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1月24日徐州建筑学院雇员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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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附件:徐州建筑职业技术学院雇员佣金参考标准徐州建筑职业技术学院雇员佣金参考标准单位:元档次标准档差情况等级一1000二1040三108040四1120五1170六122050七1270八1330九1390十145060十一1510十二1580十三1650十四172070初 级十五1790 十六1870 十七1950 十八2030 十九211080中 级二十2190 二十一2280 二十二2370 二十三2460 二十四255090二十五2640 二十六2740 二十七2840 二十八2940 二十九3040 三十3140100高 级面 议注:按徐州市现月缴费工资基数下限计算,学校承担保险每人

2、每月 439.4 元。 保险标准按徐州市规定逐年上调。2附表:雇员佣金参考标准雇员佣金参考标准单位:元/月档 次标 准档 差 情 况等 级一800二860三920四98060五1100六1220七1340八1460120初级九1640十1820十一2000十二2180180十三2420中 级十四2660十五2900十六3140240十七3500十八3860360面 议高 级3徐州建筑职业技术学院雇员制试行办法(修订)徐州建筑职业技术学院雇员制试行办法(修订)为了进一步深化人事制度改革,不断创新用人机制,提高办学效益,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一条 本办法所指的雇员是指学校

3、根据工作需要,向徐州市劳动保障代理服务中心雇用的具有一定知识和技能、不列入学校固定编制管理的专门人员。我校聘用本科学历或中级职称以下人员原则上实行雇员制。对不能正式录用的高级职称或硕士研究生学历以上人员,也可实行雇员制。第二条 雇员的基本条件是: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热爱教育事业,遵纪守法,有较强的事业心、责任感,身心健康,能够履行雇员的岗位职责。雇员工作岗位的性质、所必须具备的知识、技能、学历、经历等条件,由学校与徐州市劳动保障代理服务中心共同向社会发布。第三条 根据工作性质和对雇员知识、技能等要求,分为“初级雇员”、“中级雇员”和“高级雇员”。初级雇员是指学校一般性工作岗位需要的工作人

4、员。除具备雇员基本条件外,初始学历为全日制大专以上学历,年龄 35 周岁以下。4中级雇员是指学校教学、科研、管理等岗位需要的专门人员。除具备雇员基本条件外,初始学历为全日制本科学历或全日制大专学历且中级职称以上,年龄 40 周岁以下,并具有所承担工作必备的基本知识和技能。高级雇员是指学校教学、科研、管理等工作岗位特殊需要的专门人员。除具备雇员基本条件外,还须具有硕士以上学历(位)或具有全日制本科学历且中级职称以上,年龄 40 周岁以下,且具有相关工作所必备的业务素质、工作经验和业务水平。第四条 各单位根据岗位设置情况和实际工作需要,与年度进人计划一起提出雇员制用人计划,雇员人数占本部门的岗位计

5、划数,由人事部门审核后,报校党委审定。所雇人员由学校会同徐州市劳动保障代理服务中心,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面向社会公开招聘。考核的程序为:一、用人单位对报名人员的资料进行初审,按不低于所需岗位计划 3:1 的比例选定考核人选;二、考核结果按分从高到低按所需岗位计划 2:1 的比例将候选人报送人事处;三、学校对用人单位所报候选人进行集中考核,按所需岗位计划 1:1 的比例确定人选;四、人事处将最终考核结果报校党委审核批准。第五条 学校对雇员实行合同管理,雇员受雇期间,人事关系隶属徐州市劳动保障代理服务中心。学校和徐州市劳动保障代5理服务中心签订人才雇用合同,明确雇用期限、雇用期间

6、双方的权利义务。第六条 雇用合同期限一般为 1 年3 年,试用期一般为 3个月,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试用期,但最长不得超过 6 个月。试用合格者可以正式雇用(试用期包括在雇用合同期内),不合格者不予雇用。 第七条 雇员实行岗位佣金制。佣金标准分为三十档(见附件)。雇员的首次雇用合同期内的佣金原则上执行对应等级的最低档。雇员考核合格因工作需要继续雇用的,满两年佣金上调一档,最高调至对应等级的最高档。雇员的佣金由学校按月汇至徐州市劳动保障代理服务中心,由徐州市劳动保障代理服务中心按月发放。第八条 雇员受雇期间,由学校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为其办理养老、医疗、工伤、生育、失业等社会保险,投保费用按照有关

7、规定由学校和雇员本人按比例缴纳,本人缴纳部分由徐州市劳动保障代理服务中心直接从工资中代扣,单位缴纳部分由学校按月汇至徐州市劳动保障代理服务中心统一参保。此外,学校不再为雇员提供其他福利待遇。第九条 雇员受雇期间的工作表现,由雇员所服务的工作部门(单位)进行定期考核。雇用合同期满,部门(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决定是否继续雇用。不再继续雇用的,部门(单位)须提前 306日书面通知本人。雇用期内因故中止雇用关系的,按合同约定办理。第十条 雇员制实行由院长负责,人事处负责合同管理,用人单位负责日常管理与考核。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自文件下发之日起试行,院字200951 号文件废止,凡与本办法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附件:徐州建筑职业技术学院雇员佣金参考标准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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