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国系统强化班郭翔民诉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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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万国系统强化班郭翔民诉讲义万国系统强化班郭翔民诉讲义系统强化班资料联系电话:800-810-6990(一)重点法规1.民诉部分2008 年民事诉讼法授课提纲郭翔专题一重点理论(1) 民事诉讼法 (2007 年 10 月 28 日修订) ;(2) 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3)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4) 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 ;(5) 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2.仲裁部分(1) 仲裁法 ;(2)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诉的理论1诉讼标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1)与诉讼标的物相区别:有争议的具体东西,如汽车。

2、(2)与诉讼请求相区别:作出特定判决的要求。2.诉的分类(1)确认之诉:只求确认,不求给付。(2)给付之诉:先行确认,以求给付。(3)变更之诉:现有关系,加以变更。3反诉(1)概念:独立的诉。(2)反诉的构成要件:本诉的被告对本诉的原告提出。反诉与本诉有牵连关系。在本诉进行中提出。注意:只有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才合并审理。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出,且受诉法院对反诉有管辖权。注意:牵连管辖。反诉应与本诉适用同一诉讼程序。(3)法院对反诉的处理在一审过程中:只能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可以合并审理。在二审过程中: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再审的反诉:按照二审方式处理。按照一审程序再审,不能提反诉。

3、专题二基本原则(一)诉讼权利平等原则(二)同等原则与对等原则(1)同等原则:外国主体与中国主体有同样的待遇。(2)对等原则:我国法院对该外国主体加以同样的限制。地址:海淀区北三环西路双榆树东里 29 号楼 (三)辩论原则系统强化班资料联系电话:800-810-69901.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2.可以是实体方面的,可以是程序方面的,也可以是证据方面的;(四)处分原则1. 判决内容不能超出原告的请求范围。2. 调解协议内容超出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专题三基本制度(一)合议制度1独任制的常见考点(1)适用案件:简易程序;特别程序,但是选民资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难案件应适用合议制;督促

4、程序;公示催告阶段。(2)组织形式:审判员一人;(3)适用法院:基层法院及其派出法庭;(4)适用审级:一审案件;被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或者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时,尽管适用一审程序,却必须实行合议制。2合议制的重点问题(1)第一审合议庭:可以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也可以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选民资格案件或特别程序中的重大、疑难的案件,必须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2)第二审合议庭:必须由审判员组成。(3)二审发回重审或再审程序:原审合议庭成员或独任审判员不得参加重审或再审合议庭。(4)审判长:院长或者庭长参加审判的,由院长或者庭长担任;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审判员 1 人担任。(5)合

5、议庭评议: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不同意见,必须如实记入笔录。(二)回避制度1适用范围 民事诉讼法第 45 条(1)对象:审判人员(包括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 、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2)阶段:民事诉讼。2法定原因 民事诉讼法第 45 条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且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3回避方式:申请回避和自行回避。4申请回避的期间:通常: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5申请回避的效果: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地址:海淀区北三环西路双榆树东里 29

6、号楼 取紧急措施的除外。6回避的决定权系统强化班资料联系电话:800-810-6990(1)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审判委员会决定。(2)审判人员(含陪审员)的回避:院长决定。(3)其他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的回避:审判长决定。7回避决定的复议(1)回避决定可以复议一次。(2)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8决定回避的法律后果:诉讼程序继续进行。(三)两审终审1含义:2例外:(1)最高人民法院作为一审法院审理的案件。(2)人民法院按照特别程序以及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3)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不得上诉的裁定。(四)公开审判制度1审理公

7、开:民事诉讼法第 120 条(1)通常公开审理。(2)一律不公开审理的案件: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3)经过当事人申请才不公开审理的案件: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2合议庭评议一律不公开3判决一律公开专题四当事人(一)谁有资格成为民诉当事人1.自然人和法人2可以作为民事诉讼当事人的其他组织(1)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私营独资企业、合伙组织。私营独资企业能作为当事人。对于个体工商户(也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则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为当事人。能作为当事人的合伙只限于合伙组织,即依照合伙企业法成立的合伙企业。(2)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型联营企业。(

8、3)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关联知识:法人作为当事人,法人的分支机构不是当事人:条件:法人非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虽依法设立,但没有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引起的诉讼。(4)中国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地址:海淀区北三环西路双榆树东里 29 号楼 系统强化班资料(5)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二)谁是本案的真正当事人(正当当事人)1.通常所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就是适格当事人。2.例外:联系电话:800-810-6990(2)第一类:根据当事人的意思或法律的规定,依法对他人的民事法律关系或民事权利享有管理权。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依法

9、成立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根据著作权人的书面授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破产管理人(企业破产法第 25 条) ;清算组(公司法第 185 条) ;清算人合伙企业法股东代表诉讼中的股东(公司法第 152 条) ;遗产管理人;遗嘱执行人;为保护死者名誉权而提起诉讼的死者的近亲属。(2)第二类:在确认之诉中,对诉讼标的有确认利益的人。(三)具体案件中常考的当事人1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负责(1)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在诉讼中为共同诉讼人。个人合伙有依法核准登记的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全体合伙人可以推选代表人;被推选的代表人,应由全体合伙人出具推选书。(2)个体工商户以

10、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为当事人。有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业主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3)直接责任人为当事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是当事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登记而未登记即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义进行民事活动;他人冒用法人、其他组织名义进行民事活动(表见代理除外)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后仍以其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2行为人对他人的行为负责(1)雇主作为当事人,雇员不是当事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因职务行为或者授权行为发生的诉讼,该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当事人。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合伙组织雇佣的人员在进行雇佣合同规定的生产经营活

11、动中造成他人损害的,其雇主是当事人。(2)企业合并分立,合并分立后的企业是当事人:企业法人合并的,因合并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合并后的企业为当事人;企业法人分立的,因分立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分立后的企业为共同诉讼人。对比:在第二审程序中,作为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立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将分立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列为共同诉讼人;合并的,将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列为当事人。不必将案件发还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意见第 189 条3名誉权和精神损害赔偿案件(1)自然人因侵权行为致死,或者自然人死亡后其人格或者遗体遭受侵害,死者的配偶、父母和子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列其配偶、

12、父母和子女为原告;没有配偶、父母和子女的,可以由其他近亲属提起诉讼,列其他近亲属为原告。注意:适用的案件类型:当事人有顺序要求。(2)因新闻报道或其他作品发生的名誉权纠纷:根据原告的起诉确定被告。只诉作者的,列作者为被告;只诉新闻出版单位的,列新闻出版单位为被告;对地址:海淀区北三环西路双榆树东里 29 号楼 系统强化班资料联系电话:800-810-6990作者和新闻出版单位都提起诉讼的,将作者和新闻出版单位均列为被告,但作者与新闻出版单位为隶属关系,作品系作者履行职务所形成的,只列单位为被告。4因担保法律关系引起的诉讼(1)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为他人提供保证的: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提供

13、保证的:只以分支机构作为被告。其他企业的分支机构为他人提供保证的,可以将该企业法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注意该分支机构是否可以作为当事人。(2)一般保证中的被告:债权人仅起诉被保证人(债务人)的,可只列被保证人为被告;债权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被保证人(债务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向债务人和保证人一并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将债务人和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强调:应当在判决书中明确在对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3)连带责任保证中债权人有权选择被告:可以将债务人或者保证人作为被告提起诉讼;也可以将债务人和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

14、提起诉讼。(四)诉讼代理人1法定诉讼代理人的确定(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2)事先没有确定监护人的,可以由有监护资格的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在他们之间指定诉讼中的法定代理人。(3)法定代理人之间互相推诿代理责任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为诉讼。2委托诉讼代理人的确定(1)以下人员可以作为委托代理人律师;当事人的近亲属;有关的社会团体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2)以下人员不能作为委托代理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能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人;人民法院认为不宜作诉讼代理人的人。3一般授权与特别授权(1)特

15、别授权: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意见第 93 条:调解(2)一般授权:授权委托书仅写“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的,不是特别授权。4离婚案件的特殊问题(1)在离婚诉讼中,即使有委托诉讼代理人,本人仍然需要出庭诉讼。(2)如果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庭的,必须要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3)本人不能表达意志,不需要出庭诉讼。但他的法定代理人应当到庭。(五)第三人地址:海淀区北三环西路双榆树东里 29 号楼 1.第三人的特点系统强化班资料联系电话:800-810-6990(1)第三人(有独三和无独三)参加诉讼的时间:被告应诉时起,到法庭辩论终结止。(2)第三人不能提出管辖权异议。2.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1)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有独三)参加诉讼的依据:对本诉的诉讼标的有独立请求权。 民诉第 56 条有独三既对抗本诉的原告,又对抗本诉的被告,即有独三的权利主张将否定原被告之间的权利争议。常考:有独三基于物权或者继承权,对原被告争议的标的物提出独立请求。(2)有独三参加诉讼的方式:提出诉讼。 民诉第 56 条(3)有独三的案件中有两个诉:本诉与第三人之诉。(4)有独三的诉讼地位:有独三相当于原告。原告3.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本诉有独三之诉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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