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只阀门 耗时二年 三场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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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只阀门一只阀门 耗时二年耗时二年 三场诉讼三场诉讼2003 年 12 月 22 日,淮安市淮洋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淮洋酒业公司)从 该市市区由赵开全经营的靖工机电阀门供应部购买了一只 DN125 柱塞阀,并按 其用途安装在该公司生产车间的蒸汽锅炉上。2004 年 4 月 12 日上午,该公司 锅炉工周德江当班正常操作时,上述阀门突然爆炸,断裂的阀体及过热蒸汽将 周德江致伤,周德江经医院抢救无效于事故当日死亡。淮洋酒业公司于 2004 年 4 月 14 日与周德江的亲属达成工伤赔偿协议:淮洋酒业公司一次性赔偿周德 江丧葬费、供养亲属抚恤金、工亡补助金共计 135000 元。后周德江之妻郑梅香

2、 从淮洋酒业公司实际领款 125986.67 元。劣质阀门惹祸端,应由谁人担责任?为此,消费者、死者亲属、销售者、生 产者相继走上了法庭,开始了为时两年多的 3 桩诉讼:消费者的产品责任之诉2004 年 4 月 15 日,淮洋酒业公司以销售者赵开全、张逸娟(赵开全之妻) 和生产者上海耐特阀门厂、温州伟尔奇阀门厂为被告,向涟水县人民法院提起 了产品责任纠纷诉讼。原告淮洋酒业公司诉称:2003 年 12 月 22 日,原告从被 告赵开全、张逸娟经营的靖工机电阀门供应部购买了 1 只 DN125 柱塞阀,并按 其用途安装在原告生产车间的蒸汽锅炉上。2004 年 4 月 12 日上午,在锅炉使 用过程

3、中,该柱塞阀突然爆裂,炸死锅炉工周德江,导致原告全面停产,给原 告造成了重大损失,故要求经营者和生产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经涟水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委托国营第五三八厂对上述炸裂的 DN125 柱塞阀阀体原件进行检测,其检测报告分析结论为:“由于送检的柱塞三通阀 体铸件在铸造时的溶炼、孕育处理以及浇注等工艺质量太差,因此铸造件不但 出现了石墨长度为 2 级的粗大块片状 C 型石墨,而且根本没有孕育出对灰口铸 铁的机械性能至关重要的共晶团,致使铸件材质低劣,机械性能特别差,脆性 增大,强度下降,易于破裂。送检的阀体上法兰颈部爆炸时断口裂纹正是沿着 粗大的块片状石墨扩展的。”涟水法院于 2004 年

4、10 月 11 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了本案。该院经审理认 为: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侵害人应当折价赔偿。受害 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赔偿损失。被告温州伟尔奇阀门厂(经 查明,该厂曾于 2001 年 3 月 9 日在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奉贤分局申请注册了 “上海耐特阀门厂”。)生产的 DN125 柱塞阀,因质量存在严重缺陷而给原告造 成了损失,对此生产者应当予以赔偿。被告赵开全、张逸娟作为该产品的销售 者,为产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其行为违反了有关法律规定,已经承担了 相应的行政责任(赵开全、张逸娟因对温州伟尔奇阀门厂生产的阀门作引人误解 的虚假宣传,于 200

5、4 年 7 月 13 日被江苏省淮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清河分局依 法处以罚款 30000 元。),且对原告所受的损害无直接因果关系,故被告赵开全、 张逸娟对原告不负民事责任。发生爆炸事故后,原告淮洋酒业公司被迫全面停 产,受到一定的经济损失是客观存在的,原告根据恢复生产后产量情况推算出停产期间每天经济损失 8186 元,被告方对此不表示异议,法院予以采纳。在事 故发生后,原告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恢复生产,对损失的扩大有一定过错,也 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对处理爆炸现场和更换柱塞阀到恢复正常生产的停产时间 以 6 天计算较为合理。被告温州伟尔奇阀门厂辩解原告停产损失属于间接损失, 不予赔偿等,无事实和法

6、律依据,法院不予采纳。经调解未果,故涟水法院依 法作出了如下判决:一、被告温州伟尔奇阀门厂赔偿原告淮洋酒业公司人身损害赔偿费 146308.70 元,爆裂的 DN125 柱塞阀检测费 15000 元,酿造啤酒的原料损失费 12000 元,停产损失 49008 元,合计 222316.70 元,由被告于判决生效后 30 日 内履行完毕。二、驳回原告淮洋酒业公司要求被告赵开全、张逸娟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 请求。该判决书送达后,被告温州伟尔奇阀门厂在法定期限内向淮安市中级人民 法院提起了上诉。经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如下协议: 由温州伟尔奇阀门厂一次性给付淮洋酒业公司 159600

7、0 元,并当庭兑现完毕。死者亲属的损害赔偿之诉周德江之妻郑梅香等亲属在与销售阀门的赵开全协商未果的情况下,于 2005 年 4 月 7 日以赵开全为被告向涟水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被告赔偿死亡赔 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 238492.45 元,扣除原 告从淮洋酒业公司获得的工伤赔偿款,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给付赔偿金 133492.45 元。涟水法院于 2005 年 4 月 20 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该院经审理认为:原 告郑梅香丈夫周德江因被告赵开全销售给淮洋酒业公司的有严重质量问题的阀 门发生爆炸而死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原告郑梅香 可以选择要求产品

8、销售者给予赔偿,产品销售者赔偿后,可依法向产品生产者 追偿。原告郑梅香丈夫周德江伤亡后,淮洋酒业公司已按工伤赔偿的有关规定, 超额赔偿原告郑梅香等人 125986.67 元。现原告郑梅香要求被告赵开全就工伤 赔偿与民事赔偿的差额部分予以赔偿,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 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法院应当予以支 持。经调解未果,故依法作出了如下判决:原告郑梅香因其丈夫周德江死亡应获得的死亡赔偿金 185240 元,丧葬费 7856 元,精神损害抚慰金 10000 元,合计 203096 元,扣除原告郑梅香已从淮 洋酒业有限公司实际领取的 125986.67 元,余

9、款 77109.33 元,由被告赵开全在 判决生效后 15 日内赔偿给原告郑梅香。该判决书送达后,双方当事人均末上诉。销售者与生产者的赔偿责任之诉2005 年 11 月 15 日,销售者赵开全以温州伟尔奇阀门厂为被告向涟水法院 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给付其已赔偿给周德江亲属的各项损失 80681.33 元(包括 赔偿款 77109.33 元,负担的诉讼费 3572 元。),以及其因经营被告生产的劣质 阀门而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罚款的 3 万元。涟水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 的,侵害人应当赔偿损失。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 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如

10、属于产品生产者的责任,产品销售者先行承担了赔偿 责任的,产品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生产者追偿。被告温州伟尔奇阀门厂生产的 DN125 柱塞阀存在严重质量问题而爆炸,造成周德江死亡和淮洋酒业公司的财 产损失,对此,被告应当赔偿。赵开全作为产品的销售者赔偿周德江家属的费 用应该由作为生产者的被告温州伟尔奇阀门厂负责清偿。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赔 偿其支付给死者亲属郑梅香等人的人身损害赔偿金的主张,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原告受到行政处罚被罚款 3 万元,是其违法行为所致,原告要求被告承担此民 事赔偿责任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应支持。涟水法院于 2006 年 1 月 20 日对本案依法作出了如下判决:一、被告温州伟尔

11、奇阀门厂赔偿原告赵开全支付给受害人郑梅香的 80681.33 元,限判决生效后 30 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赵开全的其他诉讼请求。该判决书送达后,被告温州伟尔奇阀门厂不服判决,认为其不应再承担赔 偿责任,遂向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二审法院依法组成合议 庭审理了此案,并于 2006 年 6 月 5 日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至 此,这只阀门惹出的祸端才有了全部公断。但赔偿款难抚受害人失去亲人之痛, 但愿这样的悲剧不再重演(文中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均系化名)。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 :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 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

12、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 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 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 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 全的要求。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 求的工业产品。第三十三条: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 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第三十四条:销售者应当采取措施,保持销售产品 的质量。法官点评:一只小小的锅炉阀门惹出的灾祸如此之大,引人深思。随着市场经济体制 的建立和完善,产品质

13、量越来越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一些关系到人身 和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一旦质量不合格,轻则造成财产损失,重则导致人员 伤亡。所以,产品的生产和销售者应当牢记消费者是上帝,要想把自己的生产、 经营企业做大做强,必须以质量求生存、靠质量求发展,而不应当为了眼前利 益,不顾社会公共安全,去生产、经营劣质产品。生产、经营劣质产品者应当 算好三笔帐:一是行政执法部门(如质量技术监督局、工商行政管理局)要查处; 二是造成他人身和财产损害要赔偿;三是惹出事端要花时间和精力去处理,影响 生产、经营少收益。从更高层次上来说,只有所有的生产者都按照有关规定生 产出合格产品,所有的经营者都守法经营、诚信经营,才能更好地维护社会主 义市场经济秩序、构建和谐社会。如果所有的生产、经营者都从这一高度来认 识产品质量问题,我们的市场经济体制将会更加完善,生产、经营者也必将会 在市场中获得更大的收益。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免费法律咨询,就上中顾法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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