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白城市地方海事局政务公开指南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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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吉林省白城市地方海事局政务公开指南吉林省白城市地方海事局政务公开指南 (二)(二)五、海事行政处罚五、海事行政处罚管辖管辖1、海事行政处罚案件由海事行政违法行为发生地的海事管理机构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海事行政违法行为发生地,包括海事行政违法行为的初始发生地、过程经过地、结果发生地。2、市地方海事局管辖本辖区内的所有海事行政处罚案件。 3、各县(市)地方海事处管辖本辖区内的下列海事行政处罚案件:(1)对自然人处以警告、1000 元以下罚款、扣留船员职务证书个月至 6 个月的海事行政处罚;(2)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警告、1 万元以下罚款的海事行政处罚。 简易程序简易程序 1、海事

2、行政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的,对自然人处以警告或处以 50 元以下罚款,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警告或 1000 元以下罚款的海事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海事行政处罚决定。 2、海事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当场作出海事行政处罚决定,应当遵守下列程序: (1)向当事人出示海事行政执法证件;(2)告知当事人作出海事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3)听取当事人的意见; (4)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 (5)填写预定格式、统一编号的当场海事行政处罚决定书; (6)将当场海事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 (7)当事人在当场海事行政处罚决定书副本上签字。3、海事行政执法人员

3、依法当场作出海事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在 3 3 日内将当场海事行政处罚决定书副本报所属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一般程序一般程序(一(一) ) 立案立案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海事行政处罚外,海事管理机构发现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处以海事行政处罚的海事行政违法行为,应当自发现之日起 7 7 日内填写海事行政处罚立案呈批和处罚审查表,报本海事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发生水上交通事故应当处以海事行政处罚的,应当自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完结之日起 7 7日内填写海事行政处罚立案呈批和处罚审查表,报本海事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二)调查取证(二)调查取证 1、海事管理机构对海事行政处罚案件,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

4、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可以依法进行检查。2、进行海事行政处罚案件的调查或检查,由海事管理机构负责人指定 2 2 名以上海事行政执法人员担任调查人员。 调查人员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在调查过程中,海事机构可以:(1)询问当事人或有关人员,作询问笔录,并由被询问人签名或盖章,或者由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写出书面报告并签名或盖章;被询问人拒绝签名或盖章的,询问人应在询问笔录上注明情况;(2)查阅、调取船舶证书、文书及其它有关资料,对有关内容进行摘录、复印并责成船长签名或盖章;(3)对船舶、设施等案发场所进行勘验检查,制作勘验检查记录并责成船长或设施上的负责人签名或盖章;(4)对需要

5、抽样取证的,应当由执法人员和船长或设施上的负责人签名或盖章;对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请有关技术鉴定部门和人员进行鉴定并制作鉴定报告;(5)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海事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 7 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制作证据登记保存清单;(6)因案情复杂,在规定期限内难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接受当事人或代理人提供可靠担保后,应当及时放行当事船舶。海事机构可以使用照相、录音、录像以及法律允许的其它调查手段。(三)审查(三)审查 1、海事行政处罚案件调查结束后,应当制作海事违法行为调查报告,连同海事行政处罚立案呈批和处罚审查表和证据材料,移送本海事管理机构负责法制工

6、作的内设机构进行预审。 2、海事管理机构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预审完毕后,应当根据下列规定提出书面意见,报本海事管理机构负责人审查: (1)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行政处罚适当、办案程序合法,按规定不需要听证或当事人放弃听证的,同意负责行政执法调查的内设机构的意见,建议报批后告知当事人; (2)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行政处罚适当、办案程序合法,按规定应当听证的,同意调查人员意见,建议报批后举行听证,并告知当事人;(3)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当、行政处罚不当的,建议调查人员修改; (4)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建议调查人员补正; (5)办案程序不合法

7、的,建议调查人员纠正; (6)不属于本海事管理机构管辖的,建议移送其他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 (四)(四) 决定决定1、海事机构负责人应当及时审查有关案件的调查材料、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材料、听证会笔录和报告书,并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决定:(1)违法事实确凿,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根据情节轻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2)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3)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4)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嫌疑的,移送司法机关。对自然人罚款或没收非法所得数额超过 2000 元,对法人或其他组织罚款或没收非法所得数额超过 10000 元,以及没收船舶、没收或吊销船

8、舶登记证书、吊销船员职务证书的海事行政处罚,海事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2、海事管理机构负责人对海事违法行为调查报告审查后,认为应当处以行政处罚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制作海事违法行为通知书加盖本海事管理机构的印章(行政执法专用章)并填写海事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回证送达当事人,告知拟处以的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并告知当事人有权在收到该通知书之日起 3 日内进行陈述和申辩,对依法应当听证的告知当事人有权在收到该通知书之日起 3 日内提出听证要求。当事人若认可违法事实并考虑到船期和交通不便等因素,可以申请海事行政处罚决定书和海事违法行为通知书同时送达。当事人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或要求组织

9、听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3、当事人提出陈述和申辩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充分听取,制作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笔录并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证据成立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采纳。当事人要求组织听证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按听证程序的规定组织听证。 当事人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或逾期未要求组织听证的,视为放弃有关权利。 4、海事管理机构作出海事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制作海事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加盖本海事管理机构的印章(行政执法专用章),并填写海事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回证送达当事人。 5、海事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海事管理机构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并将告知情况记入送达回证,由当事人在送达回

10、证上签名或盖章;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 7 7 日内依法采取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转交送达、公告送达(60 日)方式送达当事人。(五)结案(五)结案海事行政处罚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 2 2 个月内办理完毕并制作海事行政处罚结案表,因特殊需要,经海事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办案期间,但最长不得延长至 3 3 个月。如 3 3 个月内仍不能办理完毕,经上一级海事管理机构批准可再延长办案期间,但最长不得延长至 6 6 个月。 听证程序听证程序1、在对自然人处以 1000 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5000 元以上罚款、吊销证书、责令停产停业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海事机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

11、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海事机构应当组织听证。2、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在海事机构告知后 3 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海事机构应在举行听证会的 7 日前,向当事人送达听证会通知书,告知当事人组织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听证会主持人名单以及是否申请其回避和可以委托代理人的权利。3、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会公开举行。4、听证会由主持人、书记员、案件调查人员、当事人或其委托代理人、证人参加。听证会主持人由海事机构负责人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担任。委托代理人单独参加听证会的,应当提交当事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5、当事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参加听证会或者中途擅自

12、退出听证会的,视为当事人放弃要求听证的权利。6、听证会按以下程序进行:(1)主持人宣布听证会开始,宣布案由和听证会纪律,宣布并核对听证会参加人员名单;(2)案件调查人员介绍案件的违法事实和调查过程,宣读或出示案件的证据,说明拟给予的行政处罚的内容和依据;(3)当事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对案件的事实、证据、适用的法律依据及拟给予的行政处罚内容进行质证和申辩;(4)主持人就案件的有关问题向当事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案件调查人员、证人询问;(5)当事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做最后陈述;(6)当事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核对听证会记录,并签字或盖章。(7)听证会结束后,主持人应当将听证会情况和处理意见制作听证会报告书,交海事机

13、构负责人审查。海事机构负责人审查后,依照规定做出决定。执行程序执行程序1、有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之一,或有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情形的,海事管理机构及其海事行政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1)、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的罚款;(2)、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3)、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当场缴纳罚款的。 罚款以人民币计算,并向当事人出具省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 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海事管理机构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 2、被处以扣留证书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将被扣留证书送交作出处罚决

14、定的海事管理机构。扣留证书期满后,海事管理机构应将所扣证书发还当事人,也可以通知当事人领取被扣证书。 被处以扣留、吊销证书,当事人拒不送交被扣留、被吊销的证书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公告该证书作废。 3、海事管理机构对船员处以海事行政处罚后,应当记入该船员的船员服务簿。 4、对当事人处以没收船舶处罚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处理所没收的船舶。 5、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海事行政处罚决定的,海事管理机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6、海事管理机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应当自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 180 日内提出。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

15、受理。7、海事管理机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由申请人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受理;执行对象为不动产的,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受理。 8、海事行政处罚案件执行完毕后,应当填写海事行政处罚结案表,并将全部案件材料立卷归档,交海事管理机构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登记并妥善保管。 监督程序监督程序 1、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对海事管理机构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申诉或检举。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诉或检举,由海事管理机构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受理和审查,认为海事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海事管理机构负责人同意后,予以改正: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

16、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或滥用职权的; (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2、海事管理机构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发现本海事管理机构作出的海事行政处罚有第上述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负责人提出建议,予以改正。 3、上级海事管理机构发现下级海事管理机构作出的海事行政处罚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其改正。 4、 海事管理机构和海事行政执法人员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按照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六、对外服务承诺六、对外服务承诺以执法为民,服务社会为宗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廉洁、高效、便民的原则,按照政务公开要求,做到依法行政,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方便行政相对人办事,全面接受社会监督。七、海事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七、海事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一)海事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一)海事行政相对人的权利1、当事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有获得准予许可的权利;2、当事人在接受海事管理机构调查或检查时,或者实施其它具体行政行为时,有要求执法人员出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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