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养老保险新政策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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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天津市养老保险新政策问答2012-06-18 16:34:12 向日葵保险网导读:基本养老保险也称国家基本养老保险。它是国家为保障退休职工基本生活需要统一政策并强制实施的一种养老保险制度。它是我国实行的基本养老保险与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相结合的多层次养老保险制度中的第一层次,也是最高层次。天津市养老保险新政策问答什么是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养老保险也称国家基本养老保险。它是国家为保障退休职工基本生活需要统一政策并强制实施的一种养老保险制度。它是我国实行的基本养老保险与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相结合的多层次养老保险制度中的第一层次,也是最高层次。养老保险覆盖范围及

2、对象有哪些?凡在我省行政区划内的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含港澳台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自由职业者都要依法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个体从业人员如何缴费和养老金如何计发?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和城镇自由职业者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比例为全省上一年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 18。自由职业者和城镇个体工商户业主全部由本人缴纳,雇工由个体经济组织和本人共同缴纳(目前,雇工本人的缴纳比例为 7,以后随企业职工个人缴费比例的调整而调整)。参保人员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男年满 60 周岁、女年满 55 周岁)、缴费

3、满 15 年的,按月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缴费不满 15 年的,将个人账户储存额(含利息)一次性发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职工缴费不满 15 年,其养老保险待遇如何计发?(1)1996 年 1 月 1 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 年的,退休后不享受按月领取养老金待遇,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2)1995 年 12 月 31 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在实施办法实施后,即 1998 年 1 月以后退休的,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满 10 年不满 15 年的,按规定可以补缴到 15年,退休时可以按月计发基本养老金。(3

4、)1995 年 12 月 31 日前参加工作,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不满 10 年的,不能补缴。除按规定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外,另按本人建立账户之前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发给本人两个月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不同类型人员的养老金如何计算?1996 年新的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前后参加工作的职工计发基本养老金的结构,各不相同:(1)新制度实施后参加工作的职工(即所谓“新人”)退休时: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其中:基础养老金标准为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20,个人帐户养老金标准为本人帐户储存额除以 120。(2)新制度实施前参加工作的职工(即所谓“中人”)退休时

5、:月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一定比例的补贴和调节金。(3)个人缴费年限累计不满 15 年的,退休时不享受基本养老金待遇,其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4)新制度实施前已经离退休人员,仍按国家原来的规定发给养老金,同时执行养老金的调整办法。即与其他离退休人员一样,享受基本养老金的正常调整机制。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改革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 办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津劳局(津劳局2006329 号)号)各区、县劳动保障局,各局、集团公司、总公司,各有关单位:现将我局制定的天津市改革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实施意 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

6、: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表 二 OO 六年十一月三日天津市改革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实施意见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健全城镇企业职工参 保缴费的激励约束机制,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 决定(国发200538 号),以及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国务院完善企业职 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实施意见(津政发200664 号),制定本实施 意见。第二条 本实施意见适用于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规定的 应当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各类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第三条 1998 年 1 月 1 日我市实行统一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以后参加工作、 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

7、下同)满 15 年的人员,退休后基本养老金由基 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按照以下规定的月标准计发:基本养 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一)基础养老金以职工退休时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 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按缴费年限计算,缴费每满一年发给百 分之一。计算公式为:基础养老金(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 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截至退休时本人缴费年限1%1、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退休上年度本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平 均工资指数平均工资指数(a1/A1a2/A2an/An)na 1、a2、an 为本人退休前 1 年、2 年、n 年的月平均工资 (退休前

8、1 年至 n 年的月平均工资,以退休当年至退休前 n1 年的月平均缴 费工资为准);A1、A2、An 为本人退休前 1 年、2 年、n 年的本市在岗职工 月平均工资;n 为企业和职工按规定应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2、在计算本人平均工资指数时,每一年度的工资指数和平均工资指数小数 点后均保留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3、截至退休时本人缴费年限以“年”作为计算单位,不满 1 年的月份除以 12,小数点后保留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二)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按照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 计算。计发月数按照国家规定,根据职工退休时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本人 退休年龄、利息等因素确定。个人账户养

9、老金计算公式为:个人账户养老金退休时的个人账户储存额计发月数第四条 1997 年 12 月 31 日以前参加工作、2006 年 1 月 1 日以后办理退 休且缴费年限满 15 年的人员,退休后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其 月标准为:以本人全部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1997 年 12 月 31 日以 前缴费每满一年发给百分之一。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1、过渡性养老金全部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截至 1997 年 12 月 31 日 前本人缴费年限1%全部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退休上年度本市在岗职工月

10、平均工资全部平 均工资指数全部平均工资指数(a1/A1a2/A2an/An)b1.00Na 1、a2、an 为本人退休前 1 年、2 年、n 年的月平均工资 (退休前 1 年至 n 年的月平均工资,以退休当年至退休前 n1 年的月平均缴 费工资为准);A1、A2、An 为本人退休前 1 年、2 年、n 年的本市在岗职工 月平均工资;b 为职工视同缴费年限(计算到年);N 为职工视同和按规定应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视同缴费年限计算 到年)。2、在计算全部平均工资指数时,职工历年的月平均缴费工资为本人的实际 缴费基数。但对于 1997 年 12 月 31 日前本人实际缴费基数超过缴费基数最高

11、标准的,按照最高标准计算。3、本市历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按照以下标准计算:1992 年 260 元、 1993 年 334 元、1994 年 447 元、1995 年 542 元、1996 年 637 元、1997 年 690 元、1998 年 829 元、1999 年 921 元、2000 年 1040 元、2001 年 1192 元、 2002 年 1355 元、2003 年 1554 元、2004 年 1813 元、2005 年 2106 元。4、截至 1997 年 12 月 31 日前本人缴费年限以“年”作为计算单位,不满 1 年的月份除以 12,小数点后保留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第五

12、条 符合第四条规定,并于 2006 年 1 月 1 日至 2010 年 12 月 31 日 期间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在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之 外,再按照职工办理退休手续的年度,分别发给补贴,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 支付。2006 年退休的,每月发给补贴 104 元;2007 年退休的,每月发给补贴 83 元;2008 年退休的,每月发给补贴 62 元;2009 年退休的,每月发给补贴 41 元;2010 年退休的,每月发给补贴 20 元。第六条 符合第五条规定的人员,其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 性养老金与补贴之和,低于原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以下简称“原办法”)计算 标

13、准的,差额部分予以补齐;高于原办法计算标准的,高出部分根据职工办理 退休手续的年度,分别按照一定比例发给。2006 年退休的,发给高出部分的 10%;2007 年退休的,发给高出部分的 30%;2008 年退休的,发给高出部分 的 50%;2009 年退休的,发给高出部分的 70%;2010 年退休的,发给高出部 分的 90%。补齐和按比例增加的部分,调整过渡性养老金。以上所称原办法系指津劳险199838 号、328 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的基本 养老金计发办法。但在计算原办法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时,应当按照 2005 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即 1683 元),以及 2005 年以前(含 200

14、5 年) 本人月平均工资计算。第七条 2005 年 12 月 31 日以前已经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人员,仍按照国 家和本市原有关规定发放基本养老金,同时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第八条 因病或非因工致残人员、国家政策性破产企业职工、国有困难企 业军队转业干部办理提前退休时,不再减发基本养老金。第九条 从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种工作人员退休时,实行个人缴纳基本养 老保险费以前折算的工龄,不再作为计发基本养老金的依据。第十条 因各种原因间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人员退休时,以本人退休 上年度本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计算基本养老金的基数。第十一条 2007 年 1 月 1 日后由外省市调入我市并相应转移养老

15、保险关系, 且于 2010 年 12 月 31 日前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以 2005 年 12 月底本市企业 退休人员月平均养老金 743 元,作为其按原办法计算的养老待遇标准。第十二条 对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不满 15 年的人 员,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另外,根据本人 1997 年 12 月 31 日前的缴费年限,再发给一次性养老补偿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并 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养老补偿金的计算公式为:一次性养老补偿金1998 年 1 月 1 日后个人账户储存额1998 年 1 月 1 日后本人实际缴费年限(月)1997 年 12 月 31 日前的缴费年限(月)1997 年 12 月 31 日前的个人账户储存额第十三条 本实施意见中规定的本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以市统计局公 布的数字为准。第十四条 本实施意见发布前已于 2006 年 1 月 1 日后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 应当按照本实施意见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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