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国家公务员权利义务特色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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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我国国家公务员权利义务特色谈周维德摘要 我国公务员制度是具有社会主义中国特色的国家公务员制度。作为公务员制度核心内容和重要组成部分的公务员权利、义务的规定, 亦具有鲜明的中 国特色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公务员代表人民的利益管 理国家行政事务,为人民服务, 接受群众监督站在人民政府的立场上 自觉维护 人民政府的声誉。它具有真 实性、广泛性、权利义务的高度一致性、权利义务的普遍平等性等鲜明的特点。关键词 公务员制度 公务员权利 公务员义务公务员的权利与义务是公务员制度的核心内容和重要组成部分。它体现了公 务员和国家之间最基本的法律关系。公务员的权利与义务 的规定确定了公务员的法

2、律地位, 即既确定了公务员对国家应承担的工作任务 和职责使命又确认了公务员履行公务应该享有的合法 权益我国国务院于 1993 年 8 月颁发了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并于当年 10 月 1 日正式施行。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二章用一整章的篇幅, 明确而详细地 规定了我国国家公务员必须履行的义务和应当享有的权利应当说, 它对于我国 形成一支优化、廉洁、稳定、高效的公务员队伍, 对于实现人事管理的法制化、 民主化、科学化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我国公务员权利与义务的规定, 和我国公务员制度的其它内容一样, 是在充分 学习、吸收、借鉴西万王要资本主义国家, 以及亚洲一些地区、国家公务员制 度的基础之上, 批判

3、地继承我国两千年来官吏管理制度的传统, 总结建国四十年 来我党组织、人事工作经验教训, 立足于我国具体国情而建立起来的有鲜明特 色的崭新制度。一方面, 西方主要资本主义国家近百年来为了适应社会的高速 发展追求企业、社会、政府管理的廉洁、高效, 在文官管理方面不断探索、不 断改革, 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因而在包括权利义务规定在内的公务员制度的一系 列内容和做法上, 已经相当地科学化、规范化、合理化、法制化。我国在推行 国家公务员制度, 规定公务员权利义务及其保障时, 有必要充分吸收、借鉴, 取 其合理、有用、精华, 弃其谬误、无用、糟 粕, 拿来为我所用。因此权利义务规定的许多基本内容, 无论是自由

4、、物质保障 权利, 个人发展权利, 服务纪律, 抑或是政治权利, 政治约束或者说, 无论是“ 公” 的权利, 还是 私” 的权利无论是公务内的义务, 还是公务外的义务我 国和其它各国有很多都是相同或相似的。另一方面正如我国公务员制度是具有 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国家公务员制度一样我国公务员权利义务的规定亦具有鲜明的社会主义 中国特色。它和西方文官制度的根本区别在于,一个是社会主义国家, 一个是资 本主义国家。根本政治制度的不同, 决定了公务员权利义务的本质的不同。当 然, 两千年来中华民族传统的濡家文化的深厚积淀也或多或少地体现在我国公 务员权利义务的内涵上, 但它鲜明的特色最主要是体现在“ 社会

5、主义” 涣诀 大国的政治制度上。我国公务员的权利义务, 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社会主义 国家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 体现着社会主义条件下各级政府部门与其工作人员 之间的新型权利义务关系。我国公务员既是人民的“ 公仆” , 又是国家的“ 主人” 。政府是人民的政府, 公务员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管理国家行政事务。 而资本主义国家, 无论是在本质上还是在形式上都是“ 雇主”与“ 雇佣” 的 关系。如美国的公务员就被称为“ 政府雇员” 。他们既代表资产阶级利益管 理国家, 同时, 广大的下层公务员又和企业的劳资关系一样, 是“ 雇” 与“ 被雇”的关系。因此, 我国公务员与政府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与资本主义

6、国家 有着最本质的区别。我国国家公务员作为社会主义行政管理主体, 其权利与义 务规定的特色分别体现在以下诸方面 一、公务员权利方面 第一, 我国的国家公务员必须接受中国共产党的政治领导。资本主义国家公务 员法一般都严格要求其公务员格守“ 政治中立” 不介人 党派活动, 克服党派倾向性。这是资本主义各国文官制度所标榜的一大特色。 如美国文官法实施细则第四部分第一条规定, “ 禁止政治活动” , 行 政部门人员可保留自由投票权和就各种政治问题与人选发表意见的权利但不得 利用职权影响达到干预选举或影响选举结果的目的。 不得积极参加政治管理 与政治活动。公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官员法第三章第条第一款规定“

7、官员为全 体人民服务, 而不是为某一个政党服务。他应当公正地、不偏袒任何政党地去 完成他的使命 。 ” 印度全印文官行为条例第四条规定“ 文官成员不得加 人任何政党和政治团体或与这类组织保有联系, 也不得 参加、捐助和以其他任何方式支持政治运动和政党活动。 ”当然, 实际上, 资本 主义政党制度与资本主义国家文官制度同是资本主义政治制度的两大支柱, 资 本主义各国的文官集团根本谈不上是为全体人民服务, 只能是代表资产阶级利 益, 为资本主义统治服务。他们的所谓“ 政治中立” , 充其量只能在资产阶级 内部各派利益集 团或代表这些利益集团的政党之间保持中立, 决不可能在资产阶级和劳动人民 之间保

8、持“ 中立” 。在我国, 中国共产党是领导全国各族人民进行社会主义 现代化建设事业的政治核心,是不可动摇的、唯一的执政党。因此, 公务员绝对 不能享有独立于党的政治领导之外的政治权利, 绝不能对党的政治领导采取“ 中立”的态度,而必须是坚决拥护党的领导, 使自己的一言一行都要与党保持一 致。第二, 我国政府, 是人民的政府, 公务员是代表人民行使国家行政事务管理 权的工作人员。而资本主义国家的常任文官集团, 作为一个利益集团 与广大 人民的利益有对立, 与政党、政府的利益有靓龄, 因此, 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 一般都有自己的组织, 如工会。如年月日修定的法国公务员总法第一篇第 十四条规定“ 公

9、务员有参加工会的权利。由劳动法典第三篇规定的职业工会可 以在所有司法机关进行诉讼。尤其可以向行政司法机关上诉反对涉及个人地位 的安排和有损于公务员集体利益的个人决定。 ”法国有大工会。政党与工会间有 某种联系。法国总工会与法国社会党联系在一起。在政治方面政党出面, 在业务方面工会出面。个工会在行政方面是政府的主要对话者。行政机关通过公务 员工会代表听取大家的意见。除军人外所有公务员包括警察、法官都有参加工 会的权利。我国是实行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是人民群众当家作主的 国家公务员代表人民管理国家 他们本身也是人民的一部分必须全心全意为人 民服务。正因如此, 公务员就无需享有组织自己的独

10、立团体与政府进行谈判的 权利。各级政府机关内部的职工代表大会其作用一方面是公务员行使民主权利 的形式和机构, 另一方面是党联系公务员群众的桥梁和纽带。它与资木主义国 家的公务员工会, 无论在性质上还是作用上都有根本的区别。资本主义各国的 公务员法, 一般也都原则规定公务员有结社、游行、示威、罢工等权利口但在 实际上多有限制。如法国行政法院要求各部门对“ 集体罢工”这一权利进行限 制, 不允许由于罢工使工作陷人瘫痪, 并规定有些公务员不能参加罢工, 如警察、 军人、监狱看守、内政部负 责通讯、安全人员等。公务员罢工期间不支付工资。我国公务员不享有罢工权 因为这是与“ 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的宗旨

11、相违背的, 是与公务员代表国家 利益和维护安定团结的特殊身份、职责不相容的。 另外关于我国公务员权利的规定, 也因具体国情而有待进一步完善口由一于我 国仍是发展中国家, 经济欠发达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 段, 因而在公务员权利享有程度和范围上诸如工资福利待遇等方面, 将有待于更 加丰富、发展和完善。 二、公务员义务方面 第一,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依照国家的法律和政策执行公务。坚持四项基木原则 是宪法规定的每个公民的基本义务, 公务员作为国家行 政管理主体理应模范坚持, 既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是公务员政治行为的根本准则。 公务员政治行为规范的内容, 体现在政治思想上, 要求我国公务员以马列主义、 毛泽东

12、思想为指导思想以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为行动指南体 现在政治言行上要求公务员在言行活动中坚持党的基木路线, 拥护政府遵守宪 法、法律、法规, 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服从领导, 执行政 令体现在工作作风上 要求公务员一切从实际情况出发, 实事求是, 深入调查 研究, 理论联系实际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公正廉洁, 克己奉公, 倾听群众意 见接受群众监督。发扬艰苦朴素、勤俭节约的传统当好人民的公仆这是我国公 务员义务和资本主义国家最根本的区别第二, 为人民服务, 接受群众监督。我国 宪法第条规定“ 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 人民的密切联系,

13、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 接受人民的监督, 努力为人民服务。 ”我国公务员制度中规定的义务正是宪法精神的具体要求。资本主义国家公务 员法虽然也都规定公务员必须努力为全体国民服务但是由于资产阶级与广大人 民的根本对立, 决定了这项规定在本质上是虚伪的第三, 我国公务员的一切活动 要本着国家利益至上的准则, 不得散布有损人民政府声誉的言论和不得采取反 对人民政府的行动。公务员的一切言论和行动都必须站在人民政府的立场上自 觉维护人民政府的声誉。资本主义国家也规定公务员必须忠于国家和政府, 但 在程度上有所不同。例如法国公务员在不执行公务时仅仅要求他们是不反对政 府, 而不必忠实政府除此而外由于西方国家

14、实行多党轮流执政的政治体制, 因而 要求公务员超然于政党派别之上而效忠” 于政府效忠政党和效忠政府是分 离的。但在我国, 由于共产党是执政党, 政府的 意志是党的方针政策的体现, 因而公务员必须忠于政府、忠于党。忠于政府和坚持党的领导是一致的。我国公务员义务的规定还有很多具体内容具有鲜明的 中国特色 如忠于职守 公正廉洁接受政治理论和工作岗位必备知识技能的 培训等等, 兹不详述。以上是分别就我国公务员的权利和义务的鲜明特色加以 论述的。我国公务员权利义务的 规定, 作为公务员制度的核心内容, 就其整体内涵而言, 还具有以下几个鲜明的 特点其一是真实性。我国国家公务员的权利义务是建立在生产资料的

15、社会主义 公有制基础之上的, 它为公务员充分享受自身的权利提供了经济上和政治上的 保障。因此, 在实际社会生活中, 我国公务员能切实享有和行使自身的权利。其 二是广泛性。这是由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决定和赋予了的。在我国, 国家公 务员享有广泛全面的法律权利, 它涉及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 各个方面。同时, 就公务员的政治权利而言, 也比资木主义国家公务员丰富广泛 得多。公务员不仅可以而且应当积极参加政党活动, 同时 可以参与国家管理和政治生活, 这和西方国家“ 政治中立”的原则形成鲜明对 照。其三是权利义务的高度一致性。公务员既有执行公务的权利, 又必须依法 执行公务既享受与公务员的地位与作用相适应的工资福利待遇, 又必须廉洁自 律既有身份保障, 又要忠于职守, 遵守纪律。其四是权利义务的普遍平等性。所 有公务员都平等地享受权利, 平等地履行义务, 任何公务员都不能只享受权利而 不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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