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质灾害防治几其相关法规 -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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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怒江州乡(镇)干部国土资源法律知识教育活动培训材料地地质质灾害防治及其相关法灾害防治及其相关法规规一、地一、地质质灾害防治相关法灾害防治相关法规规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 云南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 云南省地质灾害处置规定、 云南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 地质遗迹保护管理规定、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意见的通知等和相关文件二、定二、定义义地地质质灾害灾害是指各种(自然和人为)地地质质作用作用对人民生命财产和国家建设事业(人类的生存和发展)造成的危害危害。三、三、类类型型地质灾害共有 12 类,48 种。我们常见的是第二类斜坡岩土体运动灾害: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四

2、、防治四、防治责责任任(一)、(一)、责责任主体任主体1、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六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这就规定了地质灾害的防治责任主体县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门(包括国土、建(包括国土、建设设、水利、水利、铁铁路、交通等)路、交通等);2、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五条第三款规定: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的治理费用,按照谁引发、谁治理的原则由责任单位承担。这规定了引引发发灾害的灾害的责责任任单单位位也是地质灾害的防治责任主体;3、受地质灾害威胁和危害的单位和群众。(二)、(二)、职责职

3、责1、 调查;2、编制本行政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3、预防(监测、预警、预报),编制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政府批准公布);4、应急(拟订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抢险救灾、应急调查);5 治理。县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资源主管部源主管部门负责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本行政区域内地内地质质灾害的灾害的组织组织、 、协调协调、指、指导导和和监监督工作。督工作。(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地地质质灾害易灾害易发发区区的的县县、 、乡乡、村、村应应当加当加强强地地质质灾害的群灾害的群测测群防工作。在地群防工作。在地质质灾灾害重点防范期内,害重点防范期内,乡镇乡镇人民政府

4、、基人民政府、基层层群众自治群众自治组织应组织应当加当加强强地地质质灾害灾害险险情的巡情的巡查查, ,发现险发现险情及情及时处时处理和理和报报告。告。(三)、分(三)、分级级管理管理地质灾害按照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的大小,分为四个等级:特大型:死亡 30 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 1000 万元以上;大型:死亡 10 人以上 30 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 500 万元以上 1000 万元以下;中型:死亡 3 人以上 10 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 100 万元以上 500 万元以下;小型:死亡 3 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 100 万元以下;根据地质灾害等级的不同,其防治主体从大到小分别为国务院、省人民政府、

5、州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云南省地质灾害处置规定)。直接直接经济损经济损失失指地质灾害及其次生灾害造成的物质破坏,包括建筑物和其他工程结构、设施、设备、物品、财物等破坏而引起的经济损失,以重新修复所需费用计算。不包括非实物财产,如货币、有价证券等损失。五、防治原五、防治原则则预预防防为为主主 避避让让与治理相与治理相结结合合 全面全面规规划划 突出重点突出重点云南省:“四四结结合合”: :防治结合 群专结合 单项治理与综合治理结合 重点建设规划与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相结合“三为主”方针:以“预防滑坡泥石流为主、以预测预报为主、以灾前避让为主。六、群六、群测测群防群防工作要点:选选点定人明点定人明责责

6、任,宣任,宣传传普及普及带带培培训训,四,四项项制度制度祥祥详详制定,三制定,三项项措施要保措施要保证证。 。四四项项制度制度:1、层层负责制度:县、乡、村有关部门和人员各负其责;落实责任人。2、汛期值班制度:24 小时值班,开机,保持 通讯畅通。3、险情巡查制度:监测人员汛期要轮流值班,24 小时进行险情巡查,主要观测异常降雨、地面开裂、土体蠕动、树干倾斜、山洪暴涨、异常惊响等灾害前兆和诱发因素,同时对点上设置的简易观测装置(木桩、雨量器、流速器等)定期进行观测记录。一旦发现前兆或异常情况,要立即报警、马上转移群众到安全地带。4、灾情速报制度:特大型、大型接报后 1 小时上报,6 人以上灾情

7、、险情、成功预报6 小时,6 人以下中小型1 日,基基层层国土国土资资源管理部源管理部门门在向同在向同级级政府政府报报告的同告的同时时要向上要向上级级国土国土资资源管理部源管理部门报门报告。关告。关键键;保持通讯畅通。三条措施:三条措施:1、简易观测:灾害隐患点要建立简易观测措施。裂缝裂距观测,雨量观测,水沟水量、流速观测等。2、灾前报警:灾害前兆或紧急情况出现后,有关人员要及时报告,对群测群防点要配备哨子、警报器、号角、铜锣等发音器材,并保证仪器能正常使用。各点要固定一种报警器材并让受灾害威胁的群众熟悉报警声音,一旦警报发出,群众要迅速作出反应。必要时可进行适当演练。3、紧急避让:灾害隐患点

8、在紧急情况出现后,要有避让措施和疏散群众的办法。在村子附近的安全地带选择一个临时躲避场地,指定一条或几条安全疏导群众的行走的线路。躲避场地和行走路线一定要选择在没有地质灾害威胁的安全地带,要让有关群众熟悉线路和场地。政府有关部门要准备帐篷、被褥、饮用水、食品等防雨、防寒、防饥物质以及适量的急救药品。七、常七、常见见地地质质灾害的防治灾害的防治(一)、崩塌滑坡灾害的防治(一)、崩塌滑坡灾害的防治(见见附附页页) )1、定义及特征2、形成条件和动力破坏因素3、发生的前兆特征4、日常工程活动中如何避免崩塌滑坡灾害5、防治措施及基本方法(二)、泥石流灾害的防治(二)、泥石流灾害的防治1、定义2、危害及

9、成灾方式3、形成条件4、泥石流沟的判识:有沟就有泥石流5、日常工程活动中如何避免或减轻泥石流灾害八、法律八、法律责责任任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四十条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地质灾害导致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的,依法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在编制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时,未按照规定对规划区进行地质灾害评估的;(三)批准未包含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果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四)隐瞒、慌报或者授意他人

10、隐瞒、慌报地质灾害灾情,或擅自发布地质灾害预报的;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生产、施工或者使用,处 10 万元以上 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规定对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建设工程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二)配套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对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不予治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治理不符合要求的,由责令限期

11、治理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治理,所需费用由责任单位承当,处 1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当赔偿责任。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爆破、削坡、进行工程建设以及从事其他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单位处 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当赔偿责任。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损毁、损坏地质灾害监测设施或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 5 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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