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诉中受害人有权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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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肇事司机被刑处后赔偿权利人仍有权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肇事司机被刑处后赔偿权利人仍有权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要旨】肇事司机因交通肇事罪被刑处,对赔偿权利人以民事诉讼而在另案中另案中就精神损害抚慰金 的诉赔请求,一般做法是按照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 损害赔偿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规定,不予支持。但此做法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 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简称“人损解释” )第一条、第三十六条第二 款的规定和交强险的合同约定相悖,且武断地剥夺了其他权利人的诉赔权利,并免除了其 他赔偿主体的相关责任,其对赔偿权利人有失公平。笔者认为应予纠正。【案情】原告:张素霞。原告

2、:苏 雪,张素霞与死者苏久虎之长女。原告:苏家鑫,张素霞与死者苏久虎之次女。 原告:赵桂英,死者苏久虎之母。被告:陈武才,肇事司机。 被告:杨明成,陈武才雇主。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旺苍支公司(简称为“中保旺苍公司” ) 。 。案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2008 年 7 月 8 日 15 时 40 分,被告陈武才驾驶晋 A48139 号“十通”牌农用车,从四川 省广元市往陕西省汉中市运输货物。当车行驶至国道 108 线 1719Km+750m(汉中市勉县 青羊驿镇青羊驿村)弯道处左转弯过程中,占道行驶,车左前轮与原告张素霞之夫苏久虎 相向驾驶的“钱江”牌 125 型两轮

3、摩托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致苏久虎当场死亡。2008 年 7 月 16 日,当地交警大队做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陈武才应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苏久虎应负次要责任。2008 年 7 月 19 日,当地公安局以涉嫌交通肇事为由对陈武才予以刑 事拘留。公诉后,陈武才被当地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期二年执行。此 后,苏久虎妻子、母亲、女儿以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为由起诉肇事司机陈武才、陈 武才雇主杨明成、事故车晋 A48139 号交强险的承保公司中保旺苍公司。 事故车辆车主杨明成雇佣陈武才驾车。杨明成于 2008 年 4 月 14 日在中保旺苍公司对晋 A48139 号车购买了机动车交通事

4、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 110000.00 元。保险合同条款第八条约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 , 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 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对每次事故 在下列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一)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 110000 元;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和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赔偿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 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用、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 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

5、、住宿费、误工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原告请求:判令被告陈武才、杨明成连带赔偿苏久虎的丧葬费 10619.5 元,死亡赔偿 金 52900 元,被扶养人苏雪、苏家鑫、赵桂英的生活费 97280 元,精神损害抚慰金 20000 元及我们处理事故的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共计 6000 元,总计 186799.5 元。由被告保 险公司在其责任限额 110000 元内承担保险责任;其余部分由被告陈武才、杨明成按 70% 连带赔偿。被告陈武才辩称:我是雇工,在雇佣活动中造成的损害,应由雇主杨明成承担赔偿责 任。被告杨明成

6、辩称:我虽是车主,但我对该车已投保交强险,原告的损失应由中保旺苍 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后,再确定双方的责任。被告中保旺苍公司未答辩。【分歧】本案在审理中,对原告诉请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有支持和不予支持两种不同的意见。【评析】第一种意见:不予支持,应予驳回。理由是:年月9 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 (简 称为“刑附民规定” )施行,其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 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在 2002 年 7 月,最高人民法院给云南高级法院 的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 (简称 为“精神损害

7、民诉批复” ):对于刑事案件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精神损失提 起的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在该刑事案件审结以后,被害人另行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 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该批复自自 2002 年 7 月 20 日起施行。此两条司法解释至今仍然适用,且都明确规定了“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 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本案肇事者陈武才已被刑处,受害人苏久虎的精神损害 抚慰金尚且不予支持,那么,原告因被害人死亡而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应同样适用以 上的司法解释,自然不应赔偿。所以,本案原告就其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不应予以支 持。第二种意见:应予支持,金额酌定。理由是:其一、对主

8、张精神损害赔偿的主体, 人损解释宽泛。不予受理属于程序法调整,一般指不属于该法院的受案范围或诉讼主体不适格。 刑附民 规定和精神损害民诉批复中就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资格主体,仅限于受害人,而 不包括其他权利人。而人损解释的第一条规定: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赔偿 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赔偿权利 人” ,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扶 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该规定,突破了此前刑附民规定 、 精神 损害民诉批复和精神赔偿解释中涉及人身损害仅有受害人有权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 权利主体限制,

9、将权利主体扩大到受害人、被扶养人、近亲属三类。本案因事故造成苏久 虎死亡,必然给苏久虎的母亲、妻子、儿女等亲属正常的工作生活带来影响,也给其精神 带来痛苦,其精神损害,客观存在。显然, 人损解释第一条的规定,更符合人身损害赔 偿案的客观事实和人之常情。其二、 刑附民规定 、 精神损害民诉批复与人损解释相悖。刑附民规定和精神损害民诉批复就刑事案件被害人的精神损害之请求不予受理, 应属于认为刑事被害人没有精神损害赔偿诉讼的主体资格。这与 2001 年 3 月 8 日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简称为“精神赔偿解释” ) 的规定也不矛盾。在当时的法律和司法解释框架

10、下,是一致的。但自人损解释实施后, 就有了冲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是最高法院于 2003 年 12 月 26 日公布,并于 2004 年 5 月 1 日实施的。其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在本解释公布施行之前已经生效施行的司法解释,其内容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刑附民规定 、 精神损害民诉批复和精神赔偿解释均是在人损解释实施前发 布实施的,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法律适用原则及人损解释这条规定,涉及人身损害赔 偿的,适用效力上,应优先适用人损解释 。其三、本案赔偿主体多元化,不限于直接侵权人。本案的民事赔偿责任,呈多元化。民事责任的归则原则,具体体现在民

11、法通则第一 百零六条。其第二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 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其第三款规定: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 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据此并根据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和人损解释第十一条规定, 承担赔偿责任的主体,并不限于直接的侵权人即已被刑处的肇事司机陈武才,还包括基于 雇佣关系的雇主杨明成、签订强制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人中保旺苍公司。所以,仅因肇事 司机被刑处,就根据刑附民规定和精神损害民诉批复牵强地认定原告不具有主张 苏久虎死亡后所受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资格,并实际免除了雇主杨明成、保险责任人中保旺 苍公司的法定义务,显失公平,于法不符。

12、其四、原告请求精神损害抚慰金,未超出交强险合同条款约定。交通安全法地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 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而根据经保监会审定的 固定格式“机动车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中就保险责任的规定(注:见前所引) ,苏久 虎死亡,原告请求项目包括中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 费用、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住宿 费、误工费,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本案原告就精神损 害抚慰金的请求,没有超出交强险合同条款的约定。本案原告请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其具有法定诉权和资格,也有法律依据,且未 超出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项目。所以,原告该请求应予支持,但具体金额,由法院根据当 地的平均生活水平、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等因素,酌情确定。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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