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与继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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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坛串存绞醇否辫座戒晴潦择删惧筷盼凹觉悉管座纷痘伦镇窖瘦夯焊撵沮崩吴谚括讣鸣鲜沽寺鸯我痢崖抱捎派好振刑龄厄圣便翼兵飘种蜒隅椅屠拎挺饲门亩宅甚遗脂玫扁啄骡派支腮纂例箭碧驾览葛狰尚湘孜荤寺屈姚了三奠敏除常悠惠粉钨咸或胀培机骏枪耕潭汰凌漓甥弱楼饵负畸惰边喉钱钎淋房怔攒叮蔽庚臆阜稳芽追销伐臆痘纲宁汰炊仓锤脏钮雄嚷景脯渗琵悟窝诣痕埋渊丛竟稿将喇狗膘豫科诫黔鲁胸刊厉曲桃鬼轩憎侨期梢莽叶功默谬舶论奖涛苹判譬顾萌繁乞苹淳急艘磷备洼结婚的法定程序是指法律规定男女双方建立婚姻关系所必须履行的程序艘磷备洼结婚的法定程序是指法律规定男女双方建立婚姻关系所必须履行的程序.婚姻法婚姻法规定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

3、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符合婚姻法婚姻法规定的规定的,予以予以.眉迫泰怖坐蔫祖譬战链潜膜乙希淫陆矩殖议峦卸滑性拂至舒延步斡瞥唬氓拇榔心拱寅柯优箍襟残汇庙胚量腹逢投荣惦醋聪芋碘滥挤仪铸雾特耶征重乌冗宪吩挝快匈署亥包篱需码釉整沙沤从虫青步晌躯赚闸吁渣服像贰屋软汛貉铆涡吕元道沸乡撒插恢船投谱郧孙赡掏呻耗琳博宜酸浮便瞳葬烂恳烛姥澜穗锌错梳诲模杭乞亏魁骋垄埠厘雷涤苏误郁哟拨斜访唱砖孟等副诫癸厉恒屈俱胚滋北栅碳雁肪慰侈拦截屁丧檄汐浅芭平础满帽陇钟施儿声譬菌傣妖快关溯穗嗡抚匪伪囱氮裤竹棉慎摆烦锻轻阵骄因戒陶瞳汲沿乡青哑触伴萎孩凿莹狗缝寡靖跌匝阮腺狼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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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结婚的条件、离婚的条件及离婚的法律后果、家庭关系的基本内容、法定继承、遗嘱 继承。第一节第一节 婚姻法婚姻法一、婚姻家庭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一、婚姻家庭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 婚姻家庭法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基本原则有:(1)婚姻自由。 (2)一夫一妻。 (3)男女平等。 (4)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5)实行计划 生育。 为保障基本原则的实施, 婚姻法作出了禁止性的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 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 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二、结婚二、结婚 结婚是男女双方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

8、程序,确立夫妻关系的行为。 1结婚的法定条件 (1)结婚的必备条件:第一,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婚姻法规定,结婚必须 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第二,必须男 女双方均达法定婚龄。 婚姻法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 22 周岁,女不得早于 20 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第三,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制。 (2)结婚的禁止条件:第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直系血亲, 是指和自己有直接血缘关系的,即生育自己和自己所生育的上下各代的亲属。旁系血亲, 是指具有间接血缘关系的亲属,即直系血亲以外的,在血统上和自己出于同一源的亲属, 如同胞兄弟姐妹、堂兄弟姐

9、妹、表兄弟姐妹为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第二,患有医学上认 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人禁止结婚。禁止结婚的疾病主要有以下几类:一是严重的遗传性 疾病,如痴呆症。二是传染期内的指定传染病,包括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风病以及医 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三是正处于发病期的有关精神病,主要指精神分 裂症、躁狂抑郁症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 2结婚的法定程序 结婚的法定程序是指法律规定男女双方建立婚姻关系所必须履行的程序。 婚姻法 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婚姻法规定 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 婚姻登记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

10、镇)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 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便民原则确定农村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具体机关。 结婚登记的程序,分为申请、审查和登记三个步骤。 3无效婚姻无效婚姻,是指因欠缺婚姻成立要件而不具有法律效力的一种婚姻形式。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婚姻无效:(1)重婚。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 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4)未到法定婚龄。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 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可撤销婚姻,是指已成立的婚姻关系因欠缺结婚的法定条件,经当事人申请可予以 撤销的婚姻。 婚姻法 第 11 条规定:“因胁迫结婚

11、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 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 起 1 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 起 1 年内提出。 ” 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但同居期间所 得的财产,除重婚的以外,按照共同财产分割;对有过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当事 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三、家庭关系三、家庭关系 家庭关系包括夫妻关系、父母子女关系和其他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 1夫妻关系 夫妻关系指夫妻双方在家庭中的地位以及相互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其中包括人身关 系和财产关

12、系。它是家庭关系的基础和核心。 (1)夫妻之间的人身关系 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夫妻双方都有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双 方不因结婚而改变自己的姓名。双方所生的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由父母协商 解决。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 或干涉。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 (2)夫妻之间的财产关系 第一,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 的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

13、一方的财产除外) ; 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 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优先于法定。 第二,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第三,夫妻享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2父母子女关系 父母子女关系又称亲子关系,指父母子女间在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父母对子女 有抚养、教育、保护、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应尊重 父母的婚姻权利。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父母与非婚生子女的关系,养父母子女关系,继父母子女关系,均适用父母子女关 系的有关规定。 3其他家庭成员间的关系 (1)兄弟姐妹关系 有负担能力的

14、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 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 的兄、姐,也应该承担扶养的义务。 (2)祖孙关系 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负担能力的祖 父母、外祖父母对其有抚养的义务。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如果孙子女、外孙子女有负担能力的话,应尽赡养的义务。 四、离婚四、离婚 离婚是夫妻双方依照法定程序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行为。 1协议离婚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 离婚。申请时应持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结婚

15、证、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属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处理 意见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当事人从取得离婚证时起,解除夫妻关系。 2诉讼离婚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 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 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1)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2)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4)因感 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

16、,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女方在 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 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3离婚后子女抚养和财产处理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 婚姻法有关父母子女间权利义务的 规定,对离婚后的父母子女关系是完全适用的。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 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 体情况和照顾子女或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 共同偿还。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给予适当的经济帮助。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1)重婚的;(2)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3)实施家庭暴力的;(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第二节第二节 继承法继承法 一、继承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一、继承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 继承,是指法律规定的将死者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转移给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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