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某故意伤害案—刑事和解之司法践行

上传人:飞*** 文档编号:40473362 上传时间:2018-05-26 格式:DOCX 页数:4 大小:21.15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杜某故意伤害案—刑事和解之司法践行_第1页
第1页 / 共4页
杜某故意伤害案—刑事和解之司法践行_第2页
第2页 / 共4页
杜某故意伤害案—刑事和解之司法践行_第3页
第3页 / 共4页
杜某故意伤害案—刑事和解之司法践行_第4页
第4页 / 共4页
亲,该文档总共4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杜某故意伤害案—刑事和解之司法践行》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杜某故意伤害案—刑事和解之司法践行(4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杜某故意伤害案刑事和解之司法践行【案号】(2007)北刑初字第 37 号公诉机关:江苏省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杜某。2006 年 11 月 14 日 18 时左右,被告人杜某某琐事与同事即被害人王某某 发生口角,后因被告人杜某辱骂王某某,王某某前去责问被告人杜某,并动手 打了被告人杜某一个耳光。在双方扭打过程中,被告人杜某从工作台上拿了一 把剪刀对王某某腹部捅了一刀。后经医院诊断和法医鉴定:王某某肝圆韧带部 分断裂伴活动性出血,左肝外叶可见一约 1.5 厘米的裂伤,深约 1 厘米,亦有 活动性出血,其损伤程度已构成重伤。现王某某肝脏经医院修补,已基本痊愈 出院。案件起诉到法院后,被害

2、人王某某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在该案审理 过程中,被告人杜某自愿认罪。法院认为本案是同事之间因口角引发的伤害案 件,被害人对纠纷发生也有过错,案件属于刑事和解范围,如能达成和解,不 但不会放纵犯罪,相反,对双方的关系恢复,对弥补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对被 告人的教育改造都有好处。在征得双方同意的情况下,本案进入刑事和解程序。 经社会调查,被告人杜某所在村委会出具了关于被告人杜某一贯表现良好,请 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适用非监禁刑,并愿意对其进行帮教的书面意见。经法 院主持调解,最终被告人和被害人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被告人杜某自愿认罪 并向被害人赔礼道歉,同时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 4.9 万元;

3、被害人王某 某对被告人表示谅解,接受道歉和赔偿,并表示自己也有过错,请求法院对被 告人杜某从轻处罚。刑事和解协议达成时,双方亲友握手言和,互相真诚地道 了声“对不起”。被告人所在村的村长特意从外地赶来旁听庭审,对法院教育 被告人、组织双方进行和解的方式表示深受感动。被害人也对法院通过耐心细 致的调解工作使其获得圆满的赔偿表示感谢。【审判】江苏省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杜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 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杜某犯故意伤害 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指控罪名成立。鉴于本案系 同事之间偶发的伤害案件,被告人杜某主观恶性小且归案后

4、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当庭自愿认罪,积极向被害人赔礼道歉和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已取得被害 人的谅解,且被害人对纠纷的发生亦存在不当行为,决定对被告人杜某从轻处 罚。综合考察被告人杜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符合适用缓刑的法定条件, 可以宣告缓刑。对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之规 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杜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宣判后,被告人没有提出上诉,公诉机关亦未提出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 效力。【评析】本案是无锡市首例适用刑事和解程序审理的案件。刑事和解是一种以协商 合作形式恢复原有秩序的

5、案件解决方式,它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加害人以认罪、 赔偿、道歉等形式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后,国家专门机关对加害人不追究刑事责任、免除处罚或者从轻处罚的一种制度。刑事和解是中国式的用语,在西方则 称为“加害人与被害人的和解”(VictimOffender Reconciliation,简称 VOR)。在刑事和解这一程序中,法院在查清事实后,主持刑事和解,被害人能够 就犯罪事件直接叙说,发泄对所受伤害的委屈或疑惑,接受犯罪人的道歉并表 示宽恕,最终得到经济赔偿。这样对被害人家属、被告人的和解意愿进行正确 的引导和保护,会满足各方的利益需要,收到良好的社会效果。因此,刑事和 解的实质就是将犯罪所侵害的社会

6、关系尽量恢复的纠纷解决机制,对妥善处理 刑事案件并达到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具有特别积极的意义。按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 期徒刑,也就是说本案被告人杜某如果不能被从轻处罚的话,那他将面临被判 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这对其本人以及家庭来说都是一件异常痛苦的事情,同 时由于失去了自由,会对他的经济收入造成巨大的损失,被害人由此可能得不 到所期望的赔偿。另外,这样虽然杜某受到了惩罚,但是他与被害人的关系可 能由此会形成永久的隔阂,也不利于社会关系的和谐与稳定。正是考虑到被告 人、被害人是同事,判决牵涉到两个家庭的幸福乃至社会中人际关系的和谐, 法院在诉讼中

7、引入刑事和解,既满足了国家公诉的需要,又平衡了被告人与被 害人、社会三者之间的利益诉求,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刑事和 解为被告人提供了回归社会、实施社区矫正的机会,有利于实现预防再犯罪的 目的。本案的判决之所以得到广泛的认同,是因为该案刑事和解符合以下条件:1.主观条件。被告人承认有罪和当事人双方自愿参加和解是刑事和解必不 可少的主观条件。被告人承认有罪,一方面是法院认定犯罪事实的有力证据; 另一方面意味着被告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给被害人带来的危害,因此是被告人 具结悔过、赔礼道歉和赔偿经济损失的事实基础。2.客观条件。查明证据达到证明犯罪成立的要求是刑事和解的重要条件。 因为公诉程序

8、蕴含了公共利益的追诉愿望,责任的确定与承担必须以明确的案 件事实为前提。刑事审判的证据要求不能因为刑事和解的加入而降低。无论最 终给予被告人何种形式和程度的刑罚,都要求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3.适用范围。刑事和解的目的决定了刑事和解的范围,刑事和解的适用范 围只能严格限制在加害人的主观恶性不深、犯罪动机简单、社会影响小的初犯、 偶犯以及轻伤案件中。这些案件情节简单、事实和证据比较容易查清,并且多 发生于邻居、同事和朋友之间,便于和解协议的达成,用和解的形式解决纠纷 能及时还原被切断的人际关系,最大限度地修复被破坏的社会关系。从量刑范 围上,刑事和解首先可以适用于依法应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

9、刑和情节轻微的刑 事案件。对于刑事和解是否可以适用于严重的暴力犯罪是有争议的。从加害人的重 新社会化和被害人的权利保障角度来看,刑事和解排除了社会危害大、主观恶 性深的案件,因为对这类案件的加害人进行改造的难度很大,用刑事和解来解 决此类案件只能使法律变成富人的工具,社会秩序将遭到更严重的破坏。但其 实在某些案件中,暴力犯罪的被害人更需要刑事和解。因为对暴力犯罪人简单 地处以刑罚,并不能满足被害人希望发泄委屈、得到道歉和赔偿,甚至是表达 宽恕等多种情感诉求的需要。对被告人而言,没有刑事和解的判决,将是对被告人的长期监禁,而长期监禁对其造成的严重负面影响无需赘述。因此,在具 备主客观条件,并严格

10、避免负面影响的情况下,应该允许法官根据严重暴力犯 罪案件的实际情况,裁量是否适用刑事和解。本案适用刑事和解没有造成被害人、被告人利益保护和公共利益保护的失 衡。刑事和解和刑事判决结果得到了各方认同。4.我国传统的和谐文化。在我国,和解有着深厚的传统文化土壤。有学者 将中国文化的精髓概括为和合文化。和合文化的要旨可以概括为两个方面:首 先是人与自然保持和合的关系,人要顺应自然,与自然融为一体。其次是人与 人之间保持“和合”的关系,强调社会关系的和睦融洽,避免争斗、纠纷,古 代先贤们从不同的角度阐释了和谐关系的重要性。因此,在封建时代,一方面 对于严重危害统治秩序的犯罪实行严刑峻法,另一方面,民间

11、调解和诉讼和解 受到普遍重视,对一些属于私人之间纠纷的“民间细事”甚至不予受理,让乡 里或宗族调和解决。这种文化推崇和缓、宽容的纠纷解决方式,倡导人们化解 冲突,和睦友爱相处。在冲突解决过程中既承认矛盾、对抗,又力图达成共识 与和解,这恰恰成为不同文化传统所共同崇尚的理念和纠纷解决方式。刑事和 解最初脱胎于民间习惯,在我国具有深厚的生发土壤和广阔的适用空间。在目 前的司法实践中,它对于增强司法裁判的可接受性,减少上诉、申诉,促进社 会和谐具有重要意义。适用和解的阶段。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在查明案情的前提下,应被 告人或被害人请求,主持刑事和解。在法院审理阶段,被告人或被害人提出刑 事和解的

12、,法院应主持双方和解。如果未达成和解协议,案件径行恢复到正常 审理程序。刑事和解协议的效力,笔者认为应有以下几项:1.对私权利的约束。如果当事人真诚自愿地达成和解,签字后即对双方具 有约束力。如果能够即时履行,应予履行;如果确有履行诚意,但无法即时履 行,犯罪人应作出切实可行的履行方案。如果犯罪人违反协议约定,被害人可 申请法院予以执行。2.对公权力的约束。刑事和解协议如系双方当事人真诚意思表示,司法机 关不得再随意启动刑事诉讼程序予以干涉。3.前科消灭制度。如果符合和解条件达成和解的,犯罪人积极参与和履行 和解协议的,即使作出有罪判决,在刑满释放后,应撤销其前科纪录,以利于 其顺利回归社会。

13、当然,在我国法律尚未确立刑事和解之前,司法实践中面临的问题是如何 将和解过程及判决结果落实在现行法律制度和司法裁量权的范围内,以及如何 在现行法律的规定范围内进行操作。任何制度产生之初都不可能尽善尽美,在倡导构建科学的刑事和解制度的 同时,我们也应当预见到,刑事和解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有可能出现公权力机关 滥用权力逼迫和解,一些犯罪人犯罪后毫无悔意却以钱买刑等情形,会在一定 程度上放纵犯罪,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同时,刑事和解也有其与生俱来的弱 点,其一,由于刑事和解寻求个案的协调,操作标准具有不确定行,它所追求 的和谐和公正因为个案的千变万化始终处于探索状态,无法成为普遍适用的参 照;其二,刑事纠纷矛盾的尖锐性和追求实体正义的民族文化心理决定了必然 有一部分刑事纠纷是无法通过协商来化解的。因此,在建立和解制度的同时, 必须建立相应的监督机制。应当公布影响判决的和解因素,接受公诉机关和社会舆论的监督。对于赔偿数额,应当根据案情性质、犯罪后果和当事人的具体 履行能力进行综合判断,注意引导和纠正和解过程中出现的漫天要价、显失公 平的情形。这也决定了刑事和解在刑事纠纷解决体系中处于补充和辅助的地位。文/董超;沈莉波;张磊(作者单位:最高人民法院江苏省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其它办公文档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