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科技立法 推动科技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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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加强科技立法加强科技立法 推动科技进步推动科技进步加强科技立法 推动科技进步明确科技工作指导方针确保财政资金对科技投入条例规定:科学技术进步工作的指导方针是实行“自主创新、合作创新、加强转化、重点突破、引领跨越” 。规定了财政性资金对科技的投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科学技术进步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科学技术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财政用于科学技术经费的增长幅度应当高于同级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 ,以法规的形式,明确政府对科技的投入,保障其可持续地稳定增长,以解决我省面临的科技经费投入不足的问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科学技术进步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科学技术经费纳入同

2、级财政预算。财政用于科学技术经费的增长幅度应当高于同级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条例还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民族、边远、贫困地区的科学技术进步工作,优先安排促进民族、边远、贫困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科学技术项目,制定科学技术进步考核办法,实行科学技术进步目标管理责任制,对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鼓励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项,激励创新。 ”强化政府职能建立完善协调机制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科学技术工作协调机制,研究科学技术发展重大问题,合理配置科学技术资源,鼓励推动国内外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交流与应用合作。支持重点领域、重点行业的科学

3、技术研究、开发与应用,采取措施,促进科学技术成果转化,优先支持具有产业化前景的自主知识产权技术转化和军民两用技术双向转移;培育和发展技术评估、技术交易、技术经纪等科学技术中介服务机构,为科学技术进步活动服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与应用应当制定并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和技术标准战略,加强知识产权信息利用,开展知识产权检索与分析,开展主导产品和核心技术研究;引进国外技术、设备的,应当符合国家和省的产业、技术政策。利用财政性资金引进国外重大技术或者装备,应当在引进前制定消化、吸收和再创新方案,并由有关部门组织论证;利用财政性资金资助的科学技术基金项目或者科学技术计划项目,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所形成的

4、知识产权由项目承担者依法取得。项目承担者因实施前款规定的知识产权所产生的利益分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按照约定执行;项目承担者通过财政性资金实施科学技术项目取得的科学技术成果和知识产权,应当依法实施转化。3 年内没有实施转化的,政府可以无偿实施转化,也可以许可他人有偿或者无偿实施转化。成果完成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实施转化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从事社会公益性技术的研究与开发,并给予一定优惠政策。建立以企业为主体以市场为导向的技术创新体系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政策,鼓励企业开展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技术创新,引导、支持企业与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

5、机构联合研究开发技术、开发产品,建立以企业为主体、以市场为导向的技术创新体系。采取措施,建立为中小企业服务的公共技术创新研究开发平台,支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企业应当增加技术创新投入,加强信息化建设,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形成自主知识产权,创名牌产品。列入国家新产品目录的产品,按照规定享受优惠政策;企业创立国家名牌产品以及省级以上优秀新产品的,由省人民政府给予奖励。企业应当鼓励员工学习科学技术,提高劳动技能,开展发明创造和技术攻关、技术革新、技术协作活动,对取得成果的给予奖励。企业应当执行国家产业政策,淘汰落后的技术、设备、工艺,应用科学技术进行节能减排、清洁生产,促进对废弃物资源化再

6、利用,推进循环经济建设,保护生态环境。将企业的科学技术资金投入、创新能力建设、创新绩效、人才团队建设等纳入对国有企业负责人的业绩考核范围。强化农村科学技术进步优化农业产业结构结合贵州实际,加强和细化了农业与农村科学技术进步工作。结合我省“欠开发、欠发达” ,农业、农村科技水平低的省情, 条例将农业和农村科技进步,加大了农业与农村科技的份量。条例规定:一是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促进农业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与应用,优化农业产业结构,发展高产、优质、高效、生态、安全农业。二是加强农业和农村信息化建设,建立和完善县、乡、村科学技术推广、服务网络,安排农业技术推广、培训专项经费,开展农业

7、技术普及和推广工作。具有一定专业技能水平的农民,由有关部门进行以实践技能为主的相关考核,考核合格后颁发专业技术证书。三是加强农业科学技术示范乡镇、示范村、示范户建设;鼓励具备相应条件的组织和个人建立农业科学技术园(区)、示范基地,并在技术、资金、生产资料等方面给予扶持。四是鼓励、支持企业事业单位和科学技术人员开展农村生产生活、生态环境、卫生健康等方面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为农业和农村科学技术进步提供服务,加强对农村专业技术协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指导和服务,在技术和资金上给予支持,创新农村科学技术服务体系,提高农业生产的组织化程度。建立和完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体系条例规定:省人民政府统筹规划

8、、合理调整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的布局,建立和完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体系。1、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应当结合自身特点,制定发展规划,增强研究开发能力,加强产学研合作,提高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水平。2、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应当建立现代院所制度,实行院长或者所长负责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转让等方面的绩效实行定期考核制度。3、利用财政性资金建立的科研基础条件平台,应当建立科学技术资源共享机制。鼓励、支持其他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对外开放,向社会提供公益性、非营利服务,实现科技人才和科研仪器设备资源共享。加强科技人才队伍建设培

9、养学科带头人从制度上激励和充分发挥科技人员的自主性、积极性和创造性。强调了科学技术人员是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的重要力量,并就科技人员的合法权益、培养、待遇,科技奖励等相关问题作了规定,以保障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条例规定:一是科学技术人员是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的重要力量,各级人民政府、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在制定科学技术人才发展规划时,采取措施培养造就人才、引进人才,保障科学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权利,改善科学技术人员的工作和学习条件,提高生活待遇;鼓励科学技术人员合理流动,支持科学技术人员创业和以多种形式开展技术推广、技术服务等工作。科学技术人员被选派到企业、农村服务期间,原单位应当保留其岗位、职务和工资

10、。对科学技术人员与企业联合申请的科研项目,应当给予优先安排。二是要求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有利于科学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的科学技术人才评价制度,完善以业绩、能力为主要评价指标的多元化动态考核评价体系,对科学技术人才实行分类管理。三是对技术创新、知识产权创造与运用、成果转化等方面成绩突出的科学技术人员,在项目申报、岗位聘用、成果奖励、职称评审时应当优先考虑。四是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科学技术创新激励机制,完善科学技术人员业绩与报酬挂钩的分配制度,保障科学技术人员的合法权益。组织保障措施由于我省各级政府的财力有限,为保障科学技术创新需要,除了进一步增加各级财政的投入外,还需吸引社会各

11、方面的资金,以弥补财政投入的不足。条例规定:一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多渠道的科学技术资金投入体系,鼓励、引导社会资金投入,使全社会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投入占全省生产总值的比例逐年提高。二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建立风险投资机制,设立风险投资资金,吸引社会资本进入科学技术创业风险投资领域,扩大风险投资规模。三是建立科学技术创新的信用担保、保险、动产质押、第三方保证等风险分担和补偿机制,鼓励金融机构加大企业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的信贷支持,鼓励、引导组织和个人设立多种形式的科学技术资金,支持科学技术研究、技术开发、技术交流、成果转化和科学技术普及等。四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扶

12、持引导科研基地、科技企业孵化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学技术园区的建设和发展。加强军民两用技术平台建设,鼓励、支持军民两用技术和产品的研究开发,推进军民两用技术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项目实行项目评审制度。项目评审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接受社会监督。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建立科技成果管理制度并进行成果评价。建立健全科学技术进步统计制度,对科学技术进步工作状况进行监测、分析和评价,为决策提供科学依据。同时条例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对虚报、冒领、贪污、挪用、侵占、截留用于科学技术进步的财政性资金,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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