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规道隧底海区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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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西区海底隧道规例西区海底隧道规例(第436章第22条)1997年3月14日(本为1997年第94号法律公告)第436C 章 第1条释义在本规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已建设及受保养的设施”(Constructed and Maintained Facilities) 指工程项目协议所界定的已建设及受保养的设施;“行车”(lane) 指隧道区内供车辆行驶的行车;“交通标志”(traffic sign) 指向道路使用者传达警告、资料、规定、限制、禁制或指示的标志、物体或设备;“交通灯”(light signal) 指管制隧道区内车辆交通的照明讯号;“控制中心”(control centre) 指第

2、2(1)(b)条所提述的控制中心;“道路标记”(road marking) 指放置或嵌装于路面的条、字、标记或设备,以向道路使用者传达警告、资料、规定、限制、禁制或指示;“隧道人员”(tunnel officer) 指隧道经理,以及由公司为隧道区内交通的管制、限制及安全而雇用的任何其他人;“隧道经理”(Tunnel Manager) 指公司委任以管制和管理隧道区的人。(1997年制定)第436C 章 第2条公司的义务(1)公司须作出下述事情,并须达到运输署署长满意的程度(a)在隧道区内竖立和维持足够和能发挥效用的交通标志及交通灯,以及放置和维持足够和能发挥效用的道路标记;2(b)提供和维持一个

3、控制中心,该中心须(i)位于隧道北面入口;(ii)装有足够的装备,以规管、管制、限制和指导隧道区内的车辆及使用隧道区或受雇在隧道区内工作的人;(iii)时刻由足够数目的曾就使用作第(ii)节所述用途的装备而受训练及就紧急交通安排而受训练的人操作;(c)确保控制中心与下述中心的直接电讯联系时刻可用 (i)皇家香港警队的一个地区指挥及控制中心;及(ii)政府消防处的通讯中心;(d)使设置于隧道内供政府消防处人员与消防处通讯中心通讯的紧急通讯系统,维持于能发挥效用的操作状态;(e)将控制中心发出关于交通情况及安排的信息传送予使用隧道人士的无线电转播系统,维持于能发挥效用的操作状态;(f)提供足够数目

4、的并适合处理行车内车辆故障、意外及阻塞的受训人员及服务车辆;(g)使用在工程项目协议附录8中指明类型、规格和数量的并属(f)段所提述服务车辆的车辆;如拟使用任何其他类型或规格或数量的服务车辆,则须事先提交运输署署长批核;(h)确保 (i)有足够数量的(f)段所提述的服务车辆,并确保该等车辆是由足够数目的受训人员操控和时刻维持于准备随时出动的状态;及(ii)当任何该等车辆在行车内时,该等车辆与控制中心之间有双向无线电通讯联系;(i)为使用隧道区或受雇在隧道区内工作的人的安全,提供足够通风系统;(j)提供装备,用以持续测量和记录隧道内的一氧化碳气体及二氧化氮气体浓度,并在浓度超过第(2)款所指明的

5、水平时在控制中心发出视听警报;如在商业市场上未能购得测量二氧化氮气体的装备,则应提供用以持续测量和记录氧化氮气体的装备,但须在商业市场上可以购得测量二氧化氮气体的装备时立即予以替换;3(k)提供装备,用以持续测量在隧道最低点的集污槽内的汽油蒸气;(l)时刻维持(k)段所提述的装备于良好操作状态,并该装备须在汽油蒸气浓度以空气容积计算超过0.35%时,发出视听警报;(m)在隧道最低点的集污槽内提供灭火装备,该装备在汽油蒸气浓度以空气容积计算超过0.8%时须能自动开始操作;(n)时刻提供和维持足够的急救装备;(o)在隧道区内提供足够和能发挥效用的照明设备;(p)在顾及隧道的交通流量及隧道外的光亮情

6、况后,安排调节隧道内的照明设备;(q)时刻维持紧急电力供应于能发挥效用的操作状态,以供政府消防处在隧道内使用;(r)提供接驳至2个独立的外来电源,以便在一个电源发生故障时,有足够电力继续供已建设及受保养的设施全面运作;(s)除(r)段所述的要求外,还须时刻维持发电装置处于备妥状态,以便外来电源一旦发生故障时,能够供应足够的电力,以操作位于隧道区内的下述紧急系统及装备最少6小时(i)消防系统;(ii)藉不可中断的供电支援的所有负荷;(iii)集污槽泵;(iv)隧道内的紧急电源插座;(v)电脑室、控制室及不可中断供电的房间的空气调节系统;(vi)电池室的机械通风设备;及(vii)西区海底隧道附属建

7、筑物的紧急照明及必要的电源插座;(t)保持隧道区清洁整齐;(u)向正在担任与隧道区有关的职责的人员或其他雇员及的代理人提供通道及方便他们活动。(2)公司须确保(a)直至1997年10月22日为止,隧道内的一氧化碳气体浓度,在任何5分钟的时间内,以容积4计浓度的平均数不超过百万分之125;(b)自1997年10月23日起,隧道内的一氧化碳气体浓度,在任何5分钟的时间内,以容积计浓度的平均数不超过百万分之100;(c)直至1997年10月22日为止,隧道内的二氧化氮气体浓度,在任何5分钟的时间内,以容积计浓度的平均数不超过百万分之1.5;(d)自1997年10月23日起,隧道内的二氧化氮气体浓度,

8、在任何5分钟的时间内,以容积计浓度的平均数不超过百万分之1;(e)如在商业市场上未能购得测量二氧化氮气体的装备,则隧道内的氧化氮气体浓度于任何时间均不超过百万分之15;及(f)隧道内的能见度维持于消光系数不超过每米0.005的标准。 (1997年第171号法律公告)(3)公司须在隧道区内时刻提供足够及能发挥效用的消防装置及装备,并须达到消防处处长满意的程度。(4)当任何在隧道区内有交通改道或阻碍交通的情况而可能影响隧道区外的交通的流动时,公司须立刻向皇家香港警队的一个地区指挥及控制中心及运输署署长所指定的人员报告。(1997年制定)第436C 章 第3条交通标志及道路标记(1)为遵从第2(1)

9、(a)条,公司可安排或允许在隧道区内竖立或放置下述标志或标记(a)任何交通标志、交通灯或道路标记,其大小、颜色及类型为根据本条例所订立的附例所指明者;(b)任何属警告性、提示性或辅助性字牌的交通标志或道路标记,其大小、颜色及类型为道路交通(交通管制)规例(第374章,附属法例)附表1及2所示者;(c)如运输署署长批准其竖立或放置,则任何属规限性交通标志、交通灯或道路标记,其大小、颜色及类型为道路交通(交通管制)规例(第374章,附属法例)附表1、2及3所示者;及5(d)公司认为为向使用隧道的人提供提示及资料而属适当的任何交通标志、交通灯或道路标记。(2)公司可藉竖立或放置适当的标志,以取消、更

10、改或暂停任何根据第(1)(a)、(b)或(d)款在隧道区内竖立或放置的交通标志、交通灯或道路标记的运作。(3)公司在运输署署长指示下,须移去任何根据第(1)(b)或(d)款在隧道区内竖立或放置的交道标志、交通灯或道路标记。(1997年制定)第436C 章 第4条制服及身分证明当值隧道人员(a)须穿着设计获警务处处长批准的制服,但隧道经理不在此限;(b)须携带由公司发出并获运输署署长批准的身分证件;(c)在有人有合理理由要求下,须立即出示他的身分证件及委任证明。(1997年制定)第436C 章 第5条隧道人员截停车辆的权力(1)隧道人员(a)为防止或侦察任何违反根据本条例所订立的附例之事;或(b

11、)如有合理理由相信某车辆的驾驶人(i)未有缴付本条例指明的隧道费或费用;(ii)正在阻碍或相当可能阻碍隧道区内的车辆或行人交通;(iii)相当可能违反或已违反任何该等附例;或(iv)涉及在隧道区内发生的意外,可在隧道区内行使第(2)款所指明的任何权力。(2)为施行第(1)款,隧道人员可(a)命令或以讯号示意某车辆的驾驶人(i)立刻停车;或6(ii)驶往隧道区内的某个指定地方并于该处停车;(b)要求某车辆的驾驶人(i)出示其驾驶执照;(ii)报出地址;(iii)就其所知,报出车主姓名或名称及地址。(1997年制定)第436C 章 第6条隧道人员搜查车辆的权力隧道人员(a)为防止或侦察任何违反根据

12、本条例就禁止或限制某种类的车辆使用隧道区而订立的附例之事;或(b)如有合理理由相信某车辆的驾驶人相当可能将违反或已违反任何该等附例,可在隧道区内,登上、检查及搜查有关车辆及车内或车上的任何东西。(1997年制定)第436C 章 第7条车辆使用隧道区的优先次序运输署署长可与公司安排给予某些车辆在某些时间优先使用隧道区的权利,而公司须按照该项安排给予该等车辆此项优先权。(1997年制定)第436C 章 第8条罪行及罚则任何人没有遵从隧道人员根据第5条所发出或作出的命令、讯号或要求,或妨碍或干扰隧道人员根据第6条行事,即属犯罪,可处第2级罚款及监禁6个月。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水土保持监测网络,对全省水土流失动态进行监测、预报,省人 民政府定期将监测、预报情况予以公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水土保持7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执法监督体系,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 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及本办法的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水土保持监督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时, 必须持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颁发的水土保持监督检查证件,并佩带执法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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