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官基础知识2

上传人:kms****20 文档编号:40486458 上传时间:2018-05-26 格式:DOC 页数:29 大小:78.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村官基础知识2_第1页
第1页 / 共29页
村官基础知识2_第2页
第2页 / 共29页
村官基础知识2_第3页
第3页 / 共29页
村官基础知识2_第4页
第4页 / 共29页
村官基础知识2_第5页
第5页 / 共29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村官基础知识2》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村官基础知识2(29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村官基础知识村官基础知识 2 2农村政策法规复习题附答案1.农业法:广义的农业法是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包括有立法权的地方权力机关、地方行政机关)制定和颁布的规范农业经济主体行为和调控农业经济活动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和政府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按照农业法的规定:农业,是指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等产业,包括与其直接相关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2、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目标 “建立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农村经济体制” 。 3、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目标即“不断解放和发展农村生产力,提高农业的整体素质和效益,确保农产品供应和质量,满足国民经济发展和人口增长、生活改善的需求,提高农民

2、的收入和生活水平,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缩小城乡差别和区域差别” 。 4、农村社会发展目标:建设富裕、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新农村,逐步实现农业和农村现代化。5、农业生产经营体制的概念和我国农业生产经营体制的基本组织制度。 农业生产经营体制是对农业生产过程的决策以及组织这些决策实施的基本组织制度和形式,包括农业生产经营的基本组织制度、生产经营主体和经营形式。有关农业生产经营体制的规定是农业法最核心的内容之一。 我国农业生产经营的基本组织制度是“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6、承包期三十年不变。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活动原则:第一,加入自愿、退出自由。第二,

3、民主管理。第三,盈余返还。7、农业产业化经营:是指以市场为导向,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依靠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其他各种中介组织的带动与连接,立足于当地资源优势,确立农业主导产业和主导产品,将农业再生产过程中的产前、产中、产后诸环节连接成为完整的产业链条,实行种养加、产供销、贸工农等多种形式的一体化经营,把分散的农户小生产联结成为社会化、专业化的规模生产,形成系统内部有机结合、相互促进和“收益共享、风险共担”的经营机制,在更大范围内实现资源优化配置和农产品多次增值的一种新型农业生产经营形式。8、如何减轻农民负担: 1)禁止非法收费、罚款、摊派。2)不得向农民集资和非法在农村进行达标

4、、升级、验收活动。3)不得违法摊派税款及以其他非法方法向农民征税。4)不得对农村中小学生非法收费。5)不得侵犯农民在土地征用、占用时的合法利益。6)不得强制农民接受服务。11、家庭承包的特点:承包方是特殊主体;承包关系期限长;承包经营权具有物权属性;适用的原则不同。12、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期限。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条对耕地、草地和林地的承包期,分别作了不同的规定。耕地的承包期限为 30 年,草地的承包期限为30 年至 50 年,林地的承包期限为 30 年至 70 年,种植特殊林木的林地,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承包期还可以延长。作出这种区分,主要是考虑不同性质土地的投资收益期限差别较大

5、。13、自然资源包括哪些门类 :主要包括土地、水、气候、生物和矿产资源等五大门类。 按自然资源的可再生性质为标准,可以将自然资源分为可再生资源、不可再生资源、恒定性资源三大类。 14、耕地的概念:是指人们经常进行耕耘并能够种植、生长各种农作物的土地。15、基本农田保护制度:是指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及当地人口和耕地资源状况,将质量好、产量高、生产潜力大且集中连片的耕地划为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的一种耕地保护制度。16、种子的含义: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规定:“本法所称种子,是指农作物和林木的种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包括籽粒、果实和根、茎、苗、芽、叶等。 ”18、我国城乡二元社会经济结构表现形式

6、:体制的二元性、经济的二元性、社会的二元性。19、税收政策:第一步,取消农业特产税,将原有的农业特产税并入农业税;逐步减征农业税,五年内取消农业税。第二步,通过对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的农产品征收增值税的方式, “部分转移”原来的农业税负担。第三步,对农业品加工实行消费型增值税。法 律1、民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民法的调整对象:1、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 2、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2、人身权,是指与民事主体的人身不能分离的非财产权利。种类:人身权分人格权和身份权两类。人身权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人格权又包括生命健康

7、权、身体权、姓名权和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身份权又包括配偶权、亲权、亲属权、荣誉权。3、民法的基本原则:平等原则 、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4、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人的基本特征(1)法人是依法成立的社会组织;(2)法人拥有独立的财产或者经费;(3)法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4)法人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参加民事活动。法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同时产生、同时终止,两种能力在范围上一致。法人的行为能力通常由法人

8、机关或者法人机关委托的代理人来实现。5、合同:是债的最主要的发生根据,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双方民事法律行为。6、债的担保形式有五种,分别是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7、我国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 :婚姻自由原则 、一夫一妻制原则、男女平等原则、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计划生育原则。8、结婚的必备条件:(1)男女双方完全自愿(2)必须达到法定结婚年龄(3)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制。 结婚的禁止条件:婚姻法第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 9、农村计划生育政策:“鼓励晚婚晚育”

9、, “晚婚”是指在法定年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的法定婚龄为男 22 周岁,女20 周岁)的基础上,男女青年超过法定结婚年龄 3 年以上初次结婚为晚婚;“晚育”就是适当地推迟婚后初育的年龄,即已婚公民达到晚婚年龄后初次生育子女的为晚育。 “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 ,是指为有效控制人口的过快增长,国家提倡小家庭规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孩子。 “夫妻” ,含义为男女通过合法的婚姻组成的配偶,也就是说公民应当依法结婚后再生育子女。 10、村民自治的基本特征:村民自治的参与性特征、村民自治的自治性特征、村民自治的直接性特征、村民自治的时代性特征。11、村民自治的基本原则:民主原则、自治原则、法制

10、原则、党的领导原则。12、村民自治制度的基本内容: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对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即村民的自治权利有明确规定,主要包括:选举权、决策权、管理权、监督权、建制权。 1选举权:推选权、提名权、举报权、罢免权。 2决策权:知情权、提议权、决定权。3管理权:村民管理权充分体现在选举权、决策权、监督权和建制权诸方面,这里主要讨论管理权的三个方面对管理者的选举权、 )教育权、服务权、调解权。4 建章立制权 5监督权社区服务工作1.社区服务的概念我国城市社区服务是指依靠政府、社区居委会和其他各方面力量,直接为社区广大成员提供社区公共服务和便民利民的物质文化生活服务。它具有地域性、公益性、便民性、群众

11、性等多重特征。社区服务以社区为一定的活动空间,直接针对社区居民的需要和问题提供服务。社区服务是一种互助合作、互益共建的社会行动。它不能单纯地依赖政府或某个组织,而要充分挖掘社区的自身资源,达成广泛的关注和积极的参与,从而形成一种主动的、双向的和互益性的参与分享机制。社区服务是改革开放以来在中国出现的一种服务事业。社区服务名称是 20 世纪 80 年代起才在国内得到广泛使用。1987 年,国家民政部首次明确提出了社区服务的概念。社区服务的构成要素有:各种社区服务组织、社区服务资源;社区服务机构、服务设施、服务项目;社区服务的最终成果。现阶段发展社区服务的主要任务是面向老年人、儿童、残疾人、社会贫

12、困户、优抚对象开展社会救助和福利服务,面向社区居民开展便民利民的物质文化生活服务,面向社区单位开展后勤保障社会化服务,面向下岗失业人员开展再就业服务和社会保障社会化服务。2.社区服务的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以不断满足社区居民的物质文化需要为主要内容,维护和增进社区最广大居民的根本利益,实现社会公平,促进社区成员的全面进步和社会的和谐发展。坚持社区服务网络化、社会化和规范化的发展方向,整合政府、社会和社区资源,到 2010年,逐步建立起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

13、覆盖社区全体居民的新型社会福利、社会保障体系和多种经办成分并存,服务门类齐全、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较高、社会效益较好、地区发展比较均衡的社区服务体系。3.社区服务的主要特征社区服务具有地域性、公益性、群众性、互助性、综合性。其中公益性是它的本质特点。4.居民委员会在社区服务中的骨干作用(1)居民委员会开展社区服务活动,兴办有关的服务事业是法律赋予的重要职责,是我国城市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本质要求。进一步发挥居民委员会在社区服务中的骨干作用是加快发展社区服务的重要保证。(2)社区居委会开展的社区服务主要包括:组织动员本社区居民开展邻里互助、志愿服务等群众性自我服务活动,方便及时地解决居民群众的实际

14、生活困难;倡导社区居民和社会力量开展社会捐赠,创办扶贫救助实体,对社区低保人员和困难群体实行生活救助,作为政府救助的有益补充,并加强管理;积极引导社区居民为社区困难群体提供志愿服务,探索建立志愿服务的激励机制或制度;管理、利用好现有的社区公益服务设施,为老年人提供健身、娱乐、生活照料等公益服务;组织居民开展多种形式的科教、文化、体育、卫生、法律等各项活动;整合社区资源,通过共驻共建和互惠互利的方式,开展企事业单位后勤服务和老城区物业服务;引进市场机制,开展面向社区居民的便民利民服务;协助政府做好其他服务工作,尤其要做好最低生活保障、优抚安置、再就业服务、老龄工作和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与服务、

15、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残疾人服务等项社区服务工作。(3)居民委员会开展的公益性社区服务,享受相关的国家优惠政策,免征营业税,所得税按国家统一的减免税规定执行;创办初期免征两年能源交通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社区服务项目所用水、电、气实行民用价格收缴。工作必需的房屋和办公设施由当地政府统筹解决。协助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完成社区服务工作必需的经费,要按照费随事转的原则由相应的政府机关或其职能部门提供。(4)社区居委会自主兴办的便民利民社区服务,必须坚持非营利的原则,所得收入主要用于发展社区服务事业,收支帐目应当及时公布,接受居民监督。同时,要结合市场服务,调整服务结构,重点发展贴近居民需求的生活服务项目;

16、对与市场结合紧密的服务项目,可适当引进市场经营管理机制或引进企业联合经营。减免税费、基金的额度根据社区居委会投入比例确定。(5)社区居委会有责任指导、支持、监督本社区居民和相关组织依法开展社区服务活动,尤其要指导、支持、监督物业管理服务机构、家政服务机构以及社区志愿者组织、老年人组织、残疾人组织开展社区服务活动。社区建设的基本概念1.社区一词的内涵在我国,对社区概念的理解则呈现出“表述不同,实质相近”的特点。2000 年 11 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民政部关于在全国推进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 ,对中国的社区作了如下定义:社区是居住在一定地域范围内人们社会生活的共同体。2社区的主要特征社区的概念既然是在一定地域范围内人们社会生活的共同体,那么它必然具有以下几个特征。(1)社区是社会的缩影由于社区是社会成员的生活基地,绝大多数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活动是在本社区内进行的,他们以家庭为单位消费各种生活资料,解决最基本的社会生活需求,以此建立了多种社会人际关系,通过社区,共同解决生活中遇到的困难和难题。因此,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生活休闲 > 科普知识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