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洗钱的形式演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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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险洗钱的形式演进:成因与对策保险洗钱的形式演进:成因与对策09 财务管理 3 班 陈佳蕾 0920330216保险洗钱是指以商业保险这一金融服务为载体,利用保险市场及保险中介市场的途径渠道,将非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通过投保、理赔、变更、退保等方式来掩饰、隐瞒其来源或性质,以逃避法律法规制裁的行为。从本质上讲,保险作为一种转移、分散风险机制,本身并不牵涉洗钱。但现实中,保险业的某些特质属性却为洗钱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一、保险洗钱的主要形式利用长期寿险洗钱,即“长险短做” 。洗钱者一般用大额现金趸缴保费,或在短期内完成期缴,或初始选择期缴,不久即要求趸缴后续保费。短期内投保者会使保单的现金价值达

2、到很高的水平,然后要求退保或质押贷款并听任保单被注销。 “趸缴即领”是“长险短做”的一种变形。洗钱者往往为将要退休的人投保,或者将被保险人的年龄“误告”为接近退休的年龄,以趸缴保费的方式购买养老保险或即期年金。由于年金的领取方式较灵活,洗钱者利用这类保险既可实现大量现金的置放,又可一次性领取全部保险金。利用新型保险洗钱。新型保险如投资连接保险、分红保险和万能寿险等,属保险、证券的混业产品。较之传统寿险,它们的保障功能较弱,投资作用很强,是带有保险功能的基金。新型保单持有人的资金可以在保险账户和投资账户间自由调配。因为其主要功能是投资,所以保费一般没有限额。洗钱者购买这类产品,不但可以模糊资金的

3、来源,改变“黑钱”的性质,还可以实现“黑钱”的边洗边赚。其最新发展是银保通、银保卡和保单账户。前两种的资金可以在银行账户与保单间灵活转移,既能自动垫交保费,又能灵活支取;最后一种允许投保人将多缴纳的保费存入保单中,客户可以自由存取。洗钱者往往使资金反复进出这些具有存单功能的保单,掩盖其真实来源,达到洗钱的目的。利用银行保险洗钱。银行保险作为新的保险营销形式,在寿险产品销售中所占的份额急剧增加,日益受到银行和保险业的重视。为适应柜台销售的需要,银行保险往往具有简单、标准和易操作的特点,手续简便、征询信息少、成交速度快。银行保险的核保标准较低、但现金价值却可以很高,客户可以反从银行划转保费,这也为

4、洗钱者提供了空间。比银行保险更新的营销方式是网上保险,投保人通过网络在线投保,在线支付保费。虽然网上保险需在网下补办相关手续,但根据电子签名法的规定,保单已经生效,投保人可以退保变现。利用行贿保单洗钱。用寿险保单送礼可以彰显亲情与关怀,洗钱者(包括行贿者)也经常利用这种方式进行洗钱,一般由送礼方支付巨额保费,受礼方退保变现。团险中的行贿保单实质上是高额退费。在企事业单位采购团险时,保险公司会虚增保费,成交后再向有关人员赠送大额保单,由其退保变现,这属于上游犯罪为“贪污贿赂犯罪”的洗钱行为。财产保险中的洗钱。财产保险洗钱的主要方式有保险欺诈、理赔欺诈和现金交易等。在理赔人员的配合下,理赔欺诈和保

5、险欺诈还能有机地结合起来。洗钱者通常有计划地用黑钱置换保险标的,然后制造保险事故,获得赔款达到洗钱目的。洗钱者还可以购买他人的保险标的,然后变更被保险人, “出险”后再获得赔款。产险标的出险率较高,现金交易简便易行,投保者可以现金投保,保险公司一般也以现金支付赔款,这也为洗钱者提供了可乘之机。二、保险业洗钱风险的成因分析当事人关系复杂。实行实名制后,保险业与其他金融业的主要区别在于,保险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可以是不同的人,彼此间可以不必存在婚姻、血缘或商业关系。在保单存续期间,这三种关系人还可以变更。大额存单的提现者只能是开户人,大额保单的受益人却往往不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寿险产品性质独

6、特。长期寿险产品一次性资金投入量大、有价值储存功能且便于一次性收回现金,很适合洗钱者操作。此外,由于生命、身体是无价的,各国对寿险保额的限制较少。理论上,只要投保人具备相应的能力和意愿,保费和保额可以无穷大,这就为洗钱者大量放置资金提供了便利。依靠代理人销售。保险代理人最了解投保人,理应成为保险业反洗钱的第一道防线。但在佣金代理制下,代理人的目标函数显然不同于保险人,认为反洗钱只是保险公司的义务。为了保护好、利用好其积极性,促进产品销售,保险公司也不便对代理人严加约束。此外,保险洗钱涉及的市场主体较多,责任主体很难确定,代理人推脱责任很容易。特殊保险监管困难。一是地下保险。虽然港澳同大陆合作紧

7、密,但地下保单多通过亲朋好友或熟人介绍签订,操作上很隐蔽,洗钱活动混杂其中,很难查处。二是网上保险。随着金融市场的全面开放,人民币逐步国际化,网上银行、网上保险等交易、结算手段的兴起,相关的洗钱活动势必增多。三是外汇保险、离岸保险等。虽然我国目前仍然实行较为严格的外汇管制,但全面开放必然要求人民币自由兑换,洗钱者利用外汇保单、离岸保单的机会会更多。监管能力不足。我国金融业混业经营的趋势已很明显,保险产品同证券、银行产品日渐融合,但我国金融业的联合监管能力却跟不上市场发展的步伐。 一是大量投资型险种的涌现,考验着证券和保险的联合监管能力;二是银保通、银保卡和保单账户的出现,也对银行业形成了冲击;

8、三是保单质押等为保单变现提供了新的方式。三、我国保险业反洗钱存在的问题意识不强。部分从业人员认为反洗钱是央行、商业银行的事情;分支公司则认为是上级公司或总公司的责任;代理人、经纪人认为是保险公司的义务。多年来,监管部门布置的反洗钱工作较少,从业人员既没有经验积累,也没有形成职业习惯。少数从业人员将注意力仅集中在业务拓展上,容易被洗钱者利用。经验不足。央行的反洗钱人员主要分布在支付结算部门,对银行结算等业务经验丰富,对保险业却知之甚少。目前,保险从业人员也只是为了达到政府的标准和要求在被动地反洗钱,工作尚处于起步阶段,没有经验积累。此外,我国保险业反洗钱监测系统仍处于开发阶段,反洗钱工作缺乏技术

9、支持。信息搜集整理不够。保险业对大额交易者的交易情况、分布状况和行为特征等信息的收集整理不够,对我国投保人进行正常大额交易时所表现出来的行为特征缺乏了解,无法立即出台符合实际的工作指南供一线人员参照、比对。保险业反洗钱信息收集的主要方式是逐级汇报,还没有建成覆盖整个金融业的反洗钱信息主动搜集、分析、识别系统。四、建议加强组织建设,形成完整的反洗钱组织体系。保监会应在现有的行政框架内建立起专门反洗钱的监管机构,负责保险业反洗钱的日常领导工作,接受央行的业务领导。保险公司应设立反洗钱专门机构或岗位,实行岗位责任制。此外,还应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以降低反洗钱成本。加强制度建设,完善内控机制。保监

10、会应以制度建设为基础,不断完善相关的行政规章。保险机构应制定反洗钱内控制度,将反洗钱工作并入到业务流程中;应将中介人纳入到反洗钱规划中,指导其开展反洗钱工作;还应完善激励机制,将反洗钱工作表现纳入量化考核系统,增强员工反洗钱的积极性。注重宣传教育,加强人才培训。央行应加强对保监会及保险机构反洗钱工作人员的培训,帮助建立一支高素质的反洗钱队伍。保监会应经常组织专家学者和一线人员举办一些讲座、学习班、研讨会等,以交流经验,提高技能。保险机构应通过集中学习或短期培训,提高保险从业人员、尤其是代理员与两核人员的反洗钱能力。加强部门协作,形成反洗钱合力。保监会应与央行、财政部、公安部、银监会、证监会等部

11、门联合出台后续的行政法规,以紧跟洗钱犯罪的发展形势。还应与其他金融监管部门建立健全协调机制与信息共享机制,共同降低反洗钱成本,提高工作效率。建立信息平台,完善预警体系。央行、保监会应努力构建保险业反洗钱信息平台,提高电子监测水平。保监会应整合行业力量开发出保险业反洗钱自动识别系统,通过对交易的周期、频率、金额、对象特质等相关参数与信息的采集,完成对可疑交易的初步筛选,使洗钱行为能迅速被确认和制止。建立奖惩制度,完善激励机制。为降低反洗钱成本,提高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反洗钱的积极性,应建立追缴洗钱资金的分享制度。追缴的洗钱资金除部分上缴国库外,剩下的应用于反洗钱活动的财务支持,补偿金融机构的反洗钱成本,奖励反洗钱表现突出的单位及个人。同时,对反洗钱工作不力,经揭发、证实被洗钱者成功利用的保险公司应处以重罚并给予其高管以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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