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诉讼河南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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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萨发生反对萨芬撒反对萨芬萨范 德萨范德萨反对萨芬 撒旦飞萨芬撒旦撒大幅度萨芬撒河南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条例河南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保护用户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促进经济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 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以及 相关违法行为的活动。第三条 禁止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禁止为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 提供条件和服务。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 称监督检查部门)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的职权

2、范围,负责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 劣商品的工作。法律、法规规定由其他有关部门查处的,依照其规定执行。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的组 织和领导,支持和督促监督检查部门依法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进行监督和举报。 对举报有功者,由监督检查部门予以奖励。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支持、包庇、纵容生产、销售假 冒伪劣商品。第二章 查处范围第八条 本条例的查处范围是: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为生产、销售 假冒伪劣商品提供条件和服务的违法行为。第九条

3、 本条例所称假冒伪劣商品是指:(一)冒用他人注册商标或者伪造注册商标的;(二)伪造或者冒用商品名优标志、认证标志、商品产地、他人名称字号、 地址的;(三)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四)伪造或者冒用生产许可证号、批准文号的;(五)不符合有关保障人体健康、人身或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 者地方标准的;(六)过期、失效或者变质的;(七)国家明令淘汰的;(八)标明的技术指标、用途与实际不符的;(九)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无中文标明的厂名、厂址,按规定应有中文 说明而无中文说明的;(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假冒伪劣商品。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为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

4、品提供条件和 服务的违法行为:(一)为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提供场地、设备、仓储保管和运输服务的;(二)为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代出发票、代签合同、提供帐号或者提供 其他证明材料的;(三)印制和销售假冒的注册商标标识、认证标志、名优标志以及含有假冒 注册商标标识、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的铭牌和包装物的;(四)传授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方法的;(五)广告经营者、发布者未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查验有关证明和审查 广告内容,以制作、刊播、张贴或者其他方式为假冒伪劣商品提供广告服务的。第十一条 商品质量达不到规定标准或者等级,但仍有一定使用价值,不 存在对人体健康、人身或者财产安全不合理危险的,在该商品或

5、者其包装的显 著位置标明“处理品”、“等外品”或者“次品”字样后销售的,不属于假冒 伪劣商品。第三章 监督检查第十二条 监督检查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举报 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查,除依照行政处罚法以当场处罚外,符合立案条件 的应当予以立案。第十三条 监督检查部门在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时,可以行使下 列职权:(一)询问被检查的生产者、销售者、相关者和利害关系人、证明人,并要 求其提供与涉嫌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有关的证明材料;(二)检查涉嫌与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有关的财物、帐簿、场所;(三)查封、扣押涉嫌假冒伪劣商品及与其直接有关的设备、工具;(四)查询、复制与生产、销

6、售涉嫌假冒伪劣商品有关的协议、帐簿、凭证 和其他资料。第十四条 监督检查部门行政执法人员应当秉公执法,文明执法。行政执法人员执行查处假冒伪劣商品公务时,至少应当有两人参加,并向 当事人出示国家或者省颁发的执法证件。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开展检查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和 干扰。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情况和有关资料。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合法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第十六条 采取查封、扣押措施时,必须经县级以上监督检查部门负责人 批准,并将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对查封、扣押的物品,应当开具查封、扣押清 单,查封、扣押清单应当由当事人签名,当事人不在场或者拒绝签名的,行政 执法人员

7、应当邀请见证人在查封、扣押清单上签名。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特殊情况经上一级监督检查部门批准 可以延长,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对查封、扣押的涉嫌假冒伪劣商品,应当在查封、扣押期限内做出鉴定。 经鉴定不属假冒伪劣商品的,或者逾期未做出鉴定,应当立即解除查封、扣押。第十七条 对查封、扣押的物品应当妥善保管,禁止动用、调换或者损毁。 容易腐烂、变质等难以保存的商品,可在采取其他证据保全措施后,先行处理。第十八条 监督检查部门应当对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者建立档案,并 定期公布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者的名称(姓名)、地址、企业法定代表人或 负责人的姓名、假冒伪劣商品名称。第十九条 监督检

8、查部门在查处假冒伪劣商品时,应当追查假冒伪劣商品 的生产者、供货者、销售者及相关者。第二十条 监督检查部门在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时,发现假冒伪 劣商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在本辖区内以外的,应当向上一级部门报告,同时向 违法行为人所在地的有关部门通报情况,并协助其查处。对外地举报或通报的假冒伪劣商品案件,监督检查部门应当积极依法查处。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一条 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 民事赔偿责任。第二十二条 生产、销售本条例第九条第一至八项规定的,假冒伪劣商品 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假冒伪劣商品及违法所得,可 处以违法所得三至五倍或者假冒伪劣

9、商品总值一至二倍的罚款。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三条 生产、销售本条例第九条第九项规定的假冒伪劣商品的,责 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监督检查部门处以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总值百 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的罚款。第二十四条 对无营业执照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除按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三条规定处罚外,没收其用于生产的设备、工具和原材料,并予以取缔。第二十五条 生产、销售下列假冒伪劣商品的,由监督检查部门和有关部 门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假冒伪劣商品及用于生产的工具、设备和原材料, 没收违法所得,处以假冒伪劣商品总值三至五倍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一)假冒伪劣的食品、饮

10、料、酒、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 料等危害人体健康的;(二)假冒伪劣的化肥、种子、种苗、农药、农膜的;(三)假冒伪劣的电器、压力容器、易燃易爆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第二十六条 对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及为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提 供条件和服务的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由监督检查部门处以一万 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受前款处罚的,三年内不得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第二十七条 有第十条第一、二项行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改正,没 收违法所得,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八条 有第十条第三项行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印制、销 售,

11、没收非法印制、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标识、认证标志、名优标志、铭牌和 包装物及印制工具、设备和原材料,没收违法所得,处以所印制或者销售的假 冒注册商标标识、认证标志、名优标志、铭牌和包装物总值三至五倍的罚款。第二十九条 传授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方法的,由监督检查部门没收 违法所得,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条 有第十条第五项行为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 告并公开更正,没收广告费,可处以广告费三至五倍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 销广告经营许可证。第三十一条 违法行为人转移、出售、隐匿、销毁被查封的涉嫌假冒伪劣 商品的,处以转移、出售、隐匿、销毁商品总值的一至二倍的罚款。第三十二

12、条 违法行为不如实提供有关材料,致使不能认定假冒伪劣商品 总量的,按查获的假冒伪劣商品数量的十倍认定假冒伪劣商品总量。第三十三条 妨碍监督检查部门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 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四条 监督检查部门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 位或者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出示执法证件强行检查的;(二)负有追查责任的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履行职责,或者为违法行为人通风 报信,帮助其逃避查处的;(三)滥用职权、索贿受贿、敲诈勒索经营者的;(四)挪用、私分罚没款物的。第三十五条

13、国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主 管部门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利用职权,包庇、支持、纵容有本条例所列违法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 的;(二)利用职权、职务干扰和妨碍行政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的;(三)打击报复举报人的。第三十六条 没收的物品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必须 全部上缴国库。第三十七条 当事人对监督检查部门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 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监督检查部门 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三十八条 违法行为人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的,其 财产不足以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第五章 附则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所称假冒伪劣商品总值,是指按同一类的非假冒伪劣 商品在市场中的一般零售价格计算。第四十条 本条例自 1998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1992 年 7 月 2 日省政府发 布的河南省生产经销假冒伪劣产品商品处罚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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