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调解讲座(正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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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谈谈人民调解工作一、当前我国民调工作的基本概况当前,我国政治稳定,经济发展,人民群众安居乐业。但是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利益格局的调整,社会矛盾纠纷表现出新的特点。因土地承包、村务管理、征地拆迁、企业改制重组破产等引发的群体性事件,以及涉及相邻权、医患、赡养、抚养等婚姻家庭纠纷等不断发生。部分地区群众上访、重复上访、越级上访、集体上访增加,影响了正常的社会秩序。正确处理新形势下人民内部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的任务十分紧迫和繁重。人民调解作为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制度,是诉讼程序之外化解矛盾、消除纷争的有效手段,是提高公民法制观念和道德水平、推进基层民主法制建设的有效途径,是新时期维护社会稳定的:“第

2、一道防线”。人民调解制度是我国的有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制度,具有重要的法律地位。被国外誉为“东方一枝花”、“东方经验”。我国宪法和民事诉讼法、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等法律、法规对人民调解工作都做了明确的规定,新中国成立以来,党和国家对人民调解工作都十分重视。2002年9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联合发布关于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同期司法部颁布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对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提出以下意见;年月日,最高法院通过了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一次以司法解释的形式肯定了人民调解协议的性质和地位及效力,使各级调解组织的调解工作有法可依。随着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3、理念的不断深入贯彻,2004年2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更进一步再次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切实维护社会稳定的意见,对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一)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应当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建立联系会议制度,研究人民调解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分析、排查本地区群众关心的焦点性、群体性纠纷;剖析影响本地区社会稳定的重大疑难纠纷,指导人民调解组织开展工作。(二)要求人民法院与司法行政机关建立共同指导人民调解工作制度。(三)建立法官参与人民调解员培训制度。根据司法部的有关规定,对乡镇(街道)调委会主任和司法所长、村(居)调委会主任和司法所工作人员的每年业

4、务培训,将分别由市、县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市、县(市、区)两级人民法院应根据同级司法行政机关的要求,以及人民调解员年度培训计划所确定的内容,确定若干名资深法官,作为培训所需师资的人选。(四)建立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审理的反馈制度。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书的民事案件时,要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对合法有效的人民调解协议依法予以支持;对于具有给付金钱内容的人民调解协议,有给付义务一方到期未履行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可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和另一方当事人的申请,向承担给付义务一方的当事人发出支付令。调解协议被人民法院判决变更、撤销,或者

5、被确认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将生效的裁判文书以副本方式通知制作该人民调解协议书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所在县(市、区)的司法局,并以适当的方式告知调解协议书被变更、撤销,或者确认无效的原因。 (五)建立简单民间纠纷先行调解和委托调解制度。(六)建立人民调解员参与诉讼旁听和诉讼调解制度。(七)建立从人民调解员中推荐人民陪审员制度。为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人民陪审员选任、培训、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各级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应根据任职资格、工作能力、现实表现和健康状况,在人民调解员队伍中推荐人民陪审员人选。 在这里,容我在这里向大家介绍由我院倡导的,从化市委常委下文实施的从化市“三位一体”调解机制的基

6、本情况:二、人民调解工作程序工作程序是人们从客观实践中总结出来的带有规律性而又普遍适用的工作步骤。人民调解工作一般应坚持以下工作程序: (1)受理纠纷。受理纠纷是调解纠纷的第一步,一般有两种途径,一是纠纷当事人找到调解委员会请求调解纠纷,即当事人主动申请调解。申请时,当事人既可口头申请,也可书面申请。二是调解委员发现纠纷后,及时主动前去调解,特别是那些容易激化的纠纷更应该闻风而至,避免可能出现的恶果。受理纠纷时应注意,无论通过哪种途径,都要尊重双方当事人的意愿和他们的诉讼权利,如果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坚持要求到人民法院解决,调解组织或调解人员不得干涉或阻拦,不得强行调解。受理纠纷后,如发现纠纷的性

7、质或严重程度已超出调解委员会的职责范围,应动员纠纷当事人去人民法院(庭)或有关部门解决,也可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调解委员会受理纠纷时,要做好纠纷登记。在纠纷较多的情况下,应区分轻重缓急,优先调解那些随时矛盾激化的纠纷。 (2)调查分析纠纷情况。受理纠纷后,要深入进行调查,充分掌握材料,弄清纠纷情况,尽可能查明纠纷性质和是非曲直。调查的内容,主要是纠纷性质,发生原因,发展过程,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矛盾的主要方面等有关情况。调查的途径主要有:一是耐心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了解纠纷过程和他们的真实思想和要求。二是向纠纷关系人、知情人和周围的群众做调查,进一步掌握其他有关情况,并印证双方当事人的陈述

8、;三是到当事人所在单位了解情况,必要时,可求得单位领导和有关人员的支持,四是有些纠纷还需到现场调查,有些疑难的相邻权纠纷、人身伤害纠纷,还须请有关部门进行鉴定。 在广泛调查基础上,进行综合分析,通过去粗取精,去伪存真,抓住纠纷的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对症下药。 (3)对当事人进行说服劝导工作。对当事人进行说服劝导是人民调解工作中的重要步骤,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为准则,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没有明确规定的,可依据社会公德。同时,要有不怕麻烦,不怕反复的精神,热情耐心,细致地做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对简单、涉及当事人个人隐私的纠纷,应个别调解。对不涉及当事人个人隐私,复杂、影

9、响面大的纠纷,可邀请周围群众代表,当事人单位的领导和亲戚朋友参与调解。 (4)促成当事人和解并达成调解协议。经过充分说理和耐心细致的说服教育工作,如果双方当事人已达成调解协议,调解人员就应该抓住时机,及时制作调解协议书,确认调解的成果。 三、常见的调解方法 调解方法是指在运用一定的调解纠纷的形式下,具体采取的解决纠纷的措施。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第八条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应当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充分说理,耐心疏导,消除隔阂,帮助当事人达成协议。”这是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最基本的方法。由于民间纠纷是复杂多样的,当事人的情况各有差异,有时事实及事实难以分清,因此,在调解纠纷

10、时,应根据不同的情况,选择不同的调解方法,根据需要还可以同时结合使用几种调解方法。 我先同大家讲一个故事:见家庭杂志2008年11月下半月版。标题八年感情,八年官司,一场事实婚姻600万买单:2008年3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主审法官率领山东省高院以下三级法院的法官,来到湖北省某市进行强制执行某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对董事长兼总经理张峰拒不履行支付财产分割款一案,张峰现场支付申请人李红艳600万元。此前案件当事人李红艳多次进京,到全国人大、最高院等机构上访,中央相关部门领导要求查处。案件经过是这样的:1989年11月18日因与妻子感情不和已离婚的张峰到天津出差,在火车上结识了到济南市的女书商李红艳,

11、李红艳是一个身材高挑,脸蛋俏丽,令人眼前一亮的女人。经过交谈,张峰得知李红艳不但外表美丽,而且是北大高才生,即刻对其产生好感;李红艳对身为多家公司老总的张峰也刮目相看,就赞张峰年轻有为。张峰就讲“我都31了,不年轻了!你看上去比我小几岁吧?”李红艳当时已经41岁,比张峰足大10岁,只是她保养得好,身材苗条,看上去比实际年龄要小许多。上个月,她刚与前夫办了离婚手续。面对张峰的问题,她吱吱唔唔。两人越谈越投契,互留手机号码,此后就电话联系。不久,李红艳就同张峰讲她的进书渠道出了问题,请求张峰帮助。张峰就讲:“来烟台啦!你可以先住在我家。于是李红艳就在张峰家住下,帮张峰执头执尾,两人开始同居。199

12、0年张峰就提出结婚,李红艳怕张峰知道她的实际年龄后会和她分手,就说迟些吧!两人一样好像所有新婚夫妇那样出外渡蜜月,同进同出,张峰带李红艳出席各种场合,并向人介绍是老婆,李红艳也经常帮张峰打理生意。1990年,李红艳在张峰的要求下卖掉济南的房产,公开以夫妻名义生活在一起。1991年1月两人登记结婚时,张峰意外知道李红艳足以以自己大了10岁!当日,两人大吵一场,感情出现裂痕。之后李红艳求过张峰,张峰无答应,并1991年12月出国做生意,又识了一俄罗斯妹,1992年5月回国准备结婚。12月,俄罗斯妹以不适应中国生活为由回国了,这段婚姻无疾而终。1993年3月,张峰再次在火车站见回李红艳,不久,两人又

13、开始耐不住寂寞,又开始同居。12月,李红艳将自己的女儿带来,并叫女儿叫张峰“爸爸”,三个就好比一家三口那样生活。此后好几年,李红艳催张峰结婚,但张峰就时间越长,对李红艳的感情就越淡,1997年元旦,张峰对李红艳说:“我们长期在一起,外面的朋友问起我都无法解释。为了影响,你和女儿到青岛生活啦,那里风景好,两地又近,我每个月都过来。”李红艳搬去青岛之后,张峰常以业务繁忙为由减少去青岛和李见面的次数,1998年8月张峰干脆宣布和李断绝关系。10月李找到张,说我们在一起八年,你总不会就让我空手走吧?张说我们仅是朋友关系,你想分我财产?叫李死心。1999年8月31日,李向烟台市某区法院起诉,要求确认两人

14、的事实婚姻并分割共同财产。听了这一个故事,大家有什么感想,我就会这样想:一是这对男女打了八年官司,耗时大长。二是我认为大多数人会这样想,这个女的断断续续的才跟了男的八年,男的就要分给女的一半身家,而且被官司所累,身心疲累、生意受损,太不值,太便宜了这个女人。三是这场官司法院一共下了四次判决、判决结果甚至出现完全相反,容易会令人质疑法院判决“乌笼”。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情况呢?是由于本案中关于这对男女同居行为的性质是同居关系还是事实婚姻关系客观上难以界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年月日)第五条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

15、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一)年月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二)年月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以上的定性不同,处理结果完全不同。最高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90条:“在共有关系终止时,对共有财产的分割,有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协议的,应当根据等分原则处理,并且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即同居期间所得财产,如果有约定份额

16、,按约定;未约定按共同共有财产处理。至于事实婚姻,就按合法婚姻对待,夫妻财产分割,适用婚姻法关于离婚夫妻财产的分割原则予以对半分。本人从华南师范大学应届毕业后就进入法院从事民事审判工作十多年,审理了较多的婚姻案件,就我个人来看,这场官司任何一份判决,都有其合理性,关键在于大家的观点看法不同。无论如何判,总有一方当事人是不服的,而且每次判决结果都不同,社会效果极其不好;官司打了八年,耗时大长,对社会资源是一个极大的浪费。这场纠纷最终由最高院法官在执行阶段通过调解,以男方支付女方600万元的了结,这比较符合大众的价值定位的。可以讲,最高院的法官好样的,如何你是当时的调解员,你会怎样做,才会促成双方

17、当事人达成这样一个结果呢?下面就我结合这个案件,讲讲常用的调解方法: 一、亲情调解法。二、模糊处理法。三、快速兑现法。四、价值取舍法。如上述这件婚姻案件,作为调解员应首先了解清楚两人同居的事实及,懂得上述的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抓紧本案的突破口,即掌握男方情况:很有经济头脑,攒钱很行,已有一个稳定的家庭;女方情况:女方对男方的生意出了些少绵力,但无实质性的投资。针对双方当初是因有互相爱慕才同居的情况,应采用亲情调解法,启发他们回忆过去,触动双方情感,说服他们看在以往的感情的份上,双方有所让步;由于客观事实对双方关系的性质仅是一般的同居关系还是夫妻关系?在法律上难以一下子说出谁是谁非,故应采用模糊

18、处理法。即折衷解决的方法。引起民事纠纷的产生的双方当事人通常均有一定过错,或者与双方当事人有一定关联,俗话说“一个巴掌拍不响”,让当事人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往往比较容易接受,双方都会认为自己是胜诉者,觉得既有面子又有里子。作为男方来讲,则应采用价值取舍法。即以经济价值为目的进行调解。在当事人举棋不定、纠缠不清时,引导当事人在考虑取舍的问题上注重实在的结果,即以追求总的经济价值的大小为目标,不要在其他事情上过于计较。针对男方很有经济头脑,攒钱很行,已有一个稳定的家庭的的情况,帮其分析这场纠纷给其精力、做生意人际关系负面影响上及对现有夫妻感情、家庭所带来的困扰及伤害;如何能尽快解决这件事,对家庭、

19、生意都是一件好事;作为女方来讲,八年官司虽打赢,但在执行上又遇到对抗,经过两年的上访问题仍未解决。作为调解劝说女方收取的钱才是钱,引导其从解决速度上考虑取舍。如缩短给付期限,一次性给付,当场兑现等,能使僵持的矛盾顺利得到解决。应采用快速兑现法。这件案例是当场一次性给付的,但在事实上,很多时候我遇到最多的情况是债务人愿意付款都好,都是要求分期付款,而债主往往是自己向债务人追债追到怕才找人调解的,对债务人不信任,担心债务人签了字给钱,到时又不给,怎么办?我们可以建议他们按双方达成的时间给钱,如果给不到,就加罚多多少钱,或者按全额来收。我在办案过程中,许多案件就是这样调解成的。五、听证法。对双方当事

20、人各执一词、争执较大的案件,邀请当事人所熟悉的亲朋好友,所在村的干部和所在部门的负责人,司法所的工作人员,律师所的律师等,在相对宽松的环境下,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听证,由当事人陈述辩论,出示证据,旁听人员发表意见;尤其是一些土地承包案件,由于土地权属没有明确、因体制的多次变革造成部分地界不明、政府相关部门人员工作不细致出现差错、部分农民法制观念淡薄,“风水”、“龙脉”封建迷信思想影响,尤其需要用到听证法,邀请上述人员,召集广大村民召开村民会议。在开会前,就同一事实双方各有证人的情况下,出其不意,迅速对多个证人同时分别展开调查,一方面避免当事人与证人之间串供,另一方面通过调查,找出证人陈述之间的矛

21、盾点,剔除虚假证言。六是追根寻源法。任何一个当事人的背后,都有一个“主心骨”,任何一起纠纷都有它产生的原因。因此,在调解过程中,注意与当事人交谈及相应的调查,尽可能地找出找准当事人的“主心骨”,找到原因。 七、道德对照法。即以法律和传统道德为标准进行调解。引导当事人用法律具体规定和传统道德规范作为对照标准,来判断自己的行为的是非,并据此明确责任,既能保护合法者的权益,又能让违法者心服口服。八、真情感动法。即法官用真情去感动当事人促成调解。承办法官为当事人着想,不厌其烦地反复做工作,同时力所能及地为当事人设身处地的解决某些实际困难,往往能让当事人深受感动,接受调解。 往往涉及扶养、赡养的案件需要

22、用到上面这三种方法。例如赡养纠纷案件的原告一般年龄起码在六十岁以上,许多当事人行动不便,联系也有困难,又由于老人家对新的思想观念和法律知识很难接受。对于父母而言,他们往往就认一个理,“子女赡养父母理所当然”,遇到一些本身子女经济状况不是太好,父母都提出一些非日常必需的物质要求,他们而对于调解员的调解意见哪怕是做出很小的让步有时也显得很难,所以一定要做到耐心、细心、诚心,一次调解不成,第二次调解甚至多次,用的就是真情感动法。有时赡养纠纷而言,往往又牵扯到其他家庭矛盾纠纷。如子女认为父母偏心,不分或少分财产给自己,而分多给兄弟,妯娌矛盾等原因而拒绝赡养。因此,在调解过程中,既要将调解重点放在赡养纠

23、纷的履行上,又要以其他矛盾纠纷的解决为切入点,有时也有必要解决当事人的其他家庭矛盾纠纷。要求承办法官要找准矛盾焦点,即用到的是追根寻源法,同时调解员要用道德对照法,向当事人进行法律教育及道德感化,要令子女感受到父母对自己的养育之恩和血肉亲情,启发他们换位思考,自己老了子女如此对待感受又如何?九、案例展示法。对有些案件的当事人,仅凭口头说服教育,效果并不明显。可以在调解之前,将类似的案例提供给当事人,供其参阅,使当事人了解该类案件的处理原则及处理结果;十、专家旁听法。对涉及专业性强或需要鉴定的案件,可采取邀请专家或鉴定人员参加调解前的准备会议,参加旁听的做法,通过他们对当事人就有关专业性问题进行

24、解答,使当事人进一步了解证据的采信情况,为案件快速调解提供有利帮助。十一是集合调解法。对同期同类相似案件,就其中的一案进行调解时,通知其他案件的当事人到场,通过该案的调解,带动其他当事人受到启发;十二是现场指认法。有些案件当事人为了达到目的,往往提供一些虚假证言或虚构一些虚假事实,用这些虚假的证言和事实来调解往往效果不佳,因此,在调解工作中,进行必要的现场指认,甚至对当事人的现场辨认,往往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调解的方法还有许多,不同的角度不同分类和叫法,如冷却法、情绪宣泄法、背靠背调解法,等。 在调解中要注意下面几点:1、要树立调解员公正的形象,首先要从形象上让当事人觉得你是公正的,对你产生

25、信任感;2、要以关心爱护的态度,疏导说理的方式,循循善诱的言语,苦口婆心,反复调解启发当事人的思想觉悟。 3、要善于适用法律条文、政策规定和优良的传统教育当事人,提高他们的思想认识、道德观念。 4、要善于利用当事人社会关系中积极力量,如找他们平时关系好,比较信服的人来帮助说服当事人。 5、要善于倾听双方当事人的意见,不可先人为主,偏听偏信。 6、要善于调查研究,尽可能查清事实真相,找出纠纷的原因、争执的焦点和纠纷中的关键人物。 7、要善于把说服劝导工作和解决实际问题结合起来。 8、要善于抓典型人、典型事,解决一件,教育一片。 9、要善于适时回访,巩固调解成果。 10、凡是涉及两个单位群众之间发

26、生的纠纷,调解组织必须共同协商解决。 11、要善于总结经验,推广经验。 四、人民调解委员会应逐步建立健全以下各项制度: (1)会议、学习制度。每月召开一次调解主任会,调解主任每月召开一次调解委员会议,检查本月工作情况,分析纠纷动向,研究疑难纠纷调解方法和预防纠纷的措施,学习有关政策、法律、法令,安排下月任务。 (2)请示、汇报制度。调解委员会主任每月要主动向司法助理员(司法所)汇报当月纠纷发生、调解及预防情况;对调解工作中遇到的疑难问题应及时汇报、请示。 (3)纠纷排查制度。调解委员会每月进行一次纠纷排查,掌握易发生纠纷的重点户、重点人、重点事的情况,对排查出的纠纷及时调解,对纠纷苗头及时做好

27、疏导工作,防止形成纠纷。 (4)纠纷登记制度。凡调委会和调解小组受理、调解的各类民间纠纷,均应登纠纷登记簿,并按季度汇总及时上报司法助理员(司法所)。 (5)纠纷回访制度。调委会调解成功的纠纷,应重点回访并及时解决发现的问题,以巩固调解成果。回访制度可以及时发现工作不足,帮助、督促当事人履行协议,排除隐患、防止激化、巩固调解成果。 (6)信息报告制度。调委会应注意搜集群众对调解工作的反映,反馈对上级布置任务的落实情况,及时报告因民间纠纷引起的凶杀、伤害、自杀及正在激化的纠纷情况。 (7)纠纷移交制度。调委会对已超出人民调解范围的纠纷和明文规定由其它部门处理的纠纷。应及时上报司法助理员(司法听)

28、或移送有关部门处理;移交前应做好疏导工作,以防矛盾激化。 (8)档案管理制度。年终应将纠纷调查材料、调解协议副本及已用完的纠纷登记薄等有关资料,统一整理,存档备查。 (9)岗位责任制度。调委会必须实行责、权、利相结合的责任制,以提高调解人员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把纠纷预防、法制宣传、业务登记、信息反馈等任务落实到人。要确定考核标准,每月检查一次执行情况,作为半年初评和年终总评的依据。 (10)考核评比制度。调委会应按责任制要求,每半年进行初评,年终进行总评,奖优罚劣。 五、如何正确制作规范的人民调解协议书根据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第35条中明确规定,调解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是双方当事人基本情况。

29、包括: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性别、民族、年龄、职业、单位或住址等自然情况。二是纠纷简要事实、争议事项及双方责任。在制作调解协议时,应避免使用过于激烈或尖锐的语言,并且使当事人都能够接受。三是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即通过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当事人应在互谅互让、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达成解决纠纷的一致意见。这是人民调解协议最关键的部分,也是调解活动获得成功的具体体现。因此,在调解协议书中,当事人双方应当享有什么样的权利、承担什么样的义务必须清楚、明确和具体,不能含糊其词、责权不明、或者事实上不可操作,以免在实际履行过程中产生争议,影响和削弱调解效果。四是履行协议的方式、地点、期限。履行调解协议的具体方式有许多种,具体适用哪一种或几种方式都要在协议中写明。同时,调解协议的履行地点、具体期限要在调解协议中加以明确,避免因方式、地点、期限不明导致协议无法得到实际履行,当事人的权益无法得到及时保护。五是当事人签名或盖章、调解主持人签名或盖章,人民调解委员会加盖印章。调解协议书制作完成后,要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表明双方当事人对该协议的认可,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由调解主持人签名或盖章和人民调解委员会加盖印章表明该调解协议是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书制作完成后,由纠纷当事人各执一份,人民调解委员会留存一份,以便查阅归档。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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