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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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txt 男人偷腥时的智商仅次于爱因斯坦。美丽让男人停下, 智慧让男人留下。任何东西都不能以健康做交换。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 联合国 导言 1979 年 12 月 18 日,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由联合国 大会通过。1981 年 9 月 3 日在第二十个国家批准这项公约之后,它作为一项国际公约开始生效。到 1989 年公约诞生 十周年之后,已有将近 100 个国家同意受其条款的约束。 这项公约是联合国妇女地位委员 会三十多年努力的结晶。该委员会 1946 年设立,负责监测妇女的境况并推动她们的权利。 委员会的工作协助使所有方面男女不平等的现象公诸天下。为提

2、高妇女地位而作的 这些努 力已促成了一些宣言及公约的诞生。其中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是最重要及最全 面的一项文件。 在各项国际人权条约之中,这一公约为使占人类半数的妇女成 为人权问题核心的一部分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公约的精神扎根于联合国的各项目标:重 申对各项基本人权、对人的尊严与价值及对男女权利平等的信念。本项文件解释了平等的涵 义以及如何去实现这一平等。这样, 公约不仅确立了一项国际妇女权利宪章,而且还提 出了缔约各国保障享受此种权利的行动议程。 公约序言明确承认“歧视妇女的现象仍然 普遍存在” ,并强调指出此种歧视“违反权利平等和尊重人的尊严的原则” 。按第一条的规定, 歧视即“基于

3、性别而作的任何区别,排斥或限制” ,而这一切均发生在“政 治、经济、社会、 文化、公民或其他方面” 。 公约积极肯定了平等的 原则,它要求缔约各国采取“一切适 当措施,包括制定法律,保证妇女得到充分的发展和进步,其目的是为确保她们在与男子平 等的基础上,行使和享有人权和基本自由。 ” (第三条)其后的十四条确立了实现平等的步骤。 公约所循的途径涉及到妇女境况的三个方面。对妇女的民权及法律地位作了详细的讨论。 此外,不同于其他人权条约的是, 公约涉及到人的繁衍问题及文化因素对两性关系的影 响。 妇女的法律地位得到了最广泛的注意。对政治参与各项基本权利的关注自妇女政治 权利公约于 1952 年通过

4、以来一直未曾减少。因此,本文件第七条重申了上述公约的规定, 即妇女有选举权、担任公职权及执行公务权。这包括,妇女有平等的权利在国际上代表自己 的国家 (第八条) 。1957 年通过的已婚妇女国籍公约的内容编入了第九条。 该条规 定:不论婚姻状况如何,妇女均可保有国籍。所以公约使人们注意到,妇女的法律地位 往往同婚姻相联系。她们成了丈夫的依附品,而不是拥有本身权利的个人。第十、十一及十 三条分别申明,妇女在教育、就业及经济和社会活动上有不受歧视的权利。这些要求围绕农 村妇 女的境况受到了特别的强调。正如第十四条所指出的,农村妇女的特殊 斗争及重大的 经济贡献值得在政策规划中给予更多的注意。第十五

5、条申 明,妇女在民事和商业企业方面 具有充分的平等,并要求对旨在限制妇 女法律行为能力的所有文书“应一律视为无效” 。最 后, 公约第十六条 又回到婚姻和家庭关系的问题上来。它申明,在选择配偶、生育、个 人权利及对财产的支配上男女具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 除民事权问题以外, 公约 还相当重视涉及妇女的一个极为重大 的问题,即其生育的权利。序言部分定出了下述基调: “妇女不应因生育 而受到歧视。 ” 公约对遭受歧视与女性的生育作用之间的联系一再 表示关注。例如,它在第五条要求“正确了解母性社会功能” ,并要求父 母双方充分分担教 养子女的责任。因此,有关保护母性及养育子女的条 款被定为核心权利编入

6、了公约的 所有规定之中,就业、家庭法、保 健或教育概不例外。社会有义务提供社会服务,特别是 育儿设施。使个 人得以兼顾家庭责任与工作及参与公共事务。还建议了一些保护母性的 特 别措施,对这些措施“不得视为歧视” (第四条) 。 公约并且重申妇 女有生育的选择权。 值得注意的是,这是提及计划生育的唯一人权条约。 缔约各国必须在其教育过程中列入计 划生育知识的内容(第十条(h)) 并须制定家庭法规,以确保妇女有权“自由负责地决定子女人数和生育 间隔并有机会获得使她们能够行使这种权利的知识、教育和方法。 ” (第十六 条(e)) 公约第三个主导方向在于加强我们对人权概念的理解,因为它郑重承认文化和传

7、 统的影响限制了妇女享受其基本权利。文化和传统的力量以陈规型的观念习俗及规范的形式 出现,从而使妇女地位的提高在法律、政治和经济上受到限制。序言针对这一相互关系强调 指出, “为 了实现男女充分的平等,需要同时改变男子和妇女在社会上和家庭中的 传统任 务。 ”因此,缔约各国必须努力改变个人行为的社会和文化模式,以消除“基于性别而分尊 卑观念或基于男女定型任务的偏见、习俗和一切其他做法” (第五条) 。第十条(c)规定要修 订教科书、教程及教学方法, 以消除教育领域的一些定型观念。最后,将公共领域定为男 性世界而将 家务事归为女性活动范畴的文化模式是公约各条款大力抨击的对象, 这些 条款申明,男

8、女双方在家庭生活中责任平等,而在教育和就业方面 他们也具有平等的权利。 总之, 公约对造成并维护基于性别的歧视 行为的种种势力提出了全面的挑战。 公约 的执行由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负责监督。 公约第十七至三十条对委员会的任务及条约 的管理作了规定。委员会由 23 名专 家组成,他们作为“公约所适用领域方面德高望重和 能力”的人士由各国 政府提名并由缔约国选举。 至少每隔四年,缔约各国要向委员会提 交一份国情报告,说明已 采取何种措施来落实公约的条款。在委员会每年会议期间, 其成员 同各国政府代表讨论这些报告,并同他们探讨国家具体可进一步采取行 动的一些方 面。委员会还就有关消除歧视妇女的问题向

9、缔约各国提出总 的建议。 公约全文见以下各 页。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 本公约缔约各国,注意到联合国宪章重申对基本人权、人身尊严和价值以及男女平等权 利的信念;注意到世界人权宣言申明不容歧视的原则,并宣布人人生而自由,在尊严和 权利上一律平等,且人人都有资格享受该宣言所载的一切权利和自由,不得有任何区别,包 括男女的区别;注意到有关人权的各项国际公约的缔约国有义务保证男女平等享有一切经济、 社会、文化、公民和政治权利;考虑到在联合国及各专门机构主持下所签署旨在促进男女权 利平 等的各项国际公约;还注意到联合国和各专门机构所通过旨在促进男女权利平等的决 议、宣言和建议; 关心到尽管有这些各

10、种文件,歧视妇女的现象仍然普遍存在;考虑到对 妇女的歧视违反权利平等和尊重人的尊严的原则,阻碍妇女与男子平等参加本国的政治、社 会、经济和文化生活,妨碍社会 和家庭的繁荣发展,并使妇女更难充分发挥为国家和人类 服务的潜力;关心到在贫穷情况下,妇女在获得粮食、保健、教育、训练、就业和其他需要 等方面,往往机会最少;深信基于平等和正义的新的国际经济秩序的建立,将大有助于促 进男女平等;强调彻底消除种族隔离、一切形式的种族主义、种族歧视、新老 殖民主义、 外国侵略、外国占领和外国统治、对别国内政的干预,对于男女充分享受其权利是必不可少 的;确认国际和平与安全的加强,国际紧张局势的缓和,各国不论其 社

11、会和经济制度如何 彼此之间的相互合作,在严格有效的国际管制下全 面彻底裁军、特别是核裁军,国与国之 间关系上正义、平等和互利原则 的确认,在外国和殖民统治下和外国占领下的人民取得自 决与独立权利 的实现,以及对各国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的尊重,都将会促进社会进步 和发 展,从而有助于实现男女的完全平等;确信一国的充分和完全的发展,世界人民的福利以及 和平的事业,需要妇女与男子平等充分参加所有各方面的工作;念及妇女对家庭的福利和社 会的发展所作出的巨大贡献至今没有充分受到公认,又念及母性的社会意义以及父母在家庭 中和在养育子女方面所负的任务的社会意义,并理解到妇女不应因生育而受到歧视,因为养 育子女

12、是男女和整个社会的共同责任;认识到为了实现男女充分的平等需要同时改变男子和 妇女在社会上和家庭中的传统任务;决心执行消除对妇女歧视宣言内载的各项原则,并 为此目的,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消除一切形式的这种歧视及其现象。 兹协议如下: 第一部分 第一条 为本公约的目的, “对妇女的歧视”一词指基于性别而作的任何区别、排斥或限制,其影响 或其目的均足以妨碍或否认妇女不论已婚未婚在男女平等的基础上认识、享有或行使在政治、 经济、社会、文化、公民或任何其他方面的人权和基本自由。 第二条 缔约各国谴责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协议立即用一切适当办法,推行政策,消除对妇女的 歧视。为此目的,承担: (a) 男女平

13、等的原则如尚未列入本国宪法或其他有关法律者,应 将其列入,并以法律或其他适当方法,保证实现这项原则; (b) 采取适当立法和其他措施, 包括适当时采取制裁,禁止对妇 女的一切歧视;(c) 为妇女与男子平等的权利确立法律保 护,通过各国的主管法 庭及其他公共机构,保证切实保护妇女不受任何歧视;(d) 不采取 任何歧视妇女的行为或作法,并保证公共当局和公共 机构的行动都不违背这项义务;(e) 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消除任何个人、组织或企业对妇女的 歧视;(f) 应采取一切适当措 施,包括制定法律,以修改或废除构成对 妇女歧视的现行法律、规章、习俗和惯例;(g)同 意废止本国刑法内构成对妇女歧视的一切

14、规定。 第三条 缔约各国应承担在所有领域,特别是在政治、社会、经济、文化 领域,采取一切适当措施, 包括制定法律,保证妇女得到充分发展和进步,其目的是为确保她们在与男子平等的基础上, 行使和享有人权和基本自由。 第四条 1. 缔约各国为加速实现男女事实上的平等而采取的暂行特别措施,不得视为本公约所指的 歧视,亦不得因此导致维持不平等或分别的标准;这些措施应在男女机会和待遇平等的目的 达到之后,停止采用。2.缔约各国为保护母性而采取的特别措施,包括本公约所列各项措施, 不得视为歧视。 第五条 缔约各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a) 改变男女的社会和文化行为模式,以消除基于性别而分 尊卑 观念或基于男

15、女定型任务的偏见、习俗和一切其他作法;(b)保证家庭教育应包括正确 了解母性的社会功能和确认教养 子女是父母的共同责任,但了解到在任何情况下应首先考 虑子女的利益。 第六条 缔约各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包括制定法律,以禁止一切形式贩卖妇女和强迫妇女卖淫对 她们进行剥削的行为。 第二部分 第七条 缔约各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消除在本国政治和公众事务中对 妇女的歧视,特别应保证妇 女在与男子平等的条件下:(a) 在一切选举和公民投票中有选举权,并在一切民选机构有被 选举权;(b) 参加政府政策的制订及其执行,并担任各级政府公职,执行一切公务;(c)参 加有关本国公众和政治事务的非政府组织和协会。 第八条 缔约各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保证妇女在与男子平等不受任 何歧视的条件下,有机会在 国际上代表本国政府参加各国际组织的工件。 第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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