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直属及控股公司监事(会)职能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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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析直属及控股公司监事(会)职能的完善浅析直属及控股公司监事(会)职能的完善投资管理部 胡玉君监事会是公司内部专门行使监督权的监督机构,是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对股东(会)负责。监事会监督权的合理安排及有效行使,是防止董事独断专行、保护股东投资权益和公司债权人权益的重要措施。尤其是目前公司处于商业化转型期间,一方面需开拓创新业务,防控不可预见风险,另一方面提高市场经营能力,抵抗市场风险,控制道德风险,因此,我公司需进一步加强监事(会)管理,完善监事会机构,有效发挥监事(会)重要作用。笔者对我部管理的直属及控股公司监事会管理现状、历史发展及现状进行总结剖析,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几点完善

2、监事会的建议。一、监事会管理现状一、监事会管理现状(一)机构设置情况目前,我部共管理十二家下属公司,其中,四家直属公司和八家控股公司。在所管理公司中,除境外公司东银发展(控股)有限公司与外资公司上海瑞金大厦有限公司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未设立监事(会),其他公司均按照公司法设立了监事(会)。(二)机构设置变化1直属公司在 2005 年成立初期,设立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三会组织机构,构成现代公司治理机制雏形。其中监事会成员构成如下:(1)如果直属及控股公司为全资附属子公司,则监事会成员为公司总部监察审计部、主管业务部门、办事处相关人员和直属公司有关人员。(2)如果直属及控股公司为我公司参股公司,则

3、监事会成员由各方股东委派人员构成。22006 年 10 月,公司总部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机制,对直属公司监事机构进行精简,如上海东兴、邦信资产和酒店控股三家公司不再设立监事会,监事机构减为由 2 名监事构成。二、现状分析二、现状分析下属公司监事会成员主要由股东委派监事和职工选举监事组成。运转几年来逐渐暴露监事会“不监事”的问题,影响监事会监督作用,具体表现在以下几方面:1对监事会重视不够,股东把注意力停留在公司董事、经理、财务总监身上。2监事会没有下设审计监督职能部门,无法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工作,不能深入了解和掌握公司真实的、第一手信息资料。3监事会人员不专职,无暇顾及监事工作。4考核机制不完善。

4、目前关于董监事人员管理制度一直沿用人力资源部制定的委派董监事及管理人员规范,其中专门规定对委派人员的考核制度,但需进一步落实实施方案。三、原因剖析三、原因剖析(一)经过直属及控股公司几年运转,笔者对所管理企业进行比较,发现石家庄东方城市广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购)监事会运行规范,能较充分发挥监事职能。主要表现为:1关于监事会规章制度较为健全。东购监事会不仅遵照公司总部有关规范执行,而且内部制定监事会实施细则,并不定期向公司总部报送监事会工作简报。2监事会定期进行监督审计。东购监事会每年第二、四季度组织有关人员对东购进行监督审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提前防控风险。3东购每年年初和年终召开两次股东会

5、和董事会,每次会议上监事会作专门的监事会工作报告,报告内容全面详实。4监事会对东购重大决策会议及重点工程改造等项目进行跟踪监管。(二)比照监事会运行模式较为有效的公司,笔者认为监事会之所以存在上述问题,是因为受到以下五方面局限:1受监事制度的局限。虽然新公司法比旧公司法对监事(会)的规定更为具体,如首先规定监事会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的权利;其次赋予了监事会检查财务权、调查权、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协助调查权和监督财权;最后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赋予监事纠正权以及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务进行监督并且对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权。但是对于监事(会)规定仍然存在一些缺陷,比如公司法规定,

6、股东大会除对董事会工作报告进行审议外,还要对董事会职责的其他事项进行审议,而对监事会,除审议其工作报告外,没有规定任何其他审议事项。此外,监事会的工作制度也无明确的要求或指引。在无统一规定的情况下,监事会的工作既缺乏股东的监督,也缺乏监管机构的监督,各公司的做法差异很大,获得支持或认可的难度就更大。无论是在法律方面,还是在规章制度方面都有缺陷,需要补充和完善。2. 受监事办事机构和人员的局限。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在制度安排上,都设计为会议制度,但董事会通常都有若干人员属于执行董事,而监事会通常没有执行监事。此外,董事会下设执行机构,即经理层,具体执行董事会决议。而监事会并无执行机构,对于内部审计

7、部门或外部审计中介机构虽有动用和聘请的权力,来开展对公司的财务监督工作,但可支配的人力和财力是一定要与有关部门、特别是上级领导商榷的。再有,最重要的是,董事会下设辅助工作机构和辅助工作人员,例如董事会下设各个专业委员会或董事会秘书等。而监事会则缺乏辅助工作机构和辅助工作人员,不能很好地开展和完成有关监事会工作的辅助性工作,这是监事会职责不能落实的重要原因。3. 受监事来源的局限。(1)公司监事通常由控股股东推荐、选举产生,自然遵从控股股东意志,否则会被撤换。作为职工代表的监事,一则并不介入公司管理层面的事务,二则如违反上级意图,可能会被撤换甚至下岗。基于自身利益考虑,监事与控股股东(上级领导)

8、保持一个声音是很自然的。如果公司董事会和高级经理层执行的是控股股东的意图,监事的监督自然就谈不上了,这种情况很难防止一股独大现象的发生。(2)公司正处于商业化转型期,一方面需加快处置政策类和可疑类资产,另一方面需开拓新业务,在公司人员编制受限情况下,较难派出更多专业人员投入到监事工作中。4. 受监事地位的局限。公司监事在公司治理执行中的地位不高。在实践中,公司治理结构的人选安排上,重要性顺序是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等,然后考虑监事。也就是说,控股股东对监事的重视程度通常低于董事和经理层,在公司中代表其利益并进行授权的对象界定为董事长、总经理,监事只是一种职务安排,地位低、相对次要。作为公司的监事,

9、其行为的有效性或获得支持的可能性比较差,其地位的稳定性决定于其与董事、高管人员的配合情况。由于在公司地位较低,监事监督作用的发挥必然受到局限。5. 受监事素质的局限。各公司监事中专业做财务或审计工作的比较少。在担任监事、从事监督工作时,监事的业务素质需要有很大提高。能否发挥监事会的监督作用很大程度取决于监事本人的素质。现有公司监事尤其是职工监事对相关法律、法规、运行规则的认知程度和财务、会计知识的专业化程度都不高,有关的培训机会不多,研究交流的机会也很少。监事的监督能力不足直接影响监事会作用的发挥。四、建议四、建议 针对上述比较分析,笔者对完善监事(会)职能提出如下建议:( (一一) )完善监

10、事会内外部制度。完善监事会内外部制度。1监事会会议职责的具体化。我国公司法对监事会的职责采取归纳法提示,没有对具体事项的规定,不利于监事发挥监督作用,履行监督职责,导致监督形式化和表面化。应该对应公司董事会的职权和经理的职权,明确监事会的具体监督事项,例如:(1)监督董事会决定公司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的决策程序和决策依据的正确与充分,并对提交股东大会的意见作出决议;(2)监督董事会制订的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的决策程序和决策依据的正确与充分,并对提交股东大会的意见作出决议;(3)监督董事会制订的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的决策程序和决策依据的正确与充分,并对提交股东大会的意见作出决议

11、;(4)对董事会和经理的工作报告发表监事会审查意见;(5)定期审阅公司财务报表和会计账目,视情况约公司董事、经理谈话,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和出具监事会专项报告;(6)监督公司董事、经理有无利用职务损害公司利益,查实后向股东大会报告,以提案形式明确有关责任人对其行为的纠正方式,以及对其行为后果的处分意见(撤换、予以赔偿、追究刑事责任等);(7)在公司章程中根据本公司情况规定的监事会职权。2. 明确股东大会审议监事会职责有关事项的规定。股东大会制度应明确,监事会职责规定中明确发表意见或出具报告的,除监事会向股东大会履行报告义务外,股东大会在审议董事会职责事项的同时,审议监事会的职责事项。由于在股东

12、大会的会议制度中规定了相关审议事项,监事会的监督工作就增强了规定性和强制性。监督工作要具体、深入和扎实,并负有法律责任,从而避免监事会工作流于形式、形同虚设。监事个人在履行监督职责时,也可做到按照相关程序和规定规范其行为,负起监督责任。3. 监事为会议决议所必需的日常监督工作的具体规定性。在监事会职权进一步具体明确和股东大会会议制度确定相关审议事项后,监事必须为监事会会议决议做准备。为形成监事会会议决议,发表监事个别意见,必须对日常监督工作作出具体规定,以保证监事会决议的客观公正和监事履行职责的勤勉忠实。监事会会议不应是虚拟的讨论,而是认真地进行具体内容的审查和判断。监事会不应跟在董事会后面发

13、表相同的意见,而是要逐项对照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加以分析判断,监督程序和结论的法律效力和公允公正。将定期的监事会会议制度,定期财务审核制度,董事、经理谈话制度,信息披露审查制度等日常的监督工作进一步具体化,作为监督工作制度来执行,使监事的监督工作落到实处,到位而不越位。4. 有钢性监事会工作指引和切实可行的监事会工作规则。公司监事会工作指引,作为统一的具有指导性的规范性文件执行,不仅使公司监事会工作落到实处,更可以提高监督效率和监督水平,达到监事会制度设计的目的和作用。公司监事会可参照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北京市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办法和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的有关

14、规定,制订监事会议事规则或实施细则。笔者结合前述规定,建议在监事会工作规则中明确:监事会不得参与、不干预企业的经营决策和经营管理活动;监事会主席、专职监事不得在同一企业连任;监事会可以聘请必要的工作人员。另外,监事会工作规则,还要明确其工作程序和监事会形成决议的前提条件。从工作程序、工作内容、工作重点和工作效果等方面,以规则的形式确定下来,使监事会运作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避免随意、越权和个人行为,同时也应避免过于累赘的监督程序而造成公司决策成本过高和效率低下。5.协调监事会与董事会的监督职能,避免冲突。董事会、董事的监督权与监事会的监督权在性质上是截然不同的。董事会行使监督权是董事会自身纠

15、正问题的方法,其范围不仅涉及到合法性,而且也及于董事职务执行的合目的性、妥当性、效率性;董事的监督权是董事相互之间发现对方有违法、不当的行为,并向董事会或监事会报告要求纠正该行为的一种手段。而监事会、监事的监督权是以独立的监督机构的地位,对包括董事、董事会的公司全部执行机构进行业务调查的权限,其监督权是直接对董事或者董事会行使,董事、董事会负有接受、服从监督权的法律义务,监督权所涉及的范围主要是公司业务执行的合法性问题。由此可见,董事会的监督主要是妥当性监督,而监事的监督应只限定于合法性监督。(二)优化监事会人员结构(二)优化监事会人员结构鉴于目前各公司监事成员多由公司总部相关部门人员兼任,不

16、便于及时、准确地收集信息,同时为确保监事独立有效行使监管职权要求,建议监事会人员主要由以下四方面构成,并且监事会中至少有 12 名专职监事,且监事会主席应为专职,监事会主席还应具有较高行政级别,有利于监管职能发挥:1退居二线的老专家公司总部及各直属及控股公司均有一定数量退居二线的老专家、领导,通过专职监事继续发挥其余热,可以凭借其经验与学识及时发现企业经营过程中的问题。同时,通过外派退居二线同志任监事,还可可增强监事的独立性。2公司职员各直属及控股公司基层员工了解企业一线情况,通过引进这类人员加入监事会,一方面可以增强员工主人翁精神,提高向心力;另外还可以将监督工作落实到实处。3公司总部熟悉企业业务及相关法律和财务管理会计核算的中层干部或职工。从目前公司监事会的成员结构看,具有上述两类专业的纪律检查工作人员不多,因此,在公司中会存在监事不懂公司管理、公司业务、公司财务的现象。所以公司监事会成员中必须有熟悉企业业务及相关法律和财务管理会计核算的两类人员,以保证监事具备相应的职务素质、知识结构和工作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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