中小学择校现象得到基本遏制。在充分保证地段生入学需求前提下,对于确有各种困难,家长需要跨施教区入学的,学校必须从严控制,并由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后,学校方可发给义务教育入学通知书 。(五)规范入学行为坚决落实省“五项严格”和市“三项规定” ,严禁任何公、民办学校采用笔试或变相笔试的方式选拔学生;学校不得以各种社会培训证书为依据录取学生。坚持实行均衡编班、平行编班,严禁以“重点班” 、 “快慢班”和“实验班”等名义违规分班。经教育部门批准的艺术班与体育特色班,由所属教育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专业水平测试和录取,学校不得单独提前组织招生工作,

10、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学科考试和测试。学校要严格遵守小学、初中入学日程安排和工作纪律,严禁公民办学校组织各种形式的入学宣传,切实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入学行为。(六)坚持两个为主各市、区要扩充公办学校资源,挖掘公办学校潜力,进一步提高公办吸纳比例,切实保障符合入学条件的外来人口子女享受同城待遇。在辖区内居住并符合“三个稳定”入学条件的外来人口子女,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持本人及学生相关材料,向居住地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安排至公办小学、初中就读。有合法固定住所的,以合法固定住所确定就近免试入学地段学校;无合法固定住所的,以实际居住地就近免试入学,或由教育行政部门按照“相对就近,集中安

11、排”原则,统筹安排至公办学校就读。严禁外来工子弟学校未经审批违规举办初中,坚决取缔违规的外来工子弟学校。(七)关爱特殊儿童普通学校应当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障儿童(包括肢残、智障、听障、视障等)随班就读。随班就读人数超过 5 人,学校应依据市普通中小学附设特教班办班标准(试行) 设置特教班,并为残障儿童学习、康复提供必要的个别化的特殊教育服务和帮助。重度残障儿童应由监护人提出申请,并由教育行政部门安排进入相应的特殊教育学校接受十五年免费教育。(八)落实免费政策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文件规定,落实免费义务教育政策并免费提供教科书。符合入学条件的外来人口子女与当地户籍学生享受同等免费义务教育待

12、遇。定点公办学校入学或由教育部门安排入学的外来人口子女,学校不得收取捐资助学费、借读费。(九)优化服务措施牢固树立“教育就是服务”的理念,以服务学生、方便家长为宗旨,完善服务措施,优化服务项目。认真做好电话咨询、施教区公示、来访接待、学位查询告知等服务工作。市区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统一于 5 月 15 日起,公示 2013 年学校施教区范围,并在教育网主页开通“2013 年城区直属初中校施教区”查询功能。(十)其他工作要求1.根据国务院侨务办公室、教育部关于印发关于华侨子女回国接受义务教育相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精神,各市、区应认真做好华侨子女回国接受义务教育的相关工作,积极支持、帮助在苏华侨子女进

13、入公办学校接受义务教育。外籍华人子女来苏接受义务教育,参照上述文件规定执行。2.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和省教育厅文件规定,义务教育阶段的民办学校自主决定招生范围与招生规模,招生事项应报当地教育主管部门核准。民办学校招生简章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3.根据省卫生厅、省教育厅关于做好 2007 年全省学校卫生工作的通知的精神:“儿童在入园、入学时,要查验预防接种证” ,各小学在入学报名时,积极配合卫生部门做好儿童预防接种证的查验工作。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 ,中小学新生的义务教育入学通知书必须由学校盖章,于 8 月 15 日前(在新学期开学前 15 天)送达新生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四、义

14、务教育阶段小学、初中地段生认定细则根据义务教育法 “免试就近入学”规定,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入学实行以居住地为准原则。适龄儿童少年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合法固定住所(指具有房产证或房卡的住所)是确定其在何施教区入学的主要依据。义务教育阶段小学、初中地段生认定的具体细则如下:(一)学生常住户口应与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常住户口及合法固定住所保持一致。若学生户口与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口不一致,以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合法固定住所作为确定施教区的依据。(二)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常住户口应与合法固定住所保持一致。若常住户口与合法固定住所不一致,以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合法固定住所作为确定施教区的

15、依据。(三)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有多处合法固定住所,由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提供其中一处合法固定住所相关证明。原则上以相对稳定、具备长期生活条件的合法固定住所为依据。(四)除学生父母(夫妻)共有产权的合法固定住所之外,其他形式共有产权的合法固定住所不作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近入学的依据。(五)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无合法固定住所的学生,按照属地管理和就近入学原则,由所属区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其实际居住地等情况,统筹安排公办学校就读。(六)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无合法固定住所的,父母及其子女户口地和居住地长期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居住并为唯一居住地的,按照义务教育就近入学原则,学生施教区的确定以祖父母或

16、外祖父母合法固定住所为依据。(七)户口随祖父母、外祖父母或其它法定监护人,监护人在施教区无合法固定住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适龄儿童少年,可凭相关证明在监护人户口所在地依法入学;父母双方都是现役军人(含武警) ;父母双方都是公派出国的专家、技术人员;父母双方户口都不在市区;孤儿。(八)因改善住房条件、地块改造等乔迁新居的,人已迁新居,户籍尚未迁移的,施教区确定以新居住地为准;因旧城改造,原居住地已拆迁,新住房虽然尚未交付的,确定其施教区应以新安置的住房为准;若家庭确有特殊困难,由所属区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就近安排学校就读。(九)外来人口子女及其父母户口不在本市,在本市有合法固定住所的,与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同等对待,应以其合法固定住所为准就近入学。(十)外来人口子女,户口不在本市,无合法固定住所且流动性大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根据“相对就近,集中安排”的入学原则,安排进入定点公办学校就读。五、2013 年市区小学入学实施办法(一)入学对象根据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规定:1.凡 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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