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陵区农业水利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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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陵区农业水利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广陵区农业水利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追究制度第一条 为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监督农林水利行政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依法行使职权,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是指对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违法或不当行使行政处罚权、行政征收权、行政强制权或行政检查权等行为进行调查认定、确定责任、实施处理的活动。行政执法责任分为: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对象指承办人、审核人和批准人。第三条 农林行政执法和水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责罚相当和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 农林行政执法和水行政执

2、法责任追究与行政机关和执法人员年终考核、评比以及任用相结合。第五条 成立执法责任追究工作组,负责农林行政执法和水行政执法责任的审查和认定,并提出处理意见。第六条 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征收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责任:(一)无法定依据实施征收的;(二)擅自增加或设立征收项目;擅自改变征收范围和标准的; (三)未按法定程序实施征收的;(四)截留、私分或挪用征收款物的;(五)其他违反征收规定的。第七条 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检查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责任:(一)无法定依据或超越法定权限实施检查的;(二)无正当理由、事项、内容实施检查的;(三)不按法定程序实施检查的;(

3、四)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隐瞒、包庇、袒护、纵容、不予制止和纠正的;(五)其他违反行政检查工作规定,损害行政相对人合法利益的。第八条 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责任:(一)没有法律依据或事实不清实施行政处罚的;(二)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三)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的;(四)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五)违反“一事不再罚”规定,对当事人重复罚款的;(六)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七)不使用或不按规定使用罚款、没收财物专用单据的;(八)违反听证程序规定,应告知而未告知或应组织而不组织听证的;(九)未依法告知相对人陈述、

4、申辩、救济权利和途径的;(十)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十一)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第九条 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强制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责任:(一)无法定依据或超越法定权限实施行政强制的;(二)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三)使用、丢失或者损毁扣押(暂扣)财物,对相对人造成损失的;(四)其他违反行政强制规定,损害相对人合法权益的。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本制度规定的不当或违法行政行为发生的,由承办人负直接责任:(一)未经审核批准,直接作出行政行为。(二)弄虚作假、循私舞弊,致使审核人、批准人未能正确履行审核、批准职责。(三)不依照审核、批准事项实施行政

5、执法行为。(四)提出错误方案或意见的。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本制度规定的不当或违法行政行为发生的,由审核人负直接责任:(一)不报请批准直接作出决定。(二)不采用或改变承办人正确意见。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本制度规定的不当或违法行政行为发生的,由批准人负直接责任:(一)未经承办人拟办、审核人审核,批准人直接作出决定的。(二)不采纳承办人、审核人正确意见的。第十三条 未发现或不纠正承办人提出的错误方案或意见的,导致本制度规定的不当或违法行政行为发生的,审核人负领导责任。 第十四条 未发现或不纠正审核人提出的错误方案或意见的,导致本制度规定的不当或违法行政行为发生的,批准人负领导责任

6、。 第十五条 执法责任按下列方式追究:(一)情节较轻,危害后果较小的,批评教育、取消评先资格、离岗学习培训合格后重新上岗。(二)情节较重,造成较大危害后果的,责令暂停职务、学习培训合格后重新上岗、警告、记过。(三)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调离执法岗位、取消执法资格、记大过、降级、撤销职务。(四)因循私舞弊、滥用职权、索贿收贿造成错案,且产生较大危害后果的,尚未构成犯罪的,取消行政执法资格、调离执法岗位、记大过、降级、撤销职务、开除。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不予追究执法责任:(一)处罚不当,但情节显著轻微,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7、二)处罚不当,已自行纠正,未造成不良后果的。第十七条 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应作出书面处理决定,并送达责任人员和单位。作出决定的机关应当建议或者直接对发生违法和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纠正。第十九条 依照本制度被追究责任的人员,对责任的认定、处理不服或者有异议的,可在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15日内提出申诉。作出处理决定的机关应当在受理之日起30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意见通知申诉人。申诉不影响处理决定的执行。第二十条 被追究执法责任的单位和个人在当年度工作考核评比中实行一票否决。第二十一条 因不当和违法行政行为造成国家赔偿后果的,除依照本办法追究行政执法责任外,还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部分或全部赔偿责任。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扬州市广陵区农水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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