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我国风险投资退出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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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豆丁主页:http:/ 往往是投资收益最高的一种资本退出方式,也是国内外各大风险投资机构最理想的一种资本退出方式。但即使在风险投资的发源地美国,采用 IPO 方式成功退出风险企业的比例也未超过半数。由于我国资本市场还不完善,容量也较小,因此 IPO 退出的比例并不高。中国风险投资研究院2006上半年中国风险投资业调研报告显示,我国 2006 年 16 月共有39 个风险投资项目退出,其中,11 家风险投资企业的资本通过 IPO方式退出,27 家企业通过股权转让方式退出,1 家企业通过清算退出。股权转让方式退出资本居第 1 位,占总数的 69.23%;IPO 方式退出居第 2 位,占总数的 28

2、.21%。在这 11 个 IPO 退出的项目中,仅有 1 例是在深圳中小企业板上市,其余皆在海外资本市场上市。从资料中可以看出,股权转让仍是最主要的一种风险投资退出方式,但是与 2005 年相比,其比例从 73.59%下降到 69.23%,而 IPO 方式退出的比例则从 2005 年的 20.75%上升到 28.21%。二、影响我国风险投资退出的因素(一)资本市场不健全。 (1)我国主板市场上市门槛高。虽然我国最新修订的证券法对公司上市的条件有所放宽,将公司股本总额要求从“不少于人民币 5000 万”降低到“不少于人民币 3000 万” ,也取消了开业时间在 3 年以上、最近 3 年连续盈利的

3、要求,但与普通企业相比,风险企业的资产总额往往偏小,企业经营不稳定,效益不豆丁主页:http:/ IPO 退出困难重重。 (2)我国创业板市场尚未建立。为了支持风险企业成功上市,目前国际上的通行做法是为这类企业专门设置一个有别于常规证券市场的特殊市场,即创业板市场,并为之制定特殊的上市标准、信息披露要求和监管方式。学术界与实务界都在期盼创业板的建立,创业板市场在我国处于筹备期,何时推出以及推出的规模、方式尚无定论。 (3)中小企业板块容量小。深圳中小企业板块自2004 年设立以来总体运行状况还不错。但中小企业板毕竟容量有限,满足不了众多风险投资退出的要求,目前只能是一个退出的补充渠道。(二)法

4、律不完善。尽管十部委联合制定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于 2006 年 3 月正式施行,为创业投资企业提供特别法律保护。但我国尚缺乏专门以风险投资为调节对象的法律,风险投资依旧处于一种法律保护相对薄弱的境地;与风险投资密切相关的公司法 、 证券法也存在一些不利于建立风险投资体系的条款。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公司的国家股和法人股不能上市流通,而只能通过场外协议转让的方式实现流通。但场外协议转让会降低股权的流动性,且交易价格通常低于场内交易价格。因此往往当风险投资人认为时机成熟时却未必能顺利出售其股份,且即使交易成功,其投资回报率也较低。豆丁主页:http:/ 2 页: 1 2 下一页对我国风险投资退

5、出的探讨(2)(四)优秀人才匮乏。无论是在投资理念还是在实际操作能力等方面,我国风险投资从业人员的总体能力都有了较大提高,但尚未达到理想要求,在与国际接轨方面以及与中国特色接轨问题上还做得不太完善。风险投资的退出涉及到公司战略、经营管理、投资、财务金融及高科技等多方面的综合专业知识,并要在相关投、融资过程中解决一系列实际操作问题,因此要求风险投资人才既具备扎实的专业知识,又有丰富的实践经验。是否具有高素质且管理得当的豆丁主页:http:/ 公司法和证券法的修订,为规范和完善我国风险投资退出机制迈出了最基础也是最关键的第一步,但仍需要尽快修订出台合伙企业法 、 风险投资法等法律法规,使风险投资退出各渠道有法可依;要进一步完善风险投资退出机制,促进风险投资在我国的长足、健康发展。豆丁主页:http:/ 30%,国内人才占70%,互补性优势就能够较好体现。共 2 页: 上一页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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