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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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统统一一社社会会信信用用代代码码制制度度建建设设 情情况况记者 17 日从中国政府网获悉,国务院同意发展改革委、中央编办、民政部、财政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制定的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现予以转发。当前我国机构代码不统一,缺乏有效协调管理和信息共享工作机制,大多数代码仅应用于各部门内部管理,一些部门信息数据相互割裂封闭,存在信息孤岛问题。各类机构代码长度、含义、作用不同,有的部门如工商、民政、机构编制部门等,在法人和其他组织成立时赋码;有的部门如人民银行、税务部门等,在行使管理职能过程中再次赋码。法人和其他组织在设立和办理相关业务时,需到多个部门申请

2、代码,有的还收取费用。多个代码共存现象较为普遍,影响了同一主体信息比对,增加了社会负担,降低了行政效率。从唯一、统一、共享、便民和低成本转换等角度综合考虑,统一代码设计为 18 位,由登记管理部门代码、机构类别代码、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区划码、主体标识码(组织机构代码)、校验码五个部分组成。为便于行业管理和社会识别,统一代码的第一、二、三部分体现了登记管理部门、机构类别和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区划,兼容了当前各登记管理部门行之有效的有含义代码功能。为保证唯一性和稳定性,第四部分设计为主体标识码(组织机构代码),充分体现了以组织机构代码为基础建立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的要求。为防止出现错误,第

3、五部分设计为校验码。方案全文如下一、基本情况(一)现有主要机构代码构成。我国现有机构代码分为两类。一是“原始码”,即由登记管理部门在法人和其他组织注册登记时发放的代码,主要包括工商部门的工商注册号、机构编制部门的机关及事业单位证书号、民政部门的社会组织登记证号等。二是“衍生码”,即在法人和其他组织注册后,相关部门发放的管理码,如组织机构代码管理部门的组织机构代码、人民银行的机构信用代码、税务总局的纳税人识别号等。1.组织机构代码。组织机构代码管理部门编制的组织机构代码共 9 位,包含本体代码(8 位)和校验码(1 位)两个部分。2.工商注册号。工商部门编制的工商注册号共 15 位,包含首次登记

4、管理机关代码(6 位)、顺序码(8 位)和校验码(1 位)三个部分。3.事业单位证书号。机构编制部门编制的事业单位证书号共 12 位,包含举办单位类别(1 位)、核准登记的机关(6 位)、同一机关辖内不同事业单位(5 位)三个部分。4.社会组织登记证号。民政部门编制的社会组织登记证号是汉字和阿拉伯数字的组合。5.机构信用代码。人民银行编制的机构信用代码共 18 位,包含准入登记管理机构类别(1 位)、机构类别(2 位)、行政区划(6 位)、结算账户开户许可证核准号标识位(8 位)、校验码(1 位)五个部分。6.纳税人识别号。税务部门对已申领组织机构代码的纳税人编制的纳税人识别号共 15 位,包

5、含行政区划码(6 位)和组织机构代码(9 位)两个部分。(二)现有机构代码存在的主要问题。当前我国机构代码不统一,缺乏有效协调管理和信息共享工作机制,大多数代码仅应用于各部门内部管理,一些部门信息数据相互割裂封闭,存在信息孤岛问题。各类机构代码长度、含义、作用不同,有的部门如工商、民政、机构编制部门等,在法人和其他组织成立时赋码;有的部门如人民银行、税务部门等,在行使管理职能过程中再次赋码。法人和其他组织在设立和办理相关业务时,需到多个部门申请代码,有的还收取费用。多个代码共存现象较为普遍,影响了同一主体信息比对,增加了社会负担,降低了行政效率。二、统一代码设计方案(一)基本原则。1.兼容并蓄

6、,降低成本。以当前基础较好、应用广泛的组织机构代码为基础,最大限度满足各部门管理需求,降低另建及改造成本,减轻社会负担。2.统一标准,分步实施。制定统一代码制度建设相关标准,确定代码位数和构成。设立过渡期,实现现有各类机构代码逐步向统一代码过渡。3.立足当前,着眼长远。以满足需求、便利管理为导向,制定适合当前各部门兼容使用的编码规则,为将来各部门之间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打好基础。(二)统一代码构成。从唯一、统一、共享、便民和低成本转换等角度综合考虑,统一代码设计为 18 位,由登记管理部门代码、机构类别代码、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区划码、主体标识码(组织机构代码)、校验码五个部分组成(见附件)。为便于

7、行业管理和社会识别,统一代码的第一、二、三部分体现了登记管理部门、机构类别和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区划,兼容了当前各登记管理部门行之有效的有含义代码功能。为保证唯一性和稳定性,第四部分设计为主体标识码(组织机构代码),充分体现了以组织机构代码为基础建立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的要求。为防止出现错误,第五部分设计为校验码。第一部分(第 1 位):登记管理部门代码,使用阿拉伯数字或英文字母表示。例如,机构编制、民政、工商三个登记管理部门分别使用 1、2、3 表示,其他登记管理部门可使用相应阿拉伯数字或英文字母表示。第二部分(第 2 位):机构类别代码,使用阿拉伯数字或英文字母表示。登记管理部门

8、根据管理职能,确定在本部门登记的机构类别编码。例如,机构编制部门可用 1 表示机关单位,2 表示事业单位,3 表示由中央编办直接管理机构编制的群众团体;民政部门可用 1 表示社会团体,2 表示民办非企业单位,3 表示基金会;工商部门可用 1 表示企业,2 表示个体工商户,3 表示农民专业合作社。第三部分(第 38 位):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区划码,使用阿拉伯数字表示。例如,国家用 100000,北京用 110000,注册登记时由系统自动生成,体现法人和其他组织注册登记及其登记管理机关所在地,既满足登记管理部门按地区管理需求,也便于社会对注册登记主体所在区域进行识别。(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

9、GB/T 22602007)第四部分(第 917 位):主体标识码(组织机构代码),使用阿拉伯数字或英文字母表示。(参照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编制规则GB 117141997)第五部分(第 18 位):校验码,使用阿拉伯数字或英文字母表示。(三)统一代码的主要特性。1.唯一性。统一代码及其 9 位主体标识码(组织机构代码)在全国范围内是唯一的。一个主体只能拥有一个统一代码,一个统一代码只能赋予一个主体。主体注销后,该代码将被留存,保留回溯查询功能。例如,一个主体由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按照法定程序,需依法注销该事业单位,再设立新企业。新设立企业是一个新主体,需赋予新的统一代码。2.兼容性。统一代码最大

10、程度地兼容现有各类机构代码,既能体现无含义代码的稳定可靠,又能发挥有含义代码便于分类管理的作用,最大程度地减少改造成本。统一代码在第二、三部分设计了机构类别代码和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区划码,与工商注册号、事业单位证书号、机构信用代码相应部分含义一致。第四部分主体标识码采用组织机构代码,保证了统一代码与组织机构代码有效衔接。3.稳定性。统一代码一经赋予,在其主体存续期间,主体信息即使发生任何变化,统一代码均保持不变。例如,法人和其他组织迁徙或变更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等,均不改变其统一代码。4.全覆盖。统一代码制度实施后,对新设立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在注册登记时发放统一代码;对已设立的法人和其他组织,通

11、过适当方式换发统一代码,实现对法人和其他组织全覆盖。三、统一代码制度改革方案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机构代码制度改革的总目标是建立覆盖全面、稳定且唯一的统一代码制度,实现管理从多头到统一转变、资源从分散到统筹转变、流程从脱节到衔接转变,为转变政府职能、提升行政效能、减轻法人和其他组织负担奠定基础。(一)明晰权责,加强协同。国家标准化管理部门会同登记管理部门、组织机构代码管理部门负责制定统一代码国家标准。组织机构代码管理部门负责管理统一代码资源,建设和运行维护统一代码数据库,为各部门提供信息服务,加强统一代码赋码后的校核。登记管理部门负责在法人和其他组织注册登记时发放统一代码,并将基本登记信

12、息及其变更情况及时提供给组织机构代码管理部门。组织机构代码管理部门会同登记管理部门建立统一代码重错码核查和信息共享机制,定期通报赋码和信息回传情况。(二)源头赋码,全面覆盖。对新设立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在注册登记时发放统一代码,标注在注册登记证(照)上。法人和其他组织由现行的注册登记代码、组织机构代码分别申领办理,改为一次申领办理,取得唯一统一代码;由现行自愿申领组织机构代码,改为源头赋统一代码,形成准入登记与赋码同步完成机制,确保统一代码覆盖所有法人和其他组织。(三)预赋码段,回传信息。统一代码中的 9 位主体标识码由组织机构代码管理部门先按 5 年需求(含存量),一次性向国家登记管理部门预赋

13、足量、连续的组织机构代码码段,各级登记管理机关按规则在办理注册登记时向法人和其他组织实时赋统一代码,赋码后将统一代码及相关信息按规定期限回传统一代码数据库,及时向社会公开并与其他部门共享。信息回传周期采取分类管理方式,具备网络条件的登记管理机关回传周期为 1 个工作日,不具备网络条件的登记管理机关回传周期为 7 个或 10个工作日,具体由登记管理部门与组织机构代码管理部门商定。各省(区、市)登记管理部门应向同级组织机构代码管理部门提供具备网络条件的各级登记管理机关名录并及时更新。统一代码制度实施后,每年对实施情况开展监测;5 年后组织专家对赋码方式开展终期评估,根据实施情况和专家意见,建立赋码

14、工作长效机制。(四)平稳过渡,有序推进。本方案实施后,各有关部门应尽快完成现有机构代码向统一代码过渡。短期内难以完成的部门可设立过渡期,在2017 年底前完成。有特殊困难的个别领域,最迟不得晚于2020 年底。在过渡期内,统一代码与现有各类机构代码并存,各登记管理部门尽快建立统一代码与旧注册登记码的映射关系,保证信息在全国统一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等实现互联共享,同时对本方案实施前已设立的法人和其他组织换发统一代码,逐步完成存量代码和登记证(照)转换。未转换的旧登记证(照)在过渡期内可继续使用。过渡期结束后,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登记管理部门的旧登记证(照)停止使用,全部改为使用登记管理部门发放、以统

15、一代码为编码的新登记证(照)。四、组织实施建立由发展改革委牵头的协调机制,解决本方案实施中遇到的重大问题。本方案由登记管理部门会同组织机构代码管理部门按照不同领域分期分批实施。工商部门自 2015 年10 月 1 日起实施,其他登记管理部门在 2015 年底前实施。本方案实施前,有关部门要做好制定统一代码标准、改造注册登记系统、预赋和分配码段等工作。推动制定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条例,形成实施统一代码的强制性国家标准。统一代码制度建设所需经费纳入同级政府预算。对新设立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发放统一代码,以及对已设立的法人和其他组织换发统一代码,均不收取费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对

16、本方案的宣传解读和舆论引导。国务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提升政府行政效能经李克强总理签批,国务院日前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制定的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以下简称方案)。2015 年政府工作报告要求建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这是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一项重要改革措施,也是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实现“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的基础和前提。方案指出,我国法人和其他组织长期存在“多头赋码”、“多码共存”现象,带来诸多问题。实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相当于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放一个全国统一的“身份证号”。通过在源头统一赋码,多次办理改为一次办理,“多码”改为“一码”,将极大地方便法人和其他组织办理注册登记,进一步为创新创业松绑,有效激发市场活力,也将极大地促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和协同监管,降低行政成本,提高行政效能,为进一步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政府职能奠定基础。方案明确,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共 18 位,包括五个部分,分别是1 位登记管理部门代码、1 位机构类别代码、6 位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区划码、9 位主体标识码(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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