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视域下的人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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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上网找律师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侵权责任法视域下的人格权侵权责任法视域下的人格权姚辉姚辉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教授教授关键词: 人格权/一般人格权/人格权请求权/侵权责任内容提要: 无论人格权法采取何种立法模式,人格权都是侵权责任法的保护对象。一般人格权是侵权责任法一般条款中权益的典型体现。侵权责任法应规定人格权请求权,从而与侵权法上的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恢复名誉等责任方式形成逻辑上的对应。一、 人格权立法模式与侵权责任法在民法法典化的进程中,人格权法的独

2、立成编已经成为一种主流、主导的观点,并且已经在民间成为具体的行动。2002 年 12 月全国人大法工委提出的民法典草案专设人格权法编,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立法机关的倾向。但此部草案所形成的方案在后来的立法中未能得到延续贯彻。 1不过,在 2008 年 12 月 22 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提交全国人大会常委会审议的侵权责任法草案(二次审议稿)中,除了在第二章“责任构成和责任方式”中规定了侵害人格权的责任方式外,其他并无专门的有关人格权的条文设计,显然是仍为人格权的单独立法留有余地。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上网找律师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

3、的法律问题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无论在未来的民法典中人格权是否独立成编,毫无疑问,如何处理侵权法与人格权法的关系,将是正在制定中的侵权责任法以及未来可能进行的人格权法立法都无法回避的问题。和主流观点一样,我也认为侵权责任法替代不了人格权法律制度。因为侵权责任法不是规范权利规则的法,不具有确认和规范权利的功能。但是,侵权责任法是民事权利的保护法,主要保护包括人格权在内的绝对权。由此,对人格权的侵害在性质上都是一种侵权行为,除加害人已触犯刑律构成犯罪以外,受害人主要通过侵权责任法获得救济;除去法定权利之外,大部分人格利益(最典型者如个人隐私)的损害,是在立法缺乏规定的情况下,通过适用侵权责任法的

4、规定实现救济。而人格权范围的扩大也扩张了侵权责任法保障的范围,侵害人格权所造成的后果应当是侵权民事责任。尤其是因侵害人格权所产生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更是极大地丰富了侵权责任法中损害赔偿的内容。至少从这些意义上说,侵权责任法对于人格权的救济将会直接决定人格权的实际存在价值。恐怕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学者才会指出在未来民法典的人格权编只规定人格权的种类和具体内容,严格不涉及权利的保护问题,将人格权的保护问题放在侵权责任法编中加以规定。 2另外,不可不注意到的技术细节是,与物权法、债法等法律规范不同,民法典关于人格权关系的专门规定只有权利和客体,不仅内容少,而且条文数量不多。按照前述全国人大法工委提出

5、的民法草案,人格权法编仅 29 条。而在包括笔者在内的部分学者看来,能设计出 29 个条文,已经是勉为其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上网找律师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难。况且,有些条文的内容其实可以合并;有的条文则原本属于侵权行为法的内容,总体上看,编入侵权责任法更为合适。 3所以,在侵权责任法的制定过程中,正确认识人格权与侵权责任法的地位,妥善处理好两者之间的关系,是必须认真对待的课题。二、 作为侵权责任法客体的人格权大陆法系通说认为,人格权、物权、继承权为绝对权;债权为相对权。侵害绝对权构成侵权行为,承担侵权责

6、任;侵害相对权构成违约,承担违约责任。侵权行为是给他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行为。侵权责任法的本质是对社会以法律手段(无论是通过判例还是制定法)所确定的某些权益实行保护。 4同时应当明确的是,并不是造成他人损害的所有行为都是侵权行为,也不是任何民事权利皆受侵权责任法的保护。作为绝对权的人身权不能抛弃转让,因此,这些绝对权就不能采用意思自治的原则来保护,而只能采用作为强行法的侵权责任法予以保护。历史上,早在罗马法中,不法之诉(actio ini-uriarum)就已经保护人格尊严和名誉(Dignitas/fama)。19 世纪欧洲大陆的民法典追随法国民法典的立法模式,实际上采取了罗马法中的做法。2

7、0 世纪以降,国际范围内出现了人格权的共同发展趋势。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由于宪法中规定了大量涉及人的精神利益的基本权利,使得宪法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上网找律师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的基本权利保护扩张到民法尤其是侵权责任法中。德国通过一系列判例所逐步承认和创制的“一般人格权”,更是为保护广泛的不具有财产利益的人格法益打开了大门。在中国,将人格权单独加以特别规定的做法始于 1986 年的民法通则。在该法第五章“民事权利”中,立法者列第四节为“人身权”,与第一节财产所有权和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第二节债权、

8、第三节知识产权并列,使之具有与物权、债权和知识产权同等的地位。民法通则中第 98105 条规定了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等具体人格权,并在第 6 章民事责任中规定了人格权的民法保护。虽然世界范围内有关人格权保护的立法例存在诸多差异,但是,将人格权确认为民事权利中的绝对权,进而在侵权责任法中保护人格权,则是各国就此达成的广泛一致。关于侵权责任法所保护的具体人格权,至少在以下几项上是得到普遍认可的:(一)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虽然在德国民法典中,生命、身体、健康和自由属于“权利”之外应受德国侵权法保护的“利益”,但在晚近的发展中,各国或通过判例、或通过立法,均肯认了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或自

9、由权等具体人格权。(二)名誉权、隐私权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上网找律师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尊严和名誉是传统侵权法的核心保护范围。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有辱他人的尊严或者降低名誉,属于侵害名誉和侵害尊严的典型侵权行为。隐私权目前已经成为侵权责任法保护的人格法益中又一个核心领域。中国民法通则虽然没有明确地将隐私权规定为具体人格权,但在司法实践中,通过对名誉权的扩张解释间接达到了保护隐私权的效果。在 2001 年最高人民法院有关精神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中,已经将隐私明确规定为一项具体“法益”。(三)姓名权、肖像权及若

10、干商品化权利姓名权、肖像权之类标表型的人格权是较早进入到侵权责任法保护范围内的权利,在当代的人格权法律体系中具有独特的价值地位。特别是发展到今天,基于有偿的商事目的而利用人的肖像或姓名,成为民法中保护肖像权、姓名权的一个重要内容。在侵害人格权的一般案件中,通常导致精神损害赔偿。而在侵害肖像权、姓名权的情况下,所侵害的人格权客体具有财产价值的成分。因此,在计算侵害上述人格权所造成的损害时,应当考虑采用诸如以不当得利返还、违法无因管理或者以假设授予合法使用权的对价等,填补受害人的财产损害。对于这些商品化权利,权利人透过权利的行使,可以享有一定财产收益。这些行为符合社会发展的需要,并为社会通念所接受

11、,在法律秩序上亦应该被肯认。就商品化权利而言,权利客体姓名、肖像并非只是人格利益的表象,它其实同时也表现出财产价值。当侵害姓名、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上网找律师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肖像的行为实则侵害姓名、肖像的财产利益时,不应认定为姓名权及肖像权的侵害,而应认定为侵害公表权(right of publicity,一译公开权)。三、 一般人格权在侵权责任法的制定过程中,学者提出了“侵权责任法的一般条款”问题,并主张中国侵权责任法立法模式的选择应当采用“法国一般条款模式+英美侵权行为法列举模式”的混合模式,进

12、而又提出了“全面的一般条款+全面列举”的侵权责任法立法模式。 5可以明确地说,侵权责任法的一般条款问题,既是立法模式问题也是立法技术问题。二者的关系在于,一般条款这一立法技术的运用形态的不同形成了不同的侵权责任法立法模式及侵权责任法立法体系。而一百多年来,德国侵权责任法在理论构造及解释上历经重大演变,其最具突破性的做法之一是将德国民法第 823 条第 1 项前段所称“其他权利”扩张及于一般人格权。 6从立法技术的角度而言,一般条款的设立乃是现代立法中一种不可或缺的立法方式,因为其具有软化成文法典僵硬和保守的显著优势,也使法典的生命力和适应力得到了更进一步的延续。具体到侵权责任法而言,人格权上设

13、立一般人格权,旨在强调民法对人格法益的高度尊重和保护上的周到。而且,如果按照权利责任分立呼应的法典模式的话,在侵权责任法中也必须有一个对法益进行保护的规定与其相呼应。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上网找律师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应当指出的是,一般人格权的产生主要起因于人格权法自身的发展逻辑,而不只是为了因应侵权法上权利类型列举的局限性所带来的法益扩张。由于人权思想的深入,关于人格权的法律观念发生了巨大变化,并且作为一种制度化的力量,推动了人格权制度的急剧发展。一方面,新型的具体人格权如隐私、形象等不断被“发现”;另

14、一方面,则从具体人格权发展出“一般人格权”。在法源上,一般人格权是宪法价值民法化的民法工具。 7在理念上,一般人格权的实质性内容主要是指“人之尊严和人格自由发展”,即“人之为人”的那些最基本、最重要的价值,而这与道德伦理意义上的人权的内容基本无差。当然,侵权责任法立法模式所具有的功能缺陷,客观上的确为一般人格权的出现提供了温床。如前所述,侵权责任法是保护已经存在的权利的法律,而不是由此创设新的权利。侵权责任法只能起到保障权利的功能,但不能产生确认权利的作用。社会生活中损害涉及他人的情况是时有发生的,如果没有侵权责任法保护范围的限定,得以认定的侵权行为责任就会没有边际,过于宽泛,甚至导致动辄得咎

15、。因此,将侵权责任法的保护对象限于绝对权,具有明确行为规则、保护人们的行为自由的功能。绝对权的这种确定性的特征不仅为权利主体自己享有权利所带来的利益提供了一个范围,同时也为其他民事主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上网找律师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体不侵害该权利提供了一个警戒线,给予民事主体以行动的自由以及不因该自由行为受法律制裁的合理预期。侵权责任法保护的权利尤其是人格权,是与基本的人权密切联系的,其所保护的利益是与基本的法律价值和最低限度的道德要求相联系的私人利益,这些利益尽管从形式上来看,仅与特定民事主体有关,但

16、对于个体生命和健康的尊重与保护,维系着一个社会的基本秩序。基本权利所代表的法律价值,原本在部门法中就并不能实现全部的具体化,尤其对于人格权而言,其自身属性决定了其权利内容无法被穷尽,其范围无法被精准地确定,而这正是民法在规定了许多具体人格权后,仍需创制一般人格权的原因。在“认真对待权利”的时代里,权利得到了极度的张扬,法益则鲜受关照。 8实际上,现代民法对法益的关注和保护,具体而言就是侵权责任法一般条款对法益的保护。侵权责任法一般条款是当事人提出侵权损害赔偿请求的直接依据,依据侵权责任法对法益损害提供救济就是赋予当事人依据侵权责任法一般条款向侵权行为人请求赔偿的权利。一项利益能否成为权利而受法律的保护,取决于两个因素:一是该利益值得为法律所保护的重要程度;二是该利益具备法律上使之定型化的特性。因为权利本身即为类型化的产物,类型化的权利借由相对清晰的权利边界,可为社会所认知而减少被侵犯之可能。而一般人格权则恰恰在这两个要素间产生冲突。一方面,一般人格权文章来源:中顾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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