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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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的注册资本是指为设立企业而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的资本总额,为投资方认缴的出资总额之和。注册资本是投资者对本企业承担风险和分享利润的依据。企业的投资总额,是指按照企业合同、章程规定的生产规模需要投入的基本建设资金和生产流动资金的总和。投资总额中除注册资本之外,还包括借入资金。 合资企业的注册资本和投资总额应保持一定的比例,两者的比例如下:(1)投资总额在 300 万美元以下(含 300 万美元),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 710; (2)投资总额在 300 万美元以上至 1000 万美元(含 1000 万美元),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 12,其中投资总额在 420 万美元以下的,

2、注册资本不得低于 210 万美元;(3)投资总额在 1000 万美元以上至 3000 万美元(含 3000 万美元),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 25,其中投资总额在 1250 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 500 万美元;(4)投资总额在 3000 万美元以上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 13,其中投资总额在 3600 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 1200 万美元。 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注册资本是为设立法人企业在登记管理机构登记的资本总额,应为投资各方交付或认缴的出资额之和。而投资总额是指按照企业章程规定的生产规模需要投入的基本建设资金和生产流动资金的总和。投资总额是外商投资企业法

3、中的特有概念,在内资企业中并不存在投资总额的概念。在组成上,投资总额实际上包括投资者缴付或认缴的注册资本和外商投资企业的借款。这与现在很多项目公司最低自有资金的限制存在相似之处。投资总额的概念出现的历史原因在于对外开放之初,所谓的外商投资企业其实质还是项目公司意义上的企业,并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市场主体,而是为了一个具体的建设项目而在有效期限内存在的企业。国家在批准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同时,就批准了该外商投资企业的规模,这个规模就是外商投资企业投资总额。在对外资的实际监管中投资总额具有四方面意义,第一依据投资总额确定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第二依据投资总额确定外商投资企业免税进口自用设备的额度,第三

4、依据投资总额确定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贷款的额度,第四依据投资总额确定外商投资企业的审批权限划分。因此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总额其实很重要,并非可随意填报,应该在外商投资企业设立之初即应考虑。市政西北院由于其业务种类性质缘故,预计在未来企业经营过程中不会出现重大对外投资,应该企业注册资本足以支付,不存在银行融资问题,所以其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都是 1200万元。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的审批权限,一般投资总额在 3000 万美元以下的可以由省级对外贸易经济主管部门直接审批,但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属于应由商务部审批的特定类型或行业的外商投资企业,省级审批机关应将相关文件转报商务部,由商务部依法

5、决定批准与否。另外,外商投资企业的登记机关与审批机关是相对应的,如商务部负责审批的,则申请人取得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后应到国家工商局做企业登记。关于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的关系,根据 1987 年 2 月国家工商局颁布的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比例的暂行规定,投资总额在 300 万美元(含)以下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 7/10;投资总额在 300 万美元以上至 1000 万美元(含)的,其注册资本不低于投资总额的 1/2,其中投资总额在 420 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 210 万美元;投资总额在 1000 万美元以上至 3000 万美元(含)的,其注册资本不低于投资

6、总的 2/5,其中投资总额在 1250 万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低于 500 万美元;投资总额在 3000 万美元以上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投资总额的 1/3,其中注册资本低于 3600 万美元的,注册资本不低于 1200 万美元。对于投资总额与外商投资企业免税进口自用设备额度和外汇贷款的额度之间的对应关系,目前通过查询尚未得到有效文件,但这种对应关系确实存在。 46回答者: Sabrina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 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 北京市信格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信格律师事务所 严涛律师严涛律师 公司如何融资,除了上市及发行公司债券、引进股权投资者之外,是否可 以由股东

7、追加投资?股东追加投资的性质是投资还是一般债券债务关系?公司 是否可以向其他自然人借贷,借贷之后双方形成的是投资关系还是借贷关系?为厘清以上法律关系,我们必须分清两个法律概念: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A 公司是 B 公司的大股东,A 公司股东之间达成追加投资协议,约定在注册 资本之外,各股东按出资比例追加投资,其中 A 公司追加投资 1000 万元。各股 东追加的投资用于 B 公司的基础建设,在帐务上做成公司对股东的负债,未约 定还款期限。B 公司成立不久,A 公司即以未约定还款期限的债权债务人可以随 时主张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 B 公司还款。法院审理该案时,在认定 A 公司 与 B 公司之间的

8、法律关系是债的前提下,区分了股东追加投资与一般借贷的不 同,认为追加投资不能作一般借贷处理。原告 A 公司从诉讼成本角度考虑,撤 回了起诉。上述案例中提到股东在注册资本之外追加投资,这就涉及到两个既有联系又 有区别的法律概念。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注册资本是为设立法人企业在登记管理机构登记的资本总额,应为投资各方 交付或认缴的出资额之和。是指“公司在设立时由章程载明的,经过公司登记 机关登记注册的,公司有权筹集的全部资本。 投资总额主要是针对外商投资企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实施条例第 17 条规定:“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含企业借款),是指按照合 营企业合同,章程规定的生产规模需要

9、投入的基本建设资金和生产流动资金的 总和。”投资总额是外商投资企业法中的特有概念,在内资企业中并不存在投资总额 的概念。在组成上,投资总额实际上包括投资者缴付或认缴的注册资本和外商 投资企业的借款。这与现在很多项目公司最低自有资金的限制存在相似之处。 投资总额的概念出现的历史原因在于对外开放之初,所谓的外商投资企业其 实质还是项目公司意义上的企业,并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市场主体,而是为了一 个具体的建设项目而在有效期限内存在的企业。国家在批准设立外商投资企业 的同时,就批准了该外商投资企业的规模,这个规模就是外商投资企业投资总 额。 在对外资的实际监管中投资总额具有四方面意义,第一依据投资总额确定

10、外 商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第二依据投资总额确定外商投资企业免税进口自用设 备的额度,第三依据投资总额确定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贷款的额度,第四依据投 资总额确定外商投资企业的审批权限划分。 因此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总额其实很重要,并非可随意填报,应该在外 商投资企业设立之初即应考虑。 关于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的关系,根据 1987 年 2 月国家工商局颁布的关于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比例的暂行规定,投资总额在 300 万 美元(含)以下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 7/10;投资总额在 300 万 美元以上至 1000 万美元(含)的,其注册资本不低于投资总额的 1/2,其中投 资

11、总额在 420 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 210 万美元;投资总额在 1000 万美元以上至 3000 万美元(含)的,其注册资本不低于投资总的 2/5,其中投 资总额在 1250 万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低于 500 万美元;投资总额在 3000 万 美元以上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投资总额的 1/3,其中注册资本低于 3600 万美 元的,注册资本不低于 1200 万美元。 对于投资总额与外商投资企业免税进口自用设备额度和外汇贷款的额度之间 的对应关系,目前通过查询尚未得到有效文件,但这种对应关系确实存在。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主要有以下区别:(一)登记管理机构不同注册资本的登记管理机构是国家

12、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资总额的登记管理 机构是商务部。注册资本是公司设立的必要条件,工商机关的登记是保障公司 资信状况的公信力。投资总额则不具备这一特点,债权人不能将投资总额作为 公司承担责任的依据。(二)财务记载不同股东将注册资本投入公司之后,即丧失了财产所有权,继而取得股权,注 册资本的所有权即由公司享有。而投资总额在注册资本以外的部分,在公司财 务上记载为长期借款,即是公司对股东的负债。(三)投入公司的时间限制不同投资总额的资金投入时间则没有强制性的规定。股东可以根据公司运作的需 要分批投入。股东未按约定的期限投入资金,不导致公司主体资格丧失,应对 合同相对人承担违约责任。注册资本以外的投

13、资总额部分属于公司对股东的负债,但这种债和普通的 债应有所区别。笔者将其称为追加投资型借贷。在此笔者要强调的一点是,投 资总额的概念是针对外商投资企业的,但现在无外商投资的公司设立时,也出 现了投资总额的约定,上述案例即是一例。追加投资型借贷是指股东通过协议,在注册资本范围以外按此比例追加投 资,形成与公司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上文提到的案例就是追加投资型借贷。如 果将其作为未约定还款期限的一般债务,允许债权人随时主张债权,势必严重 损害公司的利益。在追加投资型借贷中,公司作为债务人其实并没有独立的意思表示,股东 间通过协议约定追加投资的数额,比例,公司只是执行股东会的决议。从这一 点上看,这种借

14、贷近似股东的增资而不象债的法律关系。但毕竟这种投资行为 不符合变更注册资本的法定要件,在法律上还应把它界定为债权债务关系。不 过在对这种债权债务关系处理上,应体现其特殊性。如,德国 1980 年修订后的 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在公司需要增加自有资本时向公司提供的借 贷资本,在破产程序中将被视为公司的自有资本。笔者认为,追加投资型借贷实际上是以债的形式表现出的股东对公司的增 资,这类债务债权人不得随意主张还债,应在公司清算时在清偿完其他债务后 的剩余财产中按约定的比例偿还给股东。如果需要提前还款,则要由所有参加 追加投资的股东重新达成协议,以避免个别股东对公司利益的损害,在上述案 例中,

15、法院将 A 公司对 B 公司追加投资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区别于一般债权债 务关系的观点是正确的,维护了公司的合法权益。为更好的理解以上法律关系,则主要对以下几组概念予以区分1、关于“投资”与“出资”的区分。一般而言,与“投资”相关的概念是“投资总额”,而与“出资”相关的概念则是“注册资本”。关于“投资”与“出资”的区分,还有必要从“投资总额” 与“注册资本”的区分说起。可以说,投资总额是外商投资企业法中的特有概念。我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第 15 条和第 16 条有规定:合作企业的“投资总额”,是指按照合作企业合同、章程规定的生产经营规模,需要投入的资金总和,也即一般所称的固定资产与流动资

16、产总和;合作企业的“注册资本”,是指为设立合作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的合作各方认缴的出资额之和,也即一般所称的资本金。然而,公司法在谈及股东向公司投入资金时,却也出现了“投资”与“出资”两个概念的混用。第 3 条:“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第 59 条:“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第 15 条:“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等等。有的认为,“投资”的概念只在外资企业中显示出区分的意义,而在公司法范畴中,“投资”与“出资”可以视同。实际上,在公司法范畴中,同样可能出现不同于“出资”的“投资”的情形。比如,公司发起人在约定出资缴足注册资本之余,另行约定股东在出资之余,应向公司各自投入额外资金用于公司经营的,那么所投入的资金性质如何?是“出资”,还是“投资”?我们认为,就公司法范畴而言,关于“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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