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农业产业化经营市级重点龙头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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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元市广元市农业产业农业产业化化经营经营市市级级重点重点龙头龙头企企业业认认定和运行定和运行监测监测管理管理办办法法第一章第一章 总总 则则第一条 根据中央、省、市有关大力扶持龙头企业发展、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的要求,为了加速推进我市现代农业发展,进一步规范农业产业化经营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工作,加强对农业产业化经营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的服务与扶持,充分发挥龙头企业的“两个带动”作用,参照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和四川省农业产业化经营龙头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结合广元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农业产业化经营市级重点龙头企业(以下简称“市级重点龙头企业)是指在我

2、市辖区内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业,通过采取有效利益联结方式直接与农户紧密联系,使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有机结合,相互促进,企业规模和经营指标达到规定的标准并经中共广元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农业企业。第三条 对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干预企业经营自主权,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建立竞争淘汰机制。第四条 正在申报和已认定公布为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的农业企业,适用本办法。第二章第二章 申申 报报第五条 申报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标准和条件一、依法设立的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农业企业。二、原则上是县区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并正常

3、运行 2 年以上。三、企业经营中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的销售收入占总收入的 70%以上。四、资产总额 1000 万元以上,其中固定资产额 500 万元以上。五、生产、加工、流通企业年销售收入额 1500 万元以上,产销率 95%以上;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年交易额 1 亿元以上。六、企业销售收入利润率 10%以上,总资产报酬率高于现行一年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七、企业自有资金充足,优良资产占 60%以上。八、企业资产负债率低于 60%,有银行贷款的企业,近2 年内不得有不良信用记录。九、企业不欠员工工资、不欠社会保险金,经营无违章违法乱纪现象,无偷、漏、逃税行为现象。十、企业应加强同农民专业合作社、

4、专业大户的合作与联系,大力发展现代农业产业基地;采取合同、订单及股份合作等利益联结方式带动农户,与基地农户建立了可靠、稳定、紧密的利益联结机制,直接带动农户 1500 户以上。企业从事农产品加工、流通采购的原料或购进的农产品来源于基地农户生产的占 60%以上;所带动的农户年人均增收水平高于当地农民人均增收水平 20%以上。十一、企业有注册商标和品牌,生产的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获得相关质量管理标准体系认证,近 2年内没有发生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在市内同行业中产品质量、产品科技含量、新产品开发能力处于领先水平。第六条 鼓励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科技创新能力强,资源优势明显、产业增值效益大,自

5、觉履行社会责任并紧密联系和带动农户的企业申报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第七条 申报企业应提供企业的基本情况并按第五条要求提供相关申报材料。一、农业产业化经营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申报表;二、其他材料1、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2、企业近 2 年的产业化经营情况总结; 3、企业上年度财务报表(经有资质会计师事务所审计);4、企业向所在地县区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5、带动农户情况的证明材料(1、县区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出具,2、核心基地由当地党委或政府出具);6、信用等级证复印件和企业开设基本帐户的银行出具的企业近 2 年信用记录情况证明。7、企业所在地税务部门出具近 2 年的纳税情况证明。8、企业所在地工商部

6、门出具近 2 年经营有无违章违法情况证明。9、企业所在地县区劳动部门出具企业发放员工工资和缴纳社会保险金情况证明。10、产品品牌,获得荣誉等复印件。第八条 申报程序1、申报企业直接向所在地县区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第七条规定的材料。2、各县区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对企业所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实地调查核实,在充分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后提出审核意见并附申报材料,报经县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3、县区人民政府按规定正式行文向中共广元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推荐,并附审核意见和申报材料。第三章第三章 认认 定定第九条 由农业、林业、水务、畜牧、工商、税务、质监等部门的领导和专家组成市级重点龙头

7、企业评审组。联络召集工作由市委农工办负责。第十条 认定程序和办法。1、 评审组根据各县区推荐的企业和申报材料,按照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提出评审意见。2、市委农工办汇总评审组评审意见报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审定。3、经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同意并公示无异议的企业,认定为农业产业化经营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由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发文公布名单、授牌并颁发证书。第四章第四章 运运 行行 监监 管管第十一条 对市级重点龙头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建立竞争和淘汰机制,做到有进有出。第十二条 建立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运行动态监测管理制度,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随时了解企业经营发展情况,每1 年进行一次运行

8、监测,每 2 年进行一次监测评价,市级重点龙头企业必须按要求正确、及时报送企业生产经营、带动农户等情况。第十三条 市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加强对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经营运行情况的跟踪调查,采取定期统计、随机抽查、实地调查、重点督查等方式,及时了解企业基地建设、生产加工、市场销售、带农增收、质量安全等方面情况,帮助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解决发展中遇到的突出问题,完善相关扶持政策。第十四条 监测管理办法:1、市级重点龙头企业每年 1 月底前按要求报送年度运行监测情况表和年度产业化生产经营发展报告材料,作为运行监测评价的重要依据。2、县区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的市级重点龙头企业所报材料进行汇总、核查。核查无误

9、后报市委农工办。3、评审组根据企业报送的材料,按照本办法进行评价,提出评价意见。4、根据评审组的评审意见,由市委农工办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对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的运行状况进行分析监测,将监测评价报告提交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审定。5、对因违法违规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偷税漏税、坑农害农等行为的企业,一经查实,直接取消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称号。第十五条 以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的文件通报公布监测评价结果,监测合格的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继续保留资格,享受扶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有关优惠政策;监测不合格的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第一年给予黄牌警告,连续两年监测不合格的,取消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称号,收回证书和所授市级重点龙头企业

10、的标牌,不再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第五章第五章 附附 则则第十六条 市级重点龙头企业及申报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的企业应按要求如实提供材料,不得弄虚作假。如有弄虚作假行为,一经查实,已经认定的企业取消其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资格;未认定的取消申报资格,3 年内不得再行申报。第十七条 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要及时、准确提供企业的运行发展情况材料。对不认真、不及时上报材料的企业给予黄牌警告,并作为监测评价的重要依据。第十八条 市级重点龙头企业更改企业名称,由企业提出申请,同时应出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营业执照等更名材料,县区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市委农工办予以审核确认,并予以通报公布。第十九条 各县区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县区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中共广元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广元市农业产业化经营龙头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广农产领20021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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